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内蒙古越狱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内蒙古越狱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辽宁越狱逃脱犯王磊是杀人重犯,当初为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样的判决恰当吗?
王磊确实是罪大恶极,令人发指!
2013年12月,王磊伙和同村屈登奎一起合谋,绑架了同村的一个11岁男孩,后来屈登奎掐住男孩脖子,王磊又用扳子残忍击打男孩头部数下,致男孩颅脑损伤而死。两人随后又用稻草掩盖尸体并点燃焚尸,企图毁尸灭迹。
这样的人必须死刑的。屈登奎被判处死刑,后来2015年9月,辽宁高院终审判处王磊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限制减刑。2017年12月,过了两年考验期的王磊被减为无期徒刑。法院肯定是考虑了很多因素,确实当时可能王磊也是积极改造的,这才给予无期徒刑的减刑优待。这样的减刑也是有理有据的。
但是令人震惊的是,王磊并没有珍惜得来不易的减刑机会,接下来继续好好改造自己。而是积极谋划逃跑,最终肯定是利用了监狱的管理漏洞竟然逃脱了监狱。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能逃出监狱,还能逃到哪里去呢。最终王磊还是被抓捕归案了。
不过不幸的是,有一辆警车在抓捕逃犯的过程中,失事撞在了树上,导致了两名辅警不治身亡,另外两名辅警也在住院治疗过程中。还有为了这次抓捕也是动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警力,这些费用的巨大消耗都是为了抓捕王磊造成的。
可以说像王磊这样的人,丧心病狂的残忍杀害11岁同村孩子,一个已经不是人能干的事情了,虎毒不食子,兔子不吃窝边草,对于身边人都敢绑架杀害的人,还能真心悔改么?感觉都是做做样子罢了,估计这次抓捕回去,如果不判死刑立刻执行,再饶他几年,估计再过一段时间还会想着逃跑的。
而另一名罪犯张桂林已经逃跑过几次了,虽然每次都被加了刑,但是还是贼心不改,还是积极策划和实施了这次逃跑。感觉对于这样的重案犯,如果不积极悔改,而是积极策划逃跑的,直接就给予判决死刑立刻执行就好了。反正也是没有多少悔改之意的。
这两名罪犯的脱逃,牵动了多少人的心,也令很多人害怕,这次监狱估计也是有看管不严的责任的。对于这样的重刑犯,还是要严加看管,坚决不能再让跑出来了。还有就是对于这样的逃狱行为,绝对应该考虑严惩,直接加重处罚判决死刑立刻执行就好了。这样的话,这会让很多重刑犯不敢再逃跑了!
如果还是只加重到死刑缓期执行,那样的话。对于重刑犯逃狱感觉威慑力还是有些弱。这个就需要法院在加重判决时要考虑周全的事情了。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是没有问题的,只是王磊,张桂林这样的重案犯不知道悔改,不知道珍惜得来不易的机会,反而要逃狱。这次肯定是要对他们更加严厉的处罚的。
一键代偿观点:法律的目的关键在于通过教育让犯人改过自新,而不仅仅是惩罚。
林肯曾经说过一句话“把敌人变成朋友也不是消灭吗?”,同样,套用在这里我们可以说“把罪犯改造成好人,不也是消灭吗?”
