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被狗绊倒刺死老太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被狗绊倒刺死老太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何看待武汉一小区2条狗叼走半岁宝宝,养狗八旬老太被控制一事?
饲养犬类原本是个人爱好,但是不牵绳,放任狗出门伤人,狗主人必须要承担起对应的责任,不能推诿。哪怕是八旬老太也不能因此避责。
这件事发生的太可怕了。两条恶犬对一个6个月大的婴儿乱咬,甚至还将婴儿叼走。多亏了热心群众和孩子的家长,这才将婴儿夺了回来。而孩子还是受到了严重的伤害,连同帮助的街坊邻居也受了伤。
婴儿的左耳垂被咬掉,脸部和身体多处被咬伤,伤情比较严重。
而狗主人解释称,两条犬养了三年多,没有办狗证,但是有注射狂犬疫苗,平时关在家里,是被家里老人打开门后,狗才跑出来的。目前狗主人已经承担起了医药费,并配合调查。
夏天本来就是狂犬病高发期,而且闷热的天气动物都比较烦躁,攻击性会提高。而且人穿的衣服也少了,咬伤后伤情很容易变得严重。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狗主人必须要为两条恶犬的所作所为负责。
近年来,犬类伤人的事件屡有发生。许多狗主人出门遛狗不栓绳不给狗上嘴套,以让狗自由玩耍为借口,而忽视其他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这是一种极度自私的行为。
而这次的事件也是没有将狗栓好,随意将狗放了出去,使得狗发狂伤人。
我觉得,在发生了这样恶性事件后,应当根据法律予以严惩。这既是抚慰伤者家属,也是给公众一个交代。
同时也要调查清楚这两只犬是不是烈性犬种,对于一些特别有攻击性的犬类应该禁止在城市饲养。
毕竟有不少爱犬人士打着爱狗的旗号,做着扰乱公共秩序的事情。这对于其他市民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激化了犬主人和普通市民之间的矛盾,很容易引起关系紧张,甚至上升为肢体矛盾。
爱狗不能以牺牲他人的合法利益为前提。城市毕竟是人类的城市,既然在城市中饲养犬类,就应该负担起相应的责任。人权始终要凌驾于其他权利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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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婴儿小,奶奶怀中抱,姑妈紧随后,休闲广场瞧。
岂料大祸至,窜出犬二条,张开血盆嘴,扑婴就乱咬,当即鼻子无,奶奶吓地倒,更有一恶犬,怀中抢婴叼。
街坊邻居好,纷纷把物操,痛打两条犬,救婴姑妈交,火速送医院,挂号急诊瞧。
狗主老太太,年龄八旬高,才从外地来,亲戚家投靠。亲属闻信跑,认错把钱交。警方已介入,正在调查搞。
养狗须持证,而且要看牢,大型犬莫喂,温驯型的好。年过八旬老,还养狗二条,而且皆恶犬,纯碎瞎胡闹。唯愿教训吸,赶快处理掉,莫再有下回,出事不得了,害人又害己,小心戴手铐。
谢谢邀请!
狗既是人类的朋友,又是人类的敌人!人宠狗,狗却咬人。狗除了忠于主人,却敌对周围的一切,包括人类,也是它们敌视的目标。
武汉一小区两条恶犬叨走6个月大的一个宝宝,令人震惊!而真正的狗主人竟然是一位年过八旬的老太太,更让人气愤!
狗满为患,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社会上的养狗人士,包括爱狗人士是否更应该为人类社会着想,留给社会人类多一份生命的安全保障!多一份出行的快乐与自由!
老人养狗,凭什么不把狗进行圈养,凭什么让两条恶犬在小区内大摇大摆自由穿行?小区安保由哪个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后谁是直接的责任人?是老太太吗?还是那两条狗的幕后主人?
狗真的不值得人类宠养,尽管养狗宠狗是人类的习性,可狗咬人的时候根本就无所顾忌,压根就没有把人类当成它们的上帝!
