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内蒙古发生重大刑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内蒙古发生重大刑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张玉环案还能找到真凶吗?我宁愿相信是个意外?
应该是很难的。
二十多年过去了,证据已经都没有了。
当初,这个案件没有找出关键性证据。
所以,张玉环还有申诉的机会。
当初都没有找到关键性证据,现在就更找不到了。
人证物证都没有了,这个案子还能怎么查?
如果,从张玉环身上下手,或许可以发现点什么破绽。
当初,这个案件就有很多蹊跷之处。
首先,他是不是说了谎。
即便就是他申诉喊冤,只能证明,他渴望活下去。
强烈的求生欲,迫使他这样去做。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去利用测谎仪。
根据测谎仪来判断他是否在去说谎。
当然,这个也会有干扰。
对那些意志力特别坚定或者是自己内心已经欺骗了自己的人,不适用。
检查他是否会有心理疾病之类的。
有的人,会有双重人格。
当初他犯罪的,很有可能是他的犯罪人格。
这个犯罪人格,被慢慢隐藏了起来。
他的正常人格,慢慢就回来了。
而他犯罪人格做的事情,他就会毫无印象了。
从而,他内心里就认为自己是无罪的。
我们还是怀疑,张玉环并没有表面那么简单。
他是最大的嫌疑犯,这个突破点我们不能放弃。
我们最好的方法,还是从他下手。
如果从其他角度来看,这个案子,会很难破的。
20多年过去了,证据和人证都已经失去了价值。
再想去找嫌疑犯,难于上青天。
张玉环案不是一个意外,绝对不是,肯定是他杀。至于说真凶,除非凶手自己自首,不然想要找出来,怕是难于登天。
案件绝非意外
1993 年 10 月 24 日,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年仅 6 岁的张磊和 4 岁的张翔两男孩失踪,其家属及村民四处寻找未果。
第二天上午,两个孩子的尸体在下马塘水库被发现。
赶到现场的村医张幼玲发现孩子身上有伤痕,劝说家属报警。
经过勘查,警方初步认定张磊、张翔系他杀。
南昌市公安局于 1993 年 11 月 10 日作出的法医学鉴定书称,两名死者均为死后被人抛尸入水,张磊为绳套勒下頦压迫颈前窒息死亡,张翔系扼压颈部窒息死亡。
如果孩子是意外溺水身亡,那孩子身上的伤痕无法解释。据悉,孩子的手腕还有被捆绑的痕迹,这些都足以说明,孩子不是意外溺水身亡,而是被人杀害之后抛尸于水库中。
时间太长
案发距离现在已经长达27年之久,现场经过这么多年,早已面目全非。现存的证据对于案情侦破来说,非常有限。
此案件当年并无目击证人,经历过此事的人,实际上所知有限,基本上也都是道听途说的居多。甚至有些人可能已经不在人世。
而经办此案件的办案人员,也许有些已经退休,有些调离,甚至有些也已经不在人世。经过这么多年,亲手经办的人员可能对于一些东西记忆也早已模糊。
如果不是张玉环被判无罪释放,估计很多经手的办案人员都已经把这个案件遗忘了,毕竟他们在二十多年间经历过太多太多的案件。
所以,无论从哪方面讲,这件案子的真凶都很难再找出来。除非他自己良心发现,主动自首,但是这种可能性几乎为零。
如果他良心发现,也不会等到今天才自首。
死者父母的心早已伤透
二十七年,太久了,久到被害孩子的母亲已经无心再去追查真凶到底是谁。
两个年幼的孩子,被人杀害,然后抛尸水塘,想想都让人心痛。
他们那么小,他们不会和别人有什么深仇大恨,即使他们调皮,也不应该被这样对待,只能说杀人者一点人性都没有。
又或者他们的父母无意间得罪了什么人,然后凶手用杀害孩子的方式来报复他们的父母。
孩子的父母在二十七年之前心已伤透,经过这么多年,他们的伤口正在愈合,可张玉环的无罪释放,让这个伤疤再次裂开。
据报道,孩子的母亲无心继续要求警方追查真凶,她累了,真的累了。
我无意去揣测谁是真凶,只是觉得这件事中,孩子是无辜的,孩子父母是最大的受害者,张玉环也是受害者,如果他不是真凶的话。
张玉环案还能找到真凶吗?我宁愿相信是个意外?
