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恶势力全员改判无罪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恶势力全员改判无罪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村民山中挖三株兰草案被判3年,案件再审称如二审判无罪想要赔偿,村民的主张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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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既然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被抓获然后调查这个是正常的,就如同毒品一样,不管是你故意运输还是被陷害无意运输,但是运输的事实已经发生了,然后就要辨别其是否有故意的行为。
我国刑法的所有罪的罪基本的要素是“你是否有故意的行为”,什么是故意?故意就是你明知道这件事不能做,或者潜意识和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认同不能做,但是你还是去做了。
而这个案件的争议点在于,是否有直接证据证明其故意的行为,而法院之所以判3缓3,其实也是一种迂回的审理手段,不然以3株兰花可以判实刑了。
至于能否获得国家赔偿的问题。
只要再审无罪,而且确实有被真实羁押,公民就有权利索取国家赔偿。而国家赔偿一般赔“侵犯人身自由”和“精神损失”
侵犯人身自由是按照天来计算的,也就是“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被羁押天数”
我们假设其从被羁押到判缓刑出去真实羁押了5个月,而2017年日平均工资为258元
258*150=38700元
而精神损失抚慰金一般和“人身自由”的差不多,所以如果二审宣判无罪,其申请国家赔偿会被批准的金额应该在8w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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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被逮捕并予以羁押,二审改判无罪后,被羁押的被告人完全有权利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国家赔偿;但如果当事人自始没有被予以逮捕,则无权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我们经常戏称为《国家想方设法不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同时依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也就是说,如果秦运换在二审如愿被依法改判为无罪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这类国家赔偿设定的意义在于,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未能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错误地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核义务,因而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
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申请国家赔偿的人,需要被公安或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并予以实际羁押。
而如果当事人始终没有被逮捕并采取强制措施,那么就不涉及赔偿的内容。
而回到秦运换的案件中,从一审的判决结果上看,秦运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我们刑事司法经验分析,在这种小刑期的案件中,当事人被判处缓刑的,往往在前面程序中,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而这两种强制措施,是不涉及人身羁押(现在绝大多数的监视居住,实际效果与取保候审没有区别)。
如果秦运换也确实是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那么亲运换就无权申请国家赔偿。
除了国家赔偿这方面,其实我更想谈的是针对于此类案件在犯罪认定方面的想法。
这类案件,其实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罪等罪名很相似,在现代社会也越来越容易引起社会的争议。
个人认为,历来我国司法在认定此类犯罪时,一直都在采用教条主义的理解方式,只通过观察外在的客观行为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发生,而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真实内心是否具有犯罪意图,则往往疏于考虑。
在这种观念之下,很多主观上并不知道“珍惜野生动物”、“重点保护植物”以及“枪支”的人,被囫囵地定上了犯罪的罪名。
刑事案件中如何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认识”?
