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男子致妻死亡后自尽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男子致妻死亡后自尽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杭州一对夫妻闹不和,丈夫竟自杀, 你怎么看?
人的一生,不如意十之八九。稍不如意就自杀,视生命如草芥。古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父母养育之恩未报,自暴自弃,能不愧乎?因夫妻吵架就寻死,这样的男人,有哪个女人敢与你相处,对自己宝贵的生命都不负责,能对他人负责?你寻死就寻死,那悄无声息的死去也算英雄一回,还拍视频发给老婆,明显不想死,想人去救,这不是太矫情吗?况且自杀是个人行为,惊动警察,浪费社会资源,这叫什么事?强烈建议除意外事故外,因个人行为浪费社会资源收取费用并追加十倍罚款,造成施救人员伤亡的追加刑事责任。
这则新闻着重介绍了民警救人的经过,至于夫妻闹不和的起因等没有详细交待,所以不能无端猜测,但是有几点不能忽视。
第一、盛女士收到视频第一时间是喊姐妹报警,这没有什么不妥,但是,报警后她应该马上赶回和丈夫一起租住的地方,看看丈夫伤势如何,可是新闻中没有提到。还有就是夫妻闹不和就一定要搬出去住吗?
第二、贺木先生是酒后自残并给盛女士发的视频。按照常理来说男儿有泪不轻弹更别说自杀了。可能这次不和对贺先生打击比较大吧。所以才借酒买醉,醉后情绪激动,做出自残的举动。从自残后发视频的行为来看,一种可能是一了百了(毕竟房门已反锁),另一种可能是引起盛女士的重视,挽回关系。
酒后做事往往不冷静,极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做任何决定都要保持头脑冷静,才不至于做出后悔的事情。
上述新闻信息有限,只能和大家交流到这里。随着事件的进一步披露,咱们再继续探讨。
这说明什么问题,说明生男不如生女[捂脸]!
你说一个大男人,就夫妻吵架,还能自杀,这心里的承受能力也太差啦!夫妻那有不吵架的,柴米酱油茶,生活不都是磕磕碰碰过来的。
个人最看不起为一点事就要死要活的,生活:生容易,活不容易,生活本来就不容易,死都不怕,还有什么坎过不去。
说明这位男的没有胸怀和眼光短浅,只看当下生气,解不开非死不行,我认为一个人活着都有这样那样的苦恼和烦心事。不能自私,有时活着不是为自己活着,而是为亲情,为父母活着,为子女活着,为许的好朋友活着。一个人虽然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但他的这个个体有时不属于他自己,是属于爱他的,他爱的大家伙的,遇到挫折就走向极端,不再会左思右想,你走了,留下多少亲人为你痛苦,身上还有许多的责任没完成,我们还不能闭眼,留下遗憾,不然死不冥目。
无法忍受丈夫家暴,妻子在工作单位自杀身亡,丈夫及其家属找公司索赔,案例分析,该赔吗?
妻子无法忍受丈夫的家暴行为,
在单位选择自杀,那丈夫及其家属就要找公司索赔,
如果妻子是在家里自杀呢,丈夫及其家属该找谁索赔?
找房子的开发商吗?
如果妻子是在商场自杀,找商场索赔?
意思是丈夫逼死了妻子,而妻子无论在哪里死,
都可以为丈夫赚一笔钱是不是?
不知道我们的社会什么时候变得这么蛮不讲理了?
妻子是因为忍受不了渣男的家暴而自杀的,
又不是在单位因为工伤而自杀,
丈夫及其家属有什么资格要求公司索赔?
公司,是妻子工作的场所,妻子有权利自由出入,
公司为什么不找自杀者家属索赔,造成实际损失,
可以开一系列供词给家属看清楚?
