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母亲失手打死女儿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母亲失手打死女儿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因怀疑偷拿28元钱,深圳一母亲失手打死12岁女儿获刑十年,这样的事为何会发生?暴露了哪些问题?
一名12岁的花季少女惨死在母亲的魔掌之下,实在是令人痛心不已。看了新闻介绍之后后,不止痛心,更让人感到气愤。下面我来结合新闻内容谈谈事件发生的可能原因,以及暴露出来的问题:
这位母亲可能具有暴力倾向,法院已经网开一面轻判了。
新闻用“失手”一词来概括这位母亲的行为,我认为是极其不妥当的。失手这个词对应的行为应该是意外或者不小心造成的伤亡事件。而这一事件中,这位母亲是直接将女儿打成了失血性休克死亡。这种希望是需要一个过程的,而在这个过程中,这位母亲通过按摩板不断地对年幼的女儿进行抽打,而且在女儿已经皮开肉绽的情况下仍然没有停止这一行为,这种抽打一直持续到女儿昏迷为止。
整个过程持续时间相当长,母亲随时可以停止她的殴打行为。但凡她可以哪怕稍微冷静一点,死亡都不会发生。我认为这位母亲可能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正是这种暴力倾向导致其在犯罪过程中头脑发热,失去了对自己行为的控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的解释: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起案件之中,由于母亲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了女儿的死亡,她至少需要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从这点来看,法官已经对其网开一面了,选择了最低的量刑尺度对其进行了判决。
家庭教育存在严重问题。
母亲是外来打工人员,在餐馆里做服务员,平时工作较忙,收入也不高。而女儿则暂时辍学在家,平时母亲上班时没有人对女儿进行管教。
女儿的年龄尚处于义务教育阶段,本应该在学校里接受学校老师的教育。然而她却因为家庭的原因辍学在家。而因为她母亲平时又没有对她的日常行为进行管教和约束,这也导致了她到了深圳之后一直处于无事可做的状态。虽然究竟有没有偷拿这28块钱已经无从考证,但我认为女儿本身在生活中游手好闲的可能性确实不小。但是归根结底,这也是家庭教育缺失产生的问题。
每一个孩子都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近年来,被爆出来的虐待儿童案件数量直线上升,而且很多案件中的施暴者就是孩子的亲生父母。我们常说“每一个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好”,其实这句话是非常不靠谱的。确实大多数父母是爱孩子的,也希望自己的孩子好,但是也有那么一小撮父母,他们本身的素质决定了他们根本不配成为孩子的父母。
我们一味向孩子灌输“世上只有妈妈好”这样的说法对于孩子的成长并不是一定正确的。反过来,我们更需要让孩子知道,每一个人都是不完美的,每一个父母都可能在某些方面存在缺陷。如果遇到有暴力倾向的父母,必须第一时间向老师或者向其他人进行报告。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安全,也才能让自己的父母敲响警钟。
因怀疑偷拿28元钱,深圳一母亲失手打死12岁女儿获刑十年,这样的事为何会发生?暴露了哪些问题?
这其案件,一个母亲怀疑女儿12岁偷拿了28元钱,就不分清红皂白,把女儿打死了。你说这个母亲怎么下如此狠心呢?我们话说回来,就算这个12岁女儿拿了28元钱也不致于打的这么惨忍。对于孩子的教育家长是真的要好好学习一下。有些家庭对于子女过份疼爱造成最后的悲惨结果,反过来杀自己亲人,而有的家长对孩子缺乏教育,认为是黄筋棍下出好人,小是时候都最自己孩子打骂是常事。这样能教育好孩子吗?我本人对于孩子教育是不打孩子,从小到大学毕业就打过一次,是孩子读初中三年级的时候一打过一次,可是孩子的母亲是从小到上小学都是用竹条打。说是黄筋棍下出好人。后来孩子工作后成果显著。还记住母亲的从小打他。并不是母亲的打才出人才。而是从小的教育。这点家注意。
母亲杀自己孩子为什么犯法?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严重的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母亲属于智障杀死孩子怎么判刑?
要看犯罪嫌疑人的智障经鉴定是否构成法定的精神病,如果认定为精神病人或是有证据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杀害孩子时处于间歇性精神病的发病期,则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承担刑事责任,不能被判处刑罚。但有可能接受强制医疗等特别措施。
想到一个问题,母亲被强奸,9岁孩子发现后拿刀偷袭杀死了强奸者,法官怎么判?
