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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贝“无色素”月饼被多个职业打假人盯上!高院再审撤销“十倍赔偿”,你咋看啊?
月饼中有色素,但标签上没标,算不算瑕疵?应该看具体情况,如果这个色素是其它原材料中带入的而不是厂家添加的,标签上没标可以理解,应当算瑕疵;如果是自己添加的,虽然添加行为本身不违法,但标签上不标,就属于误导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此消费者应该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依据的法律应该是消法,而不是食安法;如果是生产者添加,标签上又不标,还在宣传上说“无添加”,则构成了“欺诈”。这个是可以按食安法的规定索赔的。
谢邀!
怎么看这事儿?
先看“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这就是所谓“十倍赔偿”的法律依据。
那么,再看属于什么样的情况,才可以主张“十倍赔偿”:1、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会误导消费者,也就是存在欺诈的行为。
那么再看北京高院的再审判决就清楚了,再审改判基于两个理由:
1、胭脂树橙作为一种天然色素,允许在食品中添加,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向法院提交的检测报告已经证明涉案食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不能认为涉案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这个理由好理解:月饼允许添加胭脂树橙,添加后月饼不存在质量问题。
看不到案件,对于“检测报告”作为证据的效力不予评论。
2、刘某一天之内在同一家门店购买30盒涉案食品,此后以标识错误,涉案食品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提起多起诉讼,可见其对涉案食品标签、标识十分关注,故本案涉案食品标识瑕疵,不会对刘某造成误导。
这个的意思是说,你知道涉案食品存在问题,并提起诉讼了,再去购买这个食品,就不构成欺诈,因为你知道食品是有瑕疵的。
对于第2个理由,本人有看法:虽然司法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态度有了变化,但欺诈是指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只要他们主观上存在欺诈,消费者就应该有索取法律规定的赔偿的权利。知假买假,是职业打假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他的主观心理状态与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主观心理状态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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