国家应该对养狗的人有法律规定:凡是你的狗没看管好,咬伤人的,双倍罚款给治疗费,狗立马抢毙。对人员购成伤亡的,养狗人负刑事责任。这位老太太,虽然年龄大了,不可能把她怎么样,但必须要让她经济双倍赔付小孩医疗费,对她狗立即打死,免在害人。现在我们国家有相当一部分人把狗看得比他父母都重要,把狗宠成了人,实在让人觉得不可思议。有天我上班,听见背后传来一位女士声音:来,让妈妈抱抱。我扭头一看,只见那女士胸前抱着的是只小狗而不是小孩,只见小狗身上穿上了一件花衣服,脚上也穿了四只鞋,打扮的花枝召展。我暗自好笑,觉得该女士不可思议。有时上公交车,也发现有人给狗占座位,完全把它人化了。我住地经常半夜听见狗叫人,实在让人无法忍受,作为一个城市,走到那里都可以看到狗,并非好事。真诚希望养狗的人,不要忘记了公德。不要让你养的狗成为伤人之犬,看好你的狗。
养狗伤人这种事件发生的还少吗?继上个月就有父亲因自己的宝宝被狗咬,一气之下摔伤狗,结果被一群所谓的爱狗人士逼得人家老婆自杀;北京每年因狗伤人事件有多少?养狗的背后是对人的安全的挑战。
你们养狗是自己的爱好,但是你们的爱好不能建立在危胁人的安全上,一群无德无无的假善人,如果这种事情发生在养狗人的家庭会是如何?人呀,一定要遵守一个人道,狗再好也是狗。总是认为狗狗是宝宝是儿子,不会咬人,可以狗必定是狗,人再坏也是人吧,人狗要分开,一旦被咬,你可以说“我有钱嘛,咱们赔,但你知道狂犬病的潜伏期是多少年吗?还有你家孩子被我家狗狗咬一下,你啥心情”,你们讲狗权,可以,但是狗权之前,要有狗的合法证明和狗的合法身份,你相信极少数人有这个狗证,就算有狗证也要懂得:你爱狗,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是你家狗的亲人吧,狗还是有发狂的可能性的。
就这件事情笨想都不会是老太太养的狗,一个老太太养了二条大狗,你忽悠谁呢?不管是谁,一定要深追,罚它个穷光蛋。一定要严打养狗人,并且尽快设立管理机制,这是人身安全隐患呀,我们小区的井盖坏了都要找物业,电楼坏了都要有安全管理条例,这些没有狗的危险大,同时要把养狗人的实名制,并进么定期网上公告,文明养狗,你不是有钱养狗吗?出来别装孙子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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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女孩没拉住狗绳子绊倒老太致其死亡,女孩逃跑需要负责么?
8月17日17时21分,110接到报警: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附近一老人受伤倒地。
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径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
这个视频我反复看了好多次,看得胆战心惊,瑟瑟发抖。
目前该事件的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那么这起意外,谁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有律师认为,本案中牵狗女孩需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狗的约束绳若是被擅自解开,狗主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有律师认为,作为动物饲养人,狗主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是否有过失,所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者(即狗主人)均需承担责任。
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首先,作为我局外人认为:不管这个孩子多大,你看到这个你溜出来的狗,把老人摔倒在地,生死未卜,结果未知。
你能撒地就跑吗?
你十二岁了,不是二岁。
这很无情,这很冷血。家长是这么教育孩子的吗?
其次,有人说这个狗是十二岁女生牵出来玩的。不管是刑事还是民事,还是人情上来说,作为狗主人你肯定要负相应的责任。包括小孩的监护人都要。
这个老人又是何罪之有?