个人看法,案子已经过去27年,很多痕迹物证已经灭失,对于找到真凶,比较困难。
个人判断,有以下几种可能:
1、真凶还在,但是由于证据灭失,永远查不出来了。
2、真凶还在,通过别的案件,或者新的线索证据查出来了。
3、真凶已经死亡。如果当时真凶40岁以上,过去这么多年,已经是七十左右的老人,很可能已经去世了。
4、很多人说张玉环还是疑凶,我认为这个可以排除,基本不可能的。
这个案子本身比较诡异,如果是仇杀,那么杀人者和两个家庭都有仇?如果不是仇杀,那么作案动机说什么?另外其中一个家庭第二年又有一个孩子死亡,说明了什么?
5、也有可能真的是个意外,两个孩子同时溺水,这种情况倒是常见,每年发生很多起,但是身上的伤不好解释。
我认为张玉环案很难找到真凶了,因为时间跨度太大了,从1993年到2020年整整27年。27年的时间可以使一个呱呱坠地的婴儿,成长为一个健壮的青年。
案发现场也变了模样,不会再有啥线索和证据留存了。我都怀疑当时的报案人员,是在认定了张玉环是凶手的情况下,逆推的案发经过。在先入为主的情况下,张玉环的每个举动都是可疑的,都是和杀人有关联的。
现在张玉环案留下的东西,怕是只有那两个可怜孩子的骸骨,和一条麻袋了吧。
我真希望借助今天先进的刑侦技术和手段,能让俩孩子的殒命沉冤昭雪。真希望能从麻袋上提取到犯罪嫌疑人的毛发、血迹,可以提取出他(她)的DNA,再把他们村子里35岁以上的人的DNA取样比对,进而找到那个恶魔,送他(她)去该去的地方。
不要寄希望于指纹,因为麻袋上肯定不会留下指纹。指纹只会在光滑物体的场面留下,比如玻璃、瓷器、光滑的桌面。
俩孩子的皮肉早已消失了,纵使原来在孩子的指甲缝里有犯罪嫌疑人的皮屑,也消散无踪了。
善恶终有报,只是来早与来迟,坏人自有恶报。
能不能找到真凶,这个不好说,但是意外的说法基本站不住脚。
我们先分析为何说意外不太可能。
- 首先我们看看当初的法医鉴定:
两被害男童均为死后抛尸入水,一男童为绳套勒下颊压迫颈前窒息死亡,另一男童系扼压颈部窒息死亡。
法医鉴定是非常严谨科学的,因为鉴定结果会左右案件的性质,会影响案件的侦破方向,所以法医鉴定都是非常慎重的。
就本案件的法医鉴定结果而言,个人感觉是没问题的,一个是因为溺水窒息死亡,法医鉴定起来相对简单。二是溺水鉴定技术也相对比较成熟,尤其是在有河有水的地方。
- 其次我们看看当时主张报案人张幼玲的描述:
一个孩子脖子上有明显的掐痕,另一个孩子脸上有明显的两条勒痕,沿着嘴角延伸向两侧脸颊。而且发现孩子尸体的水塘,那边没有农田,跟村里的距离也很远,小孩不会自己跑去玩。
当时张幼玲是张家村的村医,医生一般都有职业敏感性,一些外伤,一些掐痕,很容易识别与判断。
对于张幼玲的描述,我觉得是可信的,而对于他的判断,也是没问题的。因为两个孩子都有相关的痕迹,而且这么小的孩子,不可能单独跑那么远,这都不符合常理。
所以,意外的说法大概率站不住脚。其实对于溺水窒息而亡和窒息死亡然后抛尸水中,这其中差别还是非常大的,一般有医学常识的人大部分都可以简单识别,如果再加上解剖以及相关的鉴定,再结合现场周边的一些痕迹,基本就可以明确决定。
本案件还能找到真凶吗?
这个真不好说,毕竟1993年案发到现在,时间太过于久远了,虽然现在的侦破技术比以前有了很大的发展,但物是人非,作案工具作案场所以及物证,这都很难再考究,而且本案件没有人证。
本案件中经常提及的麻绳、麻袋,这些都很难保存,本案中提到的作案现场或者说是被认定的作案现场,当初并没有发现相关证据。所以找到真凶,很难。
当然,也不排除另外一种可能,就是真凶因为其他的案件被警察抓住,然后他主动交代了当年的罪行。
或许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运用高科技手段,对当初保留的一些物证,进行更加严谨的科学的鉴定,或者可以从中发现新的线索。
刑事案件,讲究的是人证、物证、口供,而就本案件来说,没有人证,物证不确定,口供又不一致,当初作案的第一现场还是按照张玉环口供确定的 ,那么张玉环既然无罪释放,那他之前的口供就是存疑的,第一作案现场肯定也就不对了,也就是说真正的作案第一现场是未知的,可以预见,真凶并不好找。
厉害的律师是不是能把有罪的人捞出来,也能把无罪的人送进去?
