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拒绝替父还债被诉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拒绝替父还债被诉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法律规定女儿有义务替父亲还债吗?
根据法律规定;是谁的债务由谁偿还,子女没有义务替父亲偿还债务。法律规定有两种情况;
1,子女自愿代替父亲还债。
2,继承了父亲遗产,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超出部分可不偿还。
9岁的小女孩成了老赖,到底应该不应该替父还债?
一个天真九岁的小女孩与老赖划等号,这本身就是今年最大的笑话,最讽刺的一件事。
自古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欠债不还该骂该罚。但一个九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女孩,因为父亲欠下一屁股外债,而被法院判为老赖,让许多人看后匪夷所思。判决大家见多了,但这样的判决恐怕是平生第一次看到。
事情的起因这样的,在小女孩1岁的时候,嗜赌如命的父亲输光所有家产,还欠下巨额外债。因为要买房抵债而引起家庭纠纷,父亲就给小女孩的母亲外婆下了安眠药,然后将俩人残忍的杀死。并迅速联系卖家,拿到55万收房款,而后挥霍一空。在小女孩2岁的时候,父亲被执行了死刑,就这样小女孩成了无依无靠的孤儿,与年迈姥爷相依为命。
在小女孩三岁的时候 ,好心的王女士收养了她,小女孩的心被融化了,从此,她有了自己父亲、母亲、哥哥,有了一个属于自己的温暖的家。但故事并没有因此画上圆满的句号,小女孩的父亲被枪决后 房子并没有实际交付。钱房两空的卖家心有不甘,起诉道法院……最终小女孩因为无力替父还债,被法院判为老赖,限制消费。
判决结果一出,舆论哗然。支持方认为:法官是依法办事,判决无可挑剔。不能因为小女孩年纪小而法外开恩,更有甚者说没钱直接关起来算了,如此才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反对方认为:如此判决于情于理都讲不通,于法也很难说清楚。因为房子产权属于夫妻共有,小女孩父亲杀人后卖房,其卖房的合法性很难成立。买房者损失55万的确值得同情,难道他不应该为这种缺少合法性买卖的行为担责吗!小女孩是无辜的,要钱真的不应该找她,她没有替父还债的责任与义务,因为她才是最大的受害者。
法律是冰冷的文字,判决在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同时,更应该闪耀出人性的光辉。小女孩做为未成年人,她的合法权益难道在判决中不该得到体现吗!一个九岁的小女孩,一个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被判为老赖,究竟是对小女孩惩罚,还是在打社会的脸!
在8年前,9岁小女孩的父亲因为赌博将其母亲和外婆杀害,随后将房屋进行了出售,买房的王某在付了55万后没能过户,而后小女孩的父亲被抓后枪毙,房子就归了小女孩,毕竟小女孩是第一继承人。
按照正常的继承法律来看,继承了财产,那么就有义务去承担相应的债务,这一点毛病没有,但是大家是不是忽略了一个重点,那就是在这之前,房子是9岁小女孩父母的共同财产,按照正常的逻辑,其母亲去世,那么父亲作为配偶,就是第一继承人。
但是此事正常吗?不正常,9岁小女孩的父亲因为赌博,肯定是欠了不少赌债,为了还债,想要卖房子,但是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小女孩的母亲不同意的话,他是没有权利处置的,估计是因为这个原因才杀害了小女孩的母亲的。
那么一方杀害了另外一方,那么其实他应该是没有权利去继承这套房子的,在他杀害了他的妻子的那一刻,这套房子的母亲的那一份继承权其实已经落到了小女孩的身上,按理说小女孩的监护权应该变更为其爷爷奶奶等人,如果他们不同意,小女孩的父亲应该属于违规卖房,法律应该判无效的,他与王某所签的合同应该是无效的,既然无效,那么何来的55万元的债务呢?
