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实习连续夜班猝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实习连续夜班猝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长期昼夜颠倒会猝死吗?
谢邀
喝酒容易死吗?抽烟容易死吗?不间断折ML容易死吗?脾气暴躁容易死吗?吃油炸食品呢?吃烧烤呢?那为什么还有很多人再做以上的事情呢?可能有些偏题了,但我想说的是,你能否改变现在的状况,黑格尔曾说过存在即合理,如果你有上述的疑问说明你正处于一个合理的区间.即你暂不能(不足以)改变目前的状况.而我告诉你一万遍猝死率非常高,心脑血管病暴发率非常高.你明天晚间依旧会如此徘徊在这个问题上. 所以我想.如何努力的改变才是你最应该问的问题.
兼职晚班,下班途中猝死,排除他杀和交通肇事的可能,算工亡吗?
谢邀!按《工伤保险条例》中参保人员按正常的路线上下班途中,到达工作岗位或到家前,因突发重疾立即送医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死亡,按工伤死亡待遇赔偿。
你的问题是在正职单位工作后又到兼职单位上班,哪怕这个兼职单位在正职单位和家里的路途中间,只要进入了兼职单位的大门,就不是正职单位来处理的工伤或其它死亡的问题,工伤保险的钱也不是那么容易拿到的。
至于兼职单位为其购买了意外保险,就应该是兼职单位与商业保险的理赔问题。
谢谢邀请!
下面分别回答你的几个疑问:
1、兼职工作的下班途中猝死,买了意外保险,是否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依据条例规定,你这个朋友在下班途中发生了意外,但是意外是自己猝死,不能认定其他因素的责任,所以想要获得公司赔偿,则要有充分的证据认定他的猝死,是因为兼职工作导致,否则无法定责任。也就无法判定工伤,当然,如果兼职公司认可你朋友的猝死是他们的责任,那就好办了,我相信现在的情况可能是不被兼职单位认可。
只有拿出充分的证据,去证明你这个朋友在兼职工作时导致了身体的损伤,成为猝死的诱因。才可能走公司的工伤赔偿。
2、兼职单位需要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如果不能认定属于兼职单位的责任,则兼职单位可以不做任何赔偿,当然,处于人道主义,可能会由单位拿出点钱安慰下死者家属。
只有在认定属于兼职单位工伤的情况下,兼职单位才承担赔偿责任。
3、正职单位需要负责任吗?
死者猝死的时间、地点已经不属于工作范围了,故正职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是可以出于人道援助给于一定的慰问金,给多少看单位的意愿。
所以,人还是不要太拼,身体垮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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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先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工伤的情形,对照一下就知道属不属于工伤,谁要承担责任。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履行zd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权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上述情形的视同工伤,并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综合上述,无论是被认定为工伤情形,还是视同工伤情形,都没有猝死算为工伤的情形,所以该情形不会认定为工伤。
其次,工伤是在上班时间或上下班中,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你的同事家属是另外一家兼职公司下班 途中发生猝死的意外,所以和正职单位没有关系。
第三,工伤不包含猝死的情形,但看兼职公司的工作,对身体有没有伤害,和这起猝死的原因有没有关联,如果有可以追究一下兼职单位的赔偿责任。
第四、兼职单位有给他买意外险,看能不能报意外险。
不属于工亡
从你所述,明显不属于工亡。
现在不说你同事家属与兼职的公司之间什么关系。就说下班途中猝死问题。
依法工伤保险法,在合理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
下班途中猝死,明显不符合上述条件,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亡。
再加上,做兼职,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与兼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若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那更加不能认定工伤。因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赔偿问题
1.兼职公司为其购买意外保险,若属于意外保险赔偿的范畴,那就有赔偿。
2.正职公司要负其非因工死亡的责任。
25岁研究生医院夜班后猝死,你怎么看?
