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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轿车跟杆逃费,收费站人员沙桶拦截,用石块打破玻璃伤到车内女童,谁的责任?
在探讨这起事件的责任划分前,先为受伤的女童心疼三秒,心疼她遭遇意外不幸受伤,更心疼她摊上了如此厚颜无耻的家长!
这起事件发生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石家收费站,事发当天女童的家长驾驶一辆无牌尼桑轿车闯杆逃费,而高速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在发现后随即予以口头劝阻,在制止未果后工作人员将防撞沙桶置于车前意图阻止对方离去,但对方车速极快,不仅毫无停车之意并且加速行驶。参与拦截的收费站监控员只得紧急规避,然后顺手捡起地上的石头向尼桑轿车扔去,希望以此来迫使对方停车,结果石头却不幸砸中了车内四岁的女童。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女童的意外受伤虽然是收费站工作人员直接造成的,但是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其家长恶意逃费的行为。在这起事件中家长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故意不悬挂汽车号牌;其二是不听劝阻反而加速逃离。
事实上,强行冲闯高速公路收费站首先是一种不诚信的表现,其次该行为也严重妨碍了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强行冲闯高速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可以采取措施阻止其驶离,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车辆驾驶人处以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车辆驾驶人赔偿。
收费站工作人员尽管实际上只是高速公路管理企业的职工,但是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对于像尼桑轿车车主这样存在强行冲闯行为的他们确实有权利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因此,我认为在当时采取口头劝阻以及设置沙桶进行拦截的行为并没有任何问题,上述行为都在合理的范畴之内。
不过对于此后扔石头砸车的行为尚且有待商榷,尽管说车主在当时加速逃离的确有危及他人安全的可能,但是其目的主要还是为了逃脱而非为了撞人,因此也就更加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了。
综合来看,女童的家长需要对该起事件承担主要的责任,对于其不挂号牌以及恶意逃费的行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依法依规予以重罚。另外,收费站工作人员尽管在主观上没有伤害女童的恶意,但是客观上却造成了孩子受伤的事实,因此对于孩子后续的治疗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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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牌照,然后强行闯杆,收费站的只能说的确很负责,但是法律上他不是执法者,当时的情况并没有证据证明,已经需要他丢石头。
因为毕竟丢石头这样的行为,会造成人的故意伤害,最终如果造成轻伤以上,收费员并不会因为这个英雄拦车的举措而得到赦免。
所以此举其实不值得提倡。面临承担法律后果我也认为很不值得。
评论里有人会说,收费员可以说,我怀疑里面是人贩子。
但是这样的话除非建立在车里孩子在哭泣,有明显的犯罪迹象,否则真这孩子是被拐卖的,也被你救的过程中砸死了。
何况他不是执法者,这个和大家经常讨论的我知道对方是小偷,是不是可以用石头把对方砸伤一个道理。
如果当时的情况,并没有紧急迫害你的生命,达不到正当防卫,那么你再多理由,在我国依然是会面临惩处的。
这个车当时如果是正准备撞人,自焚,或者杀害车里某人,收费员一石头过去砸中施暴者,那是没有问题。
但是现在对方是逃费,而受伤的女孩其实是无辜的,我国不是封建社会,所以别说什么这该怪你父母这样的话。杀人犯这年头也不会株连九族啊?
因此最终,法律上,逃费的车主当然会面临系列的行政处罚,罚款和补交过路费,外加一些造成的收费员的损失。
但是砸伤他人的收费员,依然需要承担车主女儿受伤的费用。
事情经过
8月11日发生了这样一起蹊跷事。
当地一辆没有牌照的黑色轿车,排队经过收费站。在前车缴费通过时,这辆黑色轿车突然加速,企图跟车强闯收费站。
收费站工作人员看到之后,果断进行拦截。在车辆过路处,工作人员用防撞击的沙桶做路障,企图让车子停下。但是黑色车的车主无意停车,反而加速通过。
一名工作人员面对车辆快速驶来时,紧急避险的动作之后,马上捡起地上的石头扔向车辆,砸穿了车窗。
没有想到的是,石头打伤了坐在车辆后排座位女孩。
这是车辆才停下,并且车上人员下车和工作人员理论。而被砸女孩血流不止,所幸的是及时处理伤口,伤情没有大碍,警方后介入了调查。
那么,对于女孩的受伤,责任在谁呢?