想的这个问题很有现实意义,可以很好的让人们了解见义勇为的内容,树立打击犯罪分子决心和信心。对于这样的一个问题,人民法院的法官会如何判决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中明确的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杀死正在强奸的犯罪分子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但是,有一个前题,需要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正在进行中,如果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结束,再杀死犯罪分子就够成防卫过当或是故意杀人罪了。
另一个是小女孩刑事责任的年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十二岁以下的少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真有此事,首先当赞9岁孩子的勇敢和责任担当,肯定其血性!因为强奸者是犯罪,既严重伤害了大人,也伤害了孩子的心灵,甚至伤害了整个家庭家族亲人。所以,孩子是好孩子。至于法律,让人民认可的善良之法,才是让人信服的好法。
按照我国刑法,小孩儿不到14岁,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那么看民事责任:8岁至18岁,民事责任能力受限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行为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母亲正在被强奸,那么小孩儿杀死施暴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中的特别防卫,没有防卫过当一说,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侵权责任。因此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一句话,这个护母的小孩儿没有任何法律责任。这就是法律的正义!
9岁孩子面对罪恶,能有如此血性,实民风纯朴之幸。
当依法治国与依德治国相结合时,我们知道社会风气的好转仅靠法律来管,明显是有缺陷的。因为法律只是对人行为的最低要求。正因为是最低要求,所以有些人就会将这作为自己道德的最高标准。而多数时候,骑在这条底线上来回游荡的人不在少数。这样长期以往的话,会让社会整体道德水平下降。
先不说法院怎么判决,单表社会价值在这方面的接受程度,我们称这为社会实效。也就是社会对这一行为的接受程度。通常而言,生命权是最重要的权益,需要最强大的保护力度,也就是在其他权利与生命权相冲突之时,生命权就当得到最高位阶的保护。也就是说,其他权益必须为生命权让位。
所以,在相对情形之下,各个权利其实还是有位阶关系需要调整的。例如题目所举,强 奸罪所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而故意杀人则侵害的是人的生命权。在这两者相冲突时,就应当让位于生命权。这是基本的感觉。但实际上并不完全是这样。因为立法对其进行了更高位的保护。
对于正在进行的犯罪,有可以制止的权利。这里的权利是法律所授予的。我们称之为正当防卫。防卫什么呢?防卫不法侵害对权利的损害。为什么说正当防卫是权利呢?因为你可以不行使这个权利,这也是对权利的放弃。
捆绑正当防卫手脚的是防卫限度的问题。这也是我们面对不法侵害之时不敢轻易见义勇为的原因之所在。为什么不会轻易去见义勇为呢?因为一般人很难把握住一个度的问题。也就是说很难将程度设计好后再去做。所以在这种限制与提倡都明确的事实状态下,我们现应该注意对社会价值的引导和推进。应当在这一最高层面上给老百姓一个敢见义勇为的大好后方。也只有这样,社会风气得好才可期待。
传统认为,有两种情形一定不可忍受或者说容忍,这就是杀父之仇和夺妻之恨。为什么是传统文化中这两者不能被容忍呢?因为这两者是我们文化意义中家的核心要件。没有了这两者,这还是一个家吗?所以,在破坏这两项问题的事上,曾经是无限防卫的。为什么后来对这一问题大打折扣呢?原因就是在生命面前人的价值一样的,也就是生命权是平等的,没有谁的生命比谁的更值钱这一说法。虽然社会上并不如此,但至少在法律层面上是这样规定的。
为什么要打折呢?因为这个问题会进入法律无法破解的死循环当中。比如,如果一个人把别人强 奸了,在强奸时,让人给杀了。而这个人有个儿子。那么对于这个儿子而言,其杀父之仇该如何定义?是报还是不报?这孩子就会陷于内心自我斗争的死循环当中不能自拔。先报杀父之仇后,再自行了断?如不自行了断的话,国家法律若进行强烈惩处,这很显符合不符普世的教育价值。
具体到这个事,从犯罪阶层化的分析而言,孩子肯定是无罪的。虽然无罪,本应该表扬的行为,却很难去做公开的大力宣传。因为容易误导人。所以就个案而言,体现其公平公正的目的后,就已经达到法律的自我恰当了。
法律层面上,9岁孩子是无刑事责任年龄的。客观上其动手保护母亲的行为也很难认定为故意杀人行为。同时在不谈亲情关系,只言非法侵害的行为进行时的正当防卫,任何人都有这一权利,就更不要说自己的家人了。出人意料的,是还有这么一个血气方刚的孩子,没有被吓倒,反倒能与犯罪分子斗争。如此胆识和气魄,值得人们学习。
官方不宜过猛宣传的英雄事迹,就让老百姓口口相传吧!
