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自愿弃社保也违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自愿弃社保也违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违法吗?
员工签属自愿放弃社保申请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国家对企业及劳动者的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都属违法,单位对于包括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费、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费。
代之以现金补偿、试用期满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与劳动者协商选择参保险种及缴费基数等做法,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劳动者自愿申请不购买社会保险,造成无法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劳动者自愿申请不购买社保行为不能对抗国家的社保征收制度。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和直接从劳动者工资上扣除个人应缴部分具有法律依据。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自愿申请不购买社会保险造成无法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应由其承担来抗辩,是不成立的。
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自愿放弃让单位缴社保,并且签订了放弃协议或承诺书,这样的约定或者承诺就是违法的,所以无效。但是如果劳动者事后又以单位没交社保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要求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各地的审判意见不同,广东认为放弃社保的约定违法,单位没有履行义务,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他一些省(比如江苏、浙江)法院意见是约定虽然违法,但当初也是经过劳动者同意的,劳动者事后又反悔违背诚信原则,单位应当补缴社保,但是如果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支持。
当然单位和劳动者协议不交社保,如果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工伤,本该由社保部门核付的费用就都是单位来出了。
按照劳动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现在国家要求越来越严格,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一旦发现,必将严惩。但是实际上,还是有好多私企,小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甚至让员工签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我个人看来这都是违法的。如果你所在公司规模大,很正规,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去做事,你自己提出申请自愿放弃社保,企业也不会同意。如果你所在企业是小企业,私企,不是很正规的那种,你提出申请,老板还是有可能会同意的(比如我朋友所在的厂,人事部要求员工签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
你好:没有效力。
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保,或只给一部分员工缴,另一部分不缴纳。原因无非两种:
1、企业想省钱
企业要求员工放弃社保换取工作机会,利用这点来缩减成本。
2、员工自己提出
员工自己提出不上报上,大多数是为了多挣钱或已购商业保险。自愿放弃社保后,要求企业以社保补助的形式发到工资里。
第一种对员工来讲是个坑,第二种对企业来讲是个坑。
先明确一点,我国的社保是强制性的,员工是没有所谓“自愿放弃社保”的说法的,换句话说,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口头承诺、书面承诺都不具法律效应!
来看一个案例:
山东某科技公司员工王某在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申请后,又以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为由离职,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万元。
经过一审、二审、山东省最高院最终裁定后,判定该员工败诉。
虽然该员工败诉,但最高院判其败诉的原因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王某自愿不予办理的情况下,其再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判决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可以看到,本次判决的根本点是因为该员工“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又在开头点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根据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
员工不违法,公司违法。
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是员工和公司都必须依法缴纳的。即使公司和员工签订了《自愿放弃社保缴纳协议》,也是属于无效协议。
无论是员工,还是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费,都是弊大于利,得不偿失,尤其是对于公司。如果公司因为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将会带来不少经营风险,且影响公司的雇主品牌。
所以,不论是员工,还是公司HR,都应该经常学习《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
最近集团,陆续回答几个关于社会保险缴纳方面的问题,就不再这里赘述了。感兴趣的话,自己点开链接,阅读下面几篇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和启发。
遇到员工主动放弃缴纳保险,离职时又以此提出劳动仲裁,怎么办?
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而离职,可以起诉公司吗?
交社保的好处,你知道吗?
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保,有效吗?
人社部: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公司也将担责!网友:被自愿!
你是否遇到过公司不给你交社保、还让你签“自愿放弃社保协议”的经历?
入职第二天,公司HR(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就会找你签“职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书”,从而表明是员工自己主动、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员工不愿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并不是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导致公司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试用期间,公司完全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五险);还有一种是,公司正式员工(转正后)自愿放弃社保后,公司以现金的形式,给员工补贴一部分钱!
现在,再也不用担心公司不给我们交社保了!
相关主管部门表示:即便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公司(用人单位)也不能因此免责!
上述相关主管部门(人社部)在接受官媒(中国新闻网)的报道时,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该按时、按量(足额)给员工缴纳社保(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公司和员工的权利,也是义务;
该主管部门还表示:不能因为员工的个人意愿(尤其是公司意愿),就可以想不交就不交(不能免除),否则公司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上述消息一经发出,立刻引发广大网友的关注和热议;
其中,大部分网友都表示:被自愿!
