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被狗绊倒刺死老太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被狗绊倒刺死老太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福建一老太被恶犬咬死,狗主人想赔十几万了事,合理吗?
福建一老太被恶犬咬死,狗主人想赔十几万元了事合理吗?这应该是一桩民事赔偿案件,狗主人负完全民事赔偿责任。一是此提问有瑕疵,按正常情况被害人有民事赔偿诉求,大约在几十万元左右。二是这起案件性质很恶劣。全国各地都有规定,大型犬只必须栓绳,不能离开主人管护。显然狗主人违反了养犬规定。竟将老人咬死,令人毛骨悚然。我认为,该案不管是私了也好,还是法院调解或判决也好,赔偿额度都应在几十万元。
北京老太被未栓绳狗扑倒猝死,家属索赔80万的依据是什么?
80万能买一条人命吗?给狗奴8千万,把人命买回来。法律就该立法,不栓绳的狗必须没收,对狗奴罚款5千元。
造成伤害的承担一切经济损失,罚款1万元,判刑三年以上。
造成人命的,向死者赔偿一百万,判刑十年以上。
看看谁还遛狗不栓绳。
12岁女孩偷邻居家的狗出来玩,却害死八旬老太,邻居要负责吗?
如果当地允许养宠物,那么这件事和邻居(狗主人)没啥关系,女孩子和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当地不允许养宠物,那么视频中的两只狗的主人以及女孩和女孩监护人,都要承担责任!
昨天看到视频的瞬间心里颤了一下,有医生说:头部以那种方式受伤,不是重伤残废就是没命,成年人估计都顶不住这样致命一击,更何况是80多岁的老人?所以,老人的死亡,狗和人都有罪,只不过是看谁的责任多罢了。
1.如果两只狗有罪,责任迁移只主人
两只狗就是罪魁祸首,因为他们追逐打闹致人死亡,但是狗并不知道这一点,所以责任肯定要自动转移到狗主人“监管”不到位方面。
但是本案,狗主人并没有不拴狗,其实是拴了的,但是被小女孩偷偷解开,小狗碰到同类太兴奋,女孩力气又小一下子没拉住,就发生了监控那一幕。
所以,狗主人唯一可以追究的是:当地是否准许养宠物,养宠物是否有相关证明,以及狗主人的行为是否触犯一些公共条例,如果这三者都没问题,那主要责任就不应该由他来承担。
2.女孩承担主要责任,但年龄未满十二岁,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女孩主动解开了别人绑好的狗,并且在遛狗过程粗心大意,导致老人被牵扯致死。所以,无论是从哪种角度来看,女孩子都应该是第一的责任承担者。但由于她还是个12岁的女生,才准备升初中,所以未成年人犯的错,就和家长监管不力扯得上关系了。
纵观本次事件:狗主人养宠物在公共场合拴住是否合理、当地是否允许养宠物,女孩是否真的未征得同意偷偷遛狗,这几个问题是要去解决的。如果当地不准养狗,另一只狗的主人+女孩+女孩监护人都有责任!
具体结果还要等待法院的判决,本案除了老人,可能不存在其他无辜的人。她本在大街上散心,没有招惹谁,竟招致这样的飞来横祸。
所以,看好自己的狗,同时教育好自己的小孩吧!
