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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2年跳槽20次告15个东家,被法院认定职业碰瓷,您怎么看?
2年跳槽20家企业,竟然连续告了15家,说明这个男子真的很不简单,胆大、心细、懂法、聪明、心理素质过硬。这样的员工也算是人才。
不过由于这个男子投诉企业太过频繁了,他的本来目的不是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钻了劳动法律的空子,是以投诉为手段以赚钱为目的的,所以法院最终不支持他了,而是认定这个男子是“职业碰瓷”。我倒是持保留意见,虽然没有意义。
我看了一下这则新闻报道出来后广大网友的留言,绝大多数还是赞扬和支持该男子的做法。这至少说明目前阶段大家还是对目前企业的一些做法间接表达了一种情绪吧。
在我看来,企业想要打造和谐的劳动关系,还是要多注重员工的切身利益,还是要多按照劳动法律办事,这样自然就没有那么多的劳动纠纷了。因为你企业做的对,做的没有什么错误,哪个员工没事了愿意自找麻烦去告企业呢?须知,告企业是件麻烦事的,吃力不讨好啊。因此,这样的情况责任更多的是出在企业方面。
从法院判决的结果来看,他们也没有做错,是依法依规处置。但我认为,这名频繁维权的男子也不算有错啊,毕竟企业确实存在劳动违法情况,员工投诉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法院以员工投诉的次数多少及目的不纯作为“职业碰瓷”的依据,固然有理,但是不是同时也在为企业开脱责任呢?
因此,我还是很欣赏这个男子的勇气和行为的,虽然不单纯,但也没有错。与那些不相信法律,不敢维权的员工比起来,我觉得这个男子还是蛮可爱的,赞一个吧。
碰瓷是要付出代价的。
果不其然,因为滥用诉讼权被法院认定为职业碰瓷,对于这种行为,我觉得有些同情,有些心酸,但也严重支持。
因为职场其实是个利益场,这个场里面有专属于职场人士的游戏规则,而要想大家都相安无事各行其道,那么就需要大家共同去维护这些职场的规则,虽然这些所谓的规则也有它的漏洞和不足之处,但是维护它,才能利用它并且在其中受益,或者换句话说,就是需要大家一起来维护职场生态的平衡。
那么对于职业碰瓷来说,我觉得比较同情和心酸的是,如果不是因为生活所迫或者没有其他更好的出路,相信这位碰瓷者不会选择这样一条游走在法律边缘的高压线上的活法,而对于公司和企业来说,也正是因为没有真正实现同工同酬等等一系列国家的明确规定,也才让碰瓷者有了空子可钻,可以说,正是因为企业的不作为和碰瓷者的乱作为,才让法律诉讼被利用,这不得不值得大家有所反思。
总之,职场生态环境的风清气正,离不开所有参与主体的共同维护,希望大家各扫门前雪,企业方和劳动方各自做好自己该做的事,相信类似职业碰瓷这种奇葩事情才会更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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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聂某这样的“职场碰瓷”近年来并不鲜见,劳动纠纷频发的中小企业更容易中招。“碰瓷”者往往具备一定的劳动法律知识,有的故意不签劳动合同、有的在领工资时有意逃避签字、有的特意不要社保却事后索赔……总之,这类劳动者并非真正意义的劳动者。
因此,我们理应谴责“职场碰瓷”行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确实普遍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但这并不代表劳动者可以违背诚信原则和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经营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以及给其他劳动者维权造成不良示范。像聂某那样一年间申请仲裁11次,提起诉讼8次,也是在严重消耗行政资源和挤占司法资源,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将会影响甚至拖累其他劳动者的正常依法维权。
那么,“职场碰瓷”因何出现?表面看,当然是利益驱使所致,一些人为牟取个人利益而弄虚作假、肆意妄为。而法院在发现劳动者恶意诉讼时,惩处手段非常有限,“职场碰瓷”的违法成本低,从而有恃无恐。但另一方面,“职场碰瓷”有增无减,还与部分企业用工不规范有着直接联系,它们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做法有增无减,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仍呈现出高败诉率。比如不跟员工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任意加班……这些都给“职场碰瓷”留下了生存空间。换言之,有些“职场碰瓷”其实是以恶惩恶。
如果企业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受到损害;如果企业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一些人便会选择“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因此,要消除“职场碰瓷”,有关部门要呼吁每个劳动者诚信劳动,还要对劳动者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司法对“职场碰瓷”的惩戒功能薄弱、“碰瓷”违法成本低的局面也要改变……尤其是,要下猛药整治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企业,通过司法监督构建守法和谐的劳资关系。
