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女教师休产假被辞退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女教师休产假被辞退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你怎么看女教师插队怀孕被辞退与单位对簿公堂一事?职场怀孕女性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谢邀
相信大多数人看到这条新闻的时候,第一感觉都是很震惊!首先生育是妇女最基本的权利。对于这家幼儿园出的这个(制度)不管是站在道德还是法律都是站不住脚的!这不仅侵犯了这位女士的生育权利,还涉嫌侮辱妇女。这个所谓的(制度)本就不该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何况是现在的文明社会!
另外这位女士提出的赔偿真的一点都不过份!我还觉得有点少了!就是没想到这家幼儿园还有脸再提异议,在利益面前最基本的道德都丧失了!不过能提出这个制度的人我们只能说(他她它)即是法盲又有点可悲的。
纯属个人观点,欢迎各位条友下方讨论。
女教师怀孕被辞退,当然要与单位打官司。单位的这种违法行为肯定要赔偿,最终的判决结果也是女职工获赔5万多元。
这个单位的领导可谓是脑洞大开,女教师怀孕还搞了个排队制,用计划来管制女职工的生育权。当然,单位有自己的苦衷,怕大家集中怀孕,无人干活。这种单位肯定不是唯一的一个。
可是这种简单的排队,首先侵犯了女职工的生育权,属于擅自制定家规对抗国法,自然是违法的。单位这种简单粗暴的管理模式,自然应该输掉官司。
另外,在女教师怀孕期间开除女教师,也违反了相关的劳动合同法、女职工保护的法律法规。单位自然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
开放二胎是国家的政策,可是在幼儿园却出现种种阻拦,太过分,该幼儿园应该不是公立,属于私人的吧,公立幼儿园如果出台这样的政策,那就是与国家政策相违背,当然私企也不行,生孩子是人家的权利,凭什么要排队,这不是买卖东西,还需要有个先来后到,生孩子不应该区分先来后到,该女子因为提前了排出来的顺序,提前怀孕,而被单位强制性辞退,该女子一气之下将幼儿园告上法院,与其对簿公堂,这个做法好,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事件描述:潘女士是某大型集团公司创办的苗苗幼儿园的老师,2008年3月入职,当年与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后期满续签两年,在合同的29条规定:如违反幼儿园合同,合同自动解除。但是在2016年9月合同期满后一直再未续签。在这期间,国家二胎政策全面开放,幼儿园老师多数有了想要二胎的想法,该幼儿园怕对幼儿园有一定影响便上报集团。后集团规定:幼儿园育龄职员符合晚婚晚育的条件后,按照幼儿园工作年限、年龄、结婚时间的总分排队,提前半年提交书面申请后方可怀孕,如果两位教师怀孕间隔小于三个月,不按排队顺序怀孕,按自动辞退处理。
潘佳怡向学校递交生育申请,但是潘佳怡考核评分只有74分,排名第七。可是谁也没想到,潘佳怡却在这时候怀孕,当给幼儿园园长汇报后。该集团向潘佳怡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潘佳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潘佳怡解除了劳动合同。接到该证明后,潘佳怡不服,与该集团对簿公堂。
2018年1月22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幼儿园支付潘佳怡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59752.2元。接到通知后,幼儿园表示不服,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当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幼儿园的诉讼。有法律人士认为该企业规定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应。
确实如此,这种情况不能根据公司规定去决定一个人该不该生孩子,这有些投机取巧,明显该企业所谓的怀孕排队与法律相违背。这是不人道的做法,所以该企业才在这场纠纷中最后以败诉而告终。
排在前面的迟迟怀不上,后面的岂不就要结扎吗?
某单位出台规章制度,对其下属幼儿园申请生育二胎的女职工进行综合考评打分,并根据得分的高低排队,确定怀孕顺序,违反规定者按自动辞职处理。一名女职工“插队”怀孕,被单位辞退。为此,这名女职工要求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差额并对其进行赔偿。
国家都放开二胎,随便让生了,这个幼儿园可笑的还排队怀孕,怀孕这事本来就是自然的一件事,哪是你想什么时候怀,就什么时候怀孕。如果都能跟排队领票似的,想什么时候怀就什么时候怀,出鬼了就。
国家一直在补贴妇女,补贴职场女性,可越是这样,职场女性的位置就越是难过,好多单位明里暗里坑职场女性。
真的强烈建议多给女性一些理解,不要让孕育生命成为一种罪过!?
