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回应男子当街绑孩子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回应男子当街绑孩子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男子迫使女性同意发生性关系,算不算强奸罪?
不算强奸!从刑法学的角度来讲,迫使,与强行还是有区别的,强行是不经他人同意制手段将女的衣服裤子扯烂,用绳索控制住了女的反抗后强行发生性关系应该定性为强奸,迫使的情况下,女的还是愿意与他人发生的性关系叫自愿!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在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况下,采取暴力、胁迫,伤害或其他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性侵害的强制性行为。题中说男子迫使女性同意发生性关系,既然是迫使,当然构成强奸罪。
你怎么看幼儿当街险些被陌生男子拖走,哥哥追上拽回?
说逗小孩明显是在侮辱人民群众的智商。这个王八蛋必须重刑!立个标杆出来,不然以后在路上拖孩子就走,成功了就拐卖,不成功就说是逗小孩 的事不就会出现更多?
这个王八蛋必须重刑!必须遏制住!
大家好!我是“老纳不走”!📝
首先我要为这个小哥哥的勇敢点赞!因为如果不是这位小哥哥能勇敢追上去拽回小弟弟,后果怎么样真的很难预料!下面我们通过视频监控看看事情经过:
2018年5月9日,广东东莞,3个小孩在一个临街铺面的门口玩耍,突然一个穿黑衣的男子,拉着一个年龄比较小的孩子的手,企图强行牵走,幸好被旁边的年龄稍大孩子及时发现,上前阻止,这名男子才没有得手。
事后孩子的家长将这段视频监控录像发布到朋友圈,而警方也迅速通过这段视频在当天下午就将这名黑衣男子带回去调查!
最后经警方初步调查:该黑衣男子朱某陈述说逗小孩玩!并非意图拐骗!
这一说法很显然是在耻辱大家的智商,相片大家通过视频监控都能看出他是直径走过去拉着小孩就走,甚至连腰都没弯昂首就走,这那来的逗!而且孩子的父母也不认识这个人,很显然逗小孩玩这理由是不成立的!
还有他说并非意图拐骗,没错他是没骗,他是直接拖着小孩走,人狠话不多!直接走过去拖着目标就走,头都不抬一下!
也许是对“人贩子”惩罚还是太轻了,才让这些人有恃无恐!就如这件事一样,如果成功拖走了就拖走了,不成功的话就是逗着玩!很显然就是因为犯罪的成本太低了!才让这些犯罪分子肆无忌惮!
最后想问问大家对这些拐骗儿童的犯罪分子应该怎么做呢?请在下方评论区说说你们观点!谢谢!
这真是一个危险就在身边的事情。
如果不是小哥哥的反应快,那么又将发生一起丢失孩子的悲剧,一方面我非常痛恨人贩子,这个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只不过是被发现后终止罢了,一方面对小哥哥的反映,迅速追上,拉回孩子给顶赞。
同时,对于家长也要给与提醒,有小孩子在外边玩,千万不能大意,不仅仅是防范人贩子,还有其他的安全风险,因为小孩子属于无能力识别,无能力控制的群体,家长如果将孩子放任,那么就是对孩子失去了控制,极有可能出现危险。
希望我的回答,能给家长们一点启示和提醒,但愿悲剧不要发生,作恶者难逃法网。
您好,很高兴有机会回答您的提问,并且希望我们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首先,给大家先从客观方面分析一下这件事,第一,很明显我们看到这件事就是人贩子的行为,但是从法律方面讲我们只能把对方作为嫌疑人来处理,具体还是需要证据,毕竟视频方面也需要核实。第二,当警察抓住嫌疑人,因为对方没有得逞,而且肯定知道人贩子要严重多了,所以称为逗孩子呢,这一点相信很多妈妈们感到不满,但是相信大家还是相信法律,毕竟视频方面虽然不能作为全部证据可是已经有了犯罪行为了,相信最后对方一定会得到应有的惩罚。
最后根据这件事我的第一反应就是感到后怕,因为不管什么原因对于拐卖儿童的案件还是屡有发生,而破获无疑等于大海捞针,因为他们只会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被拐卖的孩子又不知道卖到了什么地方,特别困难处理。因此在教育方面妈妈们一定要做好预防和提示作用,当然孩子在玩耍的时候有人看护是一定的,尤其在他们还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时候。当然,根据视频必须给这个孩子的哥哥点赞,因为真的太棒了!相信很多同龄的孩子并不能做到这一点,尤其是紧急的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且做出合适的措施行为,这一点真的很难得,简直就行太幸运了,这也给很多其他妈妈警示,千万不要让孩子独自在街边玩耍,以及教会孩子如何保护自己。
观点:说是逗孩子玩,我看是清明节烧报纸——糊弄鬼吧!这么明显的拖拽行为是逗孩子玩?如果没被发现当真就是玩玩而已?我想明眼人一下就能看出来,男子明显就是涉嫌拐卖!
