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虚假医药广告整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虚假医药广告整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如何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医疗器械广告,未事先核实批准文件的真实性即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或者发布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该医疗器械的广告批准文件,2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批申请。 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医疗器械,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博瑞医药信披违规,遭交易所处罚,会成为科创板虚假陈述首案吗?
博瑞医药在新证券法实施的首日被上交所通报批评。博瑞医药直接以公告的方式宣布,公司成功防制瑞德西韦。但是,瑞德西韦并没有在任何国家获批上市,其安全性和有效性都没有被证实。
上交所指出,博瑞医药发布的公告里存在信息披露不清晰和不准确。博瑞医药披露,公司成功开发了瑞德西韦原料药合成工艺和制药技术,并已经批量生产出瑞德西韦原料药。瑞德西韦并没有批量生产的资质。
瑞德西韦德分子式已经被吉利德公开,因此,仿制难度并不大。博瑞医药董秘认为,“批量生产”相关表述是药品研发注册领域的术语,这大概率无法影响上交所对于其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指认。上交所给博瑞医药董秘作出通告批评。
现在最关键的是,在上交所对公司给出监管关注和对董秘给出通报批评的决定后,证监会是否会认定其属于虚假陈述。一般情况下,公司在交易所作出通报批评后,也随后会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一旦证监会认定博瑞医药属于虚假陈述给而作出行政处罚,相关受损投资者则可以向法院进行索赔。博瑞医药将成为科创板证券欺诈民事赔偿的首案。
博瑞医药信披违规,遭交易所处罚,会成为科创板虚假陈述首案吗?暂时看,还不一定能成为科创板虚假陈述首个案例。
下图是博瑞医药的走势图,从走势看,博瑞医药确实受到公司公布的消息影响,股价出现上涨,但股价上涨不一定就能代表就是虚假陈述,这是有着质的区别的。
博瑞医药信披违规始末。
春节期间,一场突如其来的疾病席卷全国,引发很大的震动,整个社会翘首以盼的寻找或者是等待治疗新冠状病毒肺炎的特效药,瑞德西韦作为治疗肺炎特效药缘起于《新英格兰医学杂志》中一位美国新冠肺炎患者接受同情用药一天后症状得到极大缓解。国内方面知悉此事以后也以非常快的速度进入了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三期临床试验阶段。有的媒体报道不太客观,作为一种特效药看待,引发国内巨大关注,资本市场也做出了巨大反映。
据大众医药网,博瑞医药于2020年2月12日披露《关于抗病毒药物研制取得进展的公告》称,公司成功开发了瑞德西韦原料药合成工艺和制剂技术,并已经批量生产出瑞德西韦原料药,瑞德西韦制剂批量化生产正在进行中。
但是上交所查明,公司公告中所称“批量生产”实际为药品研发中小试、中试等批次的试验性生产。公司尚未取得药监部门批准,也未取得专利权人授权,不具备进行药物商业化批量生产的应有资质。公司尚未取得药监部门批准,也未取得专利权人授权,不具备进行药物商业化批量生产的应有资质。
2020年2月12日,博瑞医药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征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公司研发生产的瑞德西韦原料药和制剂,肯定不是实验室的那种样品,而是可以批量生产的。
为此上交所认为,博瑞医药信息披露不清晰、不准确,根据相关规定,上交所科创板公司监管部对博瑞医药予以监管关注,上交所还向博瑞医药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征野作出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上交所的措辞是不清晰、不准确,这与虚假陈述的定性是有很大不同的,要认定虚假陈述的逻辑性不是太严密。
我们仔细分析,从事化工或者医药生产的技术人员都知道,小试与中试不同,小试不能说批量生产,中试与正常生产不同,中试属于小批量生产范畴,进入中试阶段,是可以说批量生产的,但更准确的说法是中试产品,中试生产,硬要说批量生产,虽然不够准确,也不至于出现太大的质疑。上交所一句话我们需要重视“瑞德西韦制剂批量化生产正在进行中。”,公司是在批量化生产中,而不是大批量已经生产,这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因此上交所的措辞不清晰不准确是很正确的,没有使用虚假陈述一词,这是如何定性的问题,所以显得相当的慎重。
公司公告成功开发了瑞德西韦原料药合成工艺和制剂技术,没有提到已经拿到了专利权人授权,因此这里就留了一个悬念,只是说公司有相应的技术储备,有生产能力,是不是可以拿到专利授权进行生产,公司没有说明,缘何造成这一疏漏,我们无从知晓,个人猜测未必准确,是公司没有拿到专利授权,也就没有披露,所以就造成了公司不具备进行药物商业化批量生产的应有资质,但这里留下了争议,公司可以说,我只有生产的能力而没有说公司就可以生产药品向市场供应。
董秘接受媒体采访也一样,公司确实进行了中试,肯定不是实验室的那种样品,是可以批量生产的,但能够批量生产,在专利保护下,未必就可以商品化。
面对疾病的影响,社会出现浮躁心态,对于药物的巨大市场空间,公司走在了专利授权的前面,提前进行技术上的布局,可是忽略了专利取得的难度,是对法律的不尊重,才会有今天纠纷。
新证券法对信披的要求。
新证券法在3月1日开始执行,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从博瑞医药信息披露来看,与真实、准确、完整相比,缺少的是准确,很难说不真实,但还可以说不完整,不准确不完整在于没有披露专利授权问题,仅仅披露技术能力。
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与“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是上下句关系,按照我个人理解,没有达到信披要求,不代表就是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要比没有达到信息披露严重得多严格得多,有的是存在信息披露的瑕疵,但没有严重到构成“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截止目前,我还是没有发现有关证监会对博瑞医药信息披露违规进行调查的新闻和公告出现,证监会会不会启动相关调查和并作出处罚,任何人难以下结论,需要等待水落石出。
新证券法已经实行了集体诉讼机制,一旦因为虚假陈述被投资者索赔,赔偿金额与以往相比,就会以倍数增加,对上市公司和高管是一个难以承载的压力,因此监管也会更加的慎重。
特别声明,我不持有博瑞医药的股票,上述只是一个投资者个人的观点,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仅供大家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这种虚假陈述,特别容易误导股民,应该零容忍。强制退市。没收全部资产。还股市一片净土。罚个几万有什么意思,而利用假消息挣了好几亿,把股民的钱吸干榨尽了,因此为了股市长期稳定的发展,必须零容忍。如观点一致请关注点赞。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声明:以下回答均不作为法律建议。
非法行医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题主所述罚款三万元以下,可能过高,违反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
。复议作为救济的途径,尝试一下也未尝不可。
医疗广告中使用快速,极速等用语是虚假广告吗?
医疗广告本来就不应该使用快速,极速等用语,因为广告法中就明却支出,不能用这些词语,明人一听就感觉是在虚假宣传,忽悠老年人上当受骗,只要记住好的医院不做广告,平真本事口口想传,电视中打广告的没有几个好的医疗机构,所以说不看广告看疗效,是真理。
很可能是的,因为医疗方面的知识本就不是大家非常了解的,所以应该越详细越准确的介绍,应该有权威部门的认证才能让大家放心,不能用某位名人,明星来快速的语言甚至夸大其功能,那样就会误导百姓,害人害己,最终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
应该是。人类所患上的疾病,也许只有牙疼和急性阑尾炎能够快速治疗。其他的绝大部分疾病都有一个治疗周期。所以说,那些医疗广告中,什么快速🉐到治愈,极速好转,都是有虚假的成分在里面,不符合常识。所以说是虚假广告。我们要学会辨别,不要被虚假的宣传所骗。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虚假医药广告整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虚假医药广告整治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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