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智障者奸杀少女疑云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智障者奸杀少女疑云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女儿脑瘫16年,哈尔滨一男子不堪重负杀死亲闺女,获刑15年,能减刑吗?
事件回顾:今年4月10日,租住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的李某将熟睡中的16岁脑瘫女儿杀害,随后投案自首。11月24日9时30分许,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两院院长联手,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故意杀人一案。最终,法庭判决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据公诉人起诉查明,今年4月10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三道街租住的李某向警方主动报案,称自己杀死了亲生女儿李小某,李某随后带警方指认了犯罪现场,李小某躺在自己房间的床上已经死亡,颈部有明显勒痕。随后,检方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李某。
据李某当庭供述,李小某是先天性脑瘫患儿,从一岁起李某就带其四处求医问药。出事当天,李某得到医生通知,检查确定李小某病情再无好转可能,李某觉得非常绝望,回到家后,看到已经16岁的李小某仍然吐字不清、走路摔跤、生活不能自理,想到家里家徒四壁,李某非常伤心
因为李小某不与父亲交流,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李某心中郁闷,便独自饮酒至深夜,萌发了摆脱负担、一了百了的想法。于是,李某用剪刀剪断了家里用来晾衣服的电线,做成了锁扣,将熟睡中的李小某勒死。
对于醉酒杀死脑瘫女儿的这件事,小编认为这是不可原谅的,绝不能减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面对着杀害了亲生女儿的罪犯,能获得减刑吗?不,不能!
从道义上讲,他杀害了自己的脑瘫女儿,是因为他无法支付起医疗费用,真的已经无能为力了。加上酒精的作用,一时冲动干了傻事。“她去了,就能解脱”,想到这,他干了。一个活生生的花季少女从世界上走了,监狱多了个落寞的身影。我们可以理解李某的这种行为,毕竟如果我们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多少会有点走极端的思想,但是我们不能那样。都说虎毒不食子,难道我们连老虎这种低智商的动物都比不过吗?
从法律上讲,你犯了多大的事,你就要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两者之间不可逆。所以,对于李某的这件事,我们可以理解他的行为,但是并不能为此得到减刑。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大概说的就是这个吧!
个人认为不能减刑。这是有关于道德方面的问题,个人虽然也很同情理解他的,还是觉得不应该给予减刑。
回顾一下这个事件,其妻子离婚,十六年独自带女儿求医问药,不断的为了她的女儿去各地想办法治疗,每年话费好几万元,虽然都用来给她治疗但是病情依旧不好转。在他这种情况下,有人不顾及这些还跟他结婚,并且对他都脑瘫女儿也很好的情况下,女儿却不接纳,可能是小孩子青春期原因,叛逆心理,弄伤了继母,最后没办法送她去学校受教育,希望有用,但是被退学了。
再怎样,她的女儿在她父亲为了照顾他一直受着重大压力的情况下还这样子想做,毫无疑问,给为了照顾她的父亲造成了更多的麻烦,以及对现在这个新的家庭造成了更大的压力,最后在晚上女儿熟睡后,其父在心里崩溃的情况下,才导致了其父亲痛下杀手。
对他父亲想表示理解,自己已经最大努力的不断保护女儿,而且自己一个人承受不了多少压力,在他们压力大而且很困难的时候,一个女人还愿意跟他再结婚,愿意照顾他们,再结婚以后,继母对女儿也还好,一个16岁少女还是有叛逆心的,而且不是亲生母亲,但是行为太过激烈,导致受伤,最后使他崩溃。
据法院判决
李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因为女儿智障不具备自理能力,为摆脱其应尽的养育责任而杀人,犯罪后果严重,其辩诉的为社会减轻负担的内容荒谬,违反法律精神,违背社会公德,法庭不能采信。
虎毒不食子,这也是一种道德问题,再怎样也不要杀害自己的孩子啊,这是跟不良性质的犯罪,说实话如果每个父母都这样社会就乱了。
这是小编的个人认为支持的话点个赞,如果有不同意见,请在下方评论,如果真的有某些错误会改并加以采纳,谢谢。
男子杀害自己亲生的脑瘫女儿,虽然事出有因,但其行为令人发指。看到这个问题,下面一大片评论不能减刑,我想可能大家搞错了减刑的法律意义。
首先,减刑是针对执行期间(即服刑期间)
我想很多人认为不能减刑,主要是因为“虎毒不食子”,这名男子的犯罪性质太恶劣了,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但是减刑跟他的犯罪性质没有多大关系,除非是判处死缓又限制减刑的才不得减刑,显然他还没有到那种程度。
男子的罪行应该受什么样的处罚,以及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在裁判中已经考虑到了,对他判处的15年有期徒刑就是他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减刑属于执行期间的范畴,是对他服刑和改造状态效果的综合考量,如果他服刑态度良好,本人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就可以减刑。
我们可以评价他判决判的轻了,但不能剥夺他拥有减刑机会的权利。
其次,减刑有法定的适用条件和限度
这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男子,如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这里的“可以”是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综合考虑给予减不减、减多少的裁定。
如果这个人有一技之长或者见义勇为的勇气,在监狱里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技术革新,或者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又或者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等等,这些构成重大立功的表现的,就是应当减刑,这里的“应当”是必须哦。
当然,减刑也是有限度的,像他这种情况,减刑也最多不能减到原判刑期的一半,也就是最少也要服刑七年半。
如何看待南京9岁女童因脑瘫被父亲爷爷推下河?