这个事儿主要缘起于一个幼儿园。
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幼儿园不少教师相继有了生育二胎的计划,而且因为年龄都已偏大,都想尽早生育,纷纷向学校提出生育申请。待育女教师陡然增加,给幼儿园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一旦出现扎堆生育的现象,幼儿园的基本教学秩序都将难以维持。很多学生家长得知这些情况后,也表示了极大的担忧,希望幼儿园尽早筹谋。为此集团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幼儿园教职员工病假、婚假等有关规定”。该规定涉及生育的内容有:“幼儿园育龄职员符合晚婚晚育的条件后(结婚半年后交怀孕申请方可怀孕),按照来园工作年限、年龄、结婚时间的总分排队(幼儿园公示),并提前半年提交书面申请后方可怀孕”“两位教师怀孕间隔三个月,不按排队顺序怀孕的,按自动辞职处理”。
“排队怀孕”?乍一听到这种说法,相信很多人肯定会怀疑自己的耳朵,这怎么可能?怀孕、生孩子完全是个人的隐私,怎么可以由着别人“摆布”,由着别人来发号施令呢?此规定一经出台,立即遭到了教师们的吐槽——“能不能按时怀孕,谁也不敢保证。轮到某位老师怀孕,这个老师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怀孕,跳过顺序后却又怀孕了,就不让生下来?这个规定太强人所难了。”
确实,什么时候怀孕这事儿还真不是能够用规章制度所约束的,能够为人所愿的。就算可以计划生育,比如我打算这个月怀孕,那我真的能够保证我的身体这个月就能够受孕吗?如果不能,那么下个月人为怀孕也好,还是意外怀孕也好,难道为了工作,还要让我把孩子打掉吗?这显然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因为生育是每个妇女的权利,生育自由也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作为用人单位来讲,不仅应当不应当限制妇女生育的时间,如果真的怀孕了,按照法律规定也不能将职工进行辞退。
所以幼儿园貌似在制定此制度的时候好像是争取了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好像是对员工进行了公示,但是因为本身这个制度,这个条款就是违法的,就是无效的,所以即便征求了广大职工的意见,也是没有用的。
因此,如果幼儿园的某一个职工没有按照此规定进行排队怀孕,幼儿园也不能以此为由来将员工进行辞退,如果进行辞退,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惩罚后果。
所以幼儿园的苦衷可以理解,但是解决的方法需要进行改进。用违法的方法去解决,最终不但解决不了实际问题,还要让单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学校应采取怎样的措施处理女教师的怀孕休假与教学?
你好!我们学校原来都是在国家规定的产假请代课老师来代教该女教师的课程。这样她 还可以在假期满了以后再请一个或几个月的假。
工资是学校出的。教导处都给安排得很有条理,不用自己操心,到了该请假的时候,你就打个申请报告就可以了。
女教师插队怀孕被学校辞退,对于学校的做法你认同吗?
排序怀孕,这样奇葩的规章制度,可不仅仅忏悔发生在这间幼儿园,以前也有老师需要排队怀孕的相关报道,原因是学校女老师太多(幼儿园尤其如此),如果不排序,老师挤在一堆生娃,就没有人上课了。
听起来有道理,但以此为理由,排定老师的怀孕顺序,依旧很不可思议。这件事情的具体经过,我们来看澎湃新闻的相关报道。这是一家大型集团创办的幼儿园,为了避免女教师扎堆生育,对申请二胎的女职工进行综合考评打分,确定怀孕顺序。潘老师因插队怀孕,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潘老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促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幼儿园支付赔偿金5万余元。
看完这则报道,再看看老师队伍的现状,心里真的很担忧。这样的情况真的会越来越普遍。且不说小学基本没有多少男教师,就算中学,男老师也越来越少了。以我们学校为例,今年新招了12个新教师,只有一位男老师,原本学校男教师的比例仅为30%,现在男教师的比例就更少了,等再过几年,一批中老年男教师退休后,我们学校的教师队伍基本上只剩下娘子军了。当年轻老师扎堆生育(这是挡不住的),当一批老师同时生育二堆时,我们学校依旧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到时真的连上课的老师都找不到。
那是不是学校也要量化考核一下,给每个老师规定怀孕时间呢,如果真如此,那真的是太荒唐,也是教师的悲剧。其实我们需要反思的真的很多,最近几年,在中小学,男教师比例大幅下降,提高男教师比例,是非常重要的。但说实话,对于很多年轻男性来说,教师这个职业真的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待遇一般,发展空间非常有限,都是导致男教师减小的原因。
其他方面我就不说了,还是切实提高老师待遇吧,让男教师多一些,虽然不能根本解决生育带来的师资紧缺危机,但还是可能缓解一下的。
怎么看?学校的负责人脑袋是被驴踢了吧,怀孕竟然还要人为的排序?就想请问这位决策者你读了这么多年的书,都读到哪儿去了?竟然妄想干涉他人怀孕的时间,你是如来还是耶稣?
