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董事长判8年罚1.5亿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董事长判8年罚1.5亿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80后女董事长竟用“萝卜章”挪用4000多万元,你怎么看?
“萝卜章”、假签名,竟让就能从资金托管机构那里“轻易”挪用了4240万元的资金,80后女董事长最终被证券会警告、罚款30万,并终身市场禁入!
事情大致的经过
简单的说,北京丰利发行了3款私募基金产品,分别为A(长安丰利24 号)、B(丰利经证)、C(丰利久赢),以及成立了一个合伙企业D(熙泉投资)。
2015年9月18日,A产品因跌破止损线而被停止交易,需要补充资金,才能恢复交易。此时,正常的操作,要么产品直接清盘、要么用自有(或第三方)资金补仓。而北京丰利却动起了歪心思,准备用B、C的资金来补仓,其具体操作手法为:
A产品的投资人陆续将份额转让给D合伙企业,D成为A的投资人。
伪造投资补充协议,将D纳入到B产品的投资范围当中。
C转入3550万元至B,其后B分两次将4240万元转入D企业。
D对A进行补仓4240万元,A恢复交易权限。
以上几个步骤,看似很简单,但中间涉及到不同基金产品之间的资金流转,甚至改变原有基金产品的投资范围。需要大量的合同及授权文件,甚至于很多文件都需要全体投资人签字认可才行。
因此,为了避免中间可能出现的误差,北京丰利将所有涉及到的文件一律作假,盖萝卜章、用假签名,蒙混过关,欺瞒资金托管人(国泰君安),挪用资金高达4000多万元!
该如何看待这件事
比较有可笑的是,北京丰利80后董事长,竟然以挪用资金数额较小、自己不知情等理由,请求证监会撤销市场禁入处罚。
其实,这个事件,我个人觉得仅仅是行政处罚,是远远不够的。伪造签字、假印章,挪用资金,如果基金管理人都这样操作的话,那客户的资金还有啥安全可言,哪边出现亏空,就拿投资者资金去补漏,这与之前的P2P自融自贷,有啥区别!
对于这种触碰红线的行为,仅处罚几十万元、终身禁入市场,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加大处罚力度,没有敬畏心,又怎么能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呢!
另外,应完善客户资金受损追偿机制,如果因为管理人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应有管理人一力承担,且投资者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个人追偿!如此一来,萝卜章、假签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情,才或有可能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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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企业的内部管理乱的好炫!按道理动用这么大金额一定要有个流程的,比如:谁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的?会议研究了没有?谁具体经办的?谁申核的?谁批准的?等等,只要有一两道关口起作用都不至于这样。
这个公司和这个董事长基本活在法制之外。法制意识几乎为零。得让他们补上这堂法制课了。
范县德商村镇银行2宗违法,董事长苏明遭罚款, 你怎么看?
首先要知道银行贷款的申请条件,了解银行贷款申请的条件后,再提交资料。银行贷款利息低,但是相对要求高,审核相对比较严格。贷款申请资料:1、贷款人身份证;2、贷款人近半年征信信息,且征信信息良好;3、贷款人名下近半年的银行卡流水,无中断;4、贷款人居住证证明(租房合同、房产证、近三个月水、电、费煤气发票);5、贷款人工作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6、社保、保单、公积金也可贷款。贷款申请条件:1、要有固定收入,要看工资明细;2、年满18-65周岁;3、如果贷款用于经营或购车,要有担保人和抵押;4、征信良好。
在办公室你遭遇过哪些尴尬的事?
