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即将释放被改判死缓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即将释放被改判死缓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目前有哪些被判处死缓后又故意犯罪,然后被执行死刑的案例?
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人在走法律程序这段时日究竟是如何度过的?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又有哪些具体的表现?当你了解了与之相关的具体流程,自然也就有了满意的答案。
关于这个问题只有你了解了有关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人是如何走过相关法律程序的?其谜题自然也就会迎刃而解。
我们都知道蝼蚁尚且偷生何况人乎?被判处死刑的犯人亦是如此。当一名重刑犯人被押入看守所的第一时间就是为其佩戴有一种戒具“脚镣”。当一审法院宣判该犯人为“死刑”,但他们依然还想有一种权利那就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并等待终审裁定,以此来 争取最后生的权利。
上级法院则会根据“死刑犯”的犯罪事实以及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审阅并作出是否对该犯人执行“死刑”的终审裁定,但这个过程是需要时间的,毕竟此终审裁定决定着一个人的“生与死”即便他是一名凶犯做此裁定也是需要十分谨慎的。在这段时间内该犯人(死刑犯)依然被羁押在看守所。
我们不妨试想一下,当一个思维敏捷头脑清醒的正常人其生命就已经进入了倒计时,他们(死刑犯)该如何去面对这种非正常死亡(死刑)不了解内幕的人是绝对无法想象的。我们都知道被判处死刑的犯人执行“死刑”是不会被提前告知的。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就是防止死刑犯因“恐惧死亡”而出现自伤,自残,自杀,或者是伤害同监号的犯罪嫌疑人等“恶性事件”发生以此来逃脱法律的严惩。那么死刑犯被立即执行(死刑)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都有哪些具体的流程?
在我们看来所谓的死刑犯都是心狠手辣凶狠无比,当他们被戴“脚镣”关押看守所在那一刻起其精神状态是极度崩溃的。他们为了求得一线生机会“苦思冥想”的去思考身边这哪一个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用来供自己进行“检举揭发”以此来获得从轻,减轻,或者是免于刑事处罚的奖励,即便是至亲至爱的人同样也被列入其中。由此我们也不难看出一个死刑犯的求生欲望已经达到了极限。
何为鬼门关?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犯人而言就是看守所这道“铁门”关。当他们听到法警的传唤迈出这道门的那一刻,生与死仅仅在一纸之间“终审裁定书”。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定执行“死刑”的犯人则会被解除手铐与脚镣 改由“法绳”进行捆绑。接下来的程序就是与家属见上最后面(可以写遗书)同时享有最后一顿餐饭的权利。
那么与之相此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人就幸运的多了,用“起死回生”不幸中之万幸来形容绝不为过。他们会拿着终审裁定书重新返回曾经走过的“鬼门关” 而转世。那种愉悦的心情与兴奋程度用任何文字或者是语言都是无法表达的。被判处“缓期两年”执行的死刑犯将离开看守所被投入到“监狱”去接受劳动与思想改造。
被判处死缓的犯人又故意犯罪然后被“执行死刑”的案例可以说是廖廖无几,因为他们毕竟已经死过一回了,并经受了面对死亡那种恐惧的全过程,所以说在监狱服刑又故意犯罪的概率是很低的,而且若想在监狱付诸于实施“故意犯罪”也是十分困难的(没机会) 这就是监狱。
案例,早在八九十年代在监狱服刑有一种叫做“外役”执行方式,也就是说把犯人带出监狱外的一个指定地点进行劳动改造,如,砖场, 农田,水泥厂,稻田等地。这些场所由于面积较大视野开阔无形之中犯人也就了“拖逃”( 越狱)的机会。 脱逃犯人只要越过警戒线(规定范围)武警战士有权开枪就地击毙。那些侥幸脱逃成功的普通犯人被抓回来会给予“加刑”处罚。那么被判处死缓的犯人出现拖逃行为被抓回既被执行“死刑”。
国之良策法治当先,案例警钟时刻 敲响。由此可见懂法的重要性,只有去学法,懂法,守法,才能够远离犯罪。
以上回答为笔者个人观点,如有不同见解或某种质疑请评论区留言。
我小时候的一个邻居,被执行的地点就在离我们村子不远的打靶场。
我的邻居,估计就叫他小杰吧,小杰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但是,对于小杰却是过分宠溺,总觉得自己儿子将来要“继承大统”,因此,将小杰培养成了一个典型的熊孩子,不是今天偷了李家的鸡,就是明天打死张家的鹅,在村里可谓是一个臭名昭著。
渐渐地,小杰也长大了,不再满足于小偷小摸,偷了电缆以及高压电,判了三年刑,放出来后,依旧不知道悔改,有一次,和人合伙抢劫,他失手杀了一个姑娘。
这个案子在当时闹得很大,他们四个人,全部都是死刑,两个死刑立即执行,两个死缓,他就是死缓,但是,他的死缓背后,是他父母的无尽辛酸!当然,后来被执行死刑,也是他自己活该吧!
