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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会核准李凤萍死刑吗?
最高院会大概率会核准李凤萍死刑。
李凤萍故意杀人并肢解、烹煮、碎尸,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一审予以判处死刑;其次,作案后,李凤萍将罗某手机里的10万元钱转走,构成盗窃罪。盗窃1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最终二审法院也维持了一审判决。
只要最高院认为一审二审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罪,在法定幅度内量刑,一般会予以核准。
广西玉林“女护士杀害男医生”一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2021年8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对上诉人李凤萍故意杀人、盗窃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此前报道一
2020年9月24日,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被告人李凤萍故意杀人、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凤萍因感情、债务问题与被害人罗某发生争执后,趁被害人罗某酒后熟睡之机将其杀害,之后秘密窃取被害人罗某的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对指控被告人李凤萍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凤萍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李凤萍进行了最后陈述,并表示认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此前报道二
广西玉林“杀害男医生”女护士被以故意杀人、盗窃罪提起公诉
“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号8月8日消息,近日,李凤萍涉嫌故意杀人、盗窃一案,由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被告人李凤萍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委托辩护人的意见。玉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凤萍因感情、债务与被害人罗某发生争执后,趁被害人罗某酒后熟睡之机剥夺其生命,之后秘密窃取被害人罗某的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是哪个庭?
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得的是审判监督庭。
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的刑事案件(主要指公诉案件),大致经过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这是普通程序。此外,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还要经过专门的复核核准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这些是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尤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性等特征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同于其他特殊程序。
劳荣枝案死刑核准已近尾声,她申诉的理由究竟靠谱吗?
劳荣枝是一名中国籍女子,因涉及多起绑架、杀人等重大刑事案件而被判处死刑,此判决已于2021年10月下旬核准。据报道,案发时,劳荣枝和同案嫌犯向一名两岁男童提出勒索要求,童家人未能支付赎金,她随后将其杀害。此外,劳荣枝(简称劳某)还涉嫌参与多起涉及绑架、勒索、命案的犯罪活动。这一切使得劳荣枝成为刑事案件中的关键人物,因而受到了极大的关注。
关于劳荣枝申诉的理由,虽然并未公开详细披露,但据报道,她主要是通过事实陈述和举有关证据,试图挽回已经宣告的死刑。那么,她申诉的理由究竟靠谱吗?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劳荣枝案涉及的罪行程度相当严重,已经涉及到了国家法律所规定债务不得超过的刑事责任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她想要成功申诉,转变死刑,需要表达强烈的悔悟之心,提供能够充分证明其无罪的确凿证据。然而,在目前掌握的信息中,无论是事实陈述还是据此提出的证据,并不能使得案件的判决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其次,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死刑核准程序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审查、核准,这意味着其审判标准和法律依据已经过了严格的把关。此外,根据中国法院的审理传统,死刑案件通常会进行合议庭讨论,充分审视证据和证人意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劳荣枝申诉理由要想充分证明其死刑判决不公,面临较大的困难。
再者,劳荣枝案件已经进入死刑核准尾声,这意味着其申诉时间有限。在已知的申诉材料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她的申诉理由和事实陈述能在短时间内引起法律和舆论的关注,从而影响死刑判决。
综上所述,在目前的情况下,劳荣枝申诉的理由并不能有效地改变该案的死刑判决。然而,我们始终要警惕不可否认的事实可能不时地发生。只要社会舆论和法律环境允许,无论任何案件,我们都应遵循法律程序并寻求正义的至高无上。在任何时候,我们都不应忽视法治精神和人道主义的呼声。
我觉得裁定批准可能性大!复核不是三审,被告及代理人必须要提供确凿证据推翻原审,而不是提出质疑!从上交的20万字答辩书就知道了!都是提出的推理,质疑!(我没有见过这282页的所谓答辩),如果是有证据不用这么多文字!一万字足矣!
