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恶势力全员改判无罪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恶势力全员改判无罪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犯人坐牢多年后,被改判无罪,获得赔偿,他们现在生活的怎么样?
280多万,对于很多普通人而言,应该是个天文数字吧?一个真实的例子,五年前,我的一个远房表亲的邻居,坐了二十几年冤狱,获得280多万赔偿,现在,这个事情的主人公老陈,生活过得怎么样呢?
1993年的时候,老陈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最终被判处死缓。在23年以后,也就是2016年,在老陈以及他家人的不断坚持之下,事情迎来了转机,老陈被无罪释放。随即,老陈开启了一段崭新的人生旅程,不仅恢复了自由和名誉,还获得了280多万的赔偿。
在2016年,280多万的赔偿,绝对是一个天文数字。当时我们城市的房价才不到4000一平,也就是说老陈的赔偿款,绝对足够买下七八套100平米的房子了。
但是,老陈的这笔钱,并没有给他带来好运气。老陈刚刚在乡下将房子翻修一新,添置了一辆车和一些家具。
很快,首先是各种亲戚朋友纷纷上门来借钱。可以说是穷在闹市无人知,一旦有了钱,各种攀关系快要把门槛踏破了。
接着,又是各种人上门来,有要他资助自己孩子上学的,有让他资助村里修路的,有让他投资入股的。
后来,好不容易扛过了这两拨人,老陈的一个狱友找上了门。在老陈狱有的介绍之下,将老陈忽悠到了一个传销组织,又过了两年,传销组织遭到了一锅端,老陈也回到了自己的家。
现在的老陈,经常就一个人窝在家里面,保持着沉默。6年时间过去了,老陈刚开始修的大房子,已经出现了各种问题。但更大的问题是:赔偿款已经花的所剩无几,自己也没有任何技能,未来的路一片迷茫……
所以嘛,当我们有了钱的时候,一定要好好的规划未来,一定要好好的将这笔钱利用起来!千万不要就像老陈一样,毫无规划,也毫无自己的打算,最终落得个悲惨的下场。
张玉环案到底怎么回事?为什么改判无罪释放?
“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大概的意思是:人心是很危险的,人心不公正,那么,道心的公义就遥遥无期,如萤火之光在千里之外,所以,不要靠人心要靠真理的规则,只有真理的公平才是做到真正的公正。
这几天“被羁押时间最长的申冤者”张玉环,出狱了的新闻在网络上刷屏。8月4日,江西省高院作出无罪宣判。在被羁押9778天、近27年后,张玉环终于重获自由。
回家后的张玉环,对周围的一切都感到陌生。他见到母亲,却已经认不出。他见到发妻,可她已改嫁。他接受当地政法部门的道歉,但他说“这并不是一句道歉就能解决的”。
一句道歉所付出的代价是二十七年的蒙冤的牢狱之灾。这背后折现出来的是司法的不公?还是执法者的人心不公?司法是死的规则,而执法者是主观的公正,执法者不公正,公义就遥遥无期,还有多少蒙冤者,在等待着公义的到来?
老子在《道德经》第二十二章里说:曲则全,枉则直;曲,公正。人心只要做到公正两个字,那么,公平、公正、公义、三公合一,事情就完全、完整、完美,公义彰显,蒙冤的得以昭雪。
愿公义照耀天下,公平之上,没有错误,公义之下,没有黑暗。愿司法公平,执法者公正,公义得以彰显,天下太平。
如何看待刘忠林案再审,关押26年改判无罪?
大学学习法学时,我对一句法谚印象深刻,“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它有两种翻译,“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这两句翻译像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这是英语作文常用句):前者侧重于实体正义,在刘忠林案中,可能由于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没有排除、刑侦技术缺陷等原因酿成错案。但是只要我们发现了错误(真凶落网、“亡者归来”、申诉),就要启动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后者侧重于程序正义,在已经披露的刘忠林案有关情况中,我们可以看到当年的公检法涉嫌程序严重违法。刘忠林带伤出狱,是否遭受了刑讯逼供。一审中,仅仅依靠刘忠林的口供(15次口供6次是不认罪的)和某个没有出庭的村民的证言(也经过多次“反复”)就“坐实”了刘忠林有罪。当一审法院宣判后,刘忠林当庭表示上诉,然而并没有进行二审,而是由吉林省高院直接核准了一审死缓的决定,非法剥夺了刘忠林获得二审的权利。2012年3月吉林省高院决定再审,直到今年4月再审宣告无罪,整整过去了6年,远远超过了刑诉法规定的再审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更加讽刺的是,刘忠林早在2016年1月就已经刑满释放,成为了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对刘忠林而言,即使再审结果是公正的,但是正义真的来的太晚了,给刘忠林带来了更多的伤害。
然而相比于呼格吉勒图、聂树斌等已被执行了死刑的人来说(对于他们,迟来的正义绝非正义),正义女神终究是眷顾到了刘忠林。但是对刘忠林案的反思、追责远远不能限于此。在我看来,刘忠林案可以给予我们的启示主要有两点:一是完善制度建设,增加刚性约束,减少公检法的自由裁量权,如近年来制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有被告人口供不能定罪的原则;二是当事人面临的申诉立案难、超审理期限投诉难等问题,给予其救济渠道,对相关工作人员予以问责。
“天津龙哥”案一审、二审二重天: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二审认定特殊正当防卫改判无罪, 你怎么看?
这个事情我没有完整的看过,里面有些事情我不好去做什么分析。
我只想说,随着法律的健全,随着国家打黑除恶行动的进行,而且力度也在加大,如果在这个节骨眼上还有人以为自己是牛逼哄哄的人物,或者聚众闹事者,那绝对是政府严打的对象,现在都敢这么嚣张,可见平时的时候有多跋扈!
最后我想说,希望国家能加大力度,把打黑除恶给一直进行下去,让老百姓真正的生活在一个安定安全的社会中!
天津龙哥???????我怎么没听过这个案件。
如果是昆山龙哥那很正常,人应该有无限制防卫权,这是人权。
并且本人建议一种审判和刑罚方式持一种原则就是:
嫌疑人(已经判刑的)是“掠夺性”犯罪可以重判且发配西北去种树。
如果是“守护性”的则清判放在监狱。这种方式有利于社会和谐。并且减轻国家资源。
说明是“掠夺性”什么又是“守护性”那,举个‘栗子’
比如说抢劫,恶性杀人伤人,贩卖人口,强奸,诈骗,侵占个人国家财产等等等等以实际“利益”(不见得就是金钱)驱使且不受人同情的案件笼统称为“掠夺性”,这里掠夺或者践踏的是个人群众国家生命财产安全。。。
比如说:某贪官谈钱,见财起意,见色起意
“守护性”怎么说?
比如说防卫过当,过失杀人,特例下的伤人,这里处于一种被迫性,和在刺激下非理性下造成的犯罪。有个基本特点就是常常案件里犯罪者是大众同情的一方。 犯法而非“罪”的情况。
栗子:“昆山案”如果当时造成砍人者受刺激一路追砍在非理性下砍死龙哥,情理上是值得同情的。因为这里是受到了威胁。即便是防卫过当,也应该受到优待。
栗子:一个男人,在受到“绿茶婊”欺骗且人财两空,走投无路下,法理是无法保护的。砍死绿茶婊,应该死一件极度舒适的事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恶势力全员改判无罪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恶势力全员改判无罪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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