然后我们来大概了解一下这个王磊的罪行,媒体上报道的是在2013年,王磊和同村的一位村民屈登奎纠结绑架杀害了一名11岁的孩子,在这起案件中屈登奎是主谋,王磊是合谋。并且,两个人在杀死男童之后又进行焚尸。最后,屈登奎被判了死刑,王磊被判死缓,并限制减刑。而王磊在越狱时已经是过了考验期,改判为无期徒刑了。
当然,当初法律之所以会判王磊为死缓,我个人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这第一就是当时王磊的认罪态度良好,并且赔了钱给这个被害男童的家长,获得了家属的谅解。再加上他不是主犯,所以自然也就有了两年的考验期。
这第二种可能性应该就是当时警方在审讯王磊和屈登奎的时候,王磊提供了比屈登奎更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在这起绑架谋杀案中,屈登奎的罪行更恶劣。所以,王磊才能侥幸躲过一劫,毕竟,绑架谋杀儿童这种罪行还是很严重的。
当然,也有可能是当时屈登奎为了保王磊,尽可能地把所有罪行都往自己身上揽,所以才使得王磊的罪行看起来没那么重,不过,这种可能性很小,也就是在电影中可以看到。基本上这种人到了生死关头都是狗咬狗系列。
而至于这种判决是否合理,我个人认为还是合理的。因为我们可以看到,虽然王磊确实没有被判死刑,但是,在减刑后才才是无期徒刑,并且还是限制减刑。
说现实一点,如果不越狱的话,基本上就是要老死在监狱里了。也就是说,王磊的后半辈子都是要在监狱里度过的,说真的,一辈子都生活在监狱里,这跟对于一些人来说,恐怕比死刑更难受吧。
而这对于监狱来说,其实也就相当于一个终身低成本劳动力了,并且,在这起案件中也已经对主谋判了死刑,也执行了,对社会的警示意义也有了,也确实没必要全都判死刑。所以,当时的这个判决还是合适的。
只是,没想到这两个被判无期徒刑的人真的是不可改造的亡命之徒,所以,还是希望这次这两个人被抓以后能够执行死刑吧。毕竟,如果一些人确实改造不了,那就只能选择放弃。
关注这个案子已经有几天了。早些年曾因工作出差的缘故去过凌源县,这是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位于辽宁、河北、内蒙古三省交界,山峦丘陵密布,农业耕地较少。在我的印象中,该县最大的特点是监狱和劳改农场众多,从县城驱车到下属乡镇,平均不到十公里就会遇到一所监狱,这个分布密度从全国范围来看,似乎都应该是数一数二的。
在监狱如此稠密的地区,居然能够发生越狱逃脱案件,不能不让人质疑监狱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加之2014年延寿县发生的三人越狱案,总体看来,我国的监狱安防措施确实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疏漏和隐患。
在今年国庆节期间发生的这起越狱案中,两名无期徒刑在押犯王磊和张贵林利用附近工厂的噪音,撬开探望室铁栅栏,盗取狱警工作服,凭借衣服口袋里的门禁卡,堂而皇之地逍遥法外。其作案手法看似简单低级,实则透露了对监狱看管体制的蔑视和践踏。对于这种重罪在身却铤而走险、执意再犯的犯罪情节,的确应该严惩不贷。
注意到其中一名案犯王磊,在2013年12月曾因绑架杀人案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当初为什么没被判为死刑立即执行?是因为王磊在本案中充当了从犯,具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当时的犯罪经过是这样的:同村村民屈某与藏某积怨已久,藏某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屈某遂产生绑架藏家儿子勒索钱财的想法。担心凭一己之力无法绑架成功,屈某找到了王磊,并劝说其协助作案。在绑架过程中,藏家年仅11岁的儿子睁眼认出了屈某,屈某怕事情败露,便开始杀人灭口,屈某用力扼其颈部,指使王磊用毛巾堵住男童口鼻,最终致使男童窒息身亡。
根据我国《刑法》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起绑架案的主犯屈某已经于2014年被执行死刑,而作为从犯的王磊,根据法律规定,是具备减轻处罚的条件的。而且根据当时警方走访发现,王磊的母亲和其他村民均证实,王磊是一个平时做事没头脑,极易受人摆布的人,这也从另一个侧面验证了其在犯罪行为中的从属地位。因此,法院对王磊作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其量刑是恰当的。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希望能解开您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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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一下题目中的说法,虽然王磊实施了故意杀人犯罪,但是其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被绑架罪所吸收了,他最终是以绑架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
王磊从小学习不好,当过两年兵,回来后做贩卖貂皮的生意,后来生意失败,欠了一屁股债。当同村人屈登奎找到他商量绑架其隔壁邻居家孩子,弄点钱用用时,他一口答应了下来。
时间回到2013年12月26日下午3时许,屈登奎坐上王磊的面包车,在放学路上绑架了11岁的男孩,并向男孩家人索要50万元赎金。后因被男孩认出来,于是他们杀人灭口。
由于事发在2013年,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条款,看看那时法律是怎么对绑架罪进行定罪量刑的,“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在当时,只要发生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量刑起点就是死刑。
不过,大家要知道,死刑也分两种,一种是死刑立即执行,一种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为什么会这样区分,也是根据我国“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审慎适用死刑”的政策来运用的。由于绑架是屈登奎提议的,杀人也是屈登奎指使的,所以在他们的共同犯罪中,屈登奎是主犯,而王磊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所以,屈登奎是死刑立即执行,而王磊则是死缓。
所以,法院的判决对事实的认定很清楚,对法律的适用也很准确!
