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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男子猥亵智力残疾女童,将其杀害并分尸,16日被执行死刑, 你怎么看?
多谢征询,对贵州男子奸杀弱智女孩的看法。还用讲吗,杀。智障女孩本是一个家庭的不幸,这贵州男子还在别人伤口里洒把盐,这已是亳无人性禽兽所为。还要夺人性命,更惨无人道。这种乘人之危,诱奸智障女孩,法律已难容,还狠下杀手夺人性命,更是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冤魂也不得安息,更不能震撼凶莾之徒,社会难有太平。
「大一学生因厌世刺死滴滴司机」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被判死缓,如何看待这一判决?
常德男子杨某淇,本市高校读大一。感觉生活冇得味,产生厌世的心理。意欲自己走绝路,花钱买来锋利匕。可是临阵又害怕,举刀双手颤兮兮,生怕刺破一点皮,更怕自己命归西。
为了克服胆子细,杨某居然出稀奇,要找他人来练胆,于是网约喊滴滴。四十三岁陈某某,开车来载杨某淇。风驰电掣到目的,就要杨某付米米,半点没往坏处想,自己生命即将息。
杨某突然抽出匕,猛力捅向陈司机,随后抽出又再捅,接连不断二十几。可怜陈某鲜血涌,半点没有力还击。很快脚蹬眼睛闭,只有出气没进气。至死陈某不明白,杨某为啥杀自己。
杨某事后掏手机,投案自首被抓起。警方先是鉴定做,杨某神经有问题。患有严重忧郁症,属于限制责任力。法院于是依律判,杨某死缓不枪毙。也就相当是无期,表现若好可减的。
陈某家属不同意,重新鉴定请求提,不想陈某无辜死,指望杨某把命抵。认为血债血来偿,才有公平与正义。法院目前也受理,正在着手此事宜。不久应会有结果,是非曲直告诉你。
此事依我个人看,杨某多半有问题,不过我就想不透,为何他不去杀鸡,偏偏要用人来试,而且还是喊滴滴。分明就是看不起,自认对方可以欺。再说一刀还不止,一连捅刀二十几。摆明就是杀死你,歹毒如狼真可以。应当以命来抵命,送他九泉去归西。个人意见仅参考,不喜勿喷讲道理。生命平等要谨记,谁也不能作垫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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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学生因厌世刺死滴滴司机”案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杨佰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限制减刑。我估计死者家属对于这个判决结果肯定不服,应该会提起上诉。
抑郁症是否可以作为“挡箭牌”?
按照这起案件的性质,以及被告人杨佰淇的主观故意,结合其作案手段之残忍(用匕首连刺被害人20余刀),还有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判处杨佰淇死刑立即执行也不为过。
但是之所以判处其死刑缓二,最关键的一点就是那份精神鉴定意见书,称杨佰淇有抑郁症,属于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
我们都知道精神病人在犯病期间实施违法行为,是免于刑事责任的,看来抑郁症也属于这个范畴之内,只是适当减轻处罚而已。
让人疑问的是,抑郁症作为一种病症,是否有严谨的科学检测手段可以确认事发之时被告人是在发病期?还是说抑郁症患者一天24个小时都处在发病期?
现在抑郁症患者人数众多,假设抑郁症要是作为刑罚的一个“挡箭牌”,将会产生许多不良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后果。
真的存在无缘无故的“恨”
人们常说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但是在这起案件中,还就真的存在了无缘无故的恨。
被告人杨佰淇时年19岁,是一名大一学生,而他之所以行凶杀人,源自于自己厌世,不想活了。
可笑的是他自己不想活了,但是又没勇气自杀,就想临自杀前“杀个人试试,看看自己有没有胆量”,这样的想法你该怎么去解读?
