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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和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双方均属自愿,能认定为强奸罪吗?
男子和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双方自愿,能否认定强奸罪?这要区分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要清楚什么是强奸罪。强奸罪就是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采取的手段,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二是违背妇女意志。关键在于其它手段,比如用迷药使人昏迷而奸淫,把妇女用酒灌醉而奸淫,还有趁妇女熟睡或者冒充妇女丈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等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该妇女不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但法律也有规定,与不满十四岁少女发生关系的,按强奸罪论处,这是因为少女还不完全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同样,犯有精神病的人因为辨别能力的差异,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也应该定强奸罪。这两项规定主要是与少女和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时,也是违背妇女意志的。
但是精神病人也有例外,因为精神病人有间歇性精神病的,在发病期间没有辨别能力,但在没有发病期间是有辨别能力的。
综合本案,如果男子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首先要确定病人是否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如果不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可以认定为强奸罪。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先确定发生性关系时是否犯病,假如发生性关系时没有发病,双方自愿发生,不能算是强奸罪;假如发生性关系时处于发病期,则可认定为强奸罪。
当然可以认定为强奸罪。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而对其强行奸污的行为。但是对于特定的人,比如十四岁以下幼女、精神病人等,她们的心智不成熟或者不正常,不具备自我保护的行为责任能力,所以说尽管她们愿意,也应认定为强奸。另外,具有一定从属关系的男女双方发生性行为,比如男上司和女下级,男医生和女病人等,即使女方同意,也要认真分析情节,确定是否真正违背妇女意志,客观定性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果男女双方都有正常民事能力,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
题中,男子和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双方均属自愿,能不能认定为强奸?
精神病患者分间歇性和持续性。也就是说,有的精神病患者是间歇发病,不发病的时候有正常意识,也有民事能力,发病的时候就处于无意识状况,称为间歇性精神病;有的精神病患者长期处于无意识状态,称为持续性精神病患者。
如果该男子和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发生关系时,该名精神病患者正处于发病期间,虽然有自愿的意思表达,那也是一种无效的表达,该男子构成强奸。反之,如果发生性关系时,精神病病患者处于正常状态,有自愿的意思表达,则不构成强奸。
如果该男子和持续性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精神病患者虽然有愿意的意思表达,该男子的行为同样可以认定为强奸。
和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双方均属自愿,是否构成强奸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一,什么是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明知妇女患有精神病,或者是痴呆患者时,还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管是采取什么手段,都应该以强奸罪论处。
但是,与间歇性神经病患者在精神正常时发生性关系,又经本人同意,则不构成强奸罪。
如果是违背妇女意愿,即便是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强行发生性关系,也应定为强奸罪。认定强奸罪,不能以妇女是否反抗为依据,应具体、仔细区分。
强奸行为,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属于犯罪行为。
二,怎样甄别强奸罪?
主要要看妇女本人意愿。
判断是否构成强奸罪,要结合当时的时间、地点、环境、妇女体质和性格等因素综合分析。从表面上看,有的妇女没有反抗,是因为受到胁迫而害怕,不敢反抗。甚至失去反抗能力的,这也是违背妇女真实意愿。
和没有责任能力的妇女(精神病、呆傻等患者)发生性关系,因为这几种妇女无法表达自己的真正意愿,无论是否“同意”,都属于强奸罪。
1,采取暴力手段
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通过殴打、强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造成妇女无法抗拒的。
2,采取胁迫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对妇女实施恐吓、威胁等手段迫使妇女就范,或者使得妇女不敢反抗。比如吓唬被害人家属的安全不能保证,揭发被害人隐私等等等。
3,采取其他手段
采用那些迫使妇女不知道反抗,或者无法反抗的手段,比如用酒灌醉、熟睡、假冒医生看病等办法对妇女发生性关系的。
综上所述,与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是看是否采取了上面的几个手段而强行发生。如果是在受害者清醒状态,并且本意同意,就不构成强奸罪。所以要根据具体情况,仔细甄别。
有一种说法叫“不告不发”,意思是没人告发你,就什么事都没有,一旦被她家属举报,强奸罪按在你头上跑都跑不掉。
邻居有一女,长的标致有形,遗憾的是傻傻的,读了六年的一年级,连自己的名字都不认识,别说写了。人渐长高,智力不发育,身体发育倒是正常,薄薄的衣衫已难掩胸前的隆起,父母也不好意思让她再读了,养在家里。
有一个流浪汉,在村子里东一家西一家地蹭饭吃,其实也不算蹭饭,他也不惜气力,谁叫他帮忙干活他都答应,工钱不要,给碗饭吃就行,平常就住在村口那只有三面墙的土地庙里,一张破席子,一床乌漆麻黑的破棉被,常常可看见野狗也在那歇着。
邻居也经常叫他帮忙干活,邻居的女儿一看见他就眼睛直勾勾的嘻嘻发笑,流浪汉看着她不由自主地咽了几口口水。
终于有一天出事了,邻居女儿裤裆上全是血迹。村人们把流浪汉围住,他也承认对傻妹下手了,还说是她自愿的,傻妹一直嘻嘻地笑,见流浪汉跪着,她竟也上前并排跪着,大概是觉着好玩吧?
