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基金亏30万状告银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基金亏30万状告银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道路救助基金无力偿还怎么办?
应该及时与基金管理机构协商还款,否则会被起诉。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其主要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费用。
所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垫付而不是直接的赔偿责任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垫付费用后,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如果责任人不能偿还垫付的费用的,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法院起诉。
银行对于储户存款的消失推卸为员工个人行为?有何法律依据?
作为银行的基层员工,我从个人的角度回答一下题主这个问题,欢迎给优质,让我获得认证,感谢
第一,从银行角度讲,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声誉风险是风险之一,声誉风险直接影响着企业的信用,没有信用,何谈立足和发展呢?储户在银行的存款莫名消失,储户只能找银行,因为银行是一个合法存在的机构,有国家认证的信用背书。社会上也有许多非法集资的机构,当储户的钱在这些机构莫名消失的时候,机构一跑,储户却束手无策。
第二,从银行员工角度来讲,员工只是一个打工者,只要按照银行的规章制度来办业务,无贪财之心,凡是将银行的产品,比如存款、理财、代销保险基金等产品讲明白清楚,做好录音录像留档,就不会存在存款莫名消失的情况。
第三,从储户角度来讲,就实际情况来说,如果银行员工个人在无交易密码或者网银盾安全码的情况,是动不了储户的资金的,如果,之所以能动客户的资金是获得了以上密码,要么偷盗,要么储户授权,如果是储户授权,那就又存在被忽悠告知的情况。
如果储户资金莫名消失,银行全部揽在自己头上,那么除了要赔偿储户外,还会对银行的信用造成极大损害,业务也会有极大损害,没业务,怎么活?如果事实求是,那肯定是要落到员工头上的,这样的话即避免信用风险,又能减少赔偿,两权相害取其轻,肯定实事求是了嘛。生活中很多事是这样的。
储户去银行存款,不幸遇到存款消失的情况时,银行通常都会甩锅“员工个人行为”。虽然银行强势,但法律并不是他一家说了算,其中判断区分涉事员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是很重要的一环。
一般认为,职务行为有四个认定标准:1、职权标准。该工作人员是否得到了银行从事储蓄工作的授权,我们认为只要属于银行员工就都得到了授权。2、时空标准。银行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于银行业务大厅办理储户业务,应当属于职务行为。3、名义标准。以银行员工的身份接受储户的存款,就属于职务行为,储户愿意将存款交付是基于其银行员工身份。4、目的标准。这是银行通常会利用的一点。理论上,银行员工犯案,一定是出于非法占有存款为目的,这个目的当然不会是为了银行工作。而判定职务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单位获得利益。所以,是否判定银行对储户存款消失负责,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是判定是职务行为,那么银行有承担储户损失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但事实上,存款消失的案情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多数存款消失案,要么是贪图高息、要么是疏于防范,存款人也有很多问题,所以从目前案例来看,似乎想让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没那么容易。
我是空谷财谭,与您分享我的观点。
哪有啥依据哦!储户存款消失,找银行索赔是理所应当的,可银行却将责任推到员工个人身上,这就是在“甩锅”,完全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对于银行来说,储户存款丢失,应该主动承担责任
作为一名普通的储户,只要是到正规渠道(银行网点)办理的存款业务,银行就得担负起保证储户资金安全的责任!
此后,除非储户办理了取款(或其他)业务,否则这笔存款,银行就应该妥善保管,一旦丢失,银行就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可现实情况却是,储户存款丢失,银行会以“员工个人行为”来推卸责任!这一点,我个人觉得根本就站不住脚!
1、银行员工带着工牌、有工位、有办公室,这就代表着银行。此时,一旦出现任何问题,肯定与银行内控不严、管理不当有关,银行自然要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2、员工挪用储户资金,银行会没有责任么
储户将资金存放进银行,可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系统漏洞、内控缺失,将储户资金挪作他用,造成巨大损失!
这个时候,银行却将责任一股脑推卸给员工,能说得过去么!
对于储户来说,到银行存款得睁大眼睛才行
现如今,国内银行4500多家,数量极为庞大!而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小银行,内部管理问题确实很多,风控措施又不到位!
