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男子医院输液后死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男子医院输液后死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西安男子黑诊所输液身亡追踪:执法人员突击夜查,多家黑诊所白天关门, 你怎么看?
其实我真的不懂有些人总是拿自己的命不当回事,诊所输液死亡的事情报道过不止一两次了,但为什么我们总是不能吸取教训呢?
看到这个问题我有几个疑问❓
第一 诊所的医术真的比正规医院好吗?
第二 诊所的抢救设备比得上正规医院吗?
第三 诊所的病情观察有正规医院仔细吗?
其实这些答案都是否定的,诊所无论哪方面赶正规医院都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然而为什么有的人仍然去诊所呢?
这不得不说是我国医疗环境导致的!
一个感冒到诊所只需要几十块钱,但到了医院过后因为要做检查价格多达1000元。并且还需要排队,让人觉得很不方便。
很多人心里就觉得不舒服啊,认为医院是小题大做。
但我想说的是,一个经历三年规培甚至有着深厚临床能力的医生,对待病人绝对不会轻易的下诊断和开药。医疗界有句话,上临床越久,胆子就会变得越小,因为你永远不知道下一秒会发生什么!
即时一个医生在心里给你下了感冒的诊断,但他也不会选择说出来,他只会等各项检查结果出来后在综合的给你一个诊断并且用药。
然而黑诊所呢?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盈利!因为他要吃饭啊,他不可能在一个人身上花费太多的时间,因为诊所的成本本来就低,耗在你身上他会觉得无利可图,所以就会尽快开一些没多大不良反应的药稳住你的心。
所以奉劝大家,生病的还是按照正规治疗,即时不去大医院,也应该考虑去社区医院,现在的社区医院医疗环境比大医院来说相对更好!
黑诊所也就是见不得光的人做,白色不开门,纯属正常,黑诊所一定不具备诊治资格!各种感检查都会让他关门大吉,所以白天关门,晚上诊治,滋生黑诊所的主要原因,现在医院诊治费用太高,很多人去医院看不起病的,辛辛苦苦赞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就是现在社会的真实写照,很多老百姓都是小病靠挺,大病等死…
襄州区:农民工输液10分钟突然身亡,家属怀疑医院伪造病历, 你怎么看?
凭肉眼看不出来,结论也无效。出现这种事,当然要怀疑是医疗事故。只能由相关部门根据各种有效证据做医疗鉴定后再根据有关规定解决。在现代科学面前一切造假必有漏洞。造假是行不通的。后果只会更严重。所以千万不能走违法道路。
现在医院不管小病大病,子要住院家人璧须迁字,病人在住院期天发生任何事情和医院无任何责任,输液一个是把药搞错了,第二诊断不明确,这个应该是医院错,应该由医院负责,查明原因来解决问题。
从新闻报道中看有几个疑点:
1.无医生医嘱怎么能输液,
2.输液不到十分钟就出现输液反应,怎么观察患者,抢救不及时,
3.心电图和处方为什么没有,
4.出事前病历在何处?
从整个新闻稿中看,这是一家2017年才建的中西医结合民营医院,医疗水平,医疗管理可能存在一些问题。这件事情的发生是否定为"医疗事故",有待卫健部门和专业机构来定论,但可以说,该院是有责任的!应追查!还死者一个清白!
醫療鑑定肯定不是醫療事故,病歷醫生可以修改,搞鑑定的是醫生。你患者是弱勢群體說的說沒人聽。我是醫療事故的親受者。醫生出了醫療事故死他媽都行就是不承認是醫療事故。
活人进去,死的出来,问题到底出在哪?能够输液说明一切检查结果都出来了,怎么就输液的时候死亡?别说家属怀疑,恐怕医院也在怀疑吧?从护士,主治医生、药剂药量、初始检查结果都值得怀疑。
请法医鉴定死亡原因,将真相告诉家属,相信政府。
长洲区:患者输液后死亡,诊所及其负责人被诉赔, 你怎么看?