就以曾经轰动一时的天津老太太打气球案来说,由于当时在天津同时处理了一批同类案件,恰好我所代理的当事人,也是同批被处理的人之一,所以对此类案件还是有一定的发言权。
从这些当事人的特点来看,有着一些共通的地方:
学历较低、社会阅历少、知识水平较低、对法律理解和认识程度低。
对于这些人而言,杀人放火和坑蒙拐骗,他们都知道是犯罪行为,但如果要让他们都理解什么叫做“非法持有枪支罪”,什么叫法律上的“枪支”,这就有点强人所难了,在他们的概念中,枪支必须是能发出火药子弹,并且能打死人的才能叫枪支,而如果只是打BB弹用于娱乐的,是远远与枪支搭不上界的。
所以从主观认识上,他们就不认为自己在“非法持有枪支”。
尽管在客观外在表现上,他们确实在未取得《持枪证》的前提下,非法持有了法律上界定的“枪支”,但从主观上看,他们从来就没有在“明知”的情况下,故意“非法持有枪支”。
并且,由于非法持有枪支这种罪名,属于行为犯,并且主要考虑的是对社会公共秩序所产生的潜在的危险性,但对于这些打气球的老板而言,他们自始就没有对社会造成危险的主观意图存在,也没有任何对他人进行侵害的想法出现。
所以这种情况下,忽略主观意图,而只评价客观行为的认定方式,就存在很大的问题,这也就是为什么天津老太太打气球案能够引起如此之大反响的原因所在。
因为从法律规定上,一审法官的观点并没有明显错误,但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忽略了社会性和主观犯罪意图的评价方面。
同样的,在本案中,当事人秦运换虽然在客观上确实挖掘了国家重点保护的兰蕙,但在评价行为的时候,更应当着重分析当事人主观方面的内容,其是否明知该植物为重点、珍惜的植物兰蕙,只有达到主客观相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够以犯罪行为予以认定,否则仍然会造成诸如捕捉麻雀被判刑、打气球被判刑这种现象的发生。
有罪或无罪,从以下几个方面判定。一是挖兰草的地点。二是挖兰草的目的。如果该村民在自家承包山林挖的,用途为移栽。他就应该无罪。在自己承包的山林挖植物,山林植贝所有权归承包人所有,并没有侵占他人利益。关键是村民挖兰草做什么?这很重要,如果他不是为了移栽,而是用于其他方面。那么他的行为就构成,毁坏重点保护植物罪之嫌。但这个案件中,村民是在挖到兰草后,回家的路上被抓,他并没有毁坏兰草的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如果二审判决,该村民无罪,那么原判就会撤销。申请国家赔偿理所当然。赔偿范围,只限于收监时间。缓刑期间没有收监,不赔偿。判决之前,从被抓之日起,收监几天算几天。这个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在这里我想顺便对国家赔偿谈点自己的看法。国家赔偿按天计算没错。错在按当地每天劳务收入。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五个工作日,超出部分按加班工资对待。在押人犯,每天24小时自由被剥夺,而无罪释放人员,每天按八小时工作日赔偿。是不合理的。因此,国家赔偿应该按当地劳务收入乘三进行赔偿才合理。
即使再审,估计也是有罪轻判,因为他毕竟挖了列入国家列入的珍贵的物种,濒临灭绝的珍稀植物,无心之过也是过,如同司机开车压死人,虽不是故意的,也进行了赔偿,但仍需担刑责。错判的冤案能获得赔偿,重判改轻的实案则不会赔偿。免诉释放的犯人多了去了,几乎没有人去索赔,能岀来就烧了高香了,不会傻得去找事,一核查又进去了,再进去想提前出来就没门了。
首先先问一下;这三株兰草有专人种植专人管理吗?有没有在该山中标有警示牌作了声明?如果有,证明该村民有罪。如果没有,村民挖兰草何罪之有?平白无故把人判刑不应该,何况一株一年比抢窃,杀人,放火还严重,毁了一生名节,影响了人家下一代,将心比心,你服吗?所以,我认为,村民无罪,申请补赔偿是合理的,才能体现司法公正!
张玉环27年后改判无罪,怎么回事,真正的凶手又在哪里?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发生了一桩命案,村庄中两位失踪男童的尸体在附近的水库中找到。接到村庄里的人报案后,民警立刻赶到了现场展开排查,最终将嫌疑人定为两名男童的邻居张玉环,所使用的杀人工具是绳子、棍子、麻袋等一类物品,但是杀人动机不明。
10月27日张玉环被捕入狱,期间张玉环一直喊冤。被捕入狱不久的张玉环与妻子见面时,曾和妻子吐露自己之所以认罪是因为期间不断的有人对他进行严刑逼供,放狼狗咬他,不让他睡觉,甚至还以家人相威胁,被逼无奈之下他才写下认罪书,承认是他自己所为。
之后张玉环从1994年到2001年上了三次法庭,期间不断的为自己翻供,但是结果都是:“基本证据充分,基本事实清楚,罪大恶极,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三次一样的结果并没有令张玉环灰心,而是越来越发狂的向各种司法部门写申诉书,家人也一直在为张玉环奔走,才让张玉环一直没有被处刑,一直熬到今年的8月4号法庭开审,最终以没有直接证据表明张玉环行凶的事实,采取“疑罪从无”,释放张玉环。就这样,在牢里度过27年的张玉环回到了老家,昔日腰杆挺直的母亲已经变成驼背,昔日幼童般的儿子也已经长大成人,妻子也已经改嫁,悲凉!