同时,还有网友评论表示:希望我的Boss(老板)也可以看到,希望我们也能足额交社保,但公司不愿意,还说是为了让我们拿到手的工资能多一些,要是真的为我们着想,你到是涨工资啊!
不过,有一位网友评论表示:其实很多在工厂工作的普工,都不愿意缴纳社保,但工厂规定必须交社保!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很多城市的“限购”政策,都和社保挂钩(一般需要缴纳一定年限的社保)!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全国的那些“限购”城市,对社保有什么样的要求?
北京本地户口“限购”1套,外地户口需提供连续5年(含)以上社保(或个税)证明;
上海和北京一样,非本地户口也需要提供连续5年及以上社保(或个税)证明;
广州本地户口“限购”2套,外地户口购买首套房,需提供连续缴纳3年以上社保(或个税)证明;
深圳本地户口家庭“限购”2套、单身限购”1套,外地户口需提供连续5年及以上(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5年)社保(或个税)证明;
厦门本地户口“限购”和深圳一样,外地户口需提供连续2年(购房之日前3年内)社保(或个税)证明;
杭州本地户口“限购”2套,外地户口需提供连续2年(此前为1年)以上(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社保(或个税)证明;
南京本地户口“限购”2套,外地户口购买首套房,需提供累计1年及以上(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社保(或个税)证明;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限购”的城市早已超过50个!
本文由“我家住楼房”原创(作者:刀柄老爹),欢迎关注,带你一起长知识!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协议的形式,由职工“自愿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将社会保险费用以补贴方式计入工资发放。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下面分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辑)的一个案例。
2010年4月30日,李振友进入新东旭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4月30日至2011年4月29日。李振友等员工向新东旭公司提交申请,主要内容为:“公司已依法告知其参加社会保险的事宜,并敦促其提供相关资料,经本人慎重考虑,决定不参加社会保险。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及后果均由我本人承担。请将公司应承担之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放给本人。”后新东旭公司未为李振友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010年11月11日,李振友因脑出血、肋骨骨折、肺挫伤在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1月17日,转入苏州附属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李振友共支付医疗费69753.32元,应当列入社保基金报销的金额为61869.96元。李振友患病期间,新东旭公司分两次向其支付11000元。
李振友向张家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张家港市劳仲委裁决新东旭公司向李振友支付医疗费61869.96元、病假工资2352元。新东旭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新东旭公司支付被告李振友医疗费43000、病假工资2352元,合计45352元,扣除已支付的11000元,余款34352元。
被告李振友不服,提起上诉要求全额支付医疗费,不应酌减。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新东旭公司向李振友支付医疗费61869.96元(社保基金应报销的全部金额)、病假工资2352元,合计64221.96元,扣除已支付的11000元,扣除返还社保补贴1680元,余款51541.96元限新东旭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争议焦点分析: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产生的损失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原因在于:(1)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属于法律的强制性性规定,《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也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且,缴纳社保,对减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面临的风险大有益处,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大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即使是劳动者自愿,也因该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这表明用人单位帮助劳动者代扣代缴不存在现实障碍。具体到本案,李振友申请不参加社保,由公司每月发放社保补贴280元,这不是新东旭公司的免责理由。首先,所谓的申请从形式上看是格式化的,关键条款均为事先打印,上面除李振友外还有其他数十名员工的签名;其次,即使李振友自愿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新东旭公司也不能同意,新东旭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该比李振友更清楚不参加社会保险可能导致的后果,以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完全可以避免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发生。因此,新东旭公司没有免责事由,应当承担李振友的医疗费无法由社保基金报销而产生的全部损失。当然,李振友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每月280元的社保补贴应予抵扣,这样对用人单位才是公平的。
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这合法吗?
不合法
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不合法。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不管是口头协议还是签订书面协议,声明放弃缴纳社保的行为,都是无效的,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
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这不合法。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一项强制的法定义务。员工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约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是无效的。无论员工是否属于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缴纳社保费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自愿弃社保也违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自愿弃社保也违法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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