这件事不管从情理还是法理来看,妻子在公司自杀都公司无关。
公司绝对不可以赔偿一分钱,
不然渣男绝对会得寸进尺的。
对这种无赖的男人去死很不值得、女人应该有自己的底线、
至于这种无赖的男人可以选择离婚、或者报警、等等、
更用不作去为他去付出了生命、很不值得、
在工作单位自杀的,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单位没有一点的过错,不必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至于很多人所说的葬丧飞,单位出于人文主义关怀,是可以给一些的,
但摊上这么个渣男老公,给钱就是便宜他了,
建议不必给,不然这个渣男真的会得寸进尺的。
不该陪。
一个人自杀的原因有很多,其究原因是为什么要自杀,不能看她自杀的地点,就像不能看她用什么样的方式自杀一样。
已经很明确,她的丈夫家暴,她已经是走头无路了,才走上了绝路。一个生无可恋的人,她还那顾得上想那么多,究竟在那个地方结束自己的生命。
也经常听到自杀的消息,地点各不相同,我们这里,在前几年有一对为情所困,从武装部的楼顶两人双双跳楼自杀的,一死一伤,伤者花了好几十万,双方的父母哭得死去活来,痛不欲生,但是,没有一个人向武装部单位索赔,因为没有索赔的理由。
前几年,还有一个从医院楼顶跳楼自杀的,她的家人也没有谴责医院如何如何。
被家暴的这个女人,他的丈夫和家属,还真不是什么好东西,怪不得逼死了这个女人。
他们再到女人的单位胡闹,也可以告他们滋事罪,拘留。
不该赔。
一、在工作单位自杀的,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害或者死亡,因醉酒或者吸毒造成自身伤害或者死亡,以及因自残或者自杀造成自身伤害或者死亡的,都不得被认定为工伤,也不得被视同工伤。
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也不能被视同工伤,就不能因此享受工伤待遇。
二、单位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以损害事实与损害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损害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为确定损害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范围的法定要件。
妻子自杀的原因,是无法忍受丈夫的家暴,也即妻子的自杀不是单位的原因引起的,所以,在妻子自杀的行为中,单位没有过错。没有过错,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三、非因公死亡的待遇
对此,没有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定,但一些省市有规定。
比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就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
因此,一般情况下,单位会支付丧葬费,有的会支付抚恤金等费用。
这个跟公司一点关系都没有,为何要赔偿?如果这样也要赔偿,公司岂不是赔到破产呢。
老婆的死亡原因是丈夫家暴,这样的案例,首先应该丈夫的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死者的娘家人可以起诉其死者丈夫,承担逼死女人的责任。
至于女人在单位自杀,就跟她跳楼、投海、跳桥、跳崖自杀一样,她要死,可以选择任何一个自杀,难道家属都要找这些单位要求赔偿吗?
之所以单位不该赔偿,主要是女人属于自杀行为,而不是单位把她逼死,单位只是她选择死亡的一个地方,因为她是成年人,单位没有看管她的责任和义务,一个人要死,你拦是拦不住的。
同时,单位没有导致她死亡的客观原因,她选择自杀,是自己的主管因素导致,如因单位存在安全隐患,不小心踩踏坠楼,或者其他一些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员工跌落身亡等,所以,家属要起诉公司赔偿,是没有任何理由的,即便到法院,也不会受理,肯定会驳回的。
我甚至觉得,单位应该起诉女子家属,选择单位自杀,给单位带来晦气,你哪儿自杀不好,为何选择单位?就是一种自私自利行为,你明知道在单位自杀,会给其他员工带来心理阴影,给单位蒙上一层阴影,还如此,就是在害单位啊。所以,单位可以起诉死者家属,死逼死女子,还选择单位自杀,给单位带来不好的名声,给员工造成心理恐惧和阴影,索赔单位或者员工心理阴影治疗费、精神赔偿费。
公司应该部分赔偿!妻子不能忍受丈夫的家暴,在自己工作的单位自杀,而这个单位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有责任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 ,家暴不一定就会自杀,自杀是不是还跟单位的不当管理有关?本来在家里挨打就不高兴,然后到单位以后还挨了批评,或是欺负,从而导致连锁反应自杀。
第二,受到家暴以后,老婆并没有直接去自杀,而是来到工作单位上班,说明,家暴并不是唯一的导火索,应该严格审查单位内部是不是也存在着某些问题。
第三,即便是单位所有的问题都没有,造成老婆自杀死亡的原因就是家暴,但是人死在了单位,单位也有失察的责任,有责任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应该吸取经验教训,家暴就是家破人亡的导火索 。
我们的社会,我们的单位,平时也要关心我们的员工,尽量的避免社会治安案件的发生。
欢迎大家留言评论,一个事件大家看法不同很正常,但是发表意见要文明,我们都是文明人。
凡是跟自己观点不一样的人,都要诅咒,谩骂别的人,不理解它们是什么心态?