因为自己的想法使然,就拿一个无辜的滴滴司机来做“实验”,枉顾他人生命,用及其残忍的手段将滴滴司机杀害。而这名滴滴司机是家中的顶梁柱,他这一走,留下孤儿寡母,让人唏嘘不已。
杨佰淇和滴滴司机有矛盾吗?没有,一点都没有,据车载视频显示,他上车后和司机没有任何交流,也就不存在什么言语冲突。他“恨”司机吗?很明显他也不恨他,他只是简单的想“练练胆”,除了无语和愤怒,我没有其他的情绪。
同样是杀人案件,这样类型的案件更应重判
在很多重大杀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有很明显的作案动机,或为钱财,或为报复,起码让大众明白了是怎么一回事。
可这样的案件会让很多人觉得很“无厘头”,两人之间远日无怨近日无仇,却只是因为偶然相遇,便遭来杀身之祸,实在是“冤”。
一直以来,抑郁症给人们的感觉就是更容易对自己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比如自残、自杀等过激行为。
但是通过这个案件,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因为抑郁症也有可能转化为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安全隐患。
我们不知道谁患有抑郁症,也不知道患者的患病程度有多深,所以也就没办法去预防,这是值得深思的一个问题。
虽然是个例,但是也反应出了一些问题:抑郁症延伸到犯罪的可能性会不会提高?
既然无法预防,那么重判应该可以起到一些震慑作用。
有精神类病史的犯罪嫌疑人量刑要分情况,看民意。
此案的情况就是,该大学的出发点就是为了杀人壮胆,事前买凶器,网约车,有目的,有计划,这样的行为完全是正常人的主观支配下进行的,即便是抑郁,也不应当是杀人的借口和开脱刑罚的依据。
据统计,2020年中国有9500万人的抑郁病患者,全球有3亿多人患此病,沉默、抗拒、消极、有自杀倾向是主要的症状。但也只是自杀,而不是杀人!假如都有杀人的倾向,这个社会该有多乱,假如杀人后都开具精神鉴定,对受害人又有多么不公平。
此案中,杨某为自杀而杀人,结果呢?20多刀造成他人死亡,自己屁事没有,自己不敢自杀,非不敢,而是不想!你自己厌世,就能剥夺他人的生命,哪样的道理?
一个心存死志的人,又怎能在一两句的劝说下自首?是希望法律来判他死刑,借他人之手完成自己的愿望?那又何必再搞什么精神鉴定?这个鉴定有没有水分?背后有没有人为操作?
死缓两年执行,限制减刑!相信法律,但这两年中变数太多,立功了怎么办?病情严重了怎么办?能不能保外就医?会不会出现人为因素?不是没有前例!假如很多年后杨某服刑出来了,受害人家属仅仅获得几万元的补偿,何以服众?何以彰显公平与正义?
杀人偿命,千古道理!事实如此,民意如此,何况审判的结果对后来的案例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慎用死刑,不是不用死刑,还需斟酌!
备受关注的湖南大学生杨佰淇因厌世刺死滴滴司机一审判决被告人死缓。看到这个判决既心酸又无奈。
一个家庭的顶梁柱没了,年迈的母亲因为儿子的失去,而哭坏了双眼,年仅五岁的孩子失去了他最爱的父亲,孩子的一声:“妈妈,我会比爸爸更爱你,”让人瞬间落泪。
凶手向受害人连刺二十多刀,直到受害人不能反抗才逃离现场,多么的残忍和血腥。
按照法律故意杀人本应判死罪的,然而一张抑郁症鉴定书却成了他暂时的免死金牌,两年后又会怎样呢?他会不会被执行死刑,这或许还是个未知数,又或许大家都心知肚明吧。
难道真的让那张抑郁症鉴定书成为他的护身符吗?难道他的厌世就是随意扼杀无辜生命的理由吗?如果是这样法律又该给那个无辜的生命一个什么交待?又该给那个已经破碎了的家庭一个什么样的交待?
