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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航航班风挡玻璃破碎紧急迫降,乘客可以向川航进行索赔吗?
5月14日发生的川航3U8633奇迹迫降事件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川航3U8633在从重庆飞往拉萨的万米高空途中,前挡风玻璃突然被吹掉,飞机瞬间处于失压、低温状况;当时飞机的飞行速度接近每小时八九百公里,带来的强气流导致仪表板受损。在全体机组成员的齐心协力,尤其是机长的应急控制能力下,飞机被控制住安全降落,成为人类航空史上的奇迹!
9名机组人员和119名乘客当中只有少数几个人轻伤外,均没有任何生命危险!
当班机长在此次事件中表现出来的过硬的飞行技术,强悍的心理素质,是当之无愧的民航英雄,国民英雄。请让我们铭记他们的名字:机长刘传健和副驾驶徐瑞辰!
副驾驶徐瑞辰还在恢复中
但是为成功处置风险的机组人员点赞,并不意味着能够回避这起事件作为航空安全事件的本质。
一方面,作为乘客在这次事件中所遇到的安全风险和所受到的惊吓,不能因为最终“化险为夷”就当不存在,川航向乘客道歉,正是对这一点的必要回应。
另一方面,像驾驶舱风挡玻璃在飞机飞行过程中破裂脱落,极为罕见,其中到底有无人为责任因素,必须进行彻查,才能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公众可以为机组人员点赞,但航空公司不能沾沾自喜,而要通过这一事件来审视自己的安全责任。
乘客也可以向航空公司索取赔偿,维护自己的权益,大家也不要说别人救了你的命,还要向人家索赔,是不道德的行为,你可以去看望甚至对两位机长表示谢意,但航空公司该赔偿的还是应该赔偿,一码归一码,不能混为一谈。
以上是个人浅见。
这两天,全部媒体都在关注和点赞川航事件,全国都在为此次惊心动魂的3U8633意外事件,特别是刘机长和乘务员们以专业,敬业,沉着冷静的高贵职业精神挽救了全机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点赞!
但具体到你说这种乘客向川航进行索赔的事情,根据相关的合同法契约精神,具体得按以下几种情况来处理吧。
在事件中受伤的乘客,川航做为服务承接方,致使乘客受到伤害,理所承担相应的医疗检查,治疗及后续的相关费用,实际上川航也是认真负责的。
对于没有受伤,只是途中受到惊吓,且没有造成心理疾病的乘客,建议就没有必要进行主动进行所谓的精神索赔了。因为此次航空事故造成的原因还没有最后调查出来,玻璃供货方质量,维修保养不当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如果对乘客没有造成什么实质性的影响,通了机组人员人员的置个人安危于不顾的专业处理,检回来一条命也是有福之人。
当然,如果造成相关的伤害,包括精神的,个人也可以向川航申请索赔,但具体赔付要等调查结果出来,事故责任划分后,及造成的影响程度,损害标准鉴定等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后才有具体的赔偿金额。
不论怎样,如果米哥我做为没有受伤的此次航班的乘客,会从心中感谢全体机组人员的,除非是受到实际的经济损失比较大,小事或无事也就不会主动去索赔了,毕竟这件事故的造成不是人为或航空公司故意错误造成的。
建议川航以后为此次所有乘客奉送上一份川航VIP卡,与川航共同见证了一次民航史上的奇迹与幸运的航班!
川航事件,机组尤其是机长非常了不起,成功处置,避免了机毁人亡的航空悲剧,这是可歌可泣的,既保住了乘客的生命安全,也保护了国家财产,这个角度说,对于机长和机组的表彰奖励都是应该的,比如授予荣誉称号,给200万重奖等。
但,机组做的好,不等于可以抵消航空公司的责任,这次事故,从乘客角度来说,购买机票,上飞机,就等于与航空公司签定了运输合同,航空公司应该安全的把乘客送到目的地,这个合同才结束,这个航程才完美。
这次事故,我们也看到了视频和照片,机舱内乱七八糟,非常混乱,也有乘客受到一定的伤害,包括也有一些物品的损失,这些都是航空公司的责任,对于医疗费以及物品损失费,是应该航空公司赔偿的。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我们很多人有一种思维,机组已经救命了,我们是不是不应该再索赔了,其实,没有必要这样,这是两回事,我们要一码是一码,不要参合在一起,这样就会把问题弄复杂了,所以这件事,总的来说,这些乘客是命大,大难不死必有后福,所以,对于不严重的损失,出于感激心理,不索赔也是可以理解的,对于一些严重的损失,索赔也是合情合理的,也不应该道德绑架。
从航空公司角度来说,除了重奖机长和机组人员外,还要主要承担一些赔偿,这段时间,积极与乘客代表沟通,尽早完成赔偿,这是一个姿态,也是舆情处置的方法,目前,大家注意力都在机组身上,都在颂扬,但接下来,那些爱吃人血馒头的,可能就会发难了,提醒下下。
劫后余生,先谈感恩。先要为英雄机组点赞!
万米高空,突发险情,飞机驾驶舱右座前风挡玻璃突然碎裂。顷刻间,250米/秒的狂风直面吹袭,巨大的噪音震耳欲聋,耳膜因为压差太大而产生剧痛,温度突然降到零下四十度,自动仪器几乎全部失灵……
这一瞬间机长受到的震撼和压力难以想象,留给正副机长的有效反应时间只有短短的十几秒钟。
▲图为机舱内部画面,机长的手关节被冻伤发紫,舱内控制台被狂风吹烂。
就在如此紧急的情况下,他们上演了一场真实的紧急迫降!
