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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生死不由人?
“生死不由人”的出处暂时不明,这句话应该是从《警世通言》中的”万般皆是命,半点不由人“变异而来。根据字面意思来理解的话,大概是表达了一种感慨生死无常、人力难为的唏嘘之意。
的确,正常状态下的“生“与”死“从来都不是可以由个人控制的,或者说,这种“生”与“死”根本不在人力控制范围之内。人的起点是生,终点是死,”生“之前的”人“不能称为完全意义上的“人”,只能称之为“胎”,“死”之后的“人”也不能称为完全意义上的“人”,只能称之为“尸”。所以说,生死不由人。
虽然生死不由人,人的行为却在某种情况下可以影响”生“与”死“。比如,堕胎,自杀,谋杀,环境污染,还有利用科学技术延长人的寿命等等。不过就整体而言,人类社会的出生率和死亡率在特定的社会时期总是保持一定的比率,这大概也是世界物种自我调节的一种神秘规律。
生死不由人,”生“与”死“中间的”为人“却是由人决定的,所以,珍惜来之不易的”生“,面对终将到来的”死“,好好过一生!
胚胎是否该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堕胎是否该被认定为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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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这样说,只要胎儿在母亲肚子一天,就不能称之为法律意义上的“人”
如果伤害了胎儿,导致胎儿流产死亡等其他伤害问题,只能是认定为对母亲的故意伤害,而与胎儿本身无关,因为这个时候婴儿是没有人权的,只是和母亲一体,属于母亲的一个器官。
我国法律意义上对“人”的定义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也就是说,你只有出生,从母亲身体分离出来的那一刻开始,你就自动被赋予了“人权”,这个时候不叫胎儿,而叫婴儿。这个时候由于其拥有了“人权”,如果再进行伤害,属于针对婴儿的故意伤害罪,如果进行杀害,属于针对婴儿的故意杀人罪。
因此,堕胎,不管这胎儿有多大,只要在肚子里,就不属于杀人。
“人”的成立,在法律上一般是采取“呼吸说”。也就是从婴儿诞生第一次自主呼吸开始,随着那一声嘹亮的啼哭,“人”诞生了。
所以,在婴儿自主呼吸前,不认为是法律上承认的“人”,堕胎也就不认为是“杀人”。
法律意义上"人"的概念只有两种。一种是自然人,是指自然出生了的人。一种是法人,那是法律拟制的人,是组织,不是这里所探讨的人。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说明法律上所保护的人,是要从出生时开始起算,更具体地说,是有了出生证明开始。这一点,《民法总则》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当然,民法中也规定了,某些胎儿的可预见性权利,例如,继承权。但是,要实现这个权利,要求胎儿要顺利出生,就是需要以活体的形式生下来。《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所以,胚胎从民事法律规定来看,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法律上实际的保护。根据民法上民事权利能力的界定,刑法上也不把胚胎作为具有民事权利的人来进行保护,所以,"堕胎"在我国尚不作为谋杀或者其他罪名看待。
但是,除了我国法律以外,其他国家对堕胎行为是有规范的,例如,英国有《堕胎法》,美国部分州法案也限制堕胎权利。从发展上来看,个人也倡导不随意堕胎的做法,起码法律上可以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按医学界定,可以堕胎和不可以再堕胎的时间,既保护出于某些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意外怀孕妇女的选择权,也保护胚胎已经成形胎儿的生存权。
以上观点,供参考,谢谢邀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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