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越南女首富追加无期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越南女首富追加无期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非法入境越南处罚条例?
非法出入境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6、容留、藏匿非法入境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偷越国(边)境,或明知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仍组织、运送其偷越国(边)境,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以上7条引用国家法规条文
女死刑犯怀孕了怎么办?孩子能生下来吗?生完以后还要被执行死刑吗?
死刑作为“极刑”,是最严厉的刑罚,适用于“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以此起到惩戒和警示的目的。
在我国,死刑分为“立即执行”和“缓刑两年执行”两种,其中前者更为严厉,而后者虽然也属于“死刑”,但按照规定,缓刑期满后没有故意犯罪的,改为无期徒刑或者其他刑罚,后期还可以根据表现继续减刑,即被判“死缓”的,有生之年还有出狱、重获自由的可能性。
如果女性罪犯处于怀孕状态,适用于死刑判决吗?
《刑法》第49条中,规定了三种不适用于死刑的情形,分别是: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手段特别残忍的除外)。
由此可见,当审判时,即便罪名适用于死刑,但如果审判时处于怀孕状态,那么是不适用于死刑判决的。换句话说,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最高量刑只能到“无期徒刑”,即便“死缓”也不适用。
不仅“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于死刑,根据最高法《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
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的妇女,依法不适应死刑
这句话如何理解呢?举个例子,假设某怀孕妇女因故意杀人罪被逮捕,在未经法院审判之前,先将其羁押在看守所,倘若羁押期间自然流产了,即便后期走到审判阶段时,其已经处于终止妊娠的状态,也不会被判处死刑,依然视作正处于怀孕的妇女。当然,倘若不是羁押期间的自然流产,比如被羁押前就流产了,那么审判时就是适用死刑判决的。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于死刑的例子不是没上演过,我们举个真实案例:
事情发生在黑龙江,2017年的时候,犯罪嫌疑人谭某已经有了几个月的身孕,因为怀孕在身,在某些方面无法满足丈夫的诉求,于是她上演了一出闹剧,在大街上以“肚子疼”为由,骗取一17岁女子的信任,将其骗到了自己家中,并给其喝了事先准备好的、添加了安眠药物的酸奶,17岁女子不幸被夫妻俩杀害。
作案后,男子带着怀孕的谭某潜逃,逃亡路上又犯下了抢劫罪。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罪恶的夫妻俩被抓获归案,但鉴于谭某已怀孕数月,司法机关先让其在医院产下了孩子;后来,两人被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罪名起诉。
按照两人的罪名,结合犯罪情节,两人完全适用于死刑的罪名,因此男方被依法死刑;但鉴于谭某被抓捕归案时有孕在身,符合不适用于死刑的条件,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
由此可见,法律是神圣的,任何人都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但法律又是有温度的,符合条件的孕妇不仅不会被判处死刑,而且孩子也能生下来,毕竟即便再罪大恶极,孩子都是无辜的,这也正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妇女、儿童有温度有保障的一面。
此外,不仅不会被判处死刑,孕妇、孩子的权益也会有所保障,监区内都设有医院,有足够的医疗资源可以照顾到孩子。
当然,如果最终被判处了有期徒刑,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是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的。
但是这里不得不重点强调一下,“怀孕”虽然可以避免死刑判决,但是并非是“缓刑”的必备条件,也就是说并非怀孕就一定能“缓刑”,不少怀孕期间的罪犯依然是要实刑收押的。
实际上,司法实践中,既然按律应当判处死刑,因“怀孕”而逃过死刑判罚的话,一般会判处无期徒刑,或者判处刑期较长的有期徒刑,同样是要付出惨重代价的。
关于“生完孩子以后还要被执行死刑吗?”这一问题就没有必要赘述了:
既然不会被判处死刑,那么生产完之后,就更不可能被执行死刑了。
以上就是关于这一问题的解答,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有照顾孕妇、老人、未成年人的一面,但绝对不能拿此当做“护身符”,倘若敢逾越法律,一定也会被制裁,只不过大概率不会被判处死刑罢了。
但不被判处死刑又如何呢?
