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男子与人吵架被气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男子与人吵架被气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丈夫与妻子吵架被气死 有罪吗嘛
道德上的谴责我们就不提了。气死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多少,看的是下面几个因素:加害者的语言、行为是否有侮辱性质、是否会使一般人血压升高,肾上腺素增加;加害者是否知道对方年老或可能有心脏病等容易引起呼吸不畅、气血上头的状况等
因此呢,这个问题我们要分情况对待:
第一种情况
先说一个极端的情况:
假设甲和乙吵架,乙自己有心脏病,遭不得情绪大起大落,甲明知这一点,还把乙之前给人戴绿帽子被一顿暴捶的丑事全抖露了出来,乙急火攻心,最终心脏病发而死。
那么甲可能要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不过,毕竟甲在表面上并没有亲自实施杀人行为,死亡结果有一小部分可归结于乙自身的体质,此时可以(不是应当)减轻甲的刑事责任。但多半甲是要因此坐牢的。
第二种情况
甲虽然不知道乙有心脏病,但是在公开场合对乙恶语相向,或者虚构事实对于乙进行谩骂,即使乙最后没有因为心脏病发而被气死,甲的行为依旧会涉嫌侮辱罪或者诽谤罪,承担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最终乙因甲的谩骂心脏病发而死,这通常也只能算作是意外事件,甲对乙的死亡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但通常应该对乙之死亡进行民事赔偿。翻看相关案例,这类的赔偿往往金额很少,因为死者自身也有责任。
第三种情况
诸葛亮和周瑜私下里吵架,两人都有遗传性心脏病。此时诸葛亮不知道周瑜有心脏病,而且诸葛亮在吵架过程中反而被周瑜给压制一头,诸葛亮也有种心脏病发的感觉。此时周瑜因为骂得嘴瓢了太兴奋,引起了心脏病发而死(演义还是改变不了的)。此时诸葛亮不对周瑜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而且按道理来说,诸葛亮在吵架中被压制一头,周瑜的死亡是自己太兴奋所致,诸葛亮也不用赔偿。
但实际上,在判决的时候往往会认为周瑜的死亡源于两人的开始吵架,此时诸葛亮仍要给付周瑜方比第二种情况下更少量的金钱,事后将其称为“人道主义的慰问金”。
和别人吵架,没有任何肢体接触,他被气死了,我要负法律责任吗?
当然要付责任,他的死与你和他吵架直接有关,你是脱不了关系的,人命关天!所以,你要拿出真诚,积极的态度,给与人家一定的补偿,(数目协商)事已至此,无法挽回,争取取得人家家人的原谅吧,同时自己也要深刻检讨下自己了。
气死人法律责任是否承担、以及承担多少,看的是下面几个因素:加害者的语言、行为是否有侮辱性质、是否会使一般人血压升高,肾上腺素增加;加害者是否知道对方年老或可能有心脏病等容易引起呼吸不畅、气血上头的状况等。此外, 分几种情况对待:
第一种情况
先说一个极端的情况,假设甲和乙吵架,乙自己有心脏病,遭不得情绪大起大落,甲明知这一点而且就是想气死乙,把乙之前给人戴绿帽子被一顿暴捶的丑事全抖露了出来,乙急火攻心,最终心脏病发而死。那么甲可能要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不过,毕竟甲在表面上并没有亲自实施杀人行为,死亡结果有一小部分可归结于乙自身的体质,此时可以(不是应当)减轻甲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情况
甲虽然不知道乙有心脏病,但是在公开场合对乙恶语相向,或者虚构事实对于乙进行谩骂,甲 的行为涉嫌侮辱罪或者诽谤罪,承担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最终乙因甲的谩骂心脏病发而死,这通常也只能算作是意外事件,甲对乙的死亡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但通常应该对乙之死亡进行民事赔偿。翻看相关案例,这类的赔偿往往金额很少,因为死者自身也有责任。
第三种情况
诸葛亮和周瑜私下里吵架,诸葛亮不知道周瑜有心脏病,而且诸葛亮在吵架过程中反而被周瑜给压制一头,诸葛亮也有种心脏病发的感觉,此时周瑜因为骂得嘴瓢了太兴奋,引起了心脏病发而死。此时诸葛亮不对周瑜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而且按道理来说,诸葛亮在吵架中被压制一头,周瑜的死亡是自己太兴奋所致,诸葛亮也不用赔偿。
但实际上,在判决的时候往往会认为周瑜的死亡源于两人的开始吵架,此时诸葛亮仍要给付周瑜方比第二种情况下更少量的金钱,事后将其称为“人道主义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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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吵架,其中一个人有病被气死了,另一个人没有污辱性语言,没有动手打对方对,该人在其死亡上就没有过错,或者说过错责任轻微,不应追究过错责任,是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在能力范围内给予死亡者家属一定的补偿。《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但现实的案例中,两个人因为吵架,其中一个人气死的,法院也有这样的判决:两人吵架是导致其中一人直接死亡的导火线,由于另外一个人并没有真的想要气死对方,对对方的病情也并不知情,但是法院判决要求没事的那个人赔偿死亡方家属一定的赔偿金。
视具体情形决定,但肯定的是不知道他有疾病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因果关系。法律理论一般认为,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发生了某种危害结果时,司法机关首先要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该危害结果,然后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承担责任的构成,最后得出是否承担责任的结论。研究因果关系,显然不是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本身,而是研究如何确定某种危害结果是由某种危害行为造成的。