首先说明,这是偏见,也是不可能的。虽然我国有一定国情特色,但法治日臻完善。公检法机关依法办案是主流,律师依法辩护也是主流。我们应当看到,公检法机关由于办案思维、办案水平等原因,可能在办案过程中出现错误或者瑕疵,这也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在我国,刑辩律师的主要工作就是发现这些错误和瑕疵,依法进行辩护,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存疑不诉,或者得到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减少刑期。这不是“捞”,而是刑辩律师存在的价值体现。同样,我国公检法机关不会根据律师的意见就抓捕,而是要调取证据,可能构成犯罪才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近年来,要求公安局不得介入经济纠纷,所以很多“受害人”以为是诈骗、职务侵占的案件,经公安机关审查,都未立案侦查,更不存在随意抓捕的情况。
律师只是一份职业,利用自己所学专业知识为委托人进行民事代理或刑事辩护,能不能把人“捞出来”或者“送进去”首先都需要有充足的证据来保障,其次要有与法官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
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能把人送进去的只有法官能办到。
我有近三十年的检察工作经历,算是资深的检察官了。也许我是孤陋寡闻、见识不多,题主所说的厉害的律师我是从来没有遇见过。如果大家遇到了自诩可以把有罪的人捞出来、把无罪的人送进去的律师,要么是遇到了吹牛大王,要么就是碰到了骗子。
中国的司法体制是公检法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公安机关负责绝大部份刑事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也有部分案件的侦查权),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立案监督权和侦查监督权,公安机关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才能执行逮捕。公安机关如果撤销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内部也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如果一个无辜的人被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会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环节把住关。如果检察院没有把住关,人民法院也会作出无罪判决。
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如果作出不起诉决定,内部也有严格的程序规定,而且是上级检察机关重点复查和考核的对象。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如果作出无罪判决的决定,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要求抗诉,检察机关自己也会决定提出抗诉。
在所有的诉讼环节中,律师只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也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依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意见等。在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处理上,并无实质上的决定权。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出现过冤假错案,确实有把无罪的人判了刑的,甚至还有错杀的。如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案件。也确实出现过有罪的人被放纵、被包庇的情况,如湖南新晃的操场埋尸案、云南的孙小果案。这些被错判、被放纵的案件无一例外是律师造成的。
当然,律师队伍中也有一些败类,这和公安、检察、法院的队伍中也有败类一样,是不足为奇的。但是,仅仅有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做文章,如果没有公、检、法内部的人配合,实际上是无能为力的。
概括起来说,题主所说的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律师在现实生活中是很难找到的。
看来,你对中国的法律制度是一点也不了解,也就是纯粹属于法盲,就你说的两件事情,别说是律师,就是公检法任何一个工作人员,也很难办到。
中国的法律制度经过了多年的完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公检法三个办案机关,互相制约.环环相扣,任何一个部门都不能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同时,在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也不可能把好人放进监狱,因为公检两机关是相互制约的关系,确一不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就有规定:第八十七条就要求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犯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任何个人非经过公安和检察机关批准
,是不可能私自解除强制措施的。
、
律师肯定不是干这个的。
把有罪的人捞出来,这个叫“捞人”,当年这是很多机关大院子弟的“工作”和经济来源之一,属于掮客的一种。只是这些大院子弟的资源更为丰富,比之一般的掮客,效率更高。
但随着老一辈老干部的纷纷退休,失去了权利,仅剩下一点面子,这些子弟呢也渐渐长大,或是从政,或是从商,至于“捞人”这种业务呢,只是偶尔顾及到亲朋好友的面子,才做一回了。毕竟有些面子是越用约少,关键的时候还是留给自己用的好。
至于被无罪的人送进去,这个可就太狠了,就连大院子弟都不敢这么干,毕竟就算是捞人要走一些灰色地带,但终归明面上还是要过得去的,你捞个打架斗殴交通肇事,这还有个说头,你直接就奔着杀人放火去了,这个谁也不敢冒风险。而构陷无辜的人入狱这事儿更是狠毒和无理,只怕全中国都没几个人有这种能力,有这种能力的人也不需要这么干。
不过我倒是遇到过把正常人送进精神病院的案子。
但无论如何,这些都不是律师的工作,律师也都是聪明人,除非有法律条款能够利用,否则不会干这种事的。
一句话,现在捞人需要大本事,但是有大本事的都不用捞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内蒙古发生重大刑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内蒙古发生重大刑案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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