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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梁成运间谍案一审宣判,被判处无期徒刑,如何看待这一结果?
梁成运(英文名JOHN SHING-WAN LEUNG),男,1945年5月1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A80150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6816957,美国护照号码505462343。梁成运因涉嫌从事间谍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江苏省苏州市国家安全局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于2023年5月15日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梁成运犯间谍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1945年,祖国统一也是这一年,这一年抗日战争胜利了,那么有民族情感的一年,怎么就出了这么一个反骨的辣鸡??
这位梁先生,你知道你的先辈为了祖国抗战胜利付出了多少心酸吗?祖国发展到这个地步又付出了多少,你是那个年代的人啊!
无期徒刑多少便宜你啊,70多岁了,再无期又能过几年呢?越老越怕死,求求改判死刑吧!
依法惩处间谍罪,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必要手段,不管他是谁,不管是在香港还是内地,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管辖范围内,就必须依法严惩,没什么可解释的!
“间谍”给当事国带来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它的危害性就是能达到颠覆国家政权,所以任何国家都不会给予宽恕或置之不理的、它可以颠覆国家政权的安全,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的徒刑或死刑、香港的法律也决不是“间谍”活动的天堂、所以依法依规的处理结果符合特区政府的法律规定无疑!
对于背叛祖国的民族败类就应该用重刑,近年来全国各地的间谍案频频曝光,一方面说明美国北约大力发展在华的间谍网,妄图和平演变的方式推翻我国政府。另一方面全方位的围堵打压我国,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对间渫的汉奸行为就应该重点打击该枪毙的枪毙,该判无期的就无期。坚决打击一切汉奸卖国贼的滔天罪行。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义务,保卫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身上五条人命的杀人犯在逃亡中帮警察抓到一个间谍,还会判死刑吗?
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有依法从轻的法理依据,但五条人命非同小可,不可轻视,鉴于国家安全利益重于一切,据此可酌情轻判,个人观点:以判无期为益,既可留人一命,又可告慰死者,为了国家安全,相信遇害者家人会从大局考虑的,国家也可给予一定补偿。
身负5条性命的杀人犯在逃亡过程中帮警方抓获间谍一名,还会被判处死刑吗?
我的答案是:会!
首先,适用“死刑”的情形
死刑是最为严厉的刑罚,又被称为“极刑”,凡是被判处死刑的,必然是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比如故意杀人、绑架、抢劫、故意伤害致死等。
随着司法的进步和出于人道主义,我国已经取消了一些适用死刑的罪名,比如《刑法修正案(八)》就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之前这13个罪名最高都可以被判处死刑,如今取而代之的是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但是为了达到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刑法》中依然保留了一些最高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故意杀人”就是其中之一。
具体到本案例中,既然“身背五条人命”,那么所犯罪行必然是罪大恶极的,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也很大,被判处死刑几乎是板上钉钉的。
第二,“死刑”可以从轻的几种情形
在有些情况下,可以免除死刑或者不适用死刑,比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年满75周岁的老人使用非残忍手段犯下故意杀人罪的情况下,可以免除死刑。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受害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减轻被告人的罪责或过错;当然,在有些情况下,有自首情节的也可以免于死刑。
以上所说的是在判处死刑前,如果犯罪主体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者有自首情节等,在判决之前可以考虑从轻或者免于死刑。
对于已经被宣判死刑的,在有些情况下从轻,比如服刑期间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可以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死缓,后期通过进一步的减刑后还有出狱的可能。
如果杀人犯逃亡过程中帮警察抓到一个间谍,还会被判死刑吗?
《刑法》中有如下规定: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间谍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性我们就不做过多赘述了,抛开他是杀人犯的身份不谈,能协助抓间谍应当受到重奖,比如之前就有省市对提供间谍线索的群众给予50万元的现金奖励。
从“帮警察抓间谍”这一事中不难看出,该行为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而且是在逃亡过程中完成的,“逃亡”本身就与“自首”对立,是罪加一等的行为。
唯一的可能是构成“重大立功表现”,但他在“抓间谍”这一事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协助”,并非起到主要决定作用,而“重大立功表现”并非一定能从轻,司法中用到的词语是“可以从轻”,“可以”的意思是“酌情”,并非“一定”。
反观“自首”情节,“自首”用到的词汇是“应当”,“应当”在司法用语中的意思就是“必须”,其分量要远远高于“立功表现”。
综上,单就“能否从轻”的司法规定来看,“协助抓间谍”虽然可能构成“立功”,但“立功”并非意味着一定可以从轻,再加上身背5条性命属于罪大恶极的行为、又有“逃亡”来逃避刑罚的行为,所以即便从轻,也不会免于死刑,正义还是要得到伸张。
说白了,他帮助警方抓间谍的行为,其实还不如“自首”来得实在,有自首情节才能从轻处罚。
写在最后:
一,犯下5宗命案,必然从重处罚,死刑是大概率事件,以此起到威慑作用;
二,犯案后“逃亡”而非“自首”,从轻处罚这条路就被堵死了;
三,即便有“立功表现”,从轻处罚也不是必然,因为法律词汇“可以”的意思是“酌情”,与“应当”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综上三个方面,大概率还是会被判处死刑,免于死刑的概率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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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负五条人命的在逃个人犯,应该说是罪大恶极,非杀不能平民愤。但是,该犯在逃中能邦助警察抓到一个间谍,走的是改恶从善的立功表现,若能就此投案自守,有可能判为死缓或旡期徒型。
那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五条人命,那是不是聚众斗殴造成的?我国现行司法条款对死刑复核是极其严格的,也就是说这五条人命是不是无辜的,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原则上死刑是没跑了,即便他有重大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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