10年前的一个公司,当时的公司不大,一共才20人,从进门开始一共3间办公室,所有人都在最外面的人办公,中间为会议室,再往里面就是老板办公室,各间办公室都是那种花色的玻璃,透过玻璃能看到里面的情况。有一天,我们几个人要到中间办公室开会,很清晰的看到公司的美女前台坐在了老板的腿上。估计我们进去的声音他们也听见了,女秘书瞬间站了起来,当时那场面特别的尴尬。主要的是前台和老板各自己已经成家。
你好,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办公室应该说是我们经常在的地方,上班时间基本上都在办公室,一个公司的办公室分为很多部门,所以真的就是一个大家庭。但是在和人相处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尴尬的事情。
记得有一次,昨天晚上玩得有点嗨,然后第二天上班就起晚了,匆匆忙忙的起来打车去公司,早餐都没有来得及吃,上班高峰期,哎公司在15层,然后吧,电梯今天竟然在维修,你敢相信,这运气也是没谁了。没有时间了,我就爬楼梯 爬啊爬,又是在夏天,最后爬到了办公室。大汗淋漓的,办公室全部的人都盯着我看,问道:“你大早上这是才去游泳回来?还是掉沟里了……”那尴尬场面,不说了 从此我就在公司出名了。
还有一次也是比较尴尬了,这几天肚子不舒服,也不知道是怎么了,肚子有点胀。然后吧,就时不时的肚子疼,时不时想放屁,最后憋不住了,噗噗噗……那声音,响彻云霄,周围全是女同事,我真的想找个洞钻进去。我在哪?我在干什么?这肯定不是真的。
最后我就成为我们公司的名人了,超级受欢迎!!!我想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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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说说我的一段办公室的尴尬事吧。我以前曾在贵州某地的一个煤矿担任中层管理干部。一天我在区队值班,空闲时我给我的红颜知己用电脑聊天,因为是晚上就大意了,在给红颜知己发送男女黄色图片时,误发送到了公司中层干部工作群里了,这个工作群成员,上至公司老总,下到各区队,各科室技术员以上,矿长,副总,各科,各区管理干部都在,几百人,还有好多女士。等我发现想撤已撤不回来了,第二天公司党委书记,公司办公室的领导找我谈话,我一口咬定是QQ号被别人盗了,我自己身为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在公司工作群里发送这不雅照片,知道后果不堪设想,是被小人盗用了。最后公司罚钱500结束了。
尽管在办公室呆的时间不长,既没有十年八载,也没有四春三秋,仅仅只是一个礼拜。
然而那一个星期对我来说简直堪比度日如年,所遭所遇刻骨铭心,因此我没在那地儿多呆一天,直接远走高飞了……
究竟是怎样的糟心事呢?
其实用通俗的一句话讲就是:“神仙打架,土地(爷)遭殃”。
还不明白吗?
好,我再解说一下:
为了一个签字,由于两位主平对有积怨,故而踢起了足球……
本来没啥问题的一件事,跑来跑去数十趟后,愣没签下来……
你说这冤还是不冤?
换了是你,朋友们!你们又该如何处置呢?
办公室有个哥们,那天貌似是闹肚子,早上老板开会的时候,那哥们就开始放屁,而且属于那种特别有节奏的,老板说话,他就跟着放,老板一停,他就收住了,反复两次,大家都忍不住了,老板一看哥们那通红的脸,就说你赶紧去解决解决吧!哥们一溜烟就跑出去了,从此他就有外号了pig(屁哥)。
1040传销是如何判刑?
根据我所知 在老总一下的不会被判刑 顶多是拘留和罚点钱 在一代和二代老总会被行政拘留 判三到五年 罚金也挺高的 三代和四代老总应该没有什么事 我看见过一句话 这个是掐头去尾的惩罚
如何看待某上市公司董事长老婆内幕交易赚了千万,但是却罚款3779万元呢?这处罚够?
赚了千万,罚了3779万,看似力度非常大啊,非常不错,非常正能量,但是我们还是要提出几个问题!
第一,这的只是赚了千万吗?
第二,现在的违规成本和处罚力度对等吗?
第三,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人会参与内幕交易,铤而走险!