一、事发介绍
5月11日报道,一段拐小孩的视频在朋友圈疯传:一名黑衣男子试图强行牵走一个正在玩耍的3岁男童,幸而及时被男童的哥哥制止。
9日,广东东莞,3个小孩在一个临街铺面的门口玩耍,突然一个穿黑衣的男子,拉着一个年龄比较小的孩子的手,企图强行牵走,幸好被旁边的年龄稍大孩子及时发现,上前阻止,这名男子才没有得手。
二、这如果是逗孩子玩,那我想说这社会得多危险?
首先从动作可以明显看出来,男子的手一直紧紧拽着孩子,根本没有逗孩子玩的意思,我想就算是普通老百姓都能看出来,男子的行为已经明显超过了“逗孩子玩”的程度了。
现在虽然男子辩称逗孩子玩,但是我想通过民警的调查终究能够水落石出,即使孩子没有被拐走,但是如果一旦查实男子确实有拐卖行为的情况下,依然构成犯罪!
原因在于:
【拐卖儿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 (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 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男子虽然没有得逞,但是其仅仅是犯罪未遂!依然可以对其进行惩处,根据《刑法》规定,所谓的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未遂犯并不是免于处罚而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已!
最后,你认为该男子的行为真的是逗孩子玩吗?
如何看待近日周至县二曲街道发生的男孩被绑在钢管上折磨致死的案件?
非常残忍!15、6岁的孩子被困在钢管上死亡,生殖器疑被割掉,地上有血迹。
据新闻描述,这个孩子的智力可能有障碍,之前就读于特殊学校,近日被接回来。平时就喜欢在周围转悠,但是按时回家,3日孩子不见踪迹,4日早有人发现死者,经确认就是这个孩子。对他的家人打击非常大。
嫌疑人有精神病史。这很尴尬。有精神病史就说明案发时未必是患病时作案,这就需要警方耗费精力来调查审问了。
可怜的少年,遭遇先天的不幸还遭遇后天残忍的虐待。他没有得到上天的眷顾,她的家人会感到命运的不公,我们也感到非常的惋惜和遗憾
要提醒存在这样家庭成员的家庭,要保持和该成员的监督和密切联系,虽然绝大部分的人是好人,但是就怕万中之一,这里不是危言耸听,只是觉得小心为好,即使没有遇到坏人,家人在遇到突发事件也能做出快速和准确的反应,避免造成伤害。有条件的家庭最好在成员出行时,给予陪伴和照顾。
希望以后不要再有这样的事件发生,看起来真的很揪心。
就此类事件,我们身边发生的或是媒体报到相比大家有知晓,事件发生后,我想我们应该站在更高的角度去看问题,而不是就此事论事。社会上此类事件时有发生,那么我们应该怎么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值得社会去反思。首先就目前发生此类事件主要以县城及乡镇农村较多,为什么呢?因为我国农村现状是留守儿童和孤寡老人居多,基本是老人照顾儿童,那么肯定会存在监护不到位照顾不周权(本人不是说老人就照顾不了孩子,只是会存在监护不到位的情况)。其次农村此类精神疾病患者较城市比重大,同时治安巡逻较少。很难阻止此类事件正在发生。那么我是不是应该从精神疾病患者这个源头来防止此类事件发生呢。譬如相关部门可集中管理或监管此类人员。
悲愤、气愤!又非常无奈。一个精神病患者虐杀了一个患有智力残疾的孩子。我先把事情给大家回顾一下。
(孩子的家人无法接受,情绪几近崩溃)
2018年4月4日早上,周至县二曲镇镇东村的一名送奶工发现,一个男孩被绑在民房门口的钢管上。孩子双手举起,裤子脱掉,生殖器疑似被割下,地上一大滩血迹……记者了解到,死亡的孩子十五岁,患有智力残疾,昨晚家人一直在找他。据了解,不幸身亡的孩子今年十五岁,疑患有智力障碍,之前就读于特殊学校。据现场值守的政府工作人员说,孩子之前疑似遭到两名成年男子的伤害,对孩子进行了捆绑、并拴在了民房门口的钢管上。经初步调查,死者任某、男性、15周岁,周至县富仁镇人(智力障碍患者)。
西部网讯今天(4月5日)凌晨,西安周至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4月4日周至县二曲街道南新街伤害致死案,经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共同努力,奋战15小时,成功告破。 警方称,犯罪嫌疑人王某(男,39岁,周至县二曲街道人,有精神病史)对伤害任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被害者家属面对现场无法接受,情绪几近崩溃。凶手虽然抓到了,有精神病史。最终结果我们不得而知。但是被害人的家属不会因为凶手是个有精神病史就会减少悲痛。面对周边的有精神病史的人,我们的安全该如何面对!