台儿庄男子喷漆讨债,致欠款人妻子自杀身亡, 你怎么看?
不请自来,题主莫怪。
如果死者确实是因为债权人在其科技示范园办公室墙上喷字讨债而自杀,笔者认为其不值得同情。
理由如下:
首先,债务人欠债不还不是无钱财可还,他们还经营着一座科技示范园,完全可以出售部分股权以还债,可他们就是不还。他们还算得上好人吗?恐有一丝正义感的人都会给出否定的回答。是的,他们不是好人,不好则为孬,“孬种”,这没错啊!
其次,欠债不还者,人民法院称之为“老赖”,这“老赖”比“孬种”也好听不到哪里。民间俗语中与“赖”搭配的是“杂碎”,“赖杂碎”——腐败变质的动物下水,这好听吗?
第三,人家上门讨债,就以死相逼,不知她是真的想死还是幻想能被医生救活,但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终归是“不想还债”。虽说是“死者为大”,但怀着卑鄙目的而寻死者,则不值得同情。
第四,看到有人指责债权人,应走法律渠道而不应以侮辱的手段讨债云云。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理由是:
首先,欠债能还而不还被冠以“孬种”,能否构成“侮辱”,得经法院认定,就像证据十足的杀人犯在被法院定罪判刑之前是不能称之为“罪犯”而只是“犯罪嫌疑人”一样。
其次,即便债权人构成“侮辱”,债务人也同样可以走法律程序啊,何必以死占理呢!
根据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张某某等人因债务人王某某无力偿还债务,为羞辱王某某,给其施加压力让其尽快还款,遂使用红色自喷漆在王某某示范园办公室墙上喷涂“欠钱还钱,不还孬种”、“欠钱不还,孬种”等侮辱性词汇,致王某某之妻李某某精神受到刺激,当场喝下农药“百草枯”,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欠债还款,这个是大多数的正常观点,也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法律也允许个人采取私力救济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但维权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张某等人为了追讨债务,而通过公开方式发布或制造具有侮辱性语言,导致家属难以承受压力而自杀,也因涉嫌侮辱罪而被刑事追责。
所以,我们也建议债权人对于债权债务纠纷应当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避免为维护个人权益而采取过激行为,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侮辱罪等刑事犯罪。
虽然在判决书当中,只是针对该案的判决和定性,没有对欠债问题过多阐述,但从要债的套路来看,很明显这就是一起具有高利贷性质的民间借贷纠纷。实际上,这样的催债方式,和一些绝对的暴力催债手法比起来,还算是比较克制的了,仅仅只是喷几句话而已,并没有做出其它的过激行为。这种方式也是很多债主经常遭遇的“待遇”,算是很“和谐”的提醒了。
我认为死者的自杀,喷漆催债只是一个引子而已,债主在之前肯定多次和他们沟通讨要过,也不止一次上门催债,而且态度也绝不可能客客气气,很大程度上已经影响到了死者家里的正常生活,加之还款数额巨大,思想压力和恐惧心理交加,于是死者就一时想不开寻了短见。不出事就不算个事儿,但闹出了人命,那就必须有人站出来负责。
如果放贷的人是合法的利息范围,没有超过24%,那么是法律认可的借贷比例,如果借贷双方都认可,而且也有书面协议的话,那么还贷是必须的。哪怕是你妻子自杀,这个帐还是个帐,对方仍然可以继续要。
从这件事情来看,如果排除非法借贷的因素,我认为没有谁对谁错,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没有什么好可怜的,你有困难,对方同样也有困难。契约社会,大家都要按规矩来。
讨债逼死人命,台儿庄的这名男子真是得不偿失。虽然自古就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但是作为债主,讨债一定要有理有利合法地进行,如果采取一些非法的手段,不但讨要不到债,反而会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首先,借钱就应当偿还,有钱不还这是不对的。但是也应当区分一些情况:如果债务人没有钱,其有心还钱,但无力偿债。
对于这一种情况,应当对债务人予以谅解,并给予一定的缓冲期。
其次,追索债务应当合法地进行,而在债务人的家门口喷漆写字,写一些有辱人格的话语。那么这种方式是不足取的,有侮辱他人之嫌。
如果当事人自尊心很强或者有什么想不开的情况,那么就有可能会造成一些严重的后果。就像本案中的欠款人妻子不堪受辱而服毒自杀一样,这种情况是讨债人始料未及的。一旦发生,欠钱是小事,人命关天是大事。
最后,根据民法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债务人拒不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然后由法院强制执行。
而当事人擅自采取一些其他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支持的,应予禁止。出了事故后也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所以应当依法维权,依法讨债!
