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拼多多被判赔100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拼多多被判赔100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拼多多店铺被起诉侵权要求赔偿怎么处理?
1. 与侵权方自行协商解决;
2. 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3. 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来说,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都有协商不成、未达成协议的可能,这种情况下,就不得不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途径。
拼多多退一赔十优惠券合法吗?
合法
拼多多十倍赔偿规则是
一、疑似假货的处理,平台在发现疑似假货的当天(T日),将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对疑似假货商品作暂时下架处理;通知商家立即提供其所售商品并非假货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订单、发货单、发票等进货凭证,或者完整授权证明资料等;临时增加该商家的保证金金额,增幅为该疑似假货商品历史总销售额的十倍;限制商家账户货款提现。
二、先行赔付。拼多多开店商家在接到平台通知后12日(T+12日)内未举证,或者经过两次举证后仍不能证明疑似假货商品实为正品的,平台有权根据售假情节轻重,单方决定是否以商家账户内的保证金对消费者投诉所涉的订单进行先行赔付,先行赔付之后剩余保证金继续冻结。
三、假货确认。若平台收到来自官方(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行政部门、品牌方、生产商、品牌方直接授权的代理商等)的邮件、鉴定报告等确凿证据,或商家主动承认出售假货,就认为商家售假是事实,平台有权根据相关规定来处罚商家。若商家不承认自己卖的是假货,且疑似售假的商家在接到平台第一次通知后90日(T+90日)内未举证,或者经过举证后还不能证明产品是正品行货,平台有权据此判定有出售假货,立,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假货处理。
四、假货处理。疑似假货商品在经过上述处理流程被判定为假货的,平台将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该商品永久下架;限制售假店铺(包括关联店铺)的资金提现;扣除商家保证金及/或商家账户货款余额作为消费者赔付金,用于对假货订单消费者进行赔付;根据售假程度以及销售历史,平台有权下架售假店铺所有商品,不能上新;根据售假程度以及销售历史,平台有权终止与该商家合作;若涉及刑事责任的,平台有权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如何看待拼多多”起诉“拼兜兜”,后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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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拼兜兜”运营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拼兜兜”标识从整体的观感上与“拼多多”标识近似,都采用了以“拼”字为中心的几何状图文组合结构、用日常生活用品图案填充分割色块、用深色背景的外部方形框架予以修饰,并且还同样在网络拼团购物类电商平台上使用,与“拼多多”标识足以发生混淆,消费者难以一时辨识清楚。
关于运营公司使用“拼兜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拼兜兜”公司在短时间内将本已注册成功的“沃沃拼”名称更改为与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拼多多”近似的“拼兜兜优惠”,并且在“拼兜兜”网站中出现大量模仿,甚至直接抄袭“拼多多”网站的内容,攀附意图明显,足以误导公众,容易使得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与“拼多多”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影响交易决策。
在当下的市场竞争过程中,各企业之间为了占据市场资源可以说是展开了激烈的争夺,个别企业为了能够从竞争对手手中抢占到部分资源,就会通过“蹭热度、傍名牌、搭便车”的方式对他人的品牌进行侵权行为。
结合“拼多多”与“拼兜兜”的这起案件,我们会发现,随着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扩增之后,市面中很容易就会引发其他商家的额外“关注”,并以不正当的手段瓜分知名企业的市场经济收益。
对于这一现象,注册商标的重要性就立马能够凸显出来,商标持有人借助相关法律的保障可以有力的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并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合法索赔,最大化的降低自身各方面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因此,为了日后的稳步发展,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应当及时尽早的对核心品牌展开商标注册,从长远的角度上科学规划商标的注册类别,以形成一套全面精准的商标保护体系,为品牌在市场当中的宣传推广提供切实的保障。
4月18日消息 据上海徐汇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日前,徐汇法院对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拼兜兜”运营公司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赔偿原告70万元。
“拼多多”运营公司于2014年成立,2017年11月7日注册“拼多多”标识,凭借积极运营和宣传累积大量用户,收获诸多荣誉,在拼团类购物平台中影响力较大。被告“拼兜兜”运营公司于2014年成立,亦为一家提供拼团购物服务的电商平台,原本名称为“沃沃拼”,2017年11月14日更名为“拼兜兜优惠”,并且在运营平台上大量展示其以“拼”字为中心的标识。
两平台运营中,用户逐渐开始反映:在使用“拼兜兜”购物时,误以为自己在“拼多多”购物,或者以为“拼兜兜”是“拼多多”开的新平台。
“明明下单买个眉笔,结果订单生成变成了老人手机,什么鬼?”用户小新以为自己在“拼多多”购物遇到了粗心的服务,发了个微博吐槽,然而他自己没发现,手机截图界面抬头标注的其实是“拼兜兜”。
诸如此类的现象,引起了“拼多多”运营公司的注意,为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其将“拼兜兜”运营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拼多多”运营公司认为被告采用了与“拼多多”标识近似的标识,使用与“拼多多”近似的“拼兜兜优惠”“拼兜兜”服务名,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误导公众,造成了公司损失。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拼兜兜”运营公司辩称,其公司成立后没有实际经营,2015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空壳公司。被诉平台一直处于在线测试状态,虽然技术上可由商家自由进驻商城,但事实上没有商家入驻,没有收益,亦没有给原告公司造成损失。被控侵权标识与“拼多多”标识视觉差异明显,“拼兜兜”的文字外观及呼叫含义亦与“拼多多”存在重大差别。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拼兜兜”运营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客观上起到了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并且其标识与“拼多多”标识近似,都采用了以“拼”字为中心的几何状图文组合结构、用日常生活用品图案填充分割色块、用深色背景的外部方形框架予以修饰,并且还同样在网络拼团购物类电商平台上使用,与“拼多多”标识足以发生混淆。被告使用“拼兜兜”构成不正当竞争。“拼兜兜”公司在短时间内将本已注册成功的“沃沃拼”名称更改为与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拼多多”近似的“拼兜兜优惠”,并且在“拼兜兜”网站中出现大量模仿,甚至直接抄袭“拼多多”网站的内容,攀附意图明显,足以误导公众,影响交易决策。
IT之家了解到,由于原告未能就被告不正当竞争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向法院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法院酌定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判决被告“拼兜兜”运营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报刊媒体上刊载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10万元,共计70万元。
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总体上来说,“拼兜兜”的经营行为确实构成混淆行为,“拼多多”起诉“拼兜兜”胜诉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为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必须表明对违法企业搭便车行为的态度,即让违法企业承担败诉结果。
拼多多退一赔十案例?
何先生表示,自己在收到裤子后发现裤子面料劣质,穿起来不舒服,怀疑自己买到冒牌商品,于是将购买的裤子邮寄给李宁公司进行真伪鉴定,李宁公司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结果显示该服装产品为假货,可向有关部门投诉处理。
鉴定完毕后,何先生向拼多多平台以假冒品牌为由发起投诉,要求退回货款、假一赔十。该网店同意并退回货款,然而拼多多客服以其非执法机关为由,对何先生假一赔十的要求不予支持,何先生遂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商家支付十倍赔偿金5200元及鉴定邮费20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拼多多被判赔100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拼多多被判赔100万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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