他的父母也是,应了一句话:可怜天下父母心!变卖了几乎所有家产,在受害人家门口跪了两天两夜,头都磕出了血,硬生生换取了一张谅解书。期间,他的父母还被受害人父母把脸都给挠破了。
就是靠着这张来之不易的谅解书,小杰保住了一条命。当时候还小,不懂死缓的意思,以为死刑缓期两年就是过两年后再枪毙。
没想到,父母他们却告诉我:傻孩子,死缓就是不枪毙啦,就是罪行够得上枪毙,但是给你个机会活命。只要两年时间不犯事儿,就改为无期,后面还可以改判有期啦。你想想,坐牢都是在监狱里面,想犯事儿也难啊。
但是过了不到一年,国庆节的时候,他就被枪毙了。听说是在监狱中,还不老实,想要越狱,就和一些人商量,结果被人举报了。举报他的听说还立功减刑了,至于他,当然就是改判立即执行了。
他的父母当时可谓是哭的,那叫一个惨,每年还要去打靶场给他烧纸,每次见人还说:我可怜的孩子啊,他那么老实的一个人,肯定是被人陷害的!
呵呵,就这样的熊父母,难怪养出了那么一个熊孩子,活该被毙掉啊,我看,真的是一点也不冤!
只能说世界之大,什么人都有。我在这里列举几个死缓后又被执行死刑的案例。
1.被告人文某,男,2011年9月13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在吉林省长春市长春监狱服刑。
被告人赵某,男,2011年11月23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制减刑。现在吉林省长春市铁北监狱服刑。
被告人文某、赵某与被害人郭某某均系吉林省长春市长春监狱七监区服刑人员,二被告人因厌烦服刑改造生活,共同预谋通过实施杀人犯罪从而达到被执行死刑的目的。2012年4月10日15时30分许,文某、赵某至七监区缝纫区郭某某的劳动岗位,赵某持案台上的铁块击打郭某某头部三下,文某持案台上的剪刀扎郭某某的头、颈部六刀,致郭某某头部轻伤,在文某、赵某实施杀人犯罪时,监狱民警赶到现场将文某、赵某抓获。被告人文某、赵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赵某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共同预谋、实施故意杀害他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文某、赵某均系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依法应当执行死刑。
2.当被告人乐某,男,2011年4月13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限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13年5月11日止。
2011年10月18日上午,乐某在该监狱四监区厂区劳作时,因琐事与同监罪犯黄某某发生争执并打斗,被其他罪犯劝止,后黄某某向乐某道歉并作了一定赔偿。乐某认为自己在打斗中吃了亏,遂起意报复黄某某。当日下午2时许,乐某在同监罪犯李某劳作处拿了一根木棍,跑到黄某某劳作处,趁黄某某不备朝黄头部猛击两下致黄轻伤。后被监管干警及时控制。
法院认为,被告人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乐某因琐事持木棍击打黄某某头部,致黄某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乐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依法应执行死刑。
3.被告人梅某,男,2010年1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梅某在监狱生产车间与另一服刑人员被害人曹某某为午休位置发生争执,经管教民警教育后回车间劳动。当日14时许,梅某从其劳动的机位跑向曹某某机位,持一把生产用剪刀朝曹某某胸部、肩部、腿部捅刺数下,致使曹某某右侧第6肋骨粉碎性骨折伴气胸,右肩背部、右胸部、双下肢多处皮肤软组织裂伤致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梅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梅某持剪刀故意伤害曹某某身体,致曹某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梅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依法应执行死刑。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在死缓服刑期间再次作案被判处死刑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死缓罪犯死刑时还会参考该名被告人有无过往的案例,以及自身行为对社会有无持续性的危害,立法是讲究利益平衡的,死刑缓刑是一个观察期更是“法理不外乎人情”的体现,当犯罪人员无视这份人情,不在乎法理,让执法机关认为你是会继续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人,那么就会依法执行。