法院的判决是毫无问题的,但就是对于这些人来说,给予了他们逃脱的机会。
现在有两种说法,第一种是说这两个人破坏了监狱的窗户和栅栏之后,一路逃跑了。而另一种说法是两名逃犯盗取了预警的衣服,然后大胆的逃脱了。到底是哪种方式,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唯一可以确定的就是,这两个条繁重的王磊是杀人犯,以及被判处了死缓,随后被减为无期徒刑了。另一个也是被直接判处无期徒刑的。
这样的两个人越狱了,可以说真是危险之极。其中那个王磊的罪行简直罄竹难书,在一个放学的路上,绑架了孩子,趁机对孩子的父母勒索50万赎金,后来孩子家人没钱,结果这个王磊就把孩子活活掐死了,然后烧了,这样的行为,真的是很可怕的。
本来按照正常情况,他被判处了死刑,然后改判成了无期徒刑,如果继续有良好的表现,是可以争取早日减刑出狱的,可是他并没有。伙同张桂林一起,开启了自己的越狱心思。
这其中有争议的就是,就算他们俩盗取了工作人员的衣服和工牌,难道那么多关卡,他们都一一通过了,如果真是这样,那可能监狱整体管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同时对于监狱的工作人员也需要加强管理了。
总的来说,捡回来一条命还不珍惜,那就别怪他人了
新中国建国以来,有没有让你印象特别深刻的犯罪案件?
有啊!就是中国刑侦一号大案:白宝山抢劫杀人案,它是我国单案杀人最多,破案动用警力最多的轰动全国的一起刑侦大案。
白宝山在狱中,让两名狱友在屋内挖坑,骗说要带他们逃跑。坑挖好后,趁夜杀死2人直接埋在他们挖好的坑里。
为了抢夺枪支,白宝山多次袭击解放军哨兵和警察,在搶到3支枪中有当时国内最先进的81式全自动步枪。
白宝山杀人如麻,在新彊一宾馆一次杀死7人,枪伤5人,抢现金140万元。九八年初在北京家中落网,因其作案地基本上都是在新彊,所以,被押往新彊于九八年五月被枪毙!
