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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成都女子捡狗后“疑索酬不成摔死小狗”的行为?
看完整个事件的经过,很吃惊现在社会还有这样的人,更没有想到的她竟然还是一位老师;虽然她后来再派出所哭着道歉,但早知道今日何必当初呢,给人的感觉就是惺惺作态。
下面是之前她们的对话截图,大家看看这位老师是如何的为人。
后来吴小姐去何某家里索要狗,但是悲剧也就在这个时候发生了。
可怜的小狗就这样被老师给结束了生命。
视频加载中...这样的老师,能够教育好学生吗?
视频加载中...这是派出所道歉的视频。
感谢楼主的邀请和各位朋友的阅读。
只能说一句善恶终有报!人和牲畜的根本区别是什么?举两个简单的例子:1、我们说猴子,猴子会摘桃子,摘完吃一口扔了,在摘另一个,如此循环,但是树上没有桃子怎么办,换下一棵,这片没了,再换下一片。但是人不光会摘桃子,还会栽树,一片一片的栽。2、一匹吃的很饱的狼会不会把食物分给父母,兄弟姐妹或者其他狼呢?答案当然是不可能,不光不会送,其他狼靠近一点都不行,但是人呢?前面我们说人会栽很多果树,树上结的果子吃不完给谁吃?给他人吃!这就是人!人和动物的根本差别就是人有思维,有道德,有文化,有精神!道德良心,慈爱善良都是人类最珍贵的东西,其他再高级在聪明的动物都不会有!
所以人应该比其它任何一种动物都要懂得生命的可贵,众生皆平等,不管任何一种生命都不应该随便被终止。人类渴望生,动物也一样。何况是那么恶劣的绑架!没错就是绑架,勒索不到钱财一怒之下痛下杀手。多么的可悲,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些很浅的道理难道都没人教过她吗?同时我更为她的孩子感到可悲,这样的一位妈妈怎么教育自己的孩子呢?让自己的孩子也和自己一样变成嗜血的狼吗?
可能有的人会说那只是一条狗,没有那么严重吧!但是我想说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这个事件的核心不在于被害者是谁,那些绑架杀人的狂徒在痛下杀手的时候在乎过他杀的是人还是动物吗?在他们心里可能都一样,因为他们一样的冷血,一样的不懂得尊重生命,只为一己私利便可以为所欲为甚至痛下杀手。没有了道德伦理,慈爱善良那么他们和动物又有什么不同呢?
谢邀
答主作为一名专注宠物类文章写作的作者,对于狗子是非常喜爱的,自己也养过两只狗子,死了之后感觉很难过,也就没再养了。
看了这篇报道,我表示非常气愤,这就是所谓的恼羞成怒了吧。你是捡到了别的的狗狗,但是人家也不是给你报酬,何必要下杀手呢。
哦,据说还是以为老师呢,真是为她的学生们担忧啊,能不能把学生教好是一个问题,学校在招收老师的时候都不看人品吗?这么没人性的老师还是尽早辞退为好
感谢柯基的主人,保留了谈话内容。活生生的展示了一个变态狂罪恶的过程。平时骂我们狗奴的人们看看。你们的领军人物是这么的一个人。不知做何感想???比狂犬病毒毒百倍。心里严重变态的人不知道她下次要干啥?要针对啥??她待着的地方就像个定时炸弹。
还原一下这件事的具体经过,成都姑娘小吴(微博名为@Zero 旦旦)的柯基犬莱恩走丢,经过打听,原来狗狗被小区门卫捡到后送人,多方打听后小吴联系上捡狗人后,对方拒不还狗,而且不断以买狗粮狗窝、女儿喜欢狗为借口向她索要钱财,而后发生的一幕令人始料不及,柯基犬被发现在捡养人楼下躺着,嘴角流血,还在抽搐。柯基犬最终经抢救无效身亡,医生推断系高处坠落伤亡。目前警方已介入。
涉嫌刑事犯罪
从法律的方向出发,狗仍然属于个人财物,根据《物权法》和《民法通则》,拾得他人遗失的小狗,属于拾得遗失物,一般情况下应归还给失主,无法交给失主的情况下,应交给公安机关处理,期间发生的一些必要费用,如保管费,饲养费等,可以要求狗主人承担。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联系到本次事件,该女子捡到柯基犬后,再知道狗主人要求返还的情况下,应归还给狗主人,当然该女子捡到狗后帮助失主喂养,索要部分狗的饲养费等是合情合理的,如果狗主人证据证明狗是该女子摔死的,属于故意毁坏财物,应当赔偿狗主人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宠物,在法律实践中,还属于“特定物”,损坏失主的宠物,狗主人还可以向捡狗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捡到狗并疑似摔死狗的女子被网友“人肉搜索”将该女子的个人信息在网上公开并进行骚扰,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侵犯了该女子的隐私权。
希望大家出门遛狗栓狗绳,及时清理宠物粪便,不给他人找麻烦,也不给自己找麻烦,遇到此类事件,妥善沟通,机智解决,毕竟狗也是一条生命。
索酬不成将狗摔死,捡狗女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应该已经构成敲诈罪了吧!捡的东西占为己有都犯罪了,她捡到狗给人家要钱,还说的过去,给不给钱,那只是道德问题,可以次要挟,最后把狗摔死,那就不是道德绑架了,那是赤裸裸的犯罪!