首先,我想对老人不幸去世表示沉痛的哀悼。对家属表示深切的慰,节哀!正所谓我在家中忙,祸从天上来。
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淡我对这个事件的认识和分析。
第一,狗主人应对此次事件负主要责任。
为什么说此次事件中狗主人要为老人死亡事件负主要责任呢?因为狗虽然造成了老人意外死亡,但狗并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狗主人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主体,且狗主人对狗的管理不严,造成了自己的狗被邻家小女孩儿说偷走,造成老人意外死亡。
狗主人应该预见自己的狗,如果管理不严,出去咬人死亡或对他人造成损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但毕竟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了这起老人意外死亡事件的发生,狗主人是老人意外死亡事件的主体,应当负主要责任,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第二,12岁小女孩家属对此次事件负连带责任。
12岁小女孩儿是一个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主体,未经邻居应许的情况下,偷走邻居家的宠物狗,不论从民事案件还是刑事犯案也来讲都是一种违法行为。
小女孩儿的父母对小女孩负有监管,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小女孩父母对自己的孩子教育不严,管理不力造成了老人意外死亡,所以,小女孩儿的父母应对老人意外死亡世界负连带责任。
第三,此次事件三方当事人如果就老人死亡赔偿达不成共识,只有走法律途径。以告慰老人的在天之灵。
如果狗主人,小女孩儿父母和老人家属就老人意外死亡的赔偿问题达不成最终协议,只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是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让每一个人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是法律的最终目的和归宿。
不论是通过和平沟通达成最终的赔偿协议,还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老人死亡后的赔偿问题。我想问起的最终解决都要奔着两个方向去,就是要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效果的统一。
建立法治社会,推进法制化进程不仅是社会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 让我们每一个人共同努力,捍卫法律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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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8月17日17时21分,110接到报警: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附近一老人受伤倒地。接报后,民警及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处置。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案情分析
-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和专家们的解读,女孩未经主人同意就擅自牵狗出去溜达致高龄老人死亡这个案情中,女孩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 女孩没有达到年龄,才十二岁。在中国,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是十四岁,就是说十四岁以下完全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 这个事件属于意外事件,也就是女孩主观上没有疏忽大意,女孩牵狗而狗挣脱了束缚,然后狗绳导致老人摔倒、死亡,这属于客观危害,就是说是狗故意而为之,小女孩之前完全不知道。
但女孩和她无辜的领居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及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很明显八旬老人没有过错,她没有去主动去招惹那只狗,她站在大街上很不幸的成为了女孩这次过错的牺牲品,所以女孩的监护人要为她行为的不检点买单。
- 如果老人家属向狗主人索赔,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狗的管理人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
- 但狗的主人可以起诉小女孩的监护人,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损失,因为小女孩的行为未经物权人同意,属于侵权行为。
舟说有话说
这次意外事件值得我们所有的家长反思,孩子的家庭教育不能弱化,更不能忽视,应当认真对待。如果我们不重视对孩子的思想品德教育,可能下次躺枪的就是我们。
一定要从小教育孩子“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让孩子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让他们健康成长。
这既是对孩子负责,也是对我们自己负责,更是对社会负责。
我是舟说,感谢您的阅读,欢迎留言交流。
当然要负责!只是可能要狗的主人与孩子的父母共同担责任,因为一个12岁的孩子是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在这种责任能力失效的情况下唯有延伸责任追诉对象,狗的主人没有关严狗笼,从而让一个孩子轻松偷走,孩子家长没有管束住自己的孩子,使其失控而惹事,至于责任划分这就要由法院具体执行了。
此次事件邻居还是有一定责任的。虽然是意外事件,刑事责任可以避免,但民事责任是有的。受害人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
一、邻居对自己的宠物犬没有完全尽到看管的义务,使得宠物犬被领居家女孩牵走,发生挣脱牵狗绳,绊倒八旬老太,使得受害人意外生亡。邻居家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12岁的小女孩因为贪玩,牵走领居家的宠物犬。但是未经过领居家同意。其也是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的,但其未满十八周岁,年满十八周岁承担完全民事责任。未满八周岁为完全无民事责任年龄。其实小女孩属于限制民事责任年龄阶段,有些民事责任是需要承担的。但12岁的小女孩并没有经济能力赔偿受害者,那么只能由小女孩监护人(其父母)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谁也不愿意有意外事件的发生,但意外事件发生之后,应该妥善的解决,并且总结经验教训,防患于未来发生类似的意外事件。
重庆狗咬死老太一事是个假新闻,为什么还有人以讹传讹?
不是假新闻,被狗咬是真实的情况,但是狗咬的皮外伤不至于引起死亡是真的,一个老人被多条恶狗追赶撕咬,有多可怕,换成什么人也得吓个半死,何况是位老人,没有心脏病的能吓出心脏病,有心脏病的能引起心脏病发作,有老年心脏病的老人,一般血压都很高,恐吓后心率加快,激素水平增加,平时血压又高,再进一步增高,能想象出老人那种恐惧感,无助感,三四条恶犬追她,老人又跑不动多可怜,然而有的爱狗人士还说是老人讹诈,假如我让好几条狗咬你,你也来讹诈我吧,没人性的东西,天天喊有爱心,哪来的爱心,畜牲不如,不去同情老人,不去感受老人当时的痛苦与恐惧。死亡可能不是直接咬死的,但是恶狗咬人是主要的诱因,一件事情出现都有内因外因,假如是个青年人,可能不会引起死亡,一个老人就不一样了。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死亡,狗咬人是主要外因,养狗人难以逃脱责任追究,另外物管部门也有连带责任,物管对就狗咬人有管理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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