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恶势力全员改判无罪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恶势力全员改判无罪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何看待刘忠林故意杀人案被判无罪这件事?
郑殿臣的小妹被人绑架了。那是1989年。
他16岁但先天失语的闺女目睹了整个经过。
闺女比划:是骑自行车的人干的,当时他拿刀。
郑家组织村民寻找,未果,报了案。
派出所问郑殿臣,小妹多大。
他说18岁。
派出所说,可能就是跟别人跑了,待两年就回来了。
1990年10月28日,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凌云乡在组织治理河道时,村民发现一名遇害女性。
派出所叫郑殿臣去认认,是不是他小妹。然后他去一看,说是。
郑殿臣说,没寻思她能死。
尸检认定,死者是头部遭钝器打击后掩埋,系他杀。
尸检鉴定书还显示,死者腹内有胎儿骨骸,遇害时已经怀孕20-21周。
22岁的刘忠林就在围观群众中,他不知道一天后自己就被抓走了。
警方的调查笔录中,同村村民江某夫妻二人作证称,刘忠林曾向他们透露过被害人怀孕的事,并表示要带她做引产,还叮嘱他们不要外传。
刘忠林笔录呈现“不认罪,认罪,翻供,再认罪,再翻供,又认罪”的现象。
1991年1月,辽源市检察院曾以“证据不足”和“被告人口供不稳”将本案退回东辽县公安局。
1994年7月,刘忠林被辽源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4个月后,吉林高院核准刘忠林的死缓判决。
他将创下一项纪录,凄苦的记录。
刘忠林没有佘祥林和赵作海那么幸运,“死者”突然现身,得以提前出狱。
2016年1月,羁押25年后,刘忠林刑满释放。
他双手十指指甲坏死、变形,右脚趾因坏死截肢。被警察带走之前,他肢体健全。
他向采访他的媒体记者控诉,入狱前遭到刑讯逼供,办案人员用竹签扎遍他十根手指,他右脚大拇趾也被铁棒砸伤,不得不在监狱医院里截肢。
其实,4年前,吉林高院就做出再审决定,决定对刘忠林故意杀人案再审。
但不知何故,此后4年,案件陷入沉寂。
就在刘忠林已经不抱以希望时,今天(2018年4月20日),吉林高院再审改判他无罪。
据澎湃新闻,此前在国内公开报道的冤案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是陈满,为8437天(约为23年零42天)。而刘忠林案被羁押时间约为9215天(约为25年零90天)。
改判无罪,刘忠林应该是媒体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
冤死者是永久的痛,但幸存者在短暂幸喜之后,又怎谈得上幸福。
长时间的牢狱生活使得刘忠林患上严重的抑郁,他无法融入生活。
为刘忠林高兴!虽然他自己说有啥高兴的,现在就像崔健的歌名一样,“一无所有”,没有房、没有地,没有老婆孩子热炕头,更没有一个容身之处!
刘忠林家住吉林省东辽县凌云乡会民村,上有一个哥哥,父亲早已去世,母亲因精神病离家出走。1989年,同村20岁的女子郑殿荣失踪,一年后尸体被发现。经鉴定,郑殿荣遇害时怀有20-21周的身孕。因为邻居的一句话,说刘忠林曾说过郑殿荣怀孕了,要将其带去打胎。于是刘忠林被列为嫌犯,并在1994年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
一开始的刘忠林很抗拒改造,认为自己没有犯罪,因此在十多年的时间里一直不干活,无论是关小号,还是怎么的,反正就是不干活,后来也就听之任之了。
刘忠林这些年曾写下近百封申诉状,从2008年开始,其表姐夫王贵贞为其申诉,才第一次请了律师。律师把拍摄的刘忠林的手和脚的照片,并提交吉林高院。2012年3月,吉林高院启动重申。
再审结果尚未出来,2016年1月,刘忠林就刑满释放了。出狱后的刘忠林找了几份工作,但因为案底的原因,干的时间都不长,最长4个月,最短的只有3天。
2018年4月20日上午,吉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刘忠林无罪。
刘忠林今年50岁,但被关押的时间就是27年,也就是说人生的一多半时间都是没有自由的。现在的他,最大的希望就是能够尽快得到国家赔偿,买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不用寄人篱下,看别人的脸色!
由此,笔者想到云南的巧家投毒案的钱仁凤,同样最后被无罪释放。钱仁凤曾说过这样的话,就算赔偿我一千万,也换不回我失去的青春岁月。这话不是同样适用于刘忠林吗,他的人生已被改变,从一个小伙子变成现在的半百之人!
