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维权竟说不认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维权竟说不认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伤单位最怕员工去哪里投诉?
发生工伤后公司不负责需先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再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劳动监察部门!首先,你应当要求单位向社保中心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在一个月内没有申请的,伤者家属或本人有权代为申请。如果认定为工伤会下发工伤认定书,然后再向劳动局申请工伤等级鉴定。
工伤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现行认定工伤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等规定,负责监督执行政策的是名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的。
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问题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处理的,当事人对其认定结论不服时,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委托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进行认定,然后依据认定结论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为职工申请工伤并赔偿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工伤单位是比较害怕员工去这个部门投诉的。
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机构拖着不办,或者对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在的工伤受理监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般情况下,员工发生了工伤,单位的工会会及时安排医治,根据伤情作出初步鉴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当然,也有些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建筑包工头,有时会为了逃避相应责任,找出种种借口和理由不愿认定为工伤,这时就需要提供详细资料证据申请劳动仲裁了。
几年前受工伤但公司没有报告可以举报投诉公司?
不可以,已经超过时效了。 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纠纷中,仲裁、工伤认定等的时效最长是一年,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举报投诉的最长时限是两年,你说的“几年前受工伤公司没有报告“,说明当时应该是未经相关部门工伤认定,也就是你没有认定工伤决定书,那早就超过认定时效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最长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认定)。 个人观点,供参考。
劳动工伤如果赔偿不合理,要找什么部门去投诉?
1.如果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不合理的,工伤职工可以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地市出台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6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等待遇。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维权竟说不认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维权竟说不认识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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