法律方面: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中有说明,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女性生育自由权利。另外第二十三条中还说明,劳动合同中服务协议也不得规定女职工的生育内容,“排队怀孕”完全是违法法律法规没有法律效力的一种规定。
而且生育权利是女性的法定权利,单位单方面的竟然给女职工怀孕安排时间排序,还不允许插队这种做法明显有店大欺客的架势!
道德方面:
我打赌这个制度的决策者已经是有儿有女了,否则绝不会敢于这么做规定。很显然决策者自己已经置之身外,自然无需为自己的荒唐决定承担任何责任。但是我很好奇这位负责人这么多年的书都读到哪儿去了?身为用人单位竟然妄图干涉他人的生育权利,是不是有点飘了?这位负责人恐怕以为自己的是如来或者耶稣了,否则怎么敢于作出这样的规定?唯一的合理解释就是脑袋被驴踢了。
插队就怀孕,我看你下次挤公交、乘高铁、挂号窗口……还敢插队吗?哈哈哈,这当然是笑话,插队不会怀孕,育龄妇女们放心,人类繁衍的能力还没那么强!
这个插队怀孕,实际上就是学校内部实现的“计划生育”,这个“计划生育”计划的不是胎数,而是怀孕的时间和分娩的时间。学校这样做,并非变态,而是从学校的工作性质出发,不得以而为之。
不过,这样说,并没有支持学校做法的意思,只是说,其情可悯,但其违法行为还得追究。现在,结果也已经出来了,法律站在女教师的一边,幼儿园支付潘佳怡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59752.2元。这已经说明了问题。
学校错在了哪里呢,学校也不能不要工作吧?是的,幼儿园确有难处,这样的“计划生育”是可行的,可惜的是,幼儿园用力过猛,简单粗暴了。插队怀孕就辞退,这也太不把老师的生育权当一回事了!
幼儿园操作不当是主要问题,按照申请生育女教师综合考评打分,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怀孕顺序,不按顺序怀孕的,予以辞退。这样的操作,我也是醉了,太奇葩了!
学而优则仕,教而优则仕,都听说过,也没有引起多少非议,而“教而优则孕”则是天字号的第一次耳闻!
如果学校操作时,温柔一点,对女教师多理解一些,对女教师的生育权有那么一点尊重。比如,让女教师自己决定怀孕时间,学校根据女老师的申请,学校也就可以掌握主动,即使是遇到了申请怀孕的“高潮”,也可以早做准备,聘请代课老师顶岗就可以了。何至于要辞退老师呢?