法海一粟认为,爷爷和爸爸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这一点,应当无需再予以讨论。这里,法海一粟要问的是:面对脑瘫病人,这个家庭怎么办?如果发生在我们身上,我们会怎么办?
1、尽管身患脑瘫疾病,但是,孩子仍然是无辜的。这样无辜的孩子,最终被自己的亲人,以这样的方式结束了生命。也许有人认为,死亡对于这个孩子来说,就是一种解脱;对于这样的家庭来说,同样也是解脱。法海一粟认为,对于家庭,无疑是一种解脱,无论是经济上的,还是精神上的。但是,对于孩子来说,如何就是解脱呢。我们不孩子本人,无法了解她对于生命的态度。
2、法海一粟曾经办理过一件涉及到脑瘫孩子抚养的离婚案件。在该案中,脑瘫孩子只有2岁左右。这孩子是在学走路时被发生脑瘫的。在离婚诉讼中,双方都不想孩子随自己生活。客观而言,这孩子,搁谁手上,都是一个负担。这个负担,可能是一辈子的。因此,在诉讼中,双方对于自己不想孩子随自己生活的态度都非常坚决。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双方都在用证据证明孩子随对方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自己,不适用直接抚养孩子。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了离婚判决,并对脑瘫孩子的抚养教育问题作出了判决。
3、客观而言,任何一个家庭,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形,都是难以负担的。这种负担不仅仅是金钱上的,更多的是精神上的。脑瘫孩子没有生活能力,他们需要24小时不间断的照顾。法海一粟认为,在脑瘫病人的问题上,政府不能缺席。至于理由,社会学家、法学家等可能会有更好的意见。因此,法海一粟在此不再饶舌。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这个问题我最有发言权,早在81年,我的双胞胎次子得了脑性瘫,癫痫症,尽管我没有耽误给他治疗,吉林.长春的住院,但是没有任何起色。花尽了钱财,害得我们住在连草都没有土房里,一到雨天,外面大下,屋里小下,外面不下,屋里滴哒。饭锅上系着塑料布挡雨水,孩子睡觉的地方用塑料布遮挡着,老婆躲在墙角落哭泣。我的心如刀绞。外债累累。要求贷款给孩子治病,信用社都一分不贷。民政的救济款都给了那些不务正业的人。孩子犯病时磕得头破血流,只有好心的村民们一直都在帮衬着关照着。房子要倒了,捡了一根弯弯的木头顶上,还被林业的罚了款。而那些烧原木的村干部却是事儿没有。人穷了只有受气的份,哪有人的尊严,更没受人尊重的理。到了96年,次子病逝。苦难的日子终结了。我不分昼夜的劳作到了98年还清了所有外债,长子也算争气,考了大学。我也有了起色,领导高看,乡邻仰慕。最终都是锦上添花,少有雪中送炭。所以说,看着孩子活受罪,又治不好,真的不如让她早点死去享福。省得家贫如洗,免得出门狗咬,求谁谁跑,办事看白眼……那种滋味真的是生不如死。尽管如此,亲生骨肉还是下不了手啊!我虽然理解你,怜悯你,因为我们都是同命相连。可是我不赞成你的做法,虽有一些善意(不忍心看到孩子活受罪,不忍心家人受拖累)出此下策,它的确触犯了法律。不管是处于什么样的情况,什么样的心里,它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事非经过不知难,我真心的不希望有人能体会到这种感觉,他确实是让人生不如死。希望法官大人能体恤他们父子俩无奈和苦衷,为了他们家人能过上正常生活,给予从轻发落。谢谢各位读者,占用了您的宝贵时间。
说说个人看法:
第一、通过新闻可以知晓,死亡女童患有脑瘫,今年9岁,此前治疗已经花费了数十万元,但是一直没能见到效果。女童的父亲、母亲都不想要这个孩子,夫妻双方也已经离婚,孩子的婆婆舍不得孩子就带回老家抚养了,后来因为患病需要开刀才带到南京来。
第二、通过当时案发的细节可以知道,女童死亡的背包里有8斤重的砖头,作为一名脑瘫患者显然不可能是自己自杀,那么毋庸置疑就是父亲和爷爷下的手,所谓虎毒不食子,身为人父是怀着怎样的心情来结束自己孩子的性命的。
第三、毋庸置疑,目前已知的事实可以断定女童的父亲、爷爷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此种通过溺亡并在女童书包里负重的方式来杀害女童,情节比较恶劣,即使女童患有脑瘫负担较重也不能成为其减免责的理由。
第四、当下各位家长都在为自己的孩子是否有注射毒疫苗而焦虑不安,但是这个女童却被自己爷爷和父亲推下河溺亡,不得不感慨,命运有时候真的不太公平。