对于刘忠林这个案子啊,这段时间可以说也是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刘忠林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到改无期、改有期一共做了27年多牢,现在无罪释放,可以说也是一起典型的冤家错案。
这个案子对于刘忠林来说,而耽误了他的时间,浪费、消耗了他的青春,也可以说毁了他的一生啊,没有房子、没有田、没有地、没有家……可以说我一无所有。但是现在他无罪释放了,下一步涉及到的就是国家赔偿。那么问题来了,这个国家赔偿,可以说给国家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因为我们当时办案人员、侦查人员的不细致,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由国家来替他们制造的冤假错案买单,国家有关立法、司法机关应该认真考虑这个问题,如何惩戒制造冤假错案的法官和侦查人员,如何防止类似的冤家错案继续发生,如何规避对国家财产和个人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这个案子之前,也曾有过类似的案子,有的甚至已经被判了死刑,枪毙了十多年之后才翻案。涉及到案子问题啊,我们的办案人员包括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法院,如何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如何认真细致的把案件办得公平公正公开,让法律起到它应有的作用。我们的立法机关、监督机关应该对每一起案件,都认真严肃的对待,对制造重大案件的人员,应该有所惩戒、有所警示,防止用法执法不严肃,甚至滥用公权力的现象发生。
每一起冤家错案的纠正,我们既欢呼又心痛,欢呼的是冤案终于得到了昭雪,心痛的是国家又会赔偿一笔高额的经济损失。如何防止甚至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各级立法、司法和监督机关,共同努力应该做到的。
“天津龙哥”案一审、二审二重天: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二审认定特殊正当防卫改判无罪, 你怎么看?
这个事情我没有完整的看过,里面有些事情我不好去做什么分析。
我只想说,随着法律的健全,随着国家打黑除恶行动的进行,而且力度也在加大,如果在这个节骨眼上还有人以为自己是牛逼哄哄的人物,或者聚众闹事者,那绝对是政府严打的对象,现在都敢这么嚣张,可见平时的时候有多跋扈!
最后我想说,希望国家能加大力度,把打黑除恶给一直进行下去,让老百姓真正的生活在一个安定安全的社会中!
天津龙哥???????我怎么没听过这个案件。
如果是昆山龙哥那很正常,人应该有无限制防卫权,这是人权。
并且本人建议一种审判和刑罚方式持一种原则就是:
嫌疑人(已经判刑的)是“掠夺性”犯罪可以重判且发配西北去种树。
如果是“守护性”的则清判放在监狱。这种方式有利于社会和谐。并且减轻国家资源。
说明是“掠夺性”什么又是“守护性”那,举个‘栗子’
比如说抢劫,恶性杀人伤人,贩卖人口,强奸,诈骗,侵占个人国家财产等等等等以实际“利益”(不见得就是金钱)驱使且不受人同情的案件笼统称为“掠夺性”,这里掠夺或者践踏的是个人群众国家生命财产安全。。。
比如说:某贪官谈钱,见财起意,见色起意
“守护性”怎么说?
比如说防卫过当,过失杀人,特例下的伤人,这里处于一种被迫性,和在刺激下非理性下造成的犯罪。有个基本特点就是常常案件里犯罪者是大众同情的一方。 犯法而非“罪”的情况。
栗子:“昆山案”如果当时造成砍人者受刺激一路追砍在非理性下砍死龙哥,情理上是值得同情的。因为这里是受到了威胁。即便是防卫过当,也应该受到优待。
栗子:一个男人,在受到“绿茶婊”欺骗且人财两空,走投无路下,法理是无法保护的。砍死绿茶婊,应该死一件极度舒适的事
张玉环27年后改判无罪,怎么回事,真正的凶手又在哪里?