过刚易折,柔能克刚,这样的道理,相必以后这所幼儿园的领导以及集团领导一定会懂了,也一定会知道还有尊重妇女生育权这么回事。
随着放开二胎的政策深入人心,想生二胎的大龄妈妈动心的越来越多,特别是教育行业,教育行业多数是女教师,如果一个学校中年女教师占大多数又是主力军的话,都选择生二胎,那么学校确实吃不消。于是就有了某些单位出台霸王条款,让教师们排队生二胎的制度。
最近被刷屏的是某集团创办的幼儿园,对其下属幼儿园申请生育二胎的女职工进行综合考评打分,并根据得分的高低排队,确定怀孕顺序,违反规定者按自动辞职处理。结果就有一名女职工因没按顺序怀孕而“插队”,被单位辞退。该女职工不服,要求女职工要求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差额并对其进行赔偿。此事一出,引发大家热议。一时间,声讨公司侵犯女职工生育权的有之,支持单位做法的亦有之。
其实这种让教师排队生孩子的早已不是一例,早在前年二胎刚放开时,河南某高中和小学教师怀孕排队的贴子就曾经上过热搜,引起教师们的巨大反感和社会上的广泛谈论,如下图所示:
关于这样的事情,其实虽然学校的做法确实存在怀孕教师过多,将影响正常教学开展的现象,但是放开二胎是国家规定,适龄妇女拥有生育权是宪法和法和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如果仅从单位运转方面来单方面约束限制员工的话,既不合法也不合情理。
一方面,能生二胎的大多年岁已高,早生一年就少一点风险,如果一排排到几年后,错过了最佳生育期,这实在说不过去,如果是意外怀孕而插队就要求教师把孩子拿掉,否则就开除,这也是不符合人情不符合劳动法的。相信此被开除的女老师提出的赔偿也应该受到法律的支持。
对这样的事情,大家怎么看呢?是单位无情还是无奈之举,是支持还是反抗?欢迎大家吐槽。
学校辞退怀孕女教师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据报道,为了破解女职工扎堆生育的困局,单位出台规章制度,对申请生育二胎的女职工进行综合考评打分,并根据得分的高低排队,确定怀孕顺序,违反规定者按自动辞职处理。一名女职工“插队”怀孕,被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女职工怀孕顺序表”是无效的。因为生育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我们都有权自由决定要不要生育、什么时候生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无故干预。因此,该单位出台的“女职工怀孕顺序表”侵害了女性职工的生育权,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该单位依据没有效力的规章制度解除和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该女职工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带有惩罚属性,一般金额较高,为经济补偿金数额的两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因此,最终法院判决该单位向被辞退女职工赔偿5万元。
教师休产假回来没有岗位怎么办?
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或教育部门反映投诉。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教师休完产假回来是回到原岗位,当原岗位上已经有人,学校也会统一安排的。
学校会另外给你调岗,给你调岗是需要经过你同意的,并且调离的岗位是要你能够胜任的,强度不能过大,如果您觉得不合适,可以选择继续维权。
教师产假期间的代课费该谁出?
教师产假时间问题。
国家规定的女教师产假98天,难产和破腹的增加15天,多胎每多一个孩子增加15天计算。
目前湖北人大常委会修订女教师产假天数增加30天,是128天,男教师有15天护理假,不过有的地方没有落实。
从产前15天请假,产后休息83天,如期间遇到寒暑假,也抵休息日。
女教师产假期间不扣工资。
由于产假时间比较长,学校一般会请代课老师,除非产假遇到学期快结束,就安排其他老师顶替。
关于顶替代课费用问题。
肯定不是用老师的绩效部分发代课老师的工资。
也不要产假老师自己请人自己付钱。
那钱从哪里来?
其实学校是有公用经费的,即国家返给每个学生600元钱(湖北是这么多),用于学校办公、正常日常运转开支。既然请了代课老师,学校就要精打细算节省开支,如学校有其他门店、食堂收入的,就从里面支出。
有人说了,我把公用经费节省下来,老师作福利分了不好吗?
不是财会人员可能不知道,现在学校实行县级报账管理制度,学校先预购物办事,用了多少钱,先到县计财科报账,然后去付款,或自己先垫付,报账后才可以用钱。
学校有多余的钱,只有是学校教学上开支,仪器、设备、维修方可用钱。发福利奖金肯定不行,根本报不了账,发了校长也别想当了。我们学校前些年有门店收入就结余十多万,还存在账上。
但是,工会有政策发福利,学校总收入的百分之一用于工会活动经费,教师自己也根据个人工资多少交了工会费的,节假日或年关教师可以发一些福利。
教师请产假了,课有学校安排其他老师去代,怎么会有代课费,即使请临时代课老师,学校也会处理好的。
如果代课费由请产假老师出,那也太不合适了吧!会伤人心的。退一步讲,教师病了怎么办?
总之,教师这个职业,一个萝卜一个坑,辛苦得很!希望大家能理解。
教师产假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至于代课问题那是学校的事,不应该摊到教师个人头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说得明明白白,这是个人理所应当休的产假,学校不能要求教师个人出代课费。
对于教师个人工资,产假期间是可以领取生育津贴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单位和企
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因为算法不同,与个人工资在数额上有所差别,但是一般的做法就是个人工资照发。
因此,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教师在休产假期间,不仅按照规定可以照领个人工资,而且也无须承担学校的其它费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女教师休产假被辞退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女教师休产假被辞退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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