真心的希望他那份抑郁症鉴定书没有虚假的成分,希望法律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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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判决比较合理,之所以不是死刑立即执行,是因为这个凶手,一个大一学生行凶前患有抑郁症。当时也在治疗的期间,属于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这种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不能对自己的行为完全负责。
有人可能会问,那么这种人既然不能负全部责任,为什么还要让他出来呢?为什么不限制他的自由,不要危害社会呢?是的,如果是够级别的精神类疾病,是要限制自由的,也就是我们知道的,要强制治疗,在公安机关下属的精神病院住院治疗。
这个学生不够格,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间歇性的犯病。是药物和一般治疗可以控制的。也就是有这个病的治疗证明,才适用缓刑,缓刑是缓刑,可是限制减刑。也就是说,比起其他死缓减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这种限制缓刑不能低于二十五年。说白了,就是死缓到期之后,他要转为有期徒刑的时候,不能低于二十五年。
我不知道监狱能不能治好这个人的抑郁症。总之,他不仅是害了自己,还害了人家幸福的滴滴司机一家人。这个40多岁的滴滴司机,是一个家庭的支柱。是一个好丈夫,也是一个好父亲。最主要的是,人家根本就没有惹他。完全是冤死的。
这个大一学生,是因为患病,所以想要自杀。我不明白的是,他从大学宿舍里出来自杀,怀里揣了一把刀,在网吧待了几个小时之后。却决定要先杀一个人,看看自己有没有自杀的胆量。这很让人诧异,你都决定自杀了,为什么还要用杀人来壮胆呢?我看他不仅是抑郁,还弱智。
但无论如何,这种杀人的方式,都太残忍了。二话没说,直接用刀捅了人家司机二十多刀。这种行为要是不严加惩处,太对不起我们的法制了。而且,他的家人也没有诚意,通过警察给了死者家属5万的丧葬费,就没有再去处理后事。也没有看望过受害者的家属。
目前,受害者家属正在商量上诉的事情,我觉得,上诉的结果,就应该改为死刑立即执行。这样才会使正义得到伸张。让死者可以安息。
如何看待南京9岁女童因脑瘫被父亲爷爷推下河?
刚看完澎湃新闻的报道,恨得我牙根痒痒,又推过来这么一个问题,我进来是骂街呢?还是骂街呢?还是骂街呢!
这俩龟儿子龟孙子纯粹脑瘫!为何唯一对孩子好的奶奶却得肠癌!?她为此与这俩猪狗不如的东西与这个家庭决裂,自己只身在外养了六年,再也无力坚持必须治病,却只这么几天就被这俩畜生给弄死了!那得把老太太给疼死啊!根本不用肠癌了啊!一定要判这俩混蛋!让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
知道为何我这么恨麽?在我所在的自闭症谱系群体,这种事情也时有发生,只不过程度没这么令人发指罢了!把一个有缺陷毫无生存能力的孩子带来人世间,监护人却当怂货,这是人干的事情麽?整天就知道甩锅甩锅,这些孩子有点自主意识的话不得恨你们八辈祖宗啊!?
唉,这个回答真的变成骂街回答了,至于通不通过,悟空你看着办吧。
【一位孤独症儿童的父亲,孤独地看世界,也许是最独特的视角,坚持用文字感染大家,请关注我,请喜欢我的文章的人们评论转发扩散,请做我们能做的,请尊重自闭症谱系的生活,我已成立头条育儿群,谱系与普通孩子家长都可加入,请私信我,谢谢】🙏
