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群殴肇事者全部抓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群殴肇事者全部抓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大连追赶肇事者被围殴致死,你怎么看?
大连追赶肇事者被围殴致死,你怎么看?
2018年11月9日晚上7点40分左右,郭某在大连某广场的路口处卖白菜。看到郭某的邻居骑着一辆摩托车经过,说自己和别人发生了剐蹭事故,随即就跑开了。张东(被刮蹭者)在后面追到郭某的白菜摊位前时,郭某上前说“人走远了,你追不上”。于是引起了张东的不满,两人发生口角,随后又打了起来。
此时姜某、曾某、高某一起加入围殴张东,最后郭某干脆骑到张东身上殴打他,直到张东失去知觉。见到张东被打昏迷,四人于是逃跑。有现场群众报了警,民警赶到后,张东清醒过来,在他人陪同下离开。被打6天后,张东因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骨骨折、硬脑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脑疝死亡。
案发后,四名打人者被警方抓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此案认定,郭某、曾某、姜某、高某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郭某、曾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三年。
本来说一起追赶肇事者的案件,却被肇事者邻居带人围殴致死,最终法院判处了15年的有期徒刑,张东遭受到无妄之灾,虽然没有对张东有过多的描述,但作为受害人是让人同情的。
这个案子,虽然凶手已经判刑,但是也告诫人们遇事不要冲动,也不要没事多嘴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一帮子法盲,有种打了人别跑啊!仗着人多势众不分青红皂白围殴对方一人,你们当他是仇人还是敌人啊?现在把人家打死了,自己也坐牢了,如此损人不利己的事经常发生,关键还是无知无识酿成大祸。
发生此类事件,说明还有相当一部分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另外,也说明我们的法律对于此类违法事件处罚不严、执行不力。国人意识深处,依然存有“法不责众”的错误概念,如果没有普通民众自觉和牢固的法律意识,法治社会建设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我们经常会提到一句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如果连这都做不到的话,法律就会遭到漠视甚至践踏,乃至失去尊严。谈到大连围殴追赶肇事者人士事件,首恶者必须依法严惩,任意残害他人身体、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最严重、最不可饶恕的罪行。首恶者须处以极刑,从恶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必须再付出惩罚性的罚金。非如此,无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无以维护对无辜者的公正公平!只有如此,才能以儆效尤,让从恶者噤若寒蝉。
其实个人感觉此类问题的焦点不是事情的起因,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事情都能成为斗殴的导火线,前两天网上还报料一起因为饭后别人抢先买单而动手伤人的事件,所以,评论此类事情的前因后果并无现实意义,大家应该关注的是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时用什么样的心态去面对,抱着一颗什么样的心来处理与化解问题。网上常会看到一些戾气十足的巨婴,在遇到事情时不可理喻,暴跳如雷,害人害己的荒唐行为,如果能够稍微忍耐哪怕那么一点点就能风平浪静的事情,往往因为一时冲动而后悔莫及。我不相信那些看上去脾气暴躁点火就着的人是快乐的,从来不懂尊重他人,一个满脑子都是自己的人看哪里都不会顺眼,他看到的世界与自己想象的差别一定很大。所以,这样的一类人是一群可怜的人,只是他们自己并不知道而已。
最后希望这个社会风清气正,大家都能怀着一颗善良的心去对人对事。
因为一句话,双方大打出手,最后葬送了卿卿性命,做人火气真的不能这么大。
肇事逃逸者应该怎么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中摩托车驾驶员在于老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并没有停下处理,而是驾驶车辆逃跑,符合交通肇事逃逸,但只是一个简单的剐蹭,造成老人轻微伤,老人还能继续追赶摩托车,因此尚不构成犯罪,只需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打人者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老人的死亡,本案存在四个故意伤害人,四个人的行为有轻有重,对于每个人的行为要分别考量,对于行为重的人当然应当严惩,因此四位故意伤害人被判处4年到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尽管老人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随意殴打他人就是不对,更何况将人殴打致死,情节相当恶劣,理当严惩。
以上是我的回答,大家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大家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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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群殴肇事者全部抓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群殴肇事者全部抓获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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