如何看待“丢狗半月后找回爱犬尸体,捡狗人疑索酬不成摔死小狗”这个新闻?
现在的老师都这么牛叉,刚刚出完罗某某高铁扒门,又来个成都何某某摔死小狗,我想问问现在的老师都怎么了,谁给你们这么大的权利,谁在支持你们为所欲为。可能是物质刺激的原因,听说很多老师都是上课不好好教书,放学补课收钱,传闻有的老师通过收取补考费在北上广深一线城市买房置地,如果真是这样,那真是莫大的悲哀,试问,作为这些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园丁,你们这样能教出来什么好学生?我小时候的老师们我觉得都很好,批评归批评,但是都像对待自己的孩子那样对待学生。我小时候的语文老师陈老师,数学老师玄老师后来也是我儿子的老师,我告诉儿子,在学校叫老师,在校外要叫奶奶,以前的老师都有师德,有责任感,没有听说哪个老师补课收费的,现在呢,你敢不交补课费试试看,直接死在起跑线上,因为已经输不起了。幸亏我们家李阿宝从幼儿园托儿所开始,所有教过他的老师都有师德,万幸万幸。
社会重视教育,给老师物质以及荣誉上的奖励无可厚非,是大力提倡的,但是同时也应该加强对这个团体的监控和教育,让他们在教会学生的前提下首先要教会自己,可以网搜一下近些年被老师猥亵,****过的学生有多少,那些披着人皮的老师们丧失病狂干着龌蹉的事情,看着受害学生家长哭泣的场景,我在想如果换成我,我直接提着我们家厨房里的十八子剁骨刀杀过去了,他奶奶的,还没有王法了。
不过,教师队伍里的害群之马毕竟是少数,这些人可能是因为社会地位提高了导致了恶欲膨胀,希望老师们下一次出境是正能量,而不再是这些让人觉得恶心的事情(伞兵老李原创,眼睛肿了,看不清屏幕,可能有错别字,见谅)
这个事情,我也从头到尾翻看了,丢狗的女孩再三请求红衣女子还她狗狗,甚至愿意买10000元以内的狗狗去换,因为女孩对狗狗的感情深厚,红衣女子明显表现出心理变态的表现。从一开始要求女孩将狗狗送她,到无数次欺骗女孩说狗狗送人了,到卖去狗肉店了,无数次对女孩要挟,再到最后把狗狗从口水说是接绳子准备从楼上放狗狗下来,直至摔死,为啥这女子不直接把狗狗还给人家女孩,要从楼上放走狗狗,这表明红衣女子实属变态。
其实,这个世界上真的有坏人,昨天我差点被邻居拿着刀砍了,我24岁,对方是25左右的男生,白天不上班的那种人,但是我正在给环卫清理小广告的老爷子说话,他拎着刀跑到了我家门口,离我十公分,那个恶心的嘴脸,拿着刀逼我认错,日他妈的,从直始致终,我都是一脸懵逼,而且是第一次见面,我现在想起来,还觉得,如果有机会,一定让他万劫不复,心里面真的诅咒了他很多遍,只是提醒大家,防人之心不可无
谢邀!宠物狗也好流浪狗也好,无论怎样都是一个生命,仅仅为了一点点酬金就将一个生命毁灭,这样的人可以用没有人性来理解,无论怎样都不要荼毒生命,请珍惜你自己生命也同时要善待任何一个生命,你可以不爱,但请不要伤害!
丢狗的就不对了!本来对狗的看法是丢狗者养狗也,视为爱狗人士奉行的是狗命同等于人命。拾狗者视狗命就是狗命,甚至同等老鼠命,所以谁都没错。爱狗的应该赶紧出钱赎回来才对,所以丢狗的应该受到谴责。
成都“疑索酬不成摔死小狗”者是否构成犯罪?
狗在现有法律框架中属于个人或家庭财产,是物权保护范畴,跟猪马牛羊一致。
刘姓女子故意摔死小狗,构成损毁公民私人财产罪。其罪责依柯基犬本身价值而定。法律上可认定的价值含三个方面:购买犬只的价格或市场平均价格+饲养投入(含粮食、用具等)+有证据的其他收入(例如配种、表演等)。
法律依据实际损毁的价值判刑或处罚。
由于无动物保护法,动物本身生命或情感价格难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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