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抢着为94岁母亲养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抢着为94岁母亲养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94年至97年在国企干过临时工,现在要求曾经就职的原单位补缴养老保险,可以吗?
您1994年至1997年在国企从事临时工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您可以与原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原用人单位为您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协商不成的,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您要提供必要的工资单、工作证、奖状等证据。因为劳动仲裁的时效期已过。
我认为,本题目中提出的这个动意与诉求,心情上完全可以理解,但没有政策法律依据,不可能真正实现,压根上没有落实落地的任何可能性?要求补缴社保不靠谱的理由如下:
一是94年至97年,当时在国企干过的临时工,他们没有正式的身份认同,大家皆心知肚明,他们属于编外人员无疑了。应该说,他们这种身份就决定了自已的命运,也就是不可能按当时的固定工身份看待办理的;
二是当时的国企固定工身份人员,参保缴费也刚刚开始,有的甚止还没有真正开始实施个人缴费,一部分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比例开始由少到多,再降到目前的水准。当时临时工怎么可能按固定工要求对待呢!
三是从86年开始,企业招用全民劳动合同制人员,他们的参保缴费先行一步,早于固定工身份人员。这部分人员的缴费锣齐鼓不齐,少缴、漏缴、欠缴、断缴现象大量存在。作为有“正式”身份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姑且如此,那临时工可能建立参保缴费制度吗?
四是提出如此不切实际要求的人,也太过于大胆与单纯了,他们是不当家不知柴米贵,看热闹不怕事情闹大。现在单位的固定工、合同工,当时的工资考勤挡案未毕都全在,那临时工身份者又该如何操作落地呢!
五是当时就没有临时工可以与固定工同工同酬的政策规定?你总不能拿现在的政策规定,去要求20多年以前的企业单位吧。而且,随着市场经济、关闭破产的实施,原来的工作单位你到哪里去找它,你的诉求又该如何去兑现落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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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来讲,是可以的。但是,必须提供社会保险征缴部门认可的材料,比如说劳动争议仲裁确立双方劳动关系的裁决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责令改正指令书、原始的会计凭证等资料。
相对而言,劳动争议仲裁有一年的维权有效期、劳动保障监察维权有效期是两年,超过时间太久用人单位是否受理也是一个问题。另外,由于时间过得太久,相关证据缺失,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也是一个问题。
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超过两年是否不会追缴的问题,2017年人社部在对人大代表的答复中,明确提到:
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侵害参保人员权益,直接削弱了基金支撑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影响社会稳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的二年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应按程序处理。对于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实际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人社部令13号)未对清缴社会企业欠费问题设置有效期。
所以,只要有证据材料或相关法律文书,不管欠缴多少年的社会保险费都应该缴纳。
但是欠缴时,会牵扯到滞纳金《社会保险法》规定,如果企业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每日缴纳5/10000的滞纳金。
根据《关于实施社会保险法的若干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牵扯的滞纳金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毕竟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应尽的责任,不能将责任牵扯到职工。但是,补缴社保分为企业补缴和个人补缴,个人部分还是需要需要自己承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产生的记账利息,是需要个人足额缴纳的。毕竟这一部分钱进入个人账户以后也属于自己的钱,未来产生自己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即使自己去世,相应的余额也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1994年到1997年在国企干临时工,现在要求曾经就职的原单位补交养老保险可以吗?这个是不可以的,因为你都提到了你是临时工,所以说就没有约定劳动合同,那么也就没有相关的证据,可以要求你所在的员工单位来给你补交相应的社保,并且1994年到1997年这个时间将近已经过去了20多年的时间,那么基本上是很难完成相应的维权的。
毕竟这三年的时间并不是很长,所以说你放弃这三年对你个人来说影响其实并不是很大,如果说你的累计缴费年限确实比较长的话,那么在办理退休的时候获得养老金的待遇其实也并不会很低,只不过就是没有了,这三年相对来说可能会低一些,但是确确实实这三年想要正常的来补缴养老保险,基本上是不太可能实现的。
一个方面是过去的时间太长,另一个方面你既然没有跟原来的工作单位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那么就不能够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权,所以说只能够和员工的单位来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员工的单位明确拒绝来补缴你的个人社保的话,那么很明显你就不能够享受到这三年的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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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不可能!因为国企是从九六年一月一日正式开始缴纳养老保险,有些国企更晚!你九七年后就已离开,而且是临时工,有没有合同是一回事!即便有合同有没有约定是另一回事!因为当时缴养老保险是新生事物!很多人都不会在意!合同中没约定的事很容易就给你否了。
94年参加工作2004年下岗的国企职工,因各种原因没有交社保,现在怎么办?
