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公布6起执法案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公布6起执法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刑警办理刑事案件是司法还是执法?
1、公安机关处理治安案件时属于行政执行。
2、刑警办理刑事案件时,属于司法行为。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执法办案六要素是什么?
执法六要素的具体要求是:
1、在制作现场笔录文书要“规范”。所有文书统一、规范、格式化,使用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专用法律文书格式,做到记录客观、详实、准确。
2、收集证据要“缜密”。对现场调查、监测及书证物证等证据收集齐全、真实。
3、适用法律法规要“精准”。加强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能够熟练准确地运用法律条款,做到准确无误。
4、办案要“果断”。严格办案时限,受理或查处的违法行为,立案的处罚案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5、执法活动要“和谐”。在执法过程中,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主动为企业排扰解难,提供技术信息,当好参谋,增强了企业法人的环保意识。
6、办案记录要真实,内容不允许做假
监督执法规定全文原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 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 规范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 坚持和加强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 坚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合署办公, 规范和正确行使国家监察权, 依法履行监督、 调查、 处置职责,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构建集中统一、 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 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 有效性。
第三条 监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应当发挥合署办公优势, 促进执纪执法贯通, 实现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 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 执纪审理和执法审理的融合:有效衔接司法, 在事实认定、 程序环节、 法律适用上符合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 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协调。
第四条 监察机机关及监察人员应当始终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能力, 树立法治思维和程序意识, 强化自我约束, 自觉接受监督, 忠诚干净担当。
第五条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 应当坚持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方针, 严格依照刑法规定, 准确把握入罪标准, 防止畸轻畸重。
第六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人还涉嫌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 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 其他机关予以协助。对于检察机关在办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 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 损害司法公正犯罪案件过程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 本案证人、 利害关系人, 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情形的, 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被调查人、 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选用借调人员、 看护人员、 调查场所, 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执法办案当中遇到说情的怎么办?
应明确拒绝说情依法办案。诚然我国是个人情社会,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执法办案中应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应当对说情请托人讲明原则,讲明道理,公正办案,只有这样才是在践行法治社会的建设,使公民遵守法律,敬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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