但是毕竟买房的王某是真金白银付了55万元,既然小女孩的父亲被枪毙,那么这个债务应该由小女孩父亲名下的财产去还,这个房子有一部分是其父亲的,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按照市价对房子进行估算,一分为三,看看是否合适,如果不合适的话,可以拒绝继承父亲的那一份,那么债务也就落不到她的头上,而这一份也可以用来偿还王某的购房款。
我是萨沙,我来回答。
萨沙说一说自己的观点。
这事其实很复杂。
2012年,女孩的父亲将妻子和岳母杀死,还分尸,就藏在出售这个房子的地下室。
杀死两人后的第二天,女孩的父亲将自己唯一的房子以55万元低价,出售给一个买家王某,双方签订合同。
杀人犯告诉王某第二日再去办理购房合同,之后就带着钱逃离了这个城市。王某发现联系不上对方,立即报警。
王某也很厉害,随后直接入住房内,成为实际使用人。
即便警方已经在盖屋地下室发现尸体,他仍然占据房屋。
大家看着一条:2018年6月,法院对此案宣判,认定王某购买的陈某名下房产为陈某与被陈某杀害的妻子的共同财产,陈某享有不完全处分权,认定二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既然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了,妻子在签合同前一天,就被害甚至被分尸,不可能来签这个字。显然这个合同是无效,也不可能成功过户。
一般认为,这很可能是杀人犯的一个诈骗行为,目的是杀人后筹钱跑路。
杀人犯本来就是赌鬼,欠了一屁股的赌债,因妻子、岳母拒绝继续为他借钱还债,这才杀人分尸。
此时,他并没有跑路的经费,只得以房子作为诱饵骗钱。
随后,杀人犯带着刚满1岁的女儿潜逃,将女儿交给爷爷奶奶照顾。
骗到的55万元,其中35万元自己携带用于跑路,其余20万交给他的大哥,也就是孩子伯父,用于孩子将来的生活费。
大概10个月后,父亲跑路中被捕,后判处死刑,死刑早已执行。
这35万元的去向有很多种说法,总之买家王某是无法拿到的。
而之前,大哥将20万交给自己父亲,也就是实际抚养孩子的爷爷。然而,爷爷突发重病进行了手术,将其中15万元拿来救命。
于是,这20万元也就没了。
由于爷爷没有抚养能力,经过法院协调,孩子交给外公抚养。
而此时那套房子过户失败,作为遗产由孩子、孩子的爷爷奶奶和外公继承。
老人们全部放弃继承权,这样房子就由孩子一个人继承。
2015年底法院对该房子进行预查封,王某始终实际控制这个房子,并且出租多年。
一说这8年内,每年租金有数万元,一共获得租金二三十万元。这也是网上传闻,具体是不是不能确定。
王某期间不断起诉,2017年3月,王某要求解除预查封,判令购房合同有效,被法院驳回。
2018年王某起诉,要求解除房屋转让合同,返还55万购房款。
2020年法院二审宣判,判合令同无效,由孩子、爷爷奶奶、外公归还卖房55万元所得。
2020年11年,因这些人都没有能力返还55万,法院第二次向所有人,包括9岁小孩发布限制消费令。
该案件个人认为是这样。
第一房屋合同根本就是无效的,也就谈不上房子属于谁,房子就是孩子的。
房屋本来就是女孩的父母共同所有,父亲无权单方面将房屋出售,这个合同直接就作废了。
至于杀人犯诈骗55万后跑路,买家王某需要做的,是希望公安机会追回赃款。
其中35万被杀人犯挥霍无法追回,剩下20万交给孩子爷爷做手术用掉,王某理应起诉孩子爷爷,要求归还20万,同孩子没有任何关系。
至于杀人犯挥霍的35万,也可以申请从杀人犯生前财产中获得索赔。
但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王某只能在房款一半,也就是27.5万内申请。
但是,王某这么多年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也是很多的,一说有34万之多。
而现在房屋所有人是孩子,买家王某必须将这么多租金归还孩子。
这是两码事,要分开来说,一码归一码。
如果租金反而高于王某应得的赔偿,还要将多余部分退还给孩子。
王某拒不归还,应该列为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
现在事情全都反过来了。
另外,买家王某如果明知道房屋是杀人犯夫妻双方所有,仍然坚持买房,签订这种无效合同,试图低价买房,也是存在一定过失的。
在判决时,应该根据王某过失,相对减少赔偿的数额。
大家好,我是染尘诗人。
九岁的女孩怎么就变成老赖。即便是父债女还的话。也不应该是他这个年纪应该承受的。况且家里面已经出了这么大的变故。我们作为一个成年人,又有谁能够保持一个好的心态?一个九岁的女孩。背负55万的巨额债务。并被限制高额消费。孩子的父亲为什么要杀死自己的妻子和丈母娘?孩子的父亲肯定是要被判处死刑的。这么大一点点的小孩子已经遭受了巨大的不幸。这一笔巨额债务在家他头上,他怎么才能活下去?下面我就有三个疑问。一把孩子陷入高消费黑名单。 第二,该不该对孩子进行限制高消费?第三,这个房子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凭什么那个是就是凶手可以将房子卖给王某,王某应该也照这种情况为什么还会签字?这个合同应该算是无效并且违法的。孩子作为未成年人,不应该被纳入失信人员。况且房子是父亲,母亲留给孩子唯一的遗产。法院如果将房子排秒掉,孩子将面临孤儿。再者无家可归。法治的精神应该是维护公平正义,而不是欺凌弱小。法院不应该拍卖房子。作为社会所有公共大众。应该想办法如何抚平孩子带血的伤口。让这段惨痛的记忆暂时封存。给他一个完满的童年。
判决不合理
因为9岁小女孩是受害者,跟一个未成年谈买房者的权益不现实。
父亲杀了母亲和外婆,理应父亲一方赔偿小女孩和外公,
一、有人说爷爷奶奶没继承房产,所以不该还债,这是错误的。因为爷爷奶奶确确实实继承了20万房产,那么需要还债;且爷爷奶奶不仅仅是抚养义务,还应赔偿女孩和她外公。
二、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买房者当时并没有取得妻子的同意啊,这买房手续合法吗,且房款68万,只支付了55万,这不是买房交易,这只是买房者和杀人犯父亲的个人交易,顶多算借款失败,买房合约并没有形成。
三、买房者将人家的房子租出去 获利30多万,这不是非法占有他人权益吗。
所以这55万该男方家庭来偿还,毕竟收了20万房款了,剩下的再协商,这就是个人债务问题啊,不是买房啊,本来买房合约就没有达成。出租获利的钱应该赔给小女孩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拒绝替父还债被诉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拒绝替父还债被诉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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