皖北一地,他是县医院的妇产科的楊主任,喜好不孕的已婚的有点姿色的女同志,就是他来帮助解决问题。一日被告发,一审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上诉,二审被判死刑,早被枪毙了。一是严打,二是知法犯法还美其名是帮助。真人真事。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中国特有的刑法,不仅体现少杀、慎杀的人道主义思想,也是给犯罪分子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同时又能最大减少误判,毕竟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按照法律规定: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内,死刑犯没有故意犯罪行为,则改判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则改判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绝大多数犯罪分子都会十分珍惜这次重生的机会,在监狱中老老实实接受改造,踏踏实实做人。所以,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很少有在缓刑期间被执行死刑的。
但也有极少数犯罪分子,不珍惜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在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间,再次走上犯罪道路,最终把自己送上不归路。
赵志良河北人,1989年因盗窃罪、逃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满释放后,赵志良恶习难改,1999年因抢劫罪被被唐山市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4月送沧州监狱服刑。2001年元旦,赵志良得知妻子改嫁带走孩子后,怕赵家因此断了香火,遂产生越狱找回儿子的想法(这是赵志良被抓后一面之词)。他在监狱养伤期间,偷偷准备了用于搓绳的被罩,还故意把头发留长,蓄谋逃跑。2001年11月6日凌晨,赵志良趁收夜班之际,跳墙逃到十二监区仓库,偷偷藏起来,伺机越狱。后被值班人员发现,当场擒获。
8月26日,沧州市中院在监狱对赵志良越狱罪行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赵志良有期徒刑2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立即执行死刑。河北省高院刑事庭法官宣读了河北省高院核准死刑裁定书和执行死刑的命令,随机赵志良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2002年7月29日,贵州省印江县农民王维亮因在云南运输海洛因389克,被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在中安监狱接受改造。
2004年8月14日,王维亮在改造期间,违法监狱纪律,被服刑人员赵某制止。王维亮遂怀恨在心,趁赵某吃饭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扁铁朝赵某的背部、胸部、头部连刺三下,经法医鉴定赵某属轻微伤。曲靖市中院依法判处王维亮有期徒刑3年。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王维亮案复核后认为:王维亮在服刑期间,出于报复,致被害人轻微伤,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属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依法应当执行死刑……遂下达执行死刑裁决书。
从以上两个案例中不难看出,被判死缓的罪犯在服刑期间,不能有任何违法乱纪之举,否则很可能就被执行死刑。所以,死缓犯人一定要格外珍惜法律给你重生的机会,在监狱中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出狱的机会。
死缓可以当庭释放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死刑的刑法,同时也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的刑法,一般情况下,缓刑期限是两年,只要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两年的考验期内,真心悔改,认罪伏法,接受改造,缓刑期内没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两年缓刑期后,都会改判有期徒刑,但是判处死缓的罪犯是不会当庭释放的。
死刑犯二审以后,等待签发执行命令期间,有没有可能再改判的呢?
甭说二审核准死刑改判了,就是执行了死刑若干年后都有改判的。已公开的案例就有某供销社女会计因贪污巨额公款被二审核准死刑,结果在对其宣布后她精神崩溃了:“不是说好了只需蹲几年的吗?”……我招供。结果她以书面形式将其情夫——供销社主任在几年里如何唆使和威逼利诱她以造假账的形式将所贪的巨款供其去澳门豪赌输光。最终没死成,但也没逃脱有期徒刑。
死刑犯二审以后,等待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期间,有没有可能再改判的呢?