真是祸从天上来,太痛心了!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谁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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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肯定是需要负责,不可能一点责任不负。
中国法律对14周岁以下i称为无行为能力人,14周岁以下故意杀人,并不会被判刑。但监护人会承担民事责任,对被害人家属赔偿。
15周岁到18周岁的,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要为自己的行为付上刑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并且不能判死刑。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小女孩并不要负任何刑事责任。并且从视频中看出来,小女孩是在狗挣脱后自主跑向马路意外致人死亡,这过程中小女孩并不知道会发生什么,纯属是一场意外,但是小女孩也有责任,在户外她没有管住自己的狗(不管是不是自己的狗,当时是她带出来的),这才导致狗意外伤人致死,还有就是没有及时施救,小女孩看到老人受伤后,立马跑开,但是这里考虑到小女孩岁数较小,没有施救能力,也不能全怪她。
现在根据最新的消息,老人家属已经选择了私了,毕竟这件事的犯事者情况特殊,顶多属于未成年人对宠物监管不利,致人死亡。这种情况就是打官司最后也是民事赔偿,
这件事也给广大的养狗者提了个醒,不管任何时候养狗遛狗都要严格遵守国家制度,该给狗打针的打针,该给狗套绳的套绳,严格遵循法律法规。
现在的小孩子,应该好好学习一下,助人为乐何况自己做错了事情;现在的小孩子没有责任心、没有爱心,自己错了就选择逃避。家庭和学校、社会的教育缺失,让下一代成了自私、无良的人,想一想以后社会会怎么样,这些孩子长大以后,社会还能和谐吗?值得大家好好思考。小女孩还不是行为能力人,其父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的孩子的不良行为也应该记入在册,从小看大这种不负责任行为记入到档案中才对,让作为监护人的父母知道,不教育孩子遵纪守法的后果非常严重,知道以后教育孩子应该在遇到事情的时候,做出正确的选择,不能再做损人不利己的事情。。。👀
负责肯定是要负责的,哪怕她没逃跑也是要负责任,逃跑了也只是会增加他人道德的谴责,并不会有实质性的加重惩罚,毕竟她只是个12岁的孩子,法律保护了她。
看到视频中的这一幕,隔着屏幕都觉得疼,狗绳绊倒的一瞬间腾空而起,然后头部猛烈撞击到坚硬的地面。哪怕是个年轻力壮的汉子,也难免身受重伤,何况是一位88岁高龄的老人,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撞击,倒下后就再也没有爬起来,丧命于此。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从老人绊倒在地之后,小女孩紧接着从老人身边走过,并没有停留,而是看了两眼,然后带着狗火速逃离现场,连狗都撵不上她。通过以上种种行为,可以断定小女孩当时是知道老人的倒地是跟她有关,既然如此,她选择逃跑到底是因为受到了惊吓,还是想逃脱责任我们不得而知,但是这样的行为着实让人侧目,心寒。而且这不禁让我多想,如果现场没有监控,旁边也无目击证人,那小女孩逃跑后会不会主动告诉家人然后报警。如果她不说,老人是不是就死的不明不白了?
虽然警察把本事件定性为意外,但是毕竟是一条活生生的人命,小女孩在整件事上也确实存在一定的过失,所以该负的责任一定要负,该赔偿的进行赔偿。
最后奉劝各位养狗的人士,爱它就牵紧它,别因为你的过失导致它犯下大错,同时家长也要看好自己家的熊孩子,教导他们要勇于承担责任。
毫无疑问,小姑娘当然需要承担责任了。只是因为她是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来源,没有经济赔偿能力,因此民事责任需要由她的监护人为她来承担。从整个事件来看,这件事情的过错方大概有以下几个,不出意外他们都需要为此事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1.小女孩本人。由于小女孩目前年仅12岁,还不满16周岁,属于心智不完全的未成年人,因此她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这起事件的肇事者已经年满16周岁,这种行为其实已经够得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标准,而她事后没有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施救,进而造成了受害人的死亡,更是加重了她的犯罪事实,如果她年满16周岁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很有可能被判处一个较短时间的有期徒刑。
2.小女孩的监护人。正是因为他们没有对自己的孩子的行为进行监管,平时没有做好教育工作,这才造成了悲剧的发生。作为监护人他们难辞其咎,肯定需要承担高额的经济赔偿。
3.狗的主人。目前不知道狗主人是否为自己的狗办理了相关证照并进行了各项常规的检查。如果确认他们是非法养狗,那么他们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而且数额不会少。
另外,如果他们对小女孩借走狗这件事是知情的,是许可的,或者甚至是他们要求小女孩去帮他们遛狗,那么他们显然要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他们的养狗手续合法且狗是在他们不知情的被小女孩带走的,那他们应该只需要承担一些人道主义的赔偿。
未拴绳宠物狗起身吓得胆小老太摔伤致残,狗主人该不该赔?