比如上文中说到的谭某,虽然被判无期徒刑,但孩子没有了父亲,母亲在服刑,孩子也会因此缺少,最终男婴因为祖父辈无力抚养而被送到了福利院。本来妻子面临临盆是一件大喜事,一失足铸成了大错,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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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死刑犯怀孕了咋办,孩子能生下来吗?生完以后还要被执行死刑吗?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也就是说,应当判处死刑的女犯罪嫌疑人,如果经查的确已经怀孕,那么会改判为无期徒刑。
另外已经怀孕的女嫌疑人和犯罪分子,一般不会在看守所和监狱关押,而是有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或暂予监外执行。如果罪行较轻,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可以依法判处缓刑。
当然了,已怀孕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如果本人愿意,可以将孩子生下来,哺乳期满后,原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收监执行。
至于收押、入监时未怀孕的女性嫌疑人、女性犯罪分子,在羁押和服刑期间不可能再怀孕的(如果有属于严重的监管责任事故)。
以上回答供参考。
罪刑法定。
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而且对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一规定,要做出对“怀孕妇女”有利的理解和解释,即其时间段不仅局限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是怀孕的妇女。
不仅如此,对于涉嫌犯罪的怀孕妇女,在其被羁押或者接受审判期间,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法律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经人工流产或者自然流产,也不论流产后移送起诉或者审判期间的长短,仍然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一律不能适用死刑,这是绝对的,这里的不能适用死刑,亦包括不能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情形,故此种情况下最重的量刑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因此,女死刑犯怀孕了,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孩子不仅要生下来,而且要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障怀孕女犯及出生婴儿的健康安全,虽然女犯作恶多端,但是孩子是无辜的,绝对不能株连,生命面前人人平等,当然不可能随意剥夺婴儿的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
同时,为了更好的保障出生婴儿的健康成长,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无辜婴儿的权益,维护婴儿的切身利益。
即使犯罪妇女生完孩子,过了哺乳期,仍然不能重新对女犯执行死刑,而只能依法执行人民法院按照《刑法》第49条规定而判处的刑罚量。个别犯罪分子据此利用法律的人性化规定来逃避死刑执行,钻法律的空子。
越南就有一位这样的奇女子:
这个女毒枭叫阮氏慧,她领导的贩毒集团贩卖的毒品已远超过执行死刑的标准,当时同案犯有数十人被执行死刑,但是阮氏慧不甘心。
当时阮氏慧被判决死刑之后,她绞尽脑汁、想方设法逃避死刑,最终狡猾的她利用了法律对于孕妇保护的特殊规定,买通了狱警,成功将所购男人精子注射到自己的体内,并成功受孕。
当时越南法律和我国法律非常接近,规定对于孕妇不能判处死刑,阮氏慧自然被从死刑改为终身监禁,逃过一劫。
无独有偶,我国也有一个类似案例:
90年代的湖南女贪官蒋艳萍,利用美色与多名领导发生性关系,10多年就从一名仓库保管员火箭般升至副厅级干部,不择手段晋升上位,其结果就是报复性敛财上千万。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最终蒋艳萍贪污受贿的勾当东窗事发,被判死刑后还色诱看守所副所长,妄图用怀孕来逃避法律,实在是匪夷所思、疯狂至极。
偏偏这个副所长又是一个意志力极差之人,被蒋艳萍的美色迷惑的神魂颠倒,竟然在看守所内与蒋艳萍过起了恋人世界,二人多次发生性关系并致蒋艳萍怀孕,结果这名副所长被判刑七年,而蒋艳萍则被改判为死缓,侥幸躲过一劫,保存了性命,但是死罪可免,活罪难逃,等待蒋艳萍的是漫长的牢狱生涯。
当然,这种事情都发生在过去监管不规范,法律意识不强的年代,现在基本上不会再发生了。多行不义必自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法律心存敬畏,严格遵纪守法,做一个安分守己之人,才能平安幸福快乐。
女犯怀了孕就不会被判死刑了,所以,不能称为女死刑犯,已经判了死刑的女犯人如果怀孕了,也不会被执行死刑了,如果她愿意,孩子可以生下来,生完孩子以后,也不会被执行了,会改判为无期。
所以,女犯人怀了孕,不管是到案之前怀的,是能够活下来的,哪怕这个孩子流产了,夭折了,也是能够免于死的。不过,之前活下来的例子大都是到案前就怀上了,孕妇是不能判死刑的,所以人活了下来,到案后,通过种种方法使自己怀上的,真的是非常罕见。
嫌疑人到案后,最先做的就是体检,是否怀孕一目了然,这个没有机会作假。
确实有犯了死罪的女犯人,勾搭看守,希望自己能够怀孕,从而免去死刑。这个案例国外有过,监狱方从上到下都受到了惩罚,而无论女犯用了何种手段使自己怀了孕,既成事实是不能够再改变了,她再也不用面临死刑了,而且,她还可以给孩子哺乳。这是法律人性的一面。
最让你震惊的一宗灭绝人性案件是什么?