小顾是江苏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的研二学生,长期在该院接受 " 规范化培养 "。3 月 29 日晚上不到 6 点,他就到了镇江一院呼吸内科开始值夜班,一直到第二天早上8点,但在交班过程中,却突然晕厥,后经抢救后无效,死亡。
在小顾抢救期间,院方给家属介绍的病情是突发肺血管堵塞导致晕厥,后来下的死因诊断是心源性猝死。
目前,学校、医院和小顾家人正在以是否以工伤赔偿,但三方还在反复磋商。不管怎样,斯人已逝 ,希望最后能够入土为安。
而对于这件事情暴露的医院规培生的待遇极差,往往连续不断的为医院干活,每个月只有极少的补助。以下是关于规培的一些情况,不喜勿喷。
不过,规培的目的在于培养高技术高水平的临床医生,这个出发点是很好的,但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保证规培生的基本生活保障,适当提高待遇,减少工作量,但愿小顾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
院方称:经诊断,死因是既往的重度肺动脉高压,导致心源性猝死。 院长回应称,医院是在小顾昏迷后,首次从家属处获悉小顾有先天性心脏病手术史。
倘若事先了解这一情况,医院肯定会与学校商议处理办法,安排该学生回家休养,不可能会安排其值夜班。
回家修养不就是休学吗?毕业证别想了,当医生别想了,对于很多像我们这样死心眼的人来说,可能不想被休学。
小顾在医院实习期间,多次吐槽经常超负荷加班。从家属提供的朋友圈截图看,他曾多次「吐槽」加班生活。
吐槽有用?班还是得上,夜还是得熬!
讲真,作为一个健康人,连着24小时值班,凌晨四五点的时候也是特别难受,心脏突突突地跳,走路都是飘的……然后相继精神会特别亢奋,睡又睡不着,整个人又觉得好疲惫,这种状态特别要命。
临床医学就是一个竞争大却收益小、劳心劳力又劳神的职业。
你说,你累扛不住?
好,那你退学或者辞职呗,总有人想来我们这大门大户大医院。
医生从来都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加班没有加班费。夜班费好多地方现在还是十块钱,哦,我们现在有五十块夜班费啦。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要保持一定对生命的敬畏、对医学的执着,对病人态度要好、技术要高。
哎,不说了,太负能量……多想想出院病人开心的笑容,总是不期而遇的成就感。
很惋惜也很无奈。虽然那个行业都会发生,但医者不能自医,是个极大讽刺。在中国现有的医疗体制下什么都要个国际接轨,待遇却差强人意。医院为了节约开支只能压缩人员支出,结果就是人员不足,需要压榨一线科室人员的休息和休假时间。大点的三甲医院每个临床医师都在超负荷的运转中,且不说疲劳中为患者服务会不会增加失误和差错。对医者本生的健康也是严峻的考验。现状如不加一改变,今后还会继续发生。
听到这样的事情发生,首先是非常的惋惜,一位品学兼优的医学生就这样撒手人寰,留下深爱他的父母和亲朋好友。我身边也曾有这样的不幸发生,这是我的一个师弟,中日友好医院重症监护室的大夫,德才兼备,对工作兢兢业业,倒在了日夜工作的岗位上。所有听到这个消息的人都感到悲痛,震惊,他的音容笑貌至今挥之不去。
我们需要反思,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不仅对于医学事业的同道,包括更多的自觉健康的人。
1.放弃小车不倒尽管推的思想。一定劳逸结合,不要过于劳累,其实在身体出严重问题之前会对我们发出警告,比如严重的疲乏无力,胸闷心慌。我是曾经累到连话都不想说,眼皮都懒得抬。这个时候一定要重视身体发出的信号,强制自己休息,放下手头重要和不重要的事情。
像这位医学生,他本来就有先心病,在出问题之前已经感觉到很累,心悸,实际上是心脏出了问题的迹象。还有我的那位师弟,他身体平时都很好,但由于连日的劳累,出现了发热,心悸,但自己没有当回事儿。我们事后分析他可能是感冒引起的病毒性心肌炎,从而出现了恶性心律失常。
做好工作,更要照顾好自己,不照顾好自己,如何谈有质量长期的工作呢?
2.放下功名利禄。我们生来是要做些事情,但不要过于执着功名利禄。看开了,有些事情原来觉得必须做,现在也就成了可做可不做。
3.对于不合理的要求,超过自己能力的事情,要有勇气说不。
4.定期体检,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
对于外部的制度等,我们其实呼声很弱,一时半会儿改变不了,所以最主要的是调整自己,懂得如何让自己的身体和工作能够协调起来。
祝大家都健康,生活愉快!
