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维权竟说不认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维权竟说不认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劳务派遣工工伤不知道派遣公司在哪可以告用工单位吗?
1.你可要求用工单位联系派遣公司,然后,要求派遣公司申请工伤认定。
2.如派遣公司不申请工伤认定,你可向用工单位所在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若人社局认定了工伤,你可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由工伤基金或者派遣工伤承担)。
3.若派遣公司不支付工伤待遇的,你可申请仲裁。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zhi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的规定,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
因此,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由具体为劳务派遣制员工缴纳社保一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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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劳务派遣工与实际用工单位正常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建立的。
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认定时,只能以劳务派遣公司为被申请人。目前无法确定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也不提供确切信息,工伤员工如何维权?
首先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借助权力机关的力量确定劳务派遣公司是谁!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必然应诉,应诉过程中会提供劳务派遣公司的相关证据,这样就可以确定劳务派遣公司了。
至于工伤认定后,是否应有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共同承担责任,要看是否有工伤保险以及用工单位是否有过错,这是后话,暂且不表。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员工维权的艰难程度可见一斑。员工为了维权有时需要“迂回”,需要技巧和“战术”。
作为用工单位,既然使用劳务派遣工规避法律风险,减轻用工成本,也得保险齐全、安全措施到位;发生事故后积极为工伤员工抢救治疗。逃避责任,只能激怒员工,放弃和解,用工单位没有任何好处。
工伤单位最怕员工去哪里投诉?
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劳动监察部门!首先,你应当要求单位向社保中心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在一个月内没有申请的,伤者家属或本人有权代为申请。如果认定为工伤会下发工伤认定书,然后再向劳动局申请工伤等级鉴定。
工伤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为职工申请工伤并赔偿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工伤单位是比较害怕员工去这个部门投诉的。
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机构拖着不办,或者对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行认定工伤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等规定,负责监督执行政策的是名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的。
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问题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处理的,当事人对其认定结论不服时,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委托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进行认定,然后依据认定结论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生工伤后公司不负责需先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再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工伤后上班公司领导刁难怎么办?
工伤后去上班遭到领导的恶意刁难,是可以在工作中保留好证据,然后到劳动局举报公司非法恶意虐待用工人员,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因为你受到的工伤也是因为在公司工作中所受到的,你这是为公司做出了贡献,这个时候公司做出白眼狼的行为,就要用法律来给自己一个公道。
工伤要受到社会保护的。为单位有了工伤。不仅要在生活和经济能力上进行补偿。还要受到社会上的尊重。
如果受了工伤,在单位上受到了领导的刁难。你就应该在相应的劳动法部门去告他。受到工伤的人是要受到保障的。如果领导无缘无故的刁难。你能拿出来可靠的证据。你就要去告他。
签了工伤赔偿协议,但协议内容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后悔了,还能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吗?
签了赔偿协议!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之上的!不存在胁迫!现在你后悔了、就是你也在签协议时考虑不周、也沒有深切理解工伤保险条例..."f六十'四条的规定!-..好好的审思熟率、究竟差在那里...如果差别太大又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很重要的问题并且存在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根本问题、有必须解决的实际向题、随便解除赔偿协议、不是那么容易!需从新走法律程序解除赔偿协议也需有理有据!协议己经产生具有法律效力请慎审思我的话、如对你有所帮助请给我点个赞也许是互相帮助!
可以的。
双方私了,签订了协议,这协议更多的是道德上的约束,一方反悔,协议基本上就作废了。
工作赔偿这类,建议还是按潜行程序来走,先确认工作,然后做工伤等级鉴定,待结果出来看再按等级进行相应赔偿,这个对双方来说都是比较保险的。如果还是不放心,可以到劳动仲裁那做个调解书,这个是有法律效力的,双方都不能反悔。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维权竟说不认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维权竟说不认识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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