最让我震惊的杀人案件是南大碎尸案。
受害者是一名无辜的女大学生,被杀害分尸成2000多块。曾经看过凶案图片,身躯被剔除了肉只剩下一副血淋淋的骨架,生前该多么绝望痛苦啊,只得默默为受尽苦难的亡灵祷告,恶毒的凶手早日归案。
1998年左右的冬天,北方天气冬日早晨有雾,早起上班的人在马路边的水渠里发现一具裹着床单的女尸,一时间小城里人心惶惶,各种传言满天飞,人们夜晚都不敢出门。一个星期左右案子告破了,死者是一所学校的初中生,家里是农村的,平时在学校食宿,周末有时候到县城的亲戚家串门,亲戚家跟前有个男租户,平日里就喜欢对妇女勾勾搭搭,是个不折不扣的老流氓老光棍,不知用了什么手段一来二去和这个女学生勾搭上了,出事这天晚上女学生又在老光棍家里留宿,据传女的说自己怀孕了跟男的要一大笔钱,不然就告男的强奸之类的威胁,老光棍本来一天不务正业偷鸡摸狗的哪有啥钱,两人谈不拢起了冲突,男的心一横就把女的掐死了,据说女的挣扎中尿了一床,男的乘着夜色连人带床单背上给扔大马路边水渠里了,估计也就一公里距离,这货歇了四五气,实在背不动了,那么大一目标直接扔大马路边上了,要是找个偏僻的地方扔了,一时半会不一定有人发现。那个年代这是轰动全城的杀人案,后来男的好像枪毙了。
活了三十多年,让我震惊的杀人案有俩个,其中之一就是杭州保姆纵火案了,为了能使小三上位,不惜把自己的结发妻子和三个亲生孩子烧死,还总了一些迷信的方法把妻子和孩子的魂镇住,什么锁魂井,十字墓,清晨曲,让他们永世不得超声,把赔偿金和逝去妻子的财产转移到国外,跟小三也一起移民到了澳洲。
另一个也是发生在杭州,许国利案件,为了一个房子,把妻子碎尸,一夜用了八吨水,报警谎称妻子失踪……后来才查出凶手是他。
上世纪六十年代。邻村发生一起特大杀人案。
在那个年代很少刑事案件。一时间人心惶惶。天还没黑透,家家早早就把门关上。更别提上街了。
杀人者是邻村本村人,杀了当村两户八口人。一家五口,一家三口。无一生还。据说三口之家是爷三个。父亲和两个儿子。其中有个儿子发现事情不对,要从窗户逃走,被罪犯拽了下来,把胳膊都拧折了。另一家是夫妇俩和三个孩子。凶器是刀。这么大的凶杀案极为稀少。闻所未闻。在宁静的村庄引发喧然大波。村民包括邻村人都是战战兢兢。魂不守舍。恐怖至极。罪犯杀完了人自己去机井房摸电自杀了。这是我最早近距离接触的骇人听闻的特大杀人案。至今还心有余悸。在幼小的心灵刻下一道深深的疤痕。
和我一起进单位的同事,家里条件优越:父亲是我们市一个局的领导,一姐一妹,姐姐是医生,姐夫也是医院的高层。家里就他一个男孩,娇惯成性。有一天上班,已经快四十岁的他突然失踪了。警察到我们部门调查他:平时和他关系密切的同事被传唤。 再次见到他,是在我们这个城市的电视法律节目中,他被抓进监狱。原来他成了杀人犯,他把和他同居的情妇杀了,狠狠地用刀戳了情妇42刀。杀死人以后他就潜逃至北方,在满洲里市被抓回。在电视里,向他老婆道歉。他老婆也是我们同事。这个案件当时轰动全市。后来他赔了死者家属据说是百万,只判了无期徒刑。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越南女首富追加无期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越南女首富追加无期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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