村人们摇摇头,问邻居怎么办?邻居说,告他又有什么用?女儿都被沾污了,就让他留在我家干活吧,以后谁要叫他干活,得付给我工钱。听他这话的意思是要把他招为上门女婿了。
从此流浪汉就住在邻居家里,像条老黄牛似地干农活。
过了两年,流浪汉去赶集后就没再回来,又不知上哪流浪去了。
邻家妹子18岁那年,被一外乡人娶走了,据说花了5000块。现在还有来往,奇怪的是这傻姑一直没生孩子。
阿里女员工饭局照片曝光,张某妻子也要告她,能赢吗?
阿里女员工事件,
张某姐夫的出现更加使事件扑朔迷离,
张某姐姐不露面、不发声,
非常神秘。
我看了张某姐夫的隐秘细节,
疑虑越来越深:
1,张某夫人纪女士说,家庭情况复杂。复杂是什么意思?
2,张某为啥在姐夫家住宿?又为啥在姐夫家住宿只字不提张某的姐姐。张某的姐姐在哪里?
3,7月27日宴席。张某和周某之前并不认识。张某与此合作项目无关,是华联方请来陪酒的,
既然不认识。周某为什么拉一个不认识的人去吐酒?难道她自己阿里公司的同事都不值得信任吗?难道华联的女职工也不值得信任吗?难道华联的另外两个与项目有关的男职工也不值得信任吗?为啥非得拉张某去吐酒?
4,原来张某和周某是隔着一个人坐。为什么舍近求远,不找邻座的左右人员陪吐,非找张某,可能张某是最热情乐于助人的且主动请缨,为什么吐酒回来两个人要挨着坐?
5,张某同事为什么要拍这张照片?拍照片的时候,为什么除了他俩以外没有任何人,甚至他俩以外的椅子都没有?拍这张照片的真实目的到底何在?如果如张某所说,是提醒不要和客户太近,那么为什么当时不用语言提醒,要拍下照片以后提醒,是何用意?
6,宴席散了以后。张某为啥要去大观园的亚朵酒店icon?大观园的亚朵酒店是王某文居住的地方。难道张某和王某文还有什么话要说?
7,张某家里为啥还有监控,而且监控还是24小时开着。如果不是24小时开着,早上七点如何能录像录音?
8,张某为何要带着一盒家里的避孕套出门找周某?
9,张某和周某如果关系密切,为何还要互删微信?而且很少听说有互删微信,大多数听到的是,删微信都是一方先删,那么到底是周某先删张的微信,还是张先删周某的微信?
10,最后一问。为什么张某的姐夫要出来叙述这么多事情?而张某的姐姐却从不露面,从不出声
好像警方有许多细节没有公布出来,如果公布细节,也许他们两家的老婆顿时就都傻眼了,想让受害者坐牢,心机多么恶毒,建好就收吧,难道还要表扬奖励那两个乘人酒醉进行猥亵犯罪的坏人吗?快醒醒吧,天理难容
谢谢邀请!
感觉基本没有可能!
第一,警方已经对张刑拘,说明有相应证据在手。一个时期以来警方办案越来越严谨,越来越注重证据,中央从严治警的方针其积极效果日益显现。特别是对网上热度如此之高的事件,处理当会更为谨慎。如果没有完善的证据链条并予以固化,警方断然不会采取这种行动。
第二,最近网上曝出的宴会照片,不仅无助于为张开脱罪责,反而有可能造成反噬效果。从张座位、周女趴姿等现场情况看,不仅无法说明张的无辜,反而很可能给人造成周醉张乘人之危的观感。因此在警察眼里,将其视做无效证据,对张来说就是不错的效果了,遑论其它?况且张妻几问中提出的问题,估计早在警方掌握之中并进行了仔细研判,所以很难因此对案件形成颠覆性影响。
第三,从事件开始发酵,从周告王而隐瞒张的行为到警方检方对张追责刑责,反而对王采取不批捕决定,剧本根本就没有顺着周女设定的“剧本”情节发展,这里面应该大有文章!现在警方发布的信息,应该只是冰山一角而已,如若不信,可拭目以待。
第四,对于有人将济南检方警方的行为和某公司公关甚至资本什么的联系起来,笔者深不以为然!说话要有证据要对自己的话负责!有证据可以通过相关渠道向有关方提供,妄加猜测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实在令人不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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