以前有国企工作的经历,下岗后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缴纳社保,但是你已经有10年缴费年限这里需要考虑两种情况,你是否已经到了退休年龄?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哪些条件符合才能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第一点符合法定退休年龄。
男性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职工满50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从是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其他对身体有害健康的工作,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45周岁。
男50周岁,女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由医院出具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应当准予提前退休。
第二点养老保险缴纳年限最低满15年。
缴费年限最低满15年,其中包括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跟所在省市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限确定,最早是北京市1992年企业职工个人养老账户。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前是个人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只要是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都可以被认为是为视同缴费年限。
所以大家在确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时候可以上网查询或者去所在地的社保局详细咨询。
下岗失业职工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缴纳社保,现在应该怎么办呢
如果你已经到了退休年龄可以去社保经办机构去申请办理个人账户清算。还可以申请继续一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缴纳满15年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如果没有到退休年龄,可以一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还可以把之前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城乡养老保险上然后按相关规定缴纳或者补缴即可。
前几天有一个跟你经历相似的朋友问了我同样的问题,那位网友已经到了退休年龄,只有11年的缴费年限,因为是下岗失业,然后身体状态不好,也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他做的选择是退保清算。
还有一个网友是下岗失业人员,那她非常的幸运,他所在地区有4555社保补贴,因为这位网友还有五年退休,他申请了三年社保补贴,他只要交纳40%养老保险费用,其他由政府补助。这样的话,每年为自己节省几千块钱养老保险费用。
如果题主所在社区也有4555社保补贴的话可以去咨询并且申请办理。虽然社保补贴是属于地方性补助,有时间年限的要求,但是需要我们去咨询一下。
最后总结:
如果题主你是女性的话,之前在国企工有工作的经历,如果一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可以50周岁申请办理退休。
一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单独找到我。我们进一步详细沟通。
大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养老保险还有哪些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在下面评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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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参加工作2004年下岗的国企职工,因各种原因没有交社保,现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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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紧把社保缴纳上,之前的10年在国企的按视同缴纳年限计算,达到退休年龄满15年才可以给您办理退休退休,并且现在好多城市对于下岗职工都是有补助,也就是我们所说的4050补贴!
4050补贴到底是什么?
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0岁。达到4050标准(即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没有单位给交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者,都可以申请并参加国家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补多少?
一般“4050”补贴减免60%-80%社保费用,以北京为例来说:
1、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补贴14%,个人缴费6%;
2、失业保险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缴费基数,按照1.2%的比例,补贴1%,个人缴纳0.2%;
3、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比例,补贴6%,个人缴纳1%。
这样看可能不太明显,拿具体缴纳费用来说就很容易理解,假设灵活就业保险每月缴纳1030元,您个人只需要承担245元,剩余的785元统统由4050补贴政策减免!您退休的时候也是可以按职工养老保险领取退休金!
补贴能一直领到退休吗?
通常申领年限为三年,最长能领五年。女性满45周岁,男性55周岁申请的,补贴申领至退休达到退休年龄的就没有补贴了。
关于下岗需要普及的知识。
随着经济发展,劳动力市场的不断活跃,现在人们自谋职业、跳槽换单位是非常平常的一种事情了。但是,在90年代的那种时代背景下,一旦下岗就是把你的铁饭碗给砸掉了,人们普遍是难以接受的。
在八九十年代,国有企业职工队伍庞大,但是效益普遍不高。为了推动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因此出台文件明确可以安置富余职工。根据国务院令第111号《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明确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安置一定数量的富余职工。
安置富余职工的方式主要有:待岗和转业培训,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组织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企业发给生活费。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产假期间按国家规定发给工资,休假期间发给生活费。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企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有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现在有的大型国有企业还有内退的规定。比如家里一个长辈去年刚刚办理了内退,单位给缴纳五险一金,发放2000元的生活费(最低工资1910元),扣完五险一金个人部分以后实际到手也就1100元。现在这个长辈,又找了一份开车的工作,要不闲着干什么呀?
不过在90年代个体经济还不发达的情况下,如果一个家庭的顶梁柱下岗只领最低工资的话,真的是难以揭开锅了。后来也有不少下岗工人,通过自己努力创业,创造了一番事业。
其实,在《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明确职工可以申请辞职,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费。实际上,这一规定明确下岗职工还是企业的职工,职工没有离职,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关系。
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应当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比如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生活费等等。
按照现在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另外职工还可以享受不超过两年的失业保险待遇,取失业金并有国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
对于下岗职工来说,可以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部门维护自己的权益。有人可能说,企业已经找不到人了怎么办?国有企业是有其隶属关系的,即使破产倒闭也是有相应破产清算小组或者接收资产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不会让职工的利益掉空里。前几年有不少东北的职工找档案或者出具无业证明、参保缴费记录等等。实际上,他们都是下岗职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好,各地政府开始对历史问题进行清理,该补缴保险的补缴保险,该支付生活费的支付生活费,该支付经济补偿的支付经济补偿。
总体来看,确实下岗职工由于流动比较大,可能会出现在处理问题的时候联系不上的情况。但是职工也应当对自己的切身利益加以关注,毕竟下岗职工还是属于这个企业的职工,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就应该关注一下自己的企业吧?因此,可以通过跟企业协调缴纳社保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抢着为94岁母亲养老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抢着为94岁母亲养老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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