不靠谱,因她自述她的一切犯罪行为都是受法子英胁迫的,她是迫于无奈才做出这些犯罪行为,她是无辜的,不但不应受到惩罚,还应该得到大家的同情。她的这一番言论,我可用陈凯歌大导演著名的一句话送给劳荣枝:人不能无耻到这种地步。劳荣枝将自己犯下的罪行推得一干二净,把自己打扮成一个“白衣娘子”。加上有善变的“吴法天”护身,更加地有恃无恐,把自己打扮成一个无辜者,法子英的七条人命之事与她无关。她本人不但不是行凶者,还是一个受害人。
吴律师也宣称劳荣枝一案是重大冤案,其感到有责任和义务,用心理咨询师的身份,把对劳案的看法和观点说出来,以供掌握生死大权的法官们参考。他还认为:一二审裁判对劳荣枝遭受精神控制的因素给忽视了,导致审判即将铸成重大冤案。幸好有最高院在死刑复核程序把关。
吴律师这一番言论令人不解?如吴律师认为劳荣枝案件是一件冤案,为何不通过申诉为劳荣枝翻案?吴律师以自己是心理咨询师的身份谈看法和观点提出来让法官参考,这是否拿法律开玩笑?一.二审根本不存在对劳荣枝受精神控制因素忽视问题,只是采纳控方意见,未采纳辩方意见而已。
何况二审判决就是终审,故不存在铸成重大冤案问题。而最高法的复核只是审查是否应核准死刑问题。吴丹红律师为劳荣枝公开鸣冤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故其目的很难达到,且只会引发民愤,让自己蒙羞。最后用奥古斯丁的一句名言作结束语: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
一案说胁迫尚可信,两案又胁迫也还行,多案都胁迫怎么可能!!!
1、从已知公开的相关案情信息,她申诉的理由归为两个字,她的一切严重违法行为都是法子英“胁迫”的,而她的这同伙法子英早已受到法律的制裁,她的律师绝在绝在这里,在死人身上帮她找到了这个,看拟恰如其份得以逃脱应有法律制裁的理由;
2、从常识上讲,她做为曾经的老师,对于犯罪应是有清晰的认知的,而她却一而再再而三的犯下滔天罪行,事实上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
3、法子英的死刑判决书内所陈述的详细内容,都无疑表明了她与法子英的累累罪行确切无误的,而她的辩护律师企图从已被执行死刑的法子英身上找到“胁迫”的突破口,其实是想在死无对证的情况下为其找出一条生路;
4、无意于攻击她的辩护律师,但她辩护律师的此举完全多余,辩护律师可以用很多的法律知识、司法原则为他的行为做支持,让人感觉是用受害人的血染红自己的味道。
劳荣枝死刑复核有最新进展,其辩护律师称「不应核准死刑裁定」,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后续进展如何?
国家审判机关设立死刑复核程序就是为了避免杀错人。体现了我国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劳荣芝案年代历径二十多年,案情复杂,她的共犯法子英已被枪决,现在死无对证,判劳荣芝死刑,一定要有充分的直接证据,否则一定要遵疑罪从无的原则断案。
3月23日深夜,记者从劳荣枝家属处获悉,劳荣枝案又有新进展。3月22日下午,最高法劳荣枝案死刑复核庭当面听取了劳荣枝复核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律师同时递交了282页,约20万字的辩护意见材料。记者进一步向辩护律师追问具体辩护意见,律师称总体意见是不应核准二审死刑裁定,但具体内容不便透露。
虽然辩护律师们拒绝透露所提交意见的具体内容,但是想来核心就是一点,认为该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审判程序上存在严重问题,希望最高法院不予核准,刀下留人。
按传统,劳荣枝应该是必死无疑的。二审不会改判。 但劳荣枝若不死,则表明我国法治确实进步了。 讨论劳荣枝案,重点不在于她是否有必要判处死刑死,而在于是否有证据证言支持对其死刑的判决。 劳荣枝案跟以前的一些社会热点案件如药家鑫案是全然不同的。那些热点案件事实是清楚的,关注的焦点是死刑合不合适,甚至死刑本身应不应该存在。而劳荣枝案的焦点是是否存在强有力的证据证言支持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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