这个问题我最有发言权,早在81年,我的双胞胎次子得了脑性瘫,癫痫症,尽管我没有耽误给他治疗,吉林.长春的住院,但是没有任何起色。花尽了钱财,害得我们住在连草都没有土房里,一到雨天,外面大下,屋里小下,外面不下,屋里滴哒。饭锅上系着塑料布挡雨水,孩子睡觉的地方用塑料布遮挡着,老婆躲在墙角落哭泣。我的心如刀绞。外债累累。要求贷款给孩子治病,信用社都一分不贷。民政的救济款都给了那些不务正业的人。孩子犯病时磕得头破血流,只有好心的村民们一直都在帮衬着关照着。房子要倒了,捡了一根弯弯的木头顶上,还被林业的罚了款。而那些烧原木的村干部却是事儿没有。人穷了只有受气的份,哪有人的尊严,更没受人尊重的理。到了96年,次子病逝。苦难的日子终结了。我不分昼夜的劳作到了98年还清了所有外债,长子也算争气,考了大学。我也有了起色,领导高看,乡邻仰慕。最终都是锦上添花,少有雪中送炭。所以说,看着孩子活受罪,又治不好,真的不如让她早点死去享福。省得家贫如洗,免得出门狗咬,求谁谁跑,办事看白眼……那种滋味真的是生不如死。尽管如此,亲生骨肉还是下不了手啊!我虽然理解你,怜悯你,因为我们都是同命相连。可是我不赞成你的做法,虽有一些善意(不忍心看到孩子活受罪,不忍心家人受拖累)出此下策,它的确触犯了法律。不管是处于什么样的情况,什么样的心里,它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事非经过不知难,我真心的不希望有人能体会到这种感觉,他确实是让人生不如死。希望法官大人能体恤他们父子俩无奈和苦衷,为了他们家人能过上正常生活,给予从轻发落。谢谢各位读者,占用了您的宝贵时间。
说说个人看法:
第一、通过新闻可以知晓,死亡女童患有脑瘫,今年9岁,此前治疗已经花费了数十万元,但是一直没能见到效果。女童的父亲、母亲都不想要这个孩子,夫妻双方也已经离婚,孩子的婆婆舍不得孩子就带回老家抚养了,后来因为患病需要开刀才带到南京来。
第二、通过当时案发的细节可以知道,女童死亡的背包里有8斤重的砖头,作为一名脑瘫患者显然不可能是自己自杀,那么毋庸置疑就是父亲和爷爷下的手,所谓虎毒不食子,身为人父是怀着怎样的心情来结束自己孩子的性命的。
第三、毋庸置疑,目前已知的事实可以断定女童的父亲、爷爷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此种通过溺亡并在女童书包里负重的方式来杀害女童,情节比较恶劣,即使女童患有脑瘫负担较重也不能成为其减免责的理由。
第四、当下各位家长都在为自己的孩子是否有注射毒疫苗而焦虑不安,但是这个女童却被自己爷爷和父亲推下河溺亡,不得不感慨,命运有时候真的不太公平。
第五、这位父亲和爷爷的做法固然可恨,但是从他们的角度来看,收入微薄,面对巨额治疗费和微乎及微的恢复机会,才是这次悲剧的罪魁祸首,呼吁社会福利部门,慈善基金关注脑瘫儿童这一块,同时类似的慈善捐助通道能够更多的关注到这一方面,基于此才可能避免下一个悲剧的发生。
最后但愿这样的悲剧希望不再发生……
小女孩儿脑瘫,已经是很不幸啊,但是比这更不幸的就是。他的爷爷奶奶亲手把他送入了地狱。亲手结束了它的生命我觉得这样的爷爷奶奶真的是人间少有。狠毒之心也是无以言表。虎毒不食子,这样的爷爷奶奶怎么下得去手。怎么能忍心把跟自己在一起就粘的孙女儿。推到茫茫的海里,这样的爷爷奶奶真的是残忍至极。就应该把他们抓起来,把他们行之以法,让他们受到法律公正的制裁。可怜的小女孩儿就这么走了,走的不知道害死的就是他的爷爷。走的不知道,抛弃他的就是他的亲人。世上有这样骨肉相连的人呐,还这样的狠心。真是让人无法理解。还是让法律来对他们进行惩罚吧。
脑瘫女童因“漫长无期的巨额医疗费”让家庭陷入困境/绝望,不知是无奈,抑或是不懂法,亲生父亲和爷爷将其推下河,导致含苞待放的“花朵”溺水身亡,酿成了一起令人唏嘘不已、感慨万千的社会悲剧。
尤其让人触目惊心的是,被打捞上岸女童身上背负的书包里竟然放了一块沉甸甸的砖头。很明显,这不是一起女童意外溺水事件,而是一桩经过策划和预谋的故意杀人案,脑瘫女童的爸爸和爷爷已经触犯了法律,等待他们的不仅仅是道德的谴责,还有法律的审判与惩罚。
常言道,虎毒尚不食子,何况人乎?是什么原因让女童的父亲和爷爷有悖人伦、泯灭人性,异常“残忍”、狠心地将亲生骨肉推入“万劫不复的深渊”呢?!