民法上是否构成侵权。可以肯定的是,“他被气死”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以下列四个条件同时符合方承担责任。一是,违法行为。争吵一般不能以违法行为评价。二是,损害事实。死亡就是损害事实。三是,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在通常情形下会导致该损害事实的发生,或者至少它在相当程度上增加了损害事实发生的可能性,那么这一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就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但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该损害事实的发生,不过仅是特例,又或者按正常情形是一般不可能的,那么这一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就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通常吵架不会致人死亡。四是,主观过错。四是,主观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违反义务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吵架过程中,一方发现对方即将“被气死”而不救助,应当认定为主观过错。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肯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行为人有罪。认定某种行为与某种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特定危害结果。在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没有刑法所要求的故意与过失,因而不可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以,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例如,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的,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但是,如果甲对乙的异常体质并不知情,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可能性,就不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而应认定甲无罪。
安徽桐城一对邻居因琐事吵架,一方被言语刺激气到病故,吵架气死人要不要担责?
吵架气死人要不要担责?桐城市新渡镇一对邻居因一件倒粪的小事闹起了纠纷,刘某被“气”得住院后死亡,气愤难平的死者家属将邻居谢某告上了法庭。
据了解,2016年4月28日下午,刘某担粪去菜地浇菜,其中遗有两个半桶粪在门前桃树下,刘谢两家相邻,谢某嫌臭,让刘某倒掉,刘某拒绝,谢某当即上前把剩下的两半桶粪倒在桃树底下,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刘某要找村干部评理,谢某也一道去,走到本组村民叶某门前,刘某坐倒在地,当晚8点50分,刘某被送往桐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经诊断为:1、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破入脑室系统;2、高血压。刘某先后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安庆医院住院治疗2次,共38天,支付医药费16941.29元。刘某将谢某告上法院。
经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遭受外界强大精神刺激诱发脑出血的发生。精神刺激与高血压性脑出血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25%。案件还在审理中,刘某因病死亡。
公民的生命权应受到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刘某法定继承人申请作为原告参与诉讼,同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谢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41898.9元。
法院认为,刘谢之间系邻里关系,本应和睦相处,但双方为门前放置粪桶琐事发生争吵,刘某因精神刺激致病并死亡,自身在事情的起因及事态的发展上存在过错,谢某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双方在本起纠纷中的过错程度酌定按6:4确定赔偿比例。刘某因病死亡,其死亡原因与本起纠纷未作因果关系鉴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6199.8元。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在现实生活中,类似双方起争执,一方猝死的事件,往往对骂人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存在较大争议。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双方发生争吵的先前行为与被骂者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若有因果关系,参与度是多少的问题。
所谓的“骂死人”,只不过是民间的一种口头说法。在法律上,一个人是否应对另一个人承担侵权责任,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无法证明吵架与死亡的因果关系,也无法证明骂人者有过错,则只能依据公平原则,由骂人者给予一定赔偿。而如果骂人者明知对方存在潜在疾病而故意追求对方死亡的结果,那就构成犯罪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与人发生争吵,特别是现在的老年人,生活又好,又闲的蛋痛,十个人中间有九个是高血压患者,你与他不小心发生碰撞,高血压患者本来血压又高,脾气又大,三言两语他就倒地,口吐白沫而亡了。
你当事人虽然说没直接动手打他杀死他,但是你与他的死因的确脱离不了关系,虽然说国家法律还没有出台一本"骂死人"的规定,但要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肯定是躲不了,用过去人们所说的一句话叫做"那幅棺材板肯定会要你出"是吧。
所以呀,大家今后遇人都得谦让,忍得一时之气,免得百日之忧,为构建和谐社会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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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后其中一方被刺激病故,另一方需要负法律责任,因为吵架与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是死亡者自己也有过错,所以不能让对方担全责。其实自己也该对自己心理承受力有个估量吧!没承受能力去吵架干啥?