高原地区,贴山飞行。他们凭借着自己的胆识与勇气,凭借着过硬的技术和心理素质,凭借着这条航线100多次的飞行经验,靠目视完成了一次无人员伤亡的迫降。他们创造了真正的奇迹,他们是当之无愧的英雄!
▲图为副驾驶的衣服,可见当时的情景有多危险
▲因正确处置这一罕见飞行特情,确保了全机所有人员安全,3U8633航班机组被网友赞为“英雄机组”,并迅速为全国网友熟知。
关于索赔
一码归一码,英雄的机组人员应该受到表彰而且应该受到重奖,奖他们每人几百万,我们全体群众都会举双手赞成。
至于赔偿事宜,要等事情的调查结果出来了。如果真是飞机质量存在问题,那么不仅仅是川航,法国空客也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该飞机为法国空客公司制造,机号A319/B-6419,于2011年7月26日加入川航机队。
感恩应该放在第一位,其次是调查清楚事件原因,这是对今后的乘客负责也是对机组人员负责,至于赔偿也应该按照相应的责任合理化进行。
川航航班风挡玻璃破碎紧急迫降是英雄机长处理果断临危不乱有效地 控制了事故的发生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创造了世界第二大奇迹必须对此大赞 ! 人平安是最重要的,至于能否向川航进行索赔我个人认为,人在生死的关头一切变得都是那么的苍白,有什么比活着更开心的呢?
创伤应激障碍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员工拒绝加班竟被判赔偿1.8万元?法官:遇到紧急任务须加班!如何评价?
謝题主!这是近来网友热议的话题。本人曾回答过此问题,今再次的,系统的说一下。先说说何为‘紧急’任务。首先紧急任务的定义,用于防灾减灾,疫情防控,地震等等灾害之必须。必须要有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定,方可认定相关企业的订单为紧急任务。单单企业方与客户,双方不构成确定紧急任务。因为从企业经营的流程,首先是计划!也就是说,企业接到订单,第一步是(计划)按照企业自身的设备能力,流动资金,技术水平,及员工效率(统称四要素),来编制生产计划。说白了吧,也就是说,家里有多大的锅,方能煮多少饭。然而企业生产前的计划,在第二环节(实施)中,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比如,设备临时坏了,产品耗材跟不上,员工请假等,这样势必影响计划时的交货期。这时企业的补救措施,是加班。这种现象,不属于紧急任务的范畴,它是赶工期。扬洲企业自定的紧急任务,是无说服力的!其二,拒绝加班,企业属于赶工期,完全是企业经营行为,员工在完成了自己的定额工作后,有权选择拒绝额外的加班。这是无可厚非的。本人企业管理三十余年,对这个案例,有如下看法,第一,企业起诉的‘紧急任务’定义不准。第二,接到客户订单后,编制生产计划时草率,没有件件落实(俗话说,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
)。第三,企业得知员工明确拒绝加班的情况下,企业没有采取临时补救措施。最终导致了企业损失。单从现象上看,员工拒绝加班,企业就损失了十余万。那企业也太‘脆弱’了吧!根子在企业,在管理,计划,和应急等方面,严谨起来,而不该把损失的责任推给员工!何况员工并没有错!
比如,怎么定义紧急情况?如果天天996是不是天天都是紧急情况?如果员工有紧急事情公司会赔钱吗?而有些网友更为直接,问公司要加加班,给加班费了吗?公司接的紧急任务的钱分给员工吗?
员工拒绝加班,竟判赔偿1.8万。
关于这个问题,我特意查了一下资料,现在脑子里有点头绪,哎呀,各位看官喝点水,抽着烟,慢慢的听我分析事情的来龙去脉吧。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撸媒体报道,江苏省扬州市两名员工因拒绝加班,造成公司损失12万元(人民币,下同),被判赔偿公司1.8万元。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劳动者须服从。
看到这里我心凉了半截,我还以为是员工拒绝加班。老板赔给员工1.8万呢,闹了半天,原来是员工赔给公司1.8万。在工作时间之外拒绝加班,居然还赔偿。 这整得我有点懵了,喝了口凉茶,我又查了下资料。
据扬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瞿森斌表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双向选择权,劳动者虽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企业如遇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劳动者必须服从。
看来以后还得熟读法律,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有紧急任务的话。老板让员工加班,员工可以不加班,但是,加班造成的损失员工必须赔偿,在表面上看的是一个双向选择题,其实是一个单向的选择。当然了,这里着重在紧急情况之下,哪有那么多紧急的情况啊,这让我明白了一个道理,什么事情也得分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注意到很多人觉得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不合理,没有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请大家先冷静一下仔细读读这份判决。
其实二审法院的判决当中认为涉案基本情况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加班情况,是属于要正常与员工进行协商的这种情况,所以没有与员工进行协商是违法的。既然这种经营情况是由于不履约造成的经营风险,损失是应当由企业来承担,要求员工承担是不合理的。二审法院的判决在主文里面实际上是对一审法院持的一个否定的态度。
那为什么二审法院依然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呢?
原因很简单,民事案件“不告不理”。二审法院认为员工没有就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基于员工没有主张权利而维持原审判决的做法并没有错。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开飞机应急门赔7.7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开飞机应急门赔7.7万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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