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被控强奸改判无罪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被控强奸改判无罪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高云翔涉嫌性侵案宣判无罪,他和董璇的婚姻还能破镜重圆吗?
破镜难圆!高云翔在日前虽然打赢了官司,但是等待他的还有很多头痛的事,除了在娱乐圈发展受阻碍之外,他和董璇的关系也未被外界看好。尽管这次官司高云翔胜出了,但是董璇依然不会原谅他。
自从高云翔去国外拍片做错事被告上法庭之后,作为妻子的董璇曾经尽职尽力,把自己在娱乐圈的工作全部暂停,前往澳洲去为他的官司奔走。为此董璇不仅举家搬到了国外,还花了好几千万替高云翔请律师,还他暂时的人身自由。可以说在高云翔最为困难的时候,是董璇陪他度过了难关,他到后来才得以有喘气的机会,为接下来的诉讼做准备。
但是即便如此尽心尽力,也并不代表董璇就原谅了高云翔。虽然这次他的被宣判无罪,但是高云翔在国外所做的事情已属实,从一个丈夫的角度来看他是对不起妻子董璇的。所以之前帮助高云翔,也是董璇感谢他这几年来的照顾,但是之后的人生,她不想再和他一起走下去,这也是十分正常的事情。
自从去年五月份被传出离婚之后,此后高云翔的身边再也没有出现过董璇。而此时的董璇开始回归娱乐圈,拍自己的杂志出演各类综艺节目,重新开始了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可以说,她的生活基本上已经彻底离开高云翔,曾经她以为自己找到了依靠,可是经历了这件事后,董璇才知道在以后更需要靠自己。
高云翔虽然赢了,但是将来他要想在娱乐圈发展基本上不可能了。观众对于一个演员的要求有时候很低有时候又很高,一个演员可以没有演技但是一定不能做了十分离谱的错事,对于观众来说,如今再看到高云翔这张脸,怎么看都觉得不真实。所以对于高云翔来说,他未来最好就是转型,在演员这条路上是走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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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各占一半吧!复合有可能,性侵案发生之前两人的感情还是很好的,而且还孕育了一个漂亮聪明的女儿!所以只要云祥改过自新,董璇为了孩子也可能走复合的路!如果董璇心灰意冷不肯回头,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一个公众人物发生了这么一个震惊世界性侵案,任谁也是难以接受的!况且,事情发生之后董璇四处奔波,为高云翔筹钱请律师,能做到这些已经不错了!现在高云翔恢复自由了,如果董璇回头愿意和他复合,他应该用一辈子的时间去爱妻女,弥补过错!如果不能复合,也别灰心!努力走好未来的人生路!
太可惜了!
你说值得不?男人!特别是像你这样的很帅的出名的男人!不要因为不检点,而把一切都毁了。
人生的路还很长,希望你今后吸取教训,争取复出。
也希望你们夫妻能破镜重圆。
高云宣判无罪,他和董璇还能破镜重圆吗?
我的回答是:
他们不能破镜重圆了!
首先,镜破了,虽拼好了,还能恢复原状没有裂痕吗?彼此心中的芥蒂和梗是无法消除的。
无罪释放,并不代表他没出轨,高这件事做得够渣,我想董璇是不会轻易原谅的。并且,此事可以看出高的整体素质并不高。董璇貌美,经济独立,思想独立,这样的女人是不会为了孩子而委屈自己的。
像“知否知否”里面的盛明兰曾经说的:人不要回头,要永远向前看。她和小公爷曾经那么相爱,也能理智对待。事实证明,明兰没选择小公爷是明智、正确的。我希望董璇能够向前看,过去的东西再好,也不要留恋,更不能回头。
高云翔是很帅气,和董璇郎才女貌,很般配。但我从一部他和黄圣依主演的电视剧中(记不起片名了),就看出了他的骄矜之气。当时说不上来那种感觉,后面他出演《芈月传》出名后不久就出这种事,印证了我的看法。出事是迟早的事。
经此一事,高云翔是彻底翻不了身了,朋友圈里估计也没脸面。有如和高捆绑一起抬不起头来,不如一个人带着孩子清白昂扬生活。
无论之前他们是因感情破裂离婚,还是因为经济利益关系离婚,日后他们也不大可能复婚。
为了经济利益离婚,更不会复婚,高云翔面临影视公司巨额赔偿,复婚的话,董璇也要共同背负高额债务,有悖离婚初衷。
再说,高云翔以后肯定复出无望,经济条件短期内甚至很长时间内都不会好转,董璇难道想一人同时背负养高和女儿的责任?从理智上对待,也不会复婚。
事实证明,男人出轨犯错和女人容貌无关。即便守着董璇这么一个天仙一般的美人,高也耐不住寂寞,要偷食。女人啊,不易,且行且珍惜。
总之,希望美丽的董璇能向前看,带着女儿精彩的活着,同时擦亮眼睛,去寻找更好的归宿。
如果男性变性后被性侵,会认定无罪吗?法律怎么保障他们这方面的权益?