真是可惜一条命,虽然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却因为丈夫欠钱被催债,妻子居然喝农药自杀,可以说场面非常惨烈了。
为什么是侮辱罪
虽然最终提起公诉,但是要知道侮辱罪判刑是非常低的,也就是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观说,不排除妻子应该是当时经济状况已经非常困难,内忧外患,各种原因夹杂,最终自杀,这个喷涂不过是诱因。
因此,虽然是自杀,但是通过法院呈现的材料,我们可以看出,催债人并没有其他暴力行为,喷文字,索要钱财,更多体现的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侮辱,虽然侮辱罪属于告知才处理,但是由于已经引发了她人死亡,因此最终是侮辱罪,并提起的是公诉。
借钱和催债应该注意的法律事项
如果并不是高利贷,正常借贷,我想说这年头本身要钱也非常不容易。
太多人有钱不还,拍屁股走人,因此一些要钱的人才容易采取一些极端手法。
因此为了避免类似这样的悲剧发生,给一些法律建议
关于借钱给他人的建议
第一,借钱给他人,如果是大笔款项,一定要写借条,评估对方还钱能力,如果大笔款项更是可以采取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甚至抵押物品来借款
第二,一旦发现对方到期不还钱后,可能还不上钱,一定要速度快的冻结对方财产,尽早采取行动,防止对方财产转移,人玩失踪
第三,起诉很有必要,一些人会说,对方现在的确没钱,我起诉他干什么,但是事实上通过法律确定好你们的债务关系后,你就可以采取,限制对方高消费,发现对方有钱随时采取强制执行等,并且也可以避免诉讼时效到期
关于贷款借他人钱的建议
第一,能去银行还是去银行,不要被个别网络贷款天花乱坠的词吸引,过后就被高利贷,套路贷,一环又一环,最终深陷
第二,注意利息,我需要提醒的是,别想着我找高利贷,然后高利贷违法,就代表我本金和利息不用还了,这真的是想多了,只要是正规贷款公司或者个人,只是利息高而已,你依然需要支付本金和合理的利息,不要想着侥幸心理
第三,一般贷款公司什么你不还钱坐牢,法律传票,警察上门,都是假的,传票是纸质的,虽然法律上有个罪名叫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是你欠钱不还并不是立刻就构成了。
最后想说,如果真已经山穷水尽了,也别想着一死了之,你死了,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半还不是要还钱,谈不上解脱。为了啥呢?