(燕赵都市报 何勇海 原题:职场碰瓷不仅是失信问题)
看到这个新闻,很自然的联想到以前的职业打假人,都是利用漏洞获取不当利益,产生这些现象和相关商家或者用工单位自身不严格遵守法律,自身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密切相关。
我国劳动合同法82条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这个新闻的男子就是利用一些单位省钱或者省事的想法,直接起诉用工单位,最终获胜13次,赔偿几万元。当然起诉的理由根据新闻报道还有支付加班工资,假如是一个正常工作者这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即要求支付加班费和赔偿双倍工资,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质疑,只是这个例子的男子起诉目的已经不仅仅是维护权利,涉嫌恶意诉讼,严重违背诚信原则,估计都进入了很多单位的黑名单了。
因为很多用工单位出于成本考虑,很多时候都能不签合同就不签,可以省去社保等相关费用,虽然本案中很多单位说是该男子不愿意签合同,如果真的存在这样情况,我们也只能说自作自受。其实用工单位完全可以不雇用该男子,但是最终都同意雇用了,只能说明自身先存在违法行为,想节约用工成本,最终让他人有起诉的理由,最终损失更多。从该男子来说,也许一开始真的是用工单位不愿意签合同,后来起诉一次发现可以获得双倍赔偿,而且还是合法有理的,最终发现了这个致富路,就主动不签合同,然后迅速起诉赔偿,并且获胜颇多,直到起诉过于频繁,且到新单位工作时间有的只有几天,明显存在借诉讼牟取不当利益的目的,最终诉讼请求被驳回。
真正要杜绝这类行为很难,只有所有用工单位真正依法雇佣员工,不是仅仅考虑自身用工成本,这类案件才会完全消失,相关法律规定则需要适时调整了,既要保护劳动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要对恶意诉讼行为有惩戒,避免司法资源浪费。
案件简介:47岁的聂某在福建工作,先后在11家公司担任驾驶员,在每家公司工作的时间短则3天,长的有33天。每次辞职后,聂某都申请劳动,两年内申请仲裁11次,提起诉讼8次,仲裁请求都是索要加班工资。福建省泉州市晋江法院认定聂某的行为是滥用诉权、恶意诉讼,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劳动者有权申请劳动仲裁、提起劳动诉讼。如果劳动者诉讼请求合理,证据确凿,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属于滥用审判权利。
某些劳动者滥用诉权,就是滥诉成本太低。申请劳动仲裁免费,劳动案件诉讼费用10元,闲极无聊的一些人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没有什么损害,法院却要承担繁重的审理事务。
企业不依法管理,是造成劳动诉讼有理的源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被起诉的企业在管理中,没有重视劳动权益保护,随意侵犯劳动者权益。如果企业在人事管理方面依法办事,没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劳动者就没有滥诉机会。
案件启示:
企业在劳动人事管理时应依法办事,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让职业碰瓷者无计可钻。招录企业员工时,应当要求其提供详细简历,核实工作表现,把职业碰瓷者拒之门外。
法院应当对滥用诉权行为进行规范,依法制裁滥用诉讼权,让他们得不偿失。例如败诉一方承担胜诉一方全部费用,包括出庭人员工资、差旅费、律师费等。
一男子2年跳槽20次告15个东家,被称为“职业碰瓷”,其中有何隐情?
这种职业碰瓷,还是因为企业没有遵守劳动法,给了这种人碰瓷的机会。企业有难言之隐,但终究还是要以人为本。社会制度不完善,企业负担过重,势必会想尽办法压低成本,逃税避税,压榨人工成本,企业和员工就矛盾重重。都知道企业要生存,必须以利为先,如果企业没有利,员工又何来利?本身就是恶性循环!
“职业碰瓷”一词不算新颖,但是很多人还是第一次见到,其大概的意思是呆在某公司时间不长
辞职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东家”支付加班工资故意不签劳动合同,通过劳动仲裁索要二倍工资。找借口玩失踪,辞职后索取生活费。
主动不要社保,事后举报索要补偿。都是让企业大吐苦水的“职场碰瓷”行为,许多的用人单位对于这件事感到不满意,予以上诉,但是均不成功。
某些求职者专钻企业的劳动管理漏洞,人为制造违法用工现象,劳动者诚信问题引发热议。在这些情况发生的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成了“被利用者”,这些不良的求职者实为真正意义上的“劳动欺骗者”,他们不是在用劳动换取金钱,而是用不良的手段去创造黑色的空间,希望这种案例不再过多出现,不再带坏掉整个求职者的市场需要,也不再困扰用人单位的相关要求。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一年碰瓷15次被行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一年碰瓷15次被行拘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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