我吵不来架,我遇到无理之人就这样劝自己:如果对方说得没道理,你把他当做疯狗就是了。如果你在路上有疯狗恶犬狂吠,你也会停下来与它对着叫喊吗?疯狗恶犬一天到晚闲着无聊,自己不必把宝贵的生命浪费在它身上。要坚持:宁肯得罪君子不可得罪小人!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气死人"一说。生气的时候明显会感到心跳加速,随之血压也会升高。对于一些有这方面基础病的人,生气很容易出事。安徽桐城两邻居为一点小事斗气,导致一方病发死亡。死者家属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事情的发生是由死者引起的,担粪浇菜在农村很平常的一件事,死者却把浇剩的粪放在离邻居很近的树下,邻居劝说也不听,是不是觉得死者挺无赖的。这不是故意找碴吗。死者本来想欺人的,没想到把自己的命给搭进去了。我坚决同意邻居无责。欺人都欺到家门口了,还要装聋作哑吗。人的尊严和人身安全怎么受到保护。再说邻居没有动手,没有威胁到死者的生命安全,只是跟死者理论,死者自己做错事没道理,自己把自己给气死了,怨谁。不作死就不会死,死者一家太霸道了。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但是如果吵架时对方被气死,需要负责吗?
法律判断一个人是否需要对另一个的伤害承担责任,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存在因果关系的话,是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
人与人吵架不可能单纯地气死,一般是因为吵架行为导致一方诱发了什么疾病去世。吵架的行为与一方的去世是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的,但一般不会是主要原因,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大机率会承担民事责任。
但有一种情况不一定会承担责任,就是一方制止另一方的不文明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导致的吵架,被制止人因吵架气死的,另一方可能不会承担责任,具体看当地法官怎么判定,但有判无责的先例。
你的提问;如果吵架对方被气死,请问是当场死亡还是事后死亡,这个有区别的。吵架能把对方给气死,那是拙着人家的致命痛处了。不管是突然因病死去或是当场对方给气死的,总之甲乙双方都是当事人,对方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如果不是当场死亡,情节就不一样了。
只是个人看法,关系到法律,还是依法来断!
一家餐厅老板对洗碗阿姨吼并当面辞退,把洗碗阿姨气死,老板不听劝说延误了及时抢救死亡(餐厅就在医院门口)理赔35万。
在仁兄弟家喝酒,有一人出现交通等死亡事件的,其他人都有责任,有的私了有的经公。
所以,题目内容因吵架导致对方死亡的,法庭的判决合理,只是次要责任。
两人吵架,将一方气死,是否负责任,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主观无恶意,正常说话,但对方过于激动,导致死亡,这种情况不负法律责任。
2、双方均有过错,辱骂,根据两者行为过失程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气人者主观恶意,侮辱受害者的人格,尊严,挑战底线,诱发致受害者发病而死亡,气人者要承担所有责任。
气死人虽然不偿命,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赔偿,所以人和人相处应本着友好相处尊重的方式进行,防止发生类似事件,得不偿失。脾气暴躁、心脏病患者要回避这种氛围,减少发病机会。
利嘴也是一把刀,嘴巴不饶人因打嘴仗被气死了,对方是要负一定的责任,也许你不气他,他也会死,那样死了不关你的事,但因为你跟她吵嘴后死的就要负责任,这就劝世人不要吵架,能忍则忍,退一步海阔天空,得饶人处且饶人吧,人到了一起,不管善缘还是恶缘都是前世修来的缘分,一定要珍惜,就那么几十年何必计较那么多干嘛呢。谢邀请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男子与人吵架被气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男子与人吵架被气死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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