这是正当防卫,如果他是成年人还是属于正当防卫,不受法律制裁。
全社会应该大力弘扬9岁孩子正气和担当!勇于救母亲,应该得到全社会的点赞!
法官必须依法判小孩见义勇为,为民除害,特发奖状,以资鼓励!
嫌孩子吃饭慢,母亲将7岁亲生女儿活活打死,女儿已在七夕节前一天下葬,对此事怎么?
对于这件事情的发生还是蛮震惊的,也不知道这位母亲是否有精神上的疾病要做出如此极端的做法,更何况是自己亲生的女儿。
虎毒不食子,对于发生这样的事情感到惋惜痛心,但是更值得思考的是,这件事情的发生又暴露了人性的缺失,就仅仅因为孩子吃饭慢活活把自己的亲生女儿打死的做法是不是太极端了,既然你选择了生下她那就要对自己的孩子负责,担起母亲的责任,也许这位母亲在生活上发生了什么或者家庭上面的不愉快,但是不能在孩子的身上发泄自己在外面受的委屈和情绪。
发生这种事情,很多为人父母也应该好好反思自己作为父母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对于自己孩子的成长和教育应该注意自己的方式方法,孩子小不懂事可以教但是绝对不可以暴力去教育,不要再发生这样的事情,什么事情要以教育为主,伤害孩子会让孩子的内心受到伤害很多事情反而适得其反,爱护自己的孩子多看看怎么去正确辅导孩子的书,不要让这种悲剧再次重演!!!
谢邀请。孩子吃饭慢,主要也是大人教导孩子不管是做什么还是吃饭都要一心一意的去做。虽然现在生活中压力大,但是也不能拿孩子经常发脾气,总是觉得自己很辛苦。经常看见不顺眼就会发脾气,受苦的总是孩子。其实有些事情忍一下就过去了,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做父母亲忍一忍就心平气和了,可是小孩觉吓得不敢说话了,对孩子影响很大。经常打骂孩子也说明做母亲的失败,吃饭是不能打骂孩子的。母亲因七岁的女儿吃饭慢,其实也说明了做母亲有很大的错误,自己做事有很大的错,我相信是这位母亲不小心打中了孩子的要害而亡的。
亲生妈妈也能亲手打死自己的孩子,与后妈有什么两样?亲妈、后妈都能做出相同的虐待致死;也不是所有的后妈都虐待孩子,都给打死了!是个案,是个人因素,也许背后更多的糾缠,导致人受了刺激属心里疾病吧!受刺激发作失控,不是要为这个母亲辩解,而是社会却实存在这么一种严重的隐患现象,不得不说现在的孩子真的就是任性,缺少日常生活教育,6.7岁的孩子不懂什么家庭观念,也不可能想到父母的难处,也与家庭教育有直接的关系,养成一种贪玩,任性,特别的宁,还有逆反心理,很固执,非常的懒散,怎么说也听不进去,。年轻的父母带着孩子打工按时按点的,是很着急的,加上心绪烦躁的积累和性格的偏执吧,也许是心里积压了太多的不易和无奈,其实心灵已经有点扭曲了,也有点抑郁了,也许生活也有太多的不如意,困惑吧,也许就被着急、孩子的执拗刺激内心,积怨暴发了,那一刻也许这个妈妈只在发泄恨,也许心里想的是连你也折磨我,真的就不是一个母亲的心态了,才酿成如此不可想象的后果。
养育,不能只养不育,2/3岁的孩子,就要注重引导孩子的心里教育,一些生活常识都是不可缺少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母亲失手打死女儿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母亲失手打死女儿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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