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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男子与人闹纠纷,竟挖开人家父母坟墓、砸毁墓碑骨灰盒抛洒骨灰,你怎么看?
把先人挫骨扬灰,这是打死他也活该的罪恶行为呀,但法律上的处罚还是比较轻的,是不足以平民愤的。这种行为通常认定为盗窃、侮辱、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只能判三年以下的刑期。
这种行为的性质是极其恶劣的,这种侮辱实际是祖宗十八代都能冒烟的做损,他损害的是死者的尊严,也损害了与死者有关系的活人的感情,骨灰是有特殊含义的,这种行为就等于挖祖坟了,是要遭到报应的。
与人有纠纷,应该用合适的合法的方式来解决,不能用那种极端的方式来面对,尤其是不能用那种不可弥补的方式解决,这样事发生了,就是判刑了,人家父母的骨灰也不会找回来了,所以这种犯罪是倒了八辈子霉的一种犯罪。
这种犯罪,法律上惩处是比较轻的,但是,他的社会危害是非常大的,这是一种积累的矛盾也是一种社会隐患,因为处罚轻而不足以平息愤怒,所以可能会发生民间的报复,这是我们考虑这样问题需要注意的。而不是单从法律上的伤害角度看问题,这里面还有公序良俗问题。
表明观点:本案中潘某的行为何止荒唐,斗不过活人就去跟死人斗,既没有志气还触犯刑法!实在是无知。
案件简述:
2017年11月18日,潘某找到傅某位于旅顺口区江西街道山沟村的祖坟。傅某的父亲和母亲都安葬在这里。潘某先是挖开了两位老人的坟墓并砸毁了墓碑。但他觉得还没出气,于是在第二天和第三天再次来到这里搞破坏,最后甚至将傅某父亲的骨灰盒砸碎,将骨灰抛洒在山林中。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并将潘某抓获。
通过新闻的简述可以知晓潘某系因为和傅某之间的债务纠纷,而怀恨在心,所以破坏傅某父亲的坟墓并抛洒骨灰泄愤,但是可笑的是,这种在电视剧当中才会出现的情节,竟然也就真实的发生在我们身边。潘某作为一个大老爷们竟然跟死人斗?何其无知。
故意毁坏骨灰罪,实在罕见
近日,大连市旅顺口区法院一审此案。以故意毁坏骨灰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认真的说,要不是这个案件我还真不知道竟然还有故意毁坏骨灰罪这个罪名存在,该罪名的规定是在《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正常的债务纠纷,潘某完全可以诉诸法院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但是目前潘某因为该行为不仅钱没有要回来,反而锒铛入狱,真是悲催。
这样的奇葩究竟是怎么产生的呢?
还能不能再搞笑一点呢?
有事说事、有理说理,实在说不清了可以到法院起诉啊,把人家父母的坟给刨了算怎么回事啊?再说了,刨两下子出出气就算完事呗,还把人家父亲骨灰给洒了,这是个什么节奏?这绝对是要作死啊!
不过,潘某的行为倒真的是触及了一块几乎是法律空白的地方,那就是在一切都依赖具体法条的情况下,如何正确认定人的精神损害以及由精神损害带来的其他后果,然后由谁来承担这种损害及后果的责任,并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承担。
就此事来说,潘某刨开了傅某父母的坟墓,砸毁了墓碑,还砸坏傅某父亲的骨灰盒把骨灰抛洒丢掉。那么,傅某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并向潘某索赔呢?
首先,他是不是拥有自己父母坟墓的所有权?能不能证明得了?
其次,坟墓价值多少?怎么计算?如果仅仅计算墓地和墓碑价格显然是不够的,因为这里面包含了傅某的精神和感情寄托。
还有,骨灰盒可以计价,傅某父亲的骨灰价值如何计算?
事实上,从法律的管辖范围看,潘某行为的伤害对象不是墓地、墓碑、骨灰盒和傅某的父母,而是傅某以及其父母的其他亲人。
这种伤害呢,又不直接表现在傅某及其他亲人的身体和财产上,而纯粹是一种精神和心理上的伤害,这种伤害该如何计价索赔?
不能不说目前的法律在这方面还是比较空白的,假如潘某直接捅了傅某一刀,傅某因心脏被扎伤死亡,潘某就涉嫌杀人罪;现在潘某刨傅某父母的坟、扬骨灰,其刺激绝不亚于刀扎傅某,如果傅某因此而心脏病发作死亡,潘某会构成杀人罪吗?会被以故意或过失杀人或伤害致死等罪名来起诉吗?显然不会。
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比如小偷偷走了病人看病的钱,导致病人没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如果这个小偷是成年人的话,会不会认定“做为成年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带来死亡的后果,却放任这种行为和后果的发生”,然后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呢?显然也不会。
而其实给人带来伤害最深的,却往往是精神上的摧残。
健全法制,对此将如何面对,是应该提上日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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