是沉重的生活压力,是渺茫的未来希望,还是出于精神的解脱,现实无奈的抉择?!不得而知,但是此事件折射出的脑瘫残疾儿家庭生活困境,急需改善的生存状态,理应引起社会公众的足够重视,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重演。
对一个原本充满幸福和美好憧憬的新家庭而言,脑瘫儿的出生则意味着一场漫无止境的“生活悲剧”刚刚开始。要知道尽管脑子有残疾,然而其毕竟是一条受法律和人权保护的宝贵生命,无端抛弃他(她),将其丢到社会上和孤儿院,良心将受到道德的长久谴责;间接杀害他(她),剥夺脑瘫儿的生命又为法律所不容;养育他(她),不仅仅是沉重的金钱花费开销问题,而且还是当代科技无法治愈、根本改观,让脑瘫儿能有尊严地独立生活的世界难题。
从该种意义上讲,大伙可以谴责故意剥夺脑瘫女童性命的父亲和爷爷之举,然而我们无法站在道德高地,对其指手画脚,过高奢求。因为养育一个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脑瘫儿所遇的现实难题、沉重压力和巨大付出,往往是一个普通家庭无法承受的,无法想象的!
但愿类似脑瘫儿都有一个光明未来,让我们用人性关爱、社会力量编织爱心巨网,击退家庭单元中的迷茫和绝望!
男子趁夜潜入女子家中,被其误认为丈夫发生关系!构不构成强奸?
属于强奸,无疑!
该男子蹲号,吃牢饭,已属无疑。
别做犯法事,犯法与失去自由,对着呢!
女人也要守好门户,别莫名其妙的被伤害,锁好门,加强一点自我保护意识,就不会发生这些事。
除非这个女子是弱智或有其它残疾,不然这种概率为零。女人就是睡着了,陌生男人一上身,女人就会惊醒,接下来就是奋力反抗,你以为天下的事都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吗?晚上,陌生男人随便可以上身,那一定是你产生的臆想,或是贾平凹的小说看多了吧?
当然构成强奸罪,这种类似案件已经发生过很多次,无一例外都被判构成强奸罪。
最新被爆出来的一起,发生在青海共和县。2020年5月31日,男子拉某得知妻子邻居家的男方不在家,就翻窗户进入邻居家,趁女主人先某某熟睡之机,与对方发生关系。先某某醒后误以为是丈夫,就没反抗。后先某某想起丈夫不在家,推搡对方,拉某逃走。最终,拉某被认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下面我从法律角度解读下,为什么这种情况会构成强奸罪。
一、什么是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
要构成强奸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这是强奸罪最重要的特征。对于是否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需要综合事件的起因、经过等,而不是简单地以妇女是否进行了反抗为依据。如果以胁迫的手段使妇女不敢反抗,或者趁妇女醉酒不知反抗等情况下与妇女发生关系,虽然妇女没有反抗,但这种不反抗是由于不敢或者不知道导致的,同样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与之对应的,未满14周岁的幼女,没有性防卫意识的精神病人,由于对性行为的意义和后果不能真实理解,所以不论是否自愿,与之发生关系都可以构成强奸罪。
第二,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
强奸罪是一种故意犯罪,所以行为人必须主动采取了一定的手段。
这些手段可以是暴力,比如殴打、捆绑等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使被害人不能反抗。
也可以是胁迫,比如威胁如果被害人不服从将杀害被害人,或者以暴露被害人的隐私等方式,使被害人不敢反抗。
而其他手段,是指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比如趁妇女被麻醉、睡熟之机与妇女发生关系。
二、骗奸是否构成强奸罪
采取欺骗手段与妇女发生关系,显然不属于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是否构成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关键要看欺骗的程度,是否足以违背妇女的真实意愿。
这里的真实意愿指的是妇女对发生关系的对象、发生关系的性质是否能够理解。
实践中,对于冒充富商与女性发生关系的,也就是俗称的骗色,由于妇女对与之发生关系的对象、发生关系的性质并不存在错误认识,所以不构成强奸。
但如果冒充被害人的丈夫,由于妇女对发生关系的对象认识错误,属于违背了妇女的意愿,自然也就构成了强奸罪。
此外,如果行为人谎称自己是神灵,与之发生关系可以驱邪,由于妇女对发生关系的性质认识错误,同样可以构成强奸罪。
所以,具体到这个案子里,虽然被害人由于误认为对方是自己丈夫,未进行反抗,但这只是由于认识错误,不知反抗导致的,如果知道对方真实身份,是肯定不会自愿与之发生关系的,所以男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强奸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从故事里学法律。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智障者奸杀少女疑云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智障者奸杀少女疑云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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