其实这三个问题我们心里都清楚,目前的A股来看,虽然已经在不断改进,完善,但是还是有太多太多的内幕交易,业绩造假出现。其实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处罚力度与违规成本不对等。
人性的改变是一定要经历一次又一次的重大打击和创伤之后,才会深刻获得教训的!如果你踏出了违规交易的这一步,就应该做好被重罚的准备。
在美国市场里,违规交易,内幕交易,业绩造假,轻则罚得倾家荡产,重则有牢狱之灾!而A股市场里,许多的空手套白狼,许多的业绩造假,许多的内幕交易,轻则几十万,几百万,重则几千万,几个亿。
甚至只是筒高一些,受到一些舆论的压力!然后又可以大摇大摆的从股民身上圈钱!就是因为如此,才让违法者络绎不绝!
所以我认为,想要杜绝这一现象的最好方法就是加大处罚的力度,甚至加入所谓的刑法条例,只有这样做了,才能真正的做到保护股民利益,杀鸡儆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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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员门宁:
打击内幕交易,必须从严处罚,如果处罚只是挠痒痒,无法遏制掌握内幕信息者违规交易的欲望。
该公司董事长老婆,在得知公司将要收购其他公司后,停牌前大量买入公司股票,停牌后获利卖出,轻轻松松赚了上千万。这一千多万全是小散户追高的钱,一把割了一千多万,杀伤了散户的实力和活跃度,并且她赚钱之后不会把钱继续留在市场里,减少了市场中的流动性,对股市正常运转造成不良影响。没收她的违法所得,并追加罚款,合计收缴3779万,非常合理。
不过我有个建议,这三千多万由两部分组成,既有市场的钱,也有罚款,因此直接全部收入国库好像不太合理,建议没收的违法所得通过买入ETF的方式还给市场,罚款归国库。这只是一个不成熟的想法,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这处罚还是不够狠,相当于抓到了小偷,把钱追回来,并棒打几棍了事罢了。
内幕交易赚了千万,被罚款3779万元,其实证监会已经手下留情了,并没有进行顶格罚款,要不然按照证券法规,内幕交易完全可以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的顶格5倍罚款,如今只是3倍罚款。
然而,即使采取5倍罚款也是威慑力不够的,因为内幕交易带来的在二级市场来看基本是无风险的暴利,万一不幸被监管发现了罚点钱罢了,虽然近年来内幕交易这一块的监管强化了许多,但是整体还是隐蔽性比较强,被发现的概率还是偏低的。
当处罚难以对参与者形成伤筋动骨的大杀伤和威慑,往后依然会陆续有人敢于参与内幕交易谋利。要想真正对内幕交易形成威慑力,恐怕还要修改证券法,把罚款金额提高到10倍以上,并且一律叠加刑事处罚,让人不敢越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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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白菜是小偷,资本市场利用内幕交易就是大盗,而且是超级大盗,内幕交易动辄就是几百万元,甚至几千万元。
老公对外忙着并购资产,老婆却借别人账户炒起自家公司股票,趁着股价暴涨猛赚900多万,证监会处以罚没377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内幕交易因为具有隐蔽性,查处难度很大,查到的内幕交易数量占市场内幕交易数量谁也无法说的清楚,但可能占比不高,才会导致很多人不惜铤而走险,希望通过内幕交易获得暴利。
证券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是证监会决定没收张红违法所得944.63万元,并处以2833.89万元,共计罚没3778万元。也就是处以三倍罚款,从绝对数值来看,处罚已经是不轻了,也是有点难以承载之重。罚款数目太大,当事人交不起罚款也没有用,因此罚款既要让人觉得疼,还要一个可承受度问题。
但是有的内幕交易者财大气粗,不仅可以先承受罚款,还可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为了提高犯罪成本,可以尽快出台内幕交易司法解释,让投资者赔偿诉求增加违规违法成本。
另外小偷偷一点钱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内幕交易与小偷行径并没有太多区别,只不过是作案手段不同,因此加强司法对接,让严重内幕交易者去吃一点牢饭也是应该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董事长判8年罚1.5亿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董事长判8年罚1.5亿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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