最近,某孔雀舞女徒弟某月举行同性婚礼,一度成为网络热点。于是前两天,我和几位学法的同事坐在一起,讨论了同性之间的一些案件问题和相关法律延展。这里和大家探讨一下。
先上案例:
小明和小王,两个人是大学同宿舍同学,在大学期间,两个人的关系非常好。大学毕业以后,他们两个人一起合租了一个房子。由于两个男同学都没有女朋友,所以平日里他们经常一起活动、一起吃饭、一起购物。两个人的感情越来越好,如胶似漆。后来,有一天,小明就跟小王说,其实呢,他非常喜欢小王,希望他们两个人能够在一起,成为“男男朋友”。小王表示自己喜欢的是女孩子,对同性无感,并表示希望大家还能够继续做朋友。小明非常失落,当场嚎嚎大哭。当天晚上,两个人一起喝了一餐酒,之后回到了共同居住的房子里。小明在半夜醒来,发现小王的房门没有关紧,于是得门而入。面对酒后熟睡的小王,小明压抑不住心中的某种欲望,就强行和小王发生了关系。并最终导致小王肛管后位肛裂。事后,小王受到了严重的打击,面对这种让他无法直视的情况,他选择了报警。随后两人被警察带到了派出所。那面对这样一起案件,会如何处理?
【案例来源于法院真实案例改编,但具体人物和细节已经过处理】
假如小王是女性的话,那么毫无疑问,肯定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以其他手段(利用醉酒熟睡)未经女子许可(已熟睡)的情况下强行同女子发生性行为。
可问题来了,小王是男性。两名男性之间的性侵或者两名女性之间性侵是否可以构成强奸罪了?按照强奸罪的定义是不成立的。因为强奸罪,犯罪主体是男子,犯罪对象是女子。刑法只承认,只有男子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才属于强奸罪。因此,男男性侵、女女性侵等同性性侵是不构成强奸罪的。那为什么不构成?这是不是现行法律的盲区,还是我们的法治还不够健全?
要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简单介绍一下,同性恋在中国的历史演变。
中国的同性恋,特别是男男同性恋在历史中,从春秋战国时便有所记载,春秋时卫灵公与弥子瑕“分桃”,战国时魏安釐王与龙阳君的“龙阳之好”,西汉时汉哀帝与董贤董圣卿“断袖”。到了明清,男风更是盛极一时,兔子爷、娈童成了文士之间的一种雅事。
但新文化运动以来,中国传统思想被批判成为糟粕,兔子爷、娈童等男风则更是成为了糟粕中的糟粕。1926年5月,张竞生编纂的《性史》横空出世,其中包含同性恋在内的七个案例细致入微,一时让人侧目,这位“性博士”也因此受到了大多数五四新文化人及其后学的批评。北大校长蔡元培喜欢在日记中记录北大教授的轶事,但在日记中,却对这位北大哲学系教授提都不提,视若未见。北大教授周作人谈北大同事的文章实在够多,可就是没有张竞生。再到新中国成立,“破四旧”,传统“糟粕”更是被大大打压,男风等同性恋在社会中几尽销声匿迹,烟消云散。直到21世纪后,西方同性恋平权运动开始发展,随后传进中国,同性恋话题才再次在中国被提起。
即使如此,在较长时间段里,同性恋在中国社会价值观中,依然被归类成一种医学问题,或者说是精神病心理问题,隶属在中国精神疾病分类的性变态条目下,与露阴癖、恋物癖、异性装扮癖、恋尸癖等同类。性欲倒错、性歪曲、性心理障碍是性变态的主要特征。到2001年4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才将同性恋从精神病名单中性变态条目下剔除。可直到2016年,依然有大学教材将同性恋归为性心理障碍,即性变态。后来由于受到了投诉,该出版社的新版教材进行了修订,将同性恋归为性指向障碍。但该归类依然备受争议。
医学界主流认知中,同性恋不是性变态,不是病,不是精神障碍,不需要矫正或矫治。只有在出现相关精神障碍,比如自己对“同性恋”的认知度太低,无法接受自己,或者由于受到家庭和社会的压力导致认知障碍等时,才需要治疗[详见《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62.3性指向障碍]。
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也曾有意见提出,将同性婚姻合法化写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但最终,全国人大回应,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是建立在一男一女结为夫妻基础上的婚姻制度,这个规定是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的。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也维持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
由于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我国现行的基本法律,从宪法到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基本沿用上述观点。因此,我国《刑法》中的“强奸罪”,仅将男子规定为犯罪主体,犯罪对象明确规定为女子。
所以,与其说男男强奸、女女强奸属于法律盲区、漏洞,倒不如说这是最高立法机关基于中国传统婚姻家庭考虑,对中国法治婚姻关系的一种保护,从而最终做出的一种司法选择。
那这个案子还怎么判?小王这个犯罪对象受到了小明这个犯罪主体的侵害,而现在因为两个人都是男性,强奸罪不构成,那侵害就不构成犯罪了?难道小王只能自认倒霉,当做没事发生?这不就和《宪法》说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法》说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相违背了么?
宪法第二十三条
刑法第一条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男男性侵、女女性侵等同性性侵事项,在强奸罪没有修正的情况下,刑法第九次修正案将第二百三十七条的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犯罪对象由“妇女”修改为“他人”。通过对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补充,从而将男男性侵、女女性侵等同性性侵事项纳入到刑法的管理范围中来。
由于小王肛管后位肛裂,已经构成轻伤。最终,法院以强制猥亵罪、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对小明进行定罪处罚。尽管并不是以强奸罪的名义,但至少我们的《刑法》依然坚持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同时也兼顾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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