25岁研究生医院实习,夜班期间猝死,反映出的就是医学院学生实习就是做苦力的本质,以及医学院和医院对医学生管理培养的不当。
我对象也是学医的,去年秋天刚刚参加实习。
据我所知,国内学医的在医院实习就是免费劳力,是没有工资或补助可拿的,却要承担很重的各类杂事。
如我对象一般,还要缴纳实习费用才能进医院实习。
事件中的江苏大学研究生二年级学生小顾,在2018年3月30日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呼吸内科值夜班将近15个小时后,不幸猝死。
而小顾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还做过手术,这一点院方和学校都是知道的。
小顾是1993年生,一个23岁的优秀医学学生,本来前途一片光明。
而出事的前十天,刚好小顾的带教医生休婚假,虽然找了另一名医生兼顾值班,但主要任务还是落在小顾身上,几乎每天小顾要值班15小时,有时候甚至20小时。
这可能是造成小顾突然猝死的原因之一。
院方表示作为承担江苏大学教学任务的医院,出了这样的事,你应该找学校处理。
虽然话好像也没问题,但听来让人寒心不已。
不过这件事中不是为了追责,医院把实习生当免费劳力几乎是一个公开的事实,而且在没有报酬的加班值班中,人们的神经往往并没有太自在,反正我对象实习过程中就是这样,经常把怨气回家后撒到我身上。
而小顾一个堂堂男儿,不好太多抱怨,却在他2016至今的朋友圈中可以看到他的忙碌和劳累。
超长值班、加班、节假日不规律,几乎是每一个医院实习生的问题,在这里只能请求大家善待医学生,尊重医护人员,因为他们真的不要容易。
而小顾的事上,学校和医院互相推诿,令人寒心。
希望早点解决小顾的事,进一步规范医学实习生的相关问题。我也希望经常值班的对象,能多出一些时间来陪伴我啊。
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想说的,欢迎点赞关注李阿冰。
青海一医生通宵夜班后猝死,最小孩子五个月,今后孩子怎么办?
首先,怀着沉痛的心情向这位倒在工作岗位上的医生致敬!我也记不清这是第几个倒在工作岗位上的医生了。中年早逝让人痛心,结局值得反思。
1.医生这个职业压力非常大。上班时要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稍微有一点闪失,有一点考虑不到,有可能就会草菅人命。当初考大学时就有人说,不要学医,太累!人家的大学是玩过来的,而医生却是在那一摞摞的课本中拼出来的。文科院校的学生在休闲娱乐的时候,医学院校的学生端着饭碗对着解剖台上的标本寻找血管神经的走形和分布;其他院校的学生在花前月下,医学院校的学生却沉浸在生物化学、组织胚胎学中百思不得其解。毕业参加工作了,还要无休无止的考试,只有医生是活到老、学到老、考到老的!
2.医生这个职业风险大。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是一般的强大,能千方百计在忙于救人的医生身上找到那百密一疏的丁点错误。不干不知道,当了医生才真正认识到一只脚在医院,另一只脚在法院的深刻含义。现在我还在为那个在火车上救孕妇的医生鸣不平。更为严重的是无休无止的医闹。
3.医生这个职业没有假期。很羡慕老师,可以有寒假暑假和双休。也羡慕公务员,有双休日和休假。只有医生是没有任何假期的职业,除非普天之下无人得病。当别人在海边消暑纳凉时,医生正在岗位上挥汗如雨;当别人在海南三亚避寒时,医生正在雪地里抢救车祸受伤的群众。下班回到家,心里却在挂念着自己负责的那几个床位,病人好转到哪一步了,是不是该调整治疗药物了。当别人的孩子正在父母的陪伴下穿梭于各旅游胜地时,医生正在给自己的孩子许一个没有盼头的愿:过一段时间带你出去旅游。
不过,话说回来了,医生猝死是偶然,其实也是必然。
1.医生从来不注意关注自己。天天为别人治病,却总是忽视自己身体的疾病,总认为自己是医生在医院里,有病能迅速得到治疗。殊不知老虎也有打盹的时候,不知不觉中让病痛夺走生命。
2.院领导责任心哪去了?天天追求经济效益却不考虑职工的健康,让医护人员为了不扣请假的钱为了多拿点加班费而拼命加班。美国有一家公司,不欢迎职工加班,在没得到上级领导的许可下不能私自加班。否则会被罚款或者开除。
唉,不说了,祝一路走好!
东莞上夜班的朋友,放假一天,第二天晚上猝死出租屋算工伤吗?如工厂有意外险可赔付多少?
肯定不算工伤,不过在职职工意外死亡的,社保上会有一定的补助,比方说一次性发给几个月的工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什么的,至于工厂给买过意外险能陪多少,那要看保险合同里是怎么约定的了,按合同来呗。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实习连续夜班猝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实习连续夜班猝死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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