我印象最深的是83年“东北二王”案件。全国各地都张贴了通缉令,一时间弄得人心惶惶。
“二王”即王宗坊和王宗玮兄弟俩,沈阳人,新中国第一张悬赏通缉令上的通缉犯,震惊全国的大案“东北二王特大杀人案”的主角。从1983年2月12日二王在沈阳犯下第一起命案至9月18日被警方击毙的七个月之间,“二王”凭借枪支和手榴弹打死打伤公安执法人员和无辜百姓18人(打死9人伤9人),五次逃脱警察的追捕。二王逃亡期间,谣言弥漫全国,给民众带来一定的恐慌。最后二王逃到江西广昌的盱江林场的一座山上。由公安、武警、军队、民兵组成了近三万人的围剿队伍(包括武汉空军部队的一架直升机),形成了四个包围圈,将二王击毙。
2006年9月24日,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二密镇、柳河县柳南乡、三源浦镇陆续发生7起杀人案件,6天内连续杀害12人伤5人。
中国公安部于9月28日发出A级通缉令,悬赏5万缉拿涉嫌制造系列杀人凶案的吉林籍男子石悦军。
6天连杀12人
2006年9月23日晚上,屠夫石悦军与李振军等人一起在镇上喝酒,几人一起喝酒打牌,直到第二天凌晨的时候几人才分开。
但是紧接着,人们在距离二密镇6公里处的排水沟里面发现了李振军的尸体,警方调查后,将犯罪嫌疑人定在了石悦军身上,并对他展开了追捕。
24日凌晨1点30分左右,石悦军驾车向南行驶,返回了通化县二密镇畜牧站副站长王玉良的家中,将王玉良家中4人杀害。
杀人后石悦军再次驾车向北行驶了15公里,到达自己家所在的柳河县柳南乡南沟村的一家小卖部,以买东西为借口,在小卖部店主刘国华开门的时候直接向他的胸部刺杀致死,杀害了刘国华后又将刘国华的妻子砍伤后逃亡。
案发后,警方在通化市、通化县、柳河县等主要境内开设关卡对逃逸在外的石悦军实施拦截,并在网上发布通缉令,悬赏10万元捉拿凶手。
对于石悦军出现的地方进行大规模的搜索。29日凌晨5时,家住在吕家堡子的老赵家突然发出救命的声音,邻居刘某听见后立即前去查看,看见了已经倒在血泊中的老赵夫妇。而老赵14岁的孙子正在被石悦军用刀狂捅。
见状刘某赶紧上前制止石悦军并于石悦军展开搏斗,最终刘某受伤,石悦军逃跑,刘某赶紧报警。中午12点左右,警方在柳南乡吕家堡的一片玉米地将石悦军抓捕,并当场缴获了他的凶器。
老实人背后的阴暗
石悦军这件事发生后,同村人都十分的震惊,在他们眼中,石悦军平时唯唯诺诺、老实憨厚,怎么敢做出这样的残暴之事呢,确实使人匪夷所思,到底是什么使得老实憨厚的屠户,在6天内连杀12人、伤害5人,制造了震惊全国的“吉林血案”。
真正的矛盾隐患从猪肉贩卖说起,石悦军所在的农贸市场改革治理,所有的屠户要到统一地点进行屠宰、检验并缴纳费用。为了节约下这一笔钱,石悦军偷偷将猪运到镇里自行屠宰。但是这一行为很快就被李振军(二密镇农贸市场承包人、市场管理负责人)发现。
李振军没收了石悦军屠宰的猪肉并罚款1千元,因为这个石悦军一直积怨在心,认为石悦军是有意针对自己。
案发当晚,石悦军与几名小时的玩伴一起喝酒,从来不喝酒的石悦军喝了几杯白酒后逐渐情绪激动,驾驶车辆载着李振军和另外两名屠户离开饮酒地点,在半路上将其余2位屠户放下并将李振军杀害。
杀害了李振军后,石悦军明显有些慌张,甚至原本想自杀,但是杀人的冲动一下子涌现,已经杀了一人的石悦军无所顾忌,开始自己的复仇计划。
因为之前二密镇畜牧副站长王玉良经常无故扣押自己售卖的猪肉并且多次对自己进行罚款,于是杀害李振军后,石悦军驾驶车辆来到王玉良家中将其杀害。
童年的黑暗
石悦军从小家境贫穷,父亲在他很小的时候就去世了,剩下母亲拉扯5个儿女长大,可以说从小石悦军在其他人的欺负下长大的。在庭审的时候,面对舆论对自己“杀人魔”的指责谩骂,石悦军自我辩解道
我并不像外边所说的是个十恶不赦的杀人狂、杀人魔,我从前没有过杀人前科,这是初犯,是被逼急的,要不是他们逼我,我也不会杀人。
但是在杀害自己同事的李振军、王玉良等人后,石悦军并没有投案自首,而是继续逃匿,并对无辜的村民多次下手。这已经不是他自我辩解的“被逼无奈”,而是主动犯案。
最终,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柳河县法院公开审理这起案件,并判处嫌犯石悦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内蒙古越狱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内蒙古越狱案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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