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高中生救老人时溺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高中生救老人时溺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防城港市5名中学生在河边玩耍,疑似溺水失联, 你怎么看?
安全知识和规章制度,在学校老师天天讲,星期天她们在没有安全设施的情况下,自己去江边玩造成的悲剧!
怎么看?只看到她们离开这个世界,同时看到她们的父母伤心、悲痛欲绝的心情。
西吉14岁中学生在水库溺水,救援两小时找到,已不幸身亡, 你怎么看?
幼儿园大班就开始让他们去学游泳,然后跟着正规长训队练个三五年,这样才叫真正的学会了,家长你们就可以放心了,他们去江河湖海玩真的不用担心了,游泳这件事把它当做孩子在成长的人生中的一件最重要的事去做
这类事几乎每年发生,很悲哀啊!
一是,主要是孩子还小,没有完全的自我控制能力,被同伴相约,就贸然下水!造成悲剧!
二是,家长、老师可能对孩子溺水的防范教育不够,对于后果的可怕,对孩子事先警示不够!所以,孩子才敢于下水……可谓,无知者无畏也!
三是,有同伴孩子的不良诱导,引诱、哄骗下水,这种情况很多……这样的熊孩子的监护人应当负相关法律责任!
四是,社会应当广泛宣传,溺水的可怕性,让孩子们都有自我防范意识,很好地保护自我,以杜绝此类事情的再度发生……可谓善莫大焉!
中学生校外溺水能获得赔偿吗?
这个问题答案比较明显,因为明确表明了是在校外发生得事故,溺水的池塘或是积水区域,不属于学校管辖而出现的安全隐患造成学生死亡的,家人是不可以强制要求学校进行赔偿的,除非学校从人道主义出发,给溺水学生家人一些补偿以宽慰逝者家属
于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范的都是未成年人,如前述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大学生作为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意识到下河游泳的危险,但却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导致溺水身亡,确实令人痛心、揪心。在现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若让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确实勉强,但其他方面有没有赔偿责任要看溺水身亡的具体情况。
中学生防溺水不足之处?
中学生在防溺水方面可能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缺乏安全意识:中学生可能对自身在水中的安全意识不够强,缺乏对溺水危险的认识。他们可能忽视水中的潜在危险,如深水、强流、水下障碍物等。
2. 欠缺基础技能:一些中学生可能没有接受过足够的游泳和水上安全技能培训。他们可能不熟悉基本的游泳姿势、浮力控制和呼吸技巧等,缺乏自救能力。
3. 盲目追求刺激:一些中学生可能在水上活动中追求刺激和挑战,冒险尝试危险的水上运动项目,而忽视了安全问题。
4. 缺乏监护和指导:在某些情况下,中学生可能在没有成人监护或指导的情况下进行水上活动,增加了发生溺水事故的风险。
为了弥补这些不足,有几个建议可以考虑:
1. 提供全面的水上安全教育:学校和家庭应该加强对中学生的水上安全教育,普及有关溺水危险和自救技能的知识。
2. 开展针对性的培训课程:组织游泳和水上安全的培训课程,使中学生掌握基本的游泳技能和自救能力。
3. 加强监护和指导:在水上活动中,要确保中学生有成年人的监护和指导,提供安全的环境和及时的救援措施。
4. 强化安全意识:通过宣传、演示和案例分析等方式,提高中学生对水上安全的认识和警觉性,培养他们正确的安全态度和行为习惯。
通过综合的水上安全教育和措施,可以帮助中学生增强防溺水意识和自救能力,减少水上事故的发生。
学生防溺水意识和应急能力较差。
一是部分学生自身安全意识较差,不能及时预见潜在的危险。二是青少年学生应急处置等能力相对较差,面对突发的溺水事故,有的因害怕未能及时呼救求助导致溺水学生失去救援的最佳机会,有的采取“手拉手”式的救援导致多人溺水事故。
二、上放学路上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
一是在农村学生上放学途经的水塘、河流等危险水域,基本上看不到“水深危险”等警示标志。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高中生救老人时溺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高中生救老人时溺亡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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