法律分析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黑色车辆车主闯收费站,属于违法行为。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可以履行工作职责,实行恰当的阻拦措施。例如,设置路障,防撞沙袋等。
而黑色车辆的车主,实施强行闯关的行为,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对于该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车主需要承担后果。
那么,造成上述车内女孩的伤情,责任在谁呢?《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笔者认为,事件起因在于车主实施强行闯关的违法行为,属于过错行为,需要为自己行为承担责任。对于收费站工作人员,在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范围内免责。
不过,对于工作人员扔砖头的行为,笔者认为并不合适:车辆冲关并不是严重的犯罪,收费站工作人员也没有权限可以直接利用暴力手段将其逼停。因此,扔砖头有失妥当,工作人员作为职务行为,收费站承担女孩人身损害的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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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根结底还是违法成本低造成的。碰瓷的,讹上了就能有最低几百几千块钱的收入,讹不上,顶多批评教育;偷东西的,不去追,他会更加胆大妄为,继续作案,而且自己蒙受损失,去抓他,他有个磕磕碰碰你还要负责,承担赔偿责任;这个逃费的,你不去拦,将来会有更多的车去效仿,而且其他车主还会责问你,凭啥他不交费?你去拦他,什么执法权,什么过当都冲你来了。我在停车场收过费,看到这个黑色轿车跟车这么紧就看出来他预谋已久。肯定不是第一次这么干了,而且如果就这点事报警,派出所也不会立案追查的,找他花费的时间精力,早已超过他逃的费用。哪怕真的找到他,一个不承认,你拿他没办法,真赖不过去,大不了把钱给你,他又没什么损失。为什么现在提倡征信系统?就是慢慢提高违法成本。说什么高速收费黑,那都是题外话,就像租房子一样,你嫌贵可以不租,省道不花钱,你可以随便走呀。又不是非要走高速不可,享受便捷的同时肯定要付出代价。
无牌轿车逃费,车内女孩子被打伤,谁的责任?不能眉毛胡子一起抓,谁有过错谁的责任!
8月12日,微信疯狂转一段视频,在视频中一辆轿车停在收费站附近,车窗上被砸出一个大洞,车内一个女子抱着小女孩子,小女孩眉骨处被打伤头上身上全是血,轿车上的人与蓝色制服的工作人员争执。
原来2018年8月11日下午15点50秒,黑龙江双城区兰陵镇的石家收费站,一台无牌黑色尼桑轿车在石家收费站出口2车道,收完一辆白色大众轿车费用之后,栏杆升起,白色轿车驶出收费站,而紧随其后的黑色尼桑轿车并没交费却随着白色轿车过了收费站,收费人员在窗口大声制止无效后,立马通报监控员。
班长和和几位监控员立马冲出室外,班长率先将防撞沙桶置于车前,但该车无停车之意,车速极快,将防撞桶撞瘪了,飞出老远。
班长还在车附近的危险地段,因为不清该车辆是否能引发其他险情。监控员捡起地上的石头向黑色轿车扔去,想迫使该车辆停车,并不知道车内还有其他人,不料车窗被击破,打伤后排座位4岁的女孩。
此车并没有停下,开出50米之后停下,尼桑轿车上男子下来与工作人员理论,车上男指着一个工作人员说,就是你打破了玻璃,并上前撕下工作人员的工作号向着视频展示,该视频在微信中大量传发,称小女孩被收费站警察打伤。
然后女孩被送到扶余市医院进行治疗,医生将女孩的伤口进行了清理、缝针。目前派出所民警已经出警对此事进行调查。
收费站站长说,闯杆逃费行为,要交全程公里数加5倍的罚款。尼桑驾驶人应补缴高速公路费384元+5倍罚款1920元=2304元,尼桑驾驶员共需缴纳费用2304元。
而孩子是无辜的,收费站人员会积极配合医院对于孩子进行最好的治疗。
至于收费人员是属于紧急避险,还是属于暴力执法,民警还在调查中还没有给出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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