这是一起应该让人深思的杀人案,一个据说有精神病史的人,残忍杀害了一个智障的孩子。
时间:2018年4月4日
地点:西安周至县二曲街道南新街
事件:4月4日凌晨,15岁的智障男孩任某,被绑在钢管上,双手举起,裤子被脱掉,生殖器疑似被割下。地上有大片血迹,人已被伤害而死。据悉,男孩是被两个男子绑到钢管上的。
经警方调查,凶手为一名39岁男子王某,有精神病史。其对杀人事实供认不讳。案件在进一步神审理中。
这会不会又是一桩免罪杀人案呢?
大家应该明白为什么这问,因为又涉及到这个犯罪嫌疑人有所谓的精神病史。
目前,对凶手的真实情况交代的不是很全面。不过,就其作案经过来看,能将男孩绑到钢管上,证明凶手当时是具备行为能力的、意识是清楚的。不管他之前何时犯过精神病,最起码他在作案的那段时间里,精神是正常的。所以,应该是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的。假如他在被抓后,借助精神病史装疯卖傻,也不应该逃避掉法律的制裁。
为什么要假设分析这么多呢,大家别觉得没用。因为“精神病”这三个字太神奇、太可怕了。只要标榜上这三个字,就可以随便伤人、随便杀人,而很可能用不着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被伤的人就白伤了,被杀死的人就白死了。
下面给大家了解一下,法律对精神病人犯罪的规定:
对精神病人犯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划分了三个标准: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该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或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大家明白精神病人的特权了吧。所以,这个精神病品种的鉴定很关键。
这起所谓的精神病人杀害智障孩子的案件中,凶手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关键也在于将其鉴定为哪个品种的精神病人。稍不留神,这个可怜的15岁孩子可能就白死了。
其实,法律面前应该一视同仁,不应该给任何人特权,这样才公平、合理。否则,“精神病”这三个字成“免死金牌”了,对正常人不公平。
之前已经有不少,精神病人杀死人被免责的案例了,甚至有,一个精神病人多次杀人的案例,太恐怖了。
这次,希望法律能给这个15岁的智障孩子一个满意的交代。别让孩子白死了,凶手的作案手法,实在太残忍了。
【谢谢朋友们耐心阅读,欢迎关注、评论等,发表看法,一起互动交流!】
作为一名资深刑辩律师,胡美美想说:别拿精神病说事,有精神病史并不能说明案发时正处于发病期,而且并不是所有的精神病都影响认知和控制能力,都可以从轻、减轻和免于刑事处罚。还是先回顾一下案情,看看犯罪分子有多残忍吧。
2018年4月4日早上,周至县二曲镇镇东村的一名送奶工发现,一个男孩被绑在民房门口的钢管上。孩子双手举起,裤子脱掉,生殖器疑似被割下,地上一大滩血迹……记者了解到,死亡的孩子十五岁,患有智力残疾,昨晚家人一直在找他。据了解,不幸身亡的孩子今年十五岁,疑患有智力障碍,之前就读于特殊学校。据现场值守的政府工作人员说,孩子之前疑似遭到两名成年男子的伤害,对孩子进行了捆绑、并拴在了民房门口的钢管上。经初步调查,死者任某、男性、15周岁,周至县富仁镇人(智力障碍患者)。 警方称,犯罪嫌疑人王某(男,39岁,周至县二曲街道人,有精神病史)对伤害任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综观全案,本案不仅仅是故意杀人,而是虐杀,捆绑、割去生殖器等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无疑会给被害人带去了无以复加的痛苦,同时也反应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极大,人身危险性和危害性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更无法平复被害人家属内心的痛苦。杀人偿命,更何况是惨不忍睹的虐杀。
犯罪嫌疑人对方这个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证明其虽曾患有精神疾病,但认知和控制能力不存在问题,不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虽然其认罪,但犯罪手段过于残忍,社会影响过于恶劣,不足以免于死刑。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死刑立即执行。
如何看待烟台一女子因用苹果手机遭男子当众谩骂尾随「你还是不是中国人」?
这个纯粹是道德绑架,用苹果手机就是不爱国?去大街上看看,开国产车的有多少?国内用进口仪器的有多少?爱国不是在这里体现的,不要一天尽拿爱国做幌子来彰显自己。
如果爱国要用这个标准来评判,那么所有人的电脑是不是都要扔了?就说手机,系统也是国外的,都别用了,全国人民都用老年机算了,还不用花流量,省钱又省电。
爱国也是有门槛的,这位斥责女孩用苹果手机就是不爱国的人,你的判断标准就是如此的肤浅吗?或许人家比你还爱国,对社会的贡献比你还大。你在公众场合这样说以为姑娘,你的素质体现在了哪里,你就是用一张嘴来爱国的吗?
胡编说过,“弘扬爱国主义无疑是正能量,无论什么人,持什么立场,都别把爱国主义与特定的政治目的联系起来,要尽量保持它的纯粹,广泛。”
爱国,就要爱的纯粹,不要将一些杂七杂八的东西掺杂在里面,那么爱国也就变了味道,大家觉得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回应男子当街绑孩子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回应男子当街绑孩子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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