我以为肯定有,只是小概率事件。
曾经有个犯罪嫌疑人犯“故意伤害罪“,斗殴中将俩兄弟打成一死一伤。其中伤者变成了“植物人”。后期需要大量的医疗费和生活费用。
初审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嫌疑人“死刑立即执行”。犯罪嫌疑人上诉于上级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移送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中,考虑到受伤者需要大量的医疗费和生活费用,死刑犯本人并无钱财。死刑犯家属见人必死无疑,所以不愿意代而赔偿。死刑犯死有余辜、罪该处死。“核准死刑”毫无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与死刑犯家属和受害者家属沟通,死刑犯家属的意见是“只要人不死,愿意赔偿大量的钱”。受害者家属考虑到伤者后期的医疗费和生活费用无力承担亦同意死刑犯家属的意见。
最后死刑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犯家属赔偿了受害者、受伤者家属一笔可观的费用。
少杀慎杀,是近些年来对犯下重罪的犯罪人员的基本态度。
死刑犯等待签发执行命令期间,案卷和二审的死刑判决书等连同案卷已经交由最高法审核。目前在“少杀慎杀”的法制精神下,下级法院对于死刑判决也是非常谨慎的,不是影响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分子,一般是不会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因此,最高法改判的可能性尽管从理论上来说等于零,但凡事总有例外。
而现实中的确有被最高法“刀下留人”的先例,但基本有以下几个特征:案件争议较大,犯罪人员拒不认罪频繁申述,律师和犯罪人员的亲朋好友也向各级政府、机构,提交有利于犯罪人员减轻处罚的申述材料。除此而外,断然不会出现最高法在审核下级法院的死刑判决和案件卷宗时,一眼就能看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据不足等情形。
所以,既然到这个地步,已然是生无可恋,改判死缓、无期又能如何?有生之年在监狱里度过,这样的日子不要也罢。
我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且具体案件也不同,所以这个问题只有从自己所见所闻,管中窥豹,从经验去判断、分析,不一定正确,仅供参考。
从本人代理案件的情况看,肯定是有改判的可能性的,但绝大部分案件会通过核准,具体会因案件情况而定,笔者总结以下几点供参考:
一、一人一事的案件。这种案件是一个人作案,被害人也是一个,相较被害人较多的案件,危害性可能会小一点,如果是事出有因,因民间纠纷引发,改判的可能性比较大。
二、共同犯罪案件,人数较多,地位作用相当,依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均可能判处死刑,但我国严格控制死刑,而且现在形成一个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即一案最多判处二个死刑,三个死刑的属于例外。所以,如果共同犯罪的其他同案犯相对作用较小,就有可能改判。
三、出现检举揭发等经查证属实,依法构成立功,可能改判。一般死刑犯对自己的结果会有所预判,所以会想尽办法摆脱宿命,就会尽力过去对自己有用的信息,相当于抓救命稻草,但也有人是成功的。
我曾代理一个案件,这个死刑犯在最高院核准,他对同监室的一个人非常好,如果别人欺负这个人,他就会出手相助,所以这个人非常感激他,一来二去,二人无话不说。一天,这个人就告诉死刑犯他之前杀过人,千万不要告诉别人。
最高院死刑宣判后,这个死刑犯为了保命就把同监室的人涉嫌故意杀人的事检举了,后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依法构成重大立功,并被依法改判为死缓,保住一条命。
所以,死刑犯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以后,并非都会执行死刑,这跟国家的死刑政策、法律法规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密切相关,不能一概而论。
越狱男李红涛发明的什么死刑改死缓是真的吗?
他发明了无刷电机,中小型三相同步发电机主要分为无刷电机和有刷电机两大类。
无刷电机,又称无换向器电动机、无整流子直流电动机。它是用半导体逆变器取代一般直流电动机中的机械换向器,构成没有换向器的直流电动机。由电动机主体和驱动器组成,是一种典型的机电一体化产品。是真的,死刑改为死缓
被判死刑,快临刑时检举揭发一起杀人碎尸,会不会改成死缓?
被判死刑,临刑时检举揭发一起杀人碎尸案件,能否判处缓刑,我来帮你分析一下:
死刑犯面临执行死刑,说明已经层报到最高检核准了死刑,但在死刑前进行检举揭发的,可以刀下留人,但需要层报到最高检批准。死刑犯检举揭发后,执行的司法机关会向上级院报告,最高法会批准暂缓执行,待线索核实清楚后,再决定是否执行。
你检举揭发的杀人碎尸案件,属于立功情节。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你检举揭发的杀人碎尸行为,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当在无期徒刑以上量刑。
刑法对立功也作出了规定,检举揭发他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相关解释对重大作出了明确,就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立功。
综上,你在临刑前检举揭发他人杀人碎尸行为的线索,该案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还要结合你的犯罪情节及性质,才能决定能否减轻处罚,变死刑为死缓,这就看你的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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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有二个方面因素决定,一个是被告人犯罪是否十分恶劣 情节特别严重 社会危害极大,二个看检举的案件是否重大 案件由此破获和检举的关系多大。总之,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绝对的答案。
这个只能说:不一定,现实中情况是,在判处死刑后,执行死刑前,也就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若被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确定是之前未立案或未侦破的刑事案件,法院会暂停死刑的执行,若是根据死刑犯的检举的主要线索并协助破案,应该属于重大立功表现。法院很有可能改判其死缓的,就是改判成无期都有可能。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即将释放被改判死缓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即将释放被改判死缓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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