云南一男子杀妻后伪造自杀现场,还主动报警求助,对此你怎么看?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谋划在好,也逃不过法网。
审讯,普某中供述↓↓↓
自己发现妻子忆某某有外遇且得了性病,16日上午8点,在与忆某某的争吵过程中用双手掐住了忆某某脖子导致其断气死亡。案发后普某中十分害怕,准备去跳江,到江边后不敢跳。而后买了一瓶敌敌畏准备回家喝,回家后也没有喝敌敌畏。随即想出制造妻子自杀死亡的假象,遂用一把菜刀在忆某某的右手腕处割了一刀后报警。
目前,犯罪嫌疑人普某中已被泸水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时间:8月16日12点11分
地点:云南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
事情经过:一男子报警,称妻子割腕自杀,快不行了。接警后,民警迅速出警,在六库镇富祥巷路口处发现一名男子背着一名手腕受伤正在流血的女子,民警立即将该女子送往怒江州人民医院,但该女子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刑侦民警和技术民警分别赶往医院和现场进行调查和勘查。发现死者不是流血至死,而是且窒息死亡,后经过审讯普某承认杀人。
普某这种应该属于自投罗网,但是我更多的认为是冥冥之中天注定,据他供述是因为妻子外遇得性病争吵后才冲动杀人,如果情况属实,那真的是很同情他的遭遇。
但我不认为他是冲动而为,我觉的他应该是和妻子积怨许久,早已经谋划好了一切,包括事后报警伪造现场,只是他万万没想到科技发达的今天,一切死亡原因都能被找到。
现在社会越来越多出轨事件,既然不爱了就离婚吧!何必伤人性命害了自己一家子人。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我们认为,该男子也是一个可怜之人。况且夫妻之间若有解不开的矛盾和心结,那么,最好的打开方式就是分道扬镳。毕竟曾经已经做过夫妻,曾经相爱过、真心付出过,不必付出性命才能解决。这些宛如电视剧一般的情节,在生活中是真实存在的。这丧心病狂的丈夫们,演技是过关了,可良心能过关吗?
近日,据媒体报道,云南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一男子报警,称妻子割腕自杀,快不行了。接警后,六库派出所华天警务室值班民警迅速出警。民警立即协同普某中将该女子送往怒江州人民医院,但该女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核实,该男子就是报警人普某中,为受伤女子的丈夫。普某中供述自己发现妻子忆某某有外遇且得了性病,8月16日上午8点,在与忆某某的争吵过程中用双手掐住了忆某某脖子导致其断气死亡。随即,普某中想出制造妻子自杀死亡的假象,遂用一把菜刀在忆某某的右手腕处割了一刀后报警。目前,犯罪嫌疑人普某中已被泸水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这个事件中,妻子给丈夫戴了一顶绿帽子,且她自己得了性病。若是是在不能忍受,可以采取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该男子的做法是非常愚昧的。该男子杀了妻子,在法律的制裁下,自己也要付出生命为代价,这个代价太大了,这让自己的孩子和父母亲人以后如何生活?
因为妻子出轨,并且甚至染上了性病,男子在争吵中杀妻,明明是掐死,为了逃脱罪责,居然伪造成割腕自杀,然后自己报警,企图瞒天过海。
只能说,男子太小看现在的尸检了,不是法医的我,也可以知道,一个人最终是因为割腕死亡还是掐死,尸检是可以轻松检查出来的,何况脖子上还有痕迹,而自己割腕,和他人割腕,刀的方向伤口其实也有区别,比如割腕自杀的手腕上的刀口是向外的
就更别说指纹,挣扎痕迹等乱七八糟。
并不是你主动报警,三言两语,警方就会相信你说的话了。
男子故意杀人罪,是肯定的了,其妻子即使查出来最终的确出轨,也没有办法说明他杀人的正当。
再来说,遇见妻子出轨应该处理的模式
那就是收集证据后,分割财产,离婚,我理解出轨对一个人的伤痛,但是你让对方付出生命代价的同时,你自己其实也付出的是自由甚至生命的赔偿?
为了一段感情,为了一个不值得人,真的要牺牲自己下半辈子吗?
离婚,哪怕下半辈子一个人过,或者有机会遇见一个更好的人,才是更好的选择。
云南一恶男,凶猛如老虎,杀妻后报警,为犯罪掩护,说妻是自杀,向警察诉苦,刑侦现勘查,男说话错误。尸体后解剖,窒息命呜呼。嫌弃人锁定,就是其丈夫。
自以为聪明,事出难弥补,有何等冤仇,要杀死媳妇?待法律重判,日后有他哭。
世人别学他,凡事莫犯糊,冷静待一切,明人早醒悟!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男子致妻死亡后自尽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男子致妻死亡后自尽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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