那麻代是小库捞起来的。又没有生物证据是装小孩尸体的。你看看。网上就放大了事实。很多细节让张幼玲才讲清了。作为一个胆小怕事的性格,突然有警察找你,你不慌张才怪。真的干得了坏事的人,他胆大,他不会慌张。你们看来女士被杀案里的许国利是多么谈定啦。我个人看法而以。但最终会有结果的。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发生了一桩命案,村庄中两位失踪男童的尸体在附近的水库中找到。接到村庄里的人报案后,民警立刻赶到了现场展开排查,最终将嫌疑人定为两名男童的邻居张玉环,所使用的杀人工具是绳子、棍子、麻袋等一类物品,但是杀人动机不明。
10月27日张玉环被捕入狱,期间张玉环一直喊冤。被捕入狱不久的张玉环与妻子见面时,曾和妻子吐露自己之所以认罪是因为期间不断的有人对他进行严刑逼供,放狼狗咬他,不让他睡觉,甚至还以家人相威胁,被逼无奈之下他才写下认罪书,承认是他自己所为。
之后张玉环从1994年到2001年上了三次法庭,期间不断的为自己翻供,但是结果都是:“基本证据充分,基本事实清楚,罪大恶极,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三次一样的结果并没有令张玉环灰心,而是越来越发狂的向各种司法部门写申诉书,家人也一直在为张玉环奔走,才让张玉环一直没有被处刑,一直熬到今年的8月4号法庭开审,最终以没有直接证据表明张玉环行凶的事实,采取“疑罪从无”,释放张玉环。就这样,在牢里度过27年的张玉环回到了老家,昔日腰杆挺直的母亲已经变成驼背,昔日幼童般的儿子也已经长大成人,妻子也已经改嫁,悲凉!
(张玉环与驼背的母亲)
而真正的凶手却一直逍遥法外,张玉环替他过了整天担惊受怕的生活27年。现在看来想要抓到昔日的凶手基本上已经不可能了。27年,一个乡村基本上已经进行了彻头彻尾的改变,昔日的水库,就算有证据,经过27年的光阴也已经被消磨没了。那个这场案件真正的凶手应该也在互联网上也看到了张玉环出狱的消息了吧,不知道此时作何感想。
改判无罪恢复公职规定?
公职人员受到刑事处罚会被开除公职,但如果后来证据证明改判无罪,就要给恢复公职,但是虽然能够恢复公职,要想再回到原来职位就有点困难了,因为该职位可能被别人占了,一般只能恢复与原来级别差不多的岗位。
如果没有其他行政违纪行为,被指控犯受贿罪最终被判决无罪的公职人员可以恢复公职、官复原职,同时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在受到名誉损害后不仅可以官复原职,更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宣告无罪之后,单位应当恢复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个问题是这样的,改判无罪恢复公职指的是,经过法院的认真审核后,认为这名职工无罪,可以恢复工作了,那么在押期间的工资必须要补发,在押时间长的,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28年后吉林省高院再审金哲宏一案,金哲宏改判无罪当庭释放,你怎么看?
显示了国家的法律进步!首先要肯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院长,做出的英明决定!做错了事情,不管多少年,只要有反省,咱们都值得肯定。更进一步肯定了公检法单位也不是铁板一块。
这个事情非常严重,应该追究当时的主审法官的责任,人命关天的事怎能任他们为了自己取得政绩而草率结案,稍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明白,在那个年代的杀人犯判死刑后几个月后就会执行,而金哲宏为什么没有执行?这说明参与审理此案的人心里有鬼
我总是想,如果是杀人犯,但是他不管怎么样都不承认,坐了十年八年监狱,因证据不足,最后无罪释放,后又得到国家赔偿,这样这个杀人犯一定偷偷的笑了,(到底谁是真凶)????
对该案我没有掌握详细细节,所以不便对该案评头论足。我只想表达一种看待现象、思考问题的方法。
什么方法?
电视上看过,警察在抓扒手时,要跟踪好长时间,等扒手作案时抓现行,有时如果被扒手发现跟踪警察只能看着扒手消失。为什么?扒手是扒手绝对是客观事实,警察放过他也改变不了他是扒手的事实,只是因为证据、程序的因素造成无法治他的罪!我本人经历过一件事,借给朋友5000元钱不好意思让他打借条,自己急用时鼓足勇气张嘴向朋友提起,那家伙一句“谁借了你的钱”压的我哑口无言!如果告到法院,法院审理后也不会判对方还钱的!难道我借给他钱的事实就不存在了吗?这当然还是程序和证据问题!还有酒驾的司机,如果没有被交警查获并依法及时取证,就没有办法认定酒后驾驶,能说不存在酒驾现象吗?全地球有很多没有查证破获的各种案件,没破案就是没有案件发生吗?……
我希望新闻主角终于是重见天日!希望新闻主角得到合理的补偿!希望他的余生可以安度!前提是他确实没犯罪! ——这也仅仅是看问题的方法——正反两面、客观理性的方法!
如果所有尚未证实的违法犯罪行为实施者都被我们不假思索的认定为“窦娥”、遭受不公正待遇者甚至英雄,那我们其实是在为社会渣子发生、保护了坏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恶势力全员改判无罪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恶势力全员改判无罪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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