输液死亡事件其实很多,我就亲身经历过一回。
那年冬天,我二哥给我打电活,说我堂弟媳妇死了,是在本村诊所输液输死的。让我回去帮助索赔。也就是助助威,人多势重嘛。我到哪人还没拉回来,因为赔偿金额没有达成共识。堂弟索赔10万,诊所只想赔个几千。差距太大,谈不拢,论过错,事主和诊所都有。但人死了,不闹白不闹,闹了肯定有赔偿金,所以医闹盛行。
那事有村干部调解,但赔偿金终究无法达成一致,村干部就不管了。我堂弟的亲戚们就商量,不行就把尸体放在诊所,让他诊所开不了门。
说干就干,大家把堂弟媳妇从太平间拉了回来,就放在了诊所的大厅里。期间发生了不小的冲突。我们家族人多势众,开诊所那家没啥人。吓得那家报了警。其实警察管不了这事。最后还得当事双方协商解决。
堂弟家亲戚开始在大厅烧纸、哭闹,一时间诊所大厅内乌烟瘴气、哭声振天。
最后,还是诊所那方屈服了,答应赔偿9万元,这件事才算了结了。
就这件事来说,诊所也知道自己有过错,不然肯定要经公。但经公肯定麻烦事多,私了,多好,一了百了,大家都回去睡个安稳觉。
鄙人觉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患者死亡原因是什么是关键。
1.所输注液体存在配伍禁忌,输液后出现死亡,这种情况,毫无疑问诊所是有责任的。
2.药物过敏反应,如果是需要做皮试而没做引起的,诊所也是有责任的,如果做了皮试是正常的,输液后出现过敏反应,死亡了,比如头孢类抗生素,临床上经常会听到此类事故。
3.本身的疾病引起的死亡。这也很难说清,究竟输的液体有没有可能导致疾病加重。
最后,我觉得诊所会赔钱的。
襄州区:农民工输液10分钟后突然身亡,家属怀疑医院伪造病历, 你怎么看?
首先保护好意外死亡的尸体,做好对病人家属的安抚工作。然后由医患检三方组成的医疗事故调查组进行司法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定责。给出合乎情理的实事求是的具有司法意义的解释。至于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先由医患双方在检方在场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司法机关呈请法院依法裁定
卫生部对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规定:“病员及家属提出医疗单位或有关当事人有违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涂改、伪造病案行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向司法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文检。文检费暂由申请人支付。如确系涂改、伪造病案,由实施涂改、伪造行为一方承担文检费用。”“医疗事故技鉴定的依据。但病历的正常补记和上级医师查房修改不属此列。若去除涂改、伪造部分后,病案无法进行鉴定,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可不予鉴定,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请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当事人可以就病历向司法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文检,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通过文检能够鉴定出病历确实不是原始病历,可以依此证据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根据重新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由原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对于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或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不予鉴定的,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责任。
因门诊输液死亡,根据尸检报告,这种情况下医院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根据鉴定书上使用的两种药物,可以推断:
一,克林霉素是不宜用于12岁以下人群的,肾脏的毒性较青霉素类高,其过敏的抢救成功率较青霉素低很多,或抢救成功概率小。