因此,我们储户到银行存款:
别贪图高利息,容易被“骗”。
最好选择电子化、网络化操作存款,避免与银行员工直接接触,减少被“忽悠”的风险。
利息相差不大的情况下,选择大银行存款、相对比较靠谱一点。
正规渠道办理存款,保留相关凭证和单据,且看清楚单据内容,确定是存款才行!否则,容易发生存款变保险、变理财的情况!
对于银行员工,别太信任,一定要自己操作、亲自拿凭证才行!
总之,无论怎么说,一旦发现存款消失,银行应主动与储户沟通,积极应对、查明原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才行!此时,将责任推卸给员工,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也有损银行的形象啊!
最近有一个非常流行的网络词语“甩锅”,用于回答题主的问题上也比较合适。
第一,储户和银行之间建立的储蓄合同关系,储户在银行里的存款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储户,而非银行。储户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非因储户原因导致储户存款账户内的存款消失,银行不能免除其向储户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而银行若以其员工个人行为私自转走储户存款为由拒绝支付的,当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银行因管理不善,导致该员工突破银行内部监管层级私自转取储户存款,该员工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可基于其他部门法律调整,但不能对抗储户。
所以,银行若有那样的托词就是在推卸责任,系明目张胆的“甩锅”行为,毫无根据可言。
第二,商业银行应对存款人进行保护。
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储户在银行的存款。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银行员工未经合法程序向他人提供存款人的账户明细流水的,违反了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侵犯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对此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泄密事件的相关责任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在从事业务活动中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当然由银行承担民事责任,不存在例外情形。
首先银行这样简单粗暴的甩锅,肯定不能服众的,也是非常不负责任的。
其次银行肯定是有责任的,内部管理,内部控制,内部监管,员工职业操守没有教育引导到位。
再次未经客户同意挪用客户资金已经触犯法律红线了,应该收到法律制裁!
最后客户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己去闹没什么结果,直接让法律去制裁!
开发商拿走维修基金,房屋的维修该怎么办?
房地产商不敢把房屋维修基金拿走的,除非老板跑路了。正常情况是地产商替房产部门代收房屋维修基金,同时要张业主出具正规发票,这个钱讲进去政府财政,假如地产商未将收取的房屋维修基金款项足额支付到相关部门账户里,该项目将无法办理相关手续,比如不动产权证、开发项目清算等等一系列!
很多回答都不太对,开发商可能会拿走了维修资金。
因为很多地方现在依然采用先由开发商代收,再存入专户的交存模式,管理如果松散的话,这个钱滞留的周期会很长,破产挪用跑路追不回来的比比皆是。
起诉开发商,连带起诉主管单位,省会或地市一般有专门的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其他可能会由住建局物业办,或者供暖,或者执法大队等管理,看看这个行业的管理单位,就知道这个行业的混乱程度。
追回希望渺茫,别等了,凑钱修吧。
在银行买的基金暴雷,能拿回本金吗?
有可能赔,分情况。
首先可能您的理解有误。基金不存在暴雷的情况。
根据百科上解释:爆雷,金融术语,一般指的是P2P平台因为逾期兑付或经营不善问题,未能偿付投资人本金利息,而出现的平台停业、清盘、法人跑路、平台失联、倒闭等问题。
所以基金不存在暴雷的情况。但是基金倒存在清盘的时候。根据中国基金有关法规,在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60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或者连续60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达不到200人的,则基金管理人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有权宣布该基金终止。
清盘了就把该基金所有资产全部变现,然后分给持有人。当年香港金融风暴的时候就发生过基金清盘的情况。
一般我们是遇不到这类情况的。我们可能遇到的是基金暴跌,夸张点100万变1万,奥迪变奥拓等。
这种情况下如果您是在银行买的基金,就要看当时销售基金时是否合规合法。如果存在不合规销售行为,您可以上告法庭,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2019年8月就发生过一个真实案例,北京一位投资者在建行购买了96万基金结果亏了百分之60,然后状告建行结果获赔。原因就是风险评估结果和所购买基金不匹配。这在法院看来就是不合规销售,就获赔了。
但是如果销售过程中一切合规,那么基金本来就是有风险的投资项目,只能您自认了。
所以各位朋友投资基金一定要量力而行哦。如果您觉得有帮助,请点赞或者加关注哦谢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基金亏30万状告银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基金亏30万状告银行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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