第五、这位父亲和爷爷的做法固然可恨,但是从他们的角度来看,收入微薄,面对巨额治疗费和微乎及微的恢复机会,才是这次悲剧的罪魁祸首,呼吁社会福利部门,慈善基金关注脑瘫儿童这一块,同时类似的慈善捐助通道能够更多的关注到这一方面,基于此才可能避免下一个悲剧的发生。
最后但愿这样的悲剧希望不再发生……
这是家庭的悲剧,也是社会的悲剧。当事的爷爷和爸爸要被追究刑责,而社会也必须反思,怎样救济特殊儿童。解决我国当前的有身体残疾问题的特殊儿童问题、留守儿童问题,都需要我国建立国家儿童监护制度,这是消除这类悲剧需要的社会救济机制。
毫无疑问,爷爷和爸爸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在孩子书包里装上砖头推进河里,这是十分残忍的。等待他们的必然是法律的严惩。但是,只从个体角度追究责任,是难以遏制这类悲剧上演的。近年来类似的将智障孩子杀害的案件,并非个例,这些家庭大多是走投无路,感到绝望。
对这些家庭究竟社会救济,才能避免悲剧,简单来说,应该由国家承担这些孩子的生活费、医疗费和求学费用,以减轻家庭监护的负担。在发达国家,比如加拿大,建立有国家儿童监护制度,每个孩子一出生,就有300加币牛奶费,孩子成年之前的医疗、上学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实行国家儿童监护制度,既解决了弱势家庭儿童、特殊儿童成长所需要的基本物质条件,又可让孩子得到最好的监护——一旦监护人不能履责,国家即可剥夺监护权,委托其他监护人监护,因为孩子所需的费用都是由国家承担的。
也许有人会说,我国人口众多,实行国家儿童监护制度,没有那么雄厚的财力。这其实主要是理念问题,关键是把钱用到哪里。而退一步说,就是无法把所有孩子都纳入国家监护制度,至少可以先从有身体残疾的特殊儿童开始,实行国家监护制度。对于特殊儿童,我国各地也有救济,但平心而论,救济远远不够。像这个女童,父母离异,由奶奶照顾,奶奶生病,只有到南京去找打工的爷爷,如果有周围的社区救助,以及有和这样家庭的长期联系,悲剧或可以避免。
脑瘫女童因“漫长无期的巨额医疗费”让家庭陷入困境/绝望,不知是无奈,抑或是不懂法,亲生父亲和爷爷将其推下河,导致含苞待放的“花朵”溺水身亡,酿成了一起令人唏嘘不已、感慨万千的社会悲剧。
尤其让人触目惊心的是,被打捞上岸女童身上背负的书包里竟然放了一块沉甸甸的砖头。很明显,这不是一起女童意外溺水事件,而是一桩经过策划和预谋的故意杀人案,脑瘫女童的爸爸和爷爷已经触犯了法律,等待他们的不仅仅是道德的谴责,还有法律的审判与惩罚。
常言道,虎毒尚不食子,何况人乎?是什么原因让女童的父亲和爷爷有悖人伦、泯灭人性,异常“残忍”、狠心地将亲生骨肉推入“万劫不复的深渊”呢?!
是沉重的生活压力,是渺茫的未来希望,还是出于精神的解脱,现实无奈的抉择?!不得而知,但是此事件折射出的脑瘫残疾儿家庭生活困境,急需改善的生存状态,理应引起社会公众的足够重视,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重演。
对一个原本充满幸福和美好憧憬的新家庭而言,脑瘫儿的出生则意味着一场漫无止境的“生活悲剧”刚刚开始。要知道尽管脑子有残疾,然而其毕竟是一条受法律和人权保护的宝贵生命,无端抛弃他(她),将其丢到社会上和孤儿院,良心将受到道德的长久谴责;间接杀害他(她),剥夺脑瘫儿的生命又为法律所不容;养育他(她),不仅仅是沉重的金钱花费开销问题,而且还是当代科技无法治愈、根本改观,让脑瘫儿能有尊严地独立生活的世界难题。
从该种意义上讲,大伙可以谴责故意剥夺脑瘫女童性命的父亲和爷爷之举,然而我们无法站在道德高地,对其指手画脚,过高奢求。因为养育一个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脑瘫儿所遇的现实难题、沉重压力和巨大付出,往往是一个普通家庭无法承受的,无法想象的!
但愿类似脑瘫儿都有一个光明未来,让我们用人性关爱、社会力量编织爱心巨网,击退家庭单元中的迷茫和绝望!
《骨语》灭门案的凶手是谁?
答:《骨语》中灭门案的凶手是贾茹。
贾茹不仅不是贾司亲生女儿,时常被他父亲虐待,而且还存在不正当的关系。并且李伟因为与贾茹交往,还曾经多次被贾父威胁过。
所以贾茹在绝望之下杀死了贾家人,她先唆使贾家的弱智儿子将贾父绑起、殴打,然后在浴室里用杀了廖梅。乘贾家弱智儿子不备,用尖刀将他捅杀,然后杀死贾司。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智障者奸杀少女疑云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智障者奸杀少女疑云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