二,炎喜平和其它中成药一样,具有突发的过敏潜质,涉及到浓度和滴速。应提前做好过敏的抢救应急预案。
三,上述药物均有不同程度的过敏潜质,因此,
1是,第一天使用时,前15分钟应严密观察。
2是,使用这些药物时,必须要有陪伴。
3是,严格控制滴速,有些人会擅自提速,要提前告诉陪伴。
4是,准备好抗休克的药物,这种双重过敏的药物,第一天使用时,必须 将肾上腺素抽入注射器,时刻准备使用。
5是,准备好抢救预案,为过敏抢救准备好一切手断,尽量做好,尽管心慌手抖,但步骤不能乱。
从鉴定书上我们可知,以上五点没有考虑,估计原因主要为以下几点:
1是,生意做计很好,没有这方面的考虑,
2是,数十年来,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事,根本就不曾有这方面的经验。
据我平时观察,包括二级,三级医院,目前还没有制作预案这种思维,遇到个事情就手忙脚乱。比如去年,某老年人到二级医院取环,由于粘连严重,在拉扯过程中,导致病人血压下降,由于平时没有遇到过这种事,根本就没有预案,就连给个氧,居然是空的,而且还找不到装备。
作为医生,事故分为两种,
一是,你的技术能力范围之外的事故,这个可以原谅。你尽力了,但从来没见过,或者世界上罕见。
二是,因为你的忘乎所以,导致病人的死亡,特别是,前一秒还和你有说有笑,下一秒,脸就成一张白纸,没有了呼吸,这种情况是一个医生不能原谅的,至少自己没有那么大的脑洞可以开。尽管有些医生在三级,二级医院,医院不差钱,
主要看医护人员是否严格按诊疗指南和操作规范来诊疗患者?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同时在诊疗中有无漏诊和误诊存在?等等,这些都是考虑因素。
一切都必须走法律程序了!医院说我没有事啊,家属说孩子在你医院门诊输液死亡,就是你医院的事啊,所以说打口水仗没有用,医院有的是时间来拖你,而你家属根本没有多余精力来和他们耗。现在医疗事故鉴定书出来了,先看医院有什么赔偿条件,家属满意了医院赔偿费就认了,假如家属不满于医院的赔偿条件,那么就以尸检鉴定书为依据,找一个好律师帮你们打官司!然后等待法律公正判决。否则,一切询问都没有任何解决问题的实质性意义了。
门诊医生下错药了,属于诊断失误,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县级以下医院都是滥竽充数,医生根本没有什么实践经验,都是摸石头过河,遇到医疗事故的人都是幸运的,一次机遇转变人的一生。
回答这个问题,不能单一就“什么责任”来说,需要把问题范围扩大一些
因为图片不全,有些地方也不太清楚
首先,这个鉴定是甚至性质的鉴定,是有法律效应的还是怎样?
其次,需要提的,不管怎样,这个鉴定,也说明了所谓“告不赢医院的”“尸检没用的”,“医疗鉴定都是医院勾结的,不会帮你的”,不见得是所谓的客观。(肯定有不良现象,不管哪个行业,但真没必要“绝对是黑的”)
说到鉴定,里面提及了“过敏反应”,但好像没指出(也可能没法指出)是哪个药物造成。这也是一个关键。
比如,药物使用有没有违规,比如剂量、配伍等,如果违规,那肯定是医院过错造成。如果使用没有问题,那只是一个医学上常见又不常见的“过敏”事件罢了。
再回到“死亡原因”,虽然鉴定提及了“出血性肺炎”和“过敏”联合导致。但好像也没有指出哪一个因素比较大(也可能确实没办法证明)。也就是因为病情为重,过敏加速病情恶化,还是过敏直接导致病情“进一步”加重直接影响病情,不好确认。
但,鉴定提到一个,就是过敏后“处置”有问题。也就是可能存在处置不当、导致本可避免的死亡发生了,这就是问题关键。如果是这样,那医院就得承担这部分责任。
总的来说,不存在医院“故意害死”你的情况,病情往往是变化迅速,“感冒”都可能会死人的,不存在说“小感冒都给治死了”,相信医院更希望把你治好,而不是“治死”。
所以,这个事情,不存在说医院故意害你。从追责来说,要么能证明医院是违反药物使用,不然就只是一个“过敏”案例罢了。(针对病情治疗,有其它问题另说),这是定性。
然后是追究“过敏处置”问题,这个目前看,可能性相对大,如果举证证明,那医院对这个是负相应大的责任。
但不管怎样,病,不是医院害的,过敏,是个人体质问题(明知过敏,还用这种药的,除外),这个问题重点在“治疗有无违规”“处置是否得当上”,不管怎样,按鉴定意见看,医院有责任,但责任大小得看具体证据而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男子医院输液后死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男子医院输液后死亡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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