(张玉环与驼背的母亲)
而真正的凶手却一直逍遥法外,张玉环替他过了整天担惊受怕的生活27年。现在看来想要抓到昔日的凶手基本上已经不可能了。27年,一个乡村基本上已经进行了彻头彻尾的改变,昔日的水库,就算有证据,经过27年的光阴也已经被消磨没了。那个这场案件真正的凶手应该也在互联网上也看到了张玉环出狱的消息了吧,不知道此时作何感想。
那麻代是小库捞起来的。又没有生物证据是装小孩尸体的。你看看。网上就放大了事实。很多细节让张幼玲才讲清了。作为一个胆小怕事的性格,突然有警察找你,你不慌张才怪。真的干得了坏事的人,他胆大,他不会慌张。你们看来女士被杀案里的许国利是多么谈定啦。我个人看法而以。但最终会有结果的。
阿里性侵案王某被判无罪,那么周某应该如何处理?公司会开除她吗?
一切依据法律说话。看公司合同怎么规定的了,如果确实违反合同有关解聘规定,直接解聘不无不可,如果没有违反合同规定,却因为王某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而想解聘他,那就私下商量给予一定补偿后离职。
泰国宪法法院宣判新未来党无罪,塔通纳凭什么可以躲过一劫?
塔纳通于2018年3月15日创建新未来党,并宣布参加泰国大选。结果,2019年大选,新未来党在议会中一举拿下下议院500个议席中的80席,成为国会下院27个政党中的第三大政党。正是新未来党的异军突起,在泰国政坛引起了不小震动。并且在大选期间,为泰党还准备和新未来党组建联合政府。这些都让巴育政府感到紧张,像对待为泰党一样,巴育也对新未来党进行了打压。
2019年11月20日,泰国宪法法院就撤消了塔纳通的议员身份。纳塔鹏还向宪法法院控告新未来党试图颠覆君主制。如果这一罪名成立,新未来党不仅要被解散,塔纳通本人和新未来党骨干分子也将面临牢狱之灾。在宪法法院宣判前,舆论大都认为塔纳通和新未来党难逃一劫,很可能会遭到被解散的命运。不过,让人很意外的是,在1月21的宣判中,宪法法院判定不解散新未来党。
那么,是什么原因让新未来党和塔纳通逃过一劫呢?上面提到了,新未来党虽然成立时间不长,但却很有民意基础,再加上为泰党等在野党的支持,其实力不可小觑。在宣判前,塔纳通发动支持者集会游行,结果,数千名民众响应。另外,塔纳通因为极力推崇西方民主政治,也深受西方国家的看重,这些国家多次派专人和塔纳通接触会谈,支持他的倾向非常明显。这些,无疑都给巴育政府施加了很大压力,是促使宪法法院判新未来党无罪的重要因素。
巴育自去年成功当选总理后,地位是相当稳固的。为泰党、新未来党在这个任期内不太可能会威胁到他的执政地位。为了树立自身良好的形象,也让泰国各党派的关系走向缓和,巴育也不会一直搞什么政治追杀。毕竟,巴育作为总理,也想让泰国国泰民安,从而得到更大发展。而如果取缔新未来党,极有可能会激起新一轮抗议示威浪潮,这对国家、巴育都是非常不利的。如果局势失控,还很可能导致巴育下台。巴育当然不愿看到这样的事情发生,所以他放弃了之前对在野党非常强硬的立场。
除了巴育自身因素,泰国国王哇集拉隆功很可能也干预了这件事。哇集拉隆功登基没多长时间,为了树立自己良好的亲民形象,同时也为了阻止军队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家独大,他都会过问这件事。况且,取缔政党不是什么小事,巴育和宪法法院事先肯定会向国王汇报,征求他的意见。