应该赔,很多宠物和人之间的矛盾就是这样挑起的。老人已经受伤,作为宠物主人,除了赔偿以外,应该对病人多些关注,毕竟病人的麻烦是自家宠物带来的,将心比心,必须赔偿。
而且我呼吁狗狗主人,出门务必带牵引绳,选择小区人少的时候进行遛狗,这是对居民的保护,出于对狗狗的保护,务必带止吠器,这样不仅可以防止狗狗误食,也可以防止狗狗伤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应该赔偿第一,外出遛狗必须栓牵引绳,长度控制在一米左右。
第二,虽然我们喜欢狗,爱狗,不怕狗,但是我们不能要求每个人都不害怕狗,所以这种情况下必须把狗拽到自己身边,不让狗狗接近别人。
第三,发生这种事情,狗狗是直接原因,要为自己的错误买单
2.8号新闻老太太带着狗上公交车被拒,狗追公交车跑了10里路?这个地方是哪里?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规章制度面前也是一样。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遵守法规制度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否则这个社会不就乱套了。不过这条狗倒是值得称赞的,它对老太太的忠心不言而喻……
辣评:
公交司机:恪尽职守;没毛病,该赞一个。
老太太:侥幸妄为;不提倡,文明行为老年人更应该起到带头模范作用。
小狗狗:为啥受伤的总是我😂?多亏今年是我本命年,加上平时有练……
我真的没看到这个新闻,一天光忙着抢红包了。因为早就有明文规定,宠物是不能带到公交车上的。但是狗狗能追着车跑十公里,说明狗狗跟老太太的情谊很深,而且这个狗狗非常有跑马拉松的潜质。
新闻老太太明知道公共场所有禁止带宠物的禁令,还带着宠物去一些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场所,这真的让人很无语。现在的老太太能够出去自如的,从岁数上看,都是受过教育的文化人,大道理很明白,很清楚。目前,我们国家因为宠物有伤人现象,宠物管理上不规范,所以,宠物去公共场所是受限制。这样的情况下,一般有车族自己解决,好像没有这方面的问题。无车族,可能问题大点。出租车有没有禁令不知道,估计是司机师傅说了算。既然自己不能解决这些问题,那只能在小区附近溜溜宠物,以免不随自己意愿而不舒服,宠物也吃苦头。喜欢宠物的人,只能遵守公共场所秩序,否则,这个宠物就成了被罚款的收银机。最后,倒霉的是宠物,甚至有被遗弃的可能。养宠物,献爱心,请坚持不懈吧!
北京老太被没拴绳的宠物狗扑倒猝死,家属索赔80万,你怎么看?
该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该法第78条和79条专门规定了特定人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侵权后,应该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79条专门规定:由于饲养动物者没有采用安全措施而导致所饲养的动物发生侵害他人的,应该由动物饲养人承担对受伤害人的侵权责任,并承担造成的所有损失。
所以,该案由于动物饲养者没有采用安全措施管理动物而造成了老太猝死的后果,根据上述法律,饲养动物者完全应该承担赔偿老太死亡的各种损失和费用。
宠物狗没能按规则饲养管理,最终导致他人死亡!对此,赔款是必须的。同时,宠物狗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因有三:
其一,是因其无视法律法规,残忍的拨夺了他人享受美好生活的权力。
其二,是其对被害人家属造成的情感创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将是挥之不去的。
其三,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借此亦可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被狗绊倒刺死老太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被狗绊倒刺死老太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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