当然,泰国宪法法院只是没有做出解散新未来党的判决。由于泰国多种势力并存的局面并未得到改变,以国王、军队为首的权贵阶层还掌握着大部分权力,所以,泰国今后的政治斗争还会继续下去。而且,宪法法院在判决中也声明,若选举委员会再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可以继续递交上来,宪法法院会随时受理的。可见,不取缔新未来党只是暂时的,如果一旦威胁到权贵阶层的统治和政治利益,不论是新未来党,还是为泰党,都有可能随时被取缔。
福垊认为,泰国新未来党党魁塔纳通·宗龙伦吉(泰语:ธนาธร จึงรุ่งเรืองกิจ)没有陷入牢狱之灾,政党没有被解散,还是泰国国王拉玛十世的王恩浩荡起的作用,塔纳通的内心怕是要不停地说谢主隆恩了吧!也许您很震惊,他都涉嫌“企图颠覆君权罪”了,泰王哇集拉隆功怎么以德报怨呢?泰王陛下如此宅心仁厚?塔通纳凭什么可以躲过一劫?
△宪法法院的判决及塔纳通
贵妃之死,说明泰王并非仁德之君。福垊以为,泰王对塔纳通网开一面体现了纵横捭阖的御下平衡术。现在福垊详细来谈谈。
第一、“企图颠覆君权罪”不过就是欲加之罪。
在国际的吃地瓜(天冷吃烤地瓜好)的群众眼中,塔纳通简直就跟他信、英拉是一伙的。因为他们都是资产阶级的“大资本家”,也都是华裔,塔纳通中文名叫庄海文,尤其是去年年底,英拉还专门以巴育冻结其自称的喊冤方式声援塔纳通。然而,就是想巴育深恶痛绝、泰王厌烦的他信、英拉兄妹也对泰王室毕恭毕敬,如履薄冰。塔纳通又不属于“红杉军”出身,他怎么会有不臣之心呢?他很想货卖帝王家好不好嘛!塔纳通的确同情他信、英拉兄妹,他的推崇的颜色却不是这对兄妹所代表的红色,更不是反对这对兄弟们的黄色(黄衫军),而是介于他们之间的橙色。很明显,他走的是中间路线嘛,为的是左右逢源。塔纳通的这个罪名,是巴育赶尽杀绝的的狠招。巴育为什么要对他赶紧杀绝呢?
第二、巴育所作所为引起了泰国的憎恶,泰王这是敲打巴育。
△巴育和塔纳通
塔纳通2018年组建泰国新未来党,2019年就成为泰国第三大党,斩获了泰国下院500席位的81个,仅次于军方的人民国家力量党116席,席位最多的是他信、英拉兄妹的“红杉军”的主力为泰党,有136席。塔纳通更牛的是,他要跟为泰党等7个党派联合,要与军方的巴育在总理宝座上一决高下。巴育吓坏了,以持有媒体公司的股份违反《选举法》为由,剥夺了他的竞选资格。泰王也赶紧过来补一刀,泰国宪法法院在去年11月判决废黜了塔纳通的议员资格。
塔纳通本来要竞选首相(总理),最后连议员身份也给丢了,然而巴育对塔纳通这个草民还不放过。去年12月11日,泰国选举委员会呈禀泰国宪法法院称:塔纳通提供上亿泰铢贷款违反法律,要求依法解散泰国新未来党。拉玛十世给巴育来了个石沉大海,那意思就是你巴育还有完没完。巴育见钱的问题奈何不了塔纳通,就又抛出了泰王最忌讳的,其他要借泰王之手,彻底拔出塔纳通这个钉子。巴育诬告塔纳通有“谋逆之心”(“企图颠覆君权罪”),泰王这次直接给了巴育一个软钉子,令宪法法院判决塔纳通无罪。
△巴育和洪森
巴育的梦想就是要做泰国的洪森,可泰王最怕自己落个柬埔寨国王的傀儡式的下场。塔纳通连议员都不是了,巴育还要让塔纳通的政党解散,巴育你这是想要干什么?拉玛十世,保留了塔纳通的新未来党,也正是对巴育的限制和打压。要不然,军方没有强有力的反对派制衡,巴育还不当泰国的曹操啊?再说了,别看塔纳通年轻,他也不是一般人啊?
第三、塔纳通的资本
1、家族势力。塔纳通的叔叔素里亚·宗龙伦吉在他信内阁曾任工业大臣、交通大臣、次相(副总理)。家中特别有钱,家族产业有40来个公司组成。
2、政坛网红。他年轻、睿智、俊朗及主张“我们无需通过枪械来治理国家”深受泰国臣民的喜爱,他们甚至把他比作泰国的特鲁多、泰国的马克龙。
△巴育跪拜泰国王、泰王后
3、塔纳通是泰王手里的牌。泰王需要军方的合作,但更需要文臣对军方的制衡,泰王基本态度就是军方是手心,文臣是手背,侧重倾向固然有,但绝不能一方独大。而是让他们争斗,泰王坐收渔利。
”
据外媒1月21日报道,泰国宪法法院 裁定,泰国新未来党领导人塔纳通企图颠覆君权罪名不成立,该党无需解散;理由是,原告纳塔鹏在诉状中所列证据均为网络资料,属于无法证实的证据,因此新未来党塔纳通,毕亚人等一干被告言行不构成颠覆君主制之罪名;
自从泰国2019年3月,举行大选以来,当红政客塔纳通和他领导的新未来党,一直都备受关注,尽管是刚成立的新政党,不过,塔纳通以及新未来党却很快崭露头角,成为泰国议会中,当仁不让的反对派联盟领袖,正所谓,“枪打出头鸟”,塔纳通本人和新未来党,却成为了泰国政坛中的所谓“另类”,也因此,塔纳通以及新未来党,成为了泰国政坛斗争的矛盾中心;塔纳通本人2019年11月,被剥夺国会议员资格,而且,新未来党 还被指控涉嫌“颠覆君主制”的罪名;
此前,新未来党于2019年7月份,被控涉嫌颠覆泰国君主立宪制度,应予解散,泰国宪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新未来党政纲,以及新未来党高层在记者会,演讲时发布的言论,并不存在反对或破坏君主立宪制度的情况,因此而驳回起诉,不过,泰国选举委员会随后以塔纳通在登记参选后,仍持有媒体股份违反宪法,和选举法为由,对其进行起诉,泰国宪法法院于11月20日,判定塔纳通罪名成立,并撤销其议员资格;
至于说泰国宪法法院判定新未来党无罪,塔纳通为何可以躲过一劫?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可能是,泰国宪法法院,并没有支持纳塔鹏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泰国宪法法院认为,纳塔鹏提供的证据不足,他提供的所谓证据,均为网络资料,无法证实,而且,他的起诉 并不符合法律程序,因为,泰国宪法规定,要求解散政党,必须有选举委员会,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个人以及其他组织,没有权利要求解散政党,也就是说,纳塔鹏完全没有资格,上诉宪法法院要求解散新未来党;
从这个角度来看,泰国宪法法院的最终判决,还算公正客观,纳塔鹏的起诉,存在两个硬伤,那就是证据不足,和不符合宪法程序,这样一来,泰国宪法法院,也就不可能认可纳塔鹏的上诉请求,这也就是塔纳通 以及星未来党,可以逃过一劫的真正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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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恶势力全员改判无罪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恶势力全员改判无罪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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