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嫖娼前猝死索赔131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嫖娼前猝死索赔131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嫖娼时因太兴奋从而导致死亡,卖淫女需要负责任吗?
这个问题我是这样认为吗?卖淫嫖娼应兴奋过度导致男士猝死,卖淫女要负法律责任吗?这个要分清楚卖淫女对死者设施了一定条件下的施求,比如说;打120救护车,再打110报警,应该把死者送到医院,因而卖淫女不能够溜之大吉逃出房间,事后查出有负刑事责任,只有男人送到医院被抢救无死亡,这个跟卖淫女没有任何责任。所以说;中国得法律规定是不允许嫖娼买淫。
这个问题是经常发生的,近来在我们这个地方:按摩店也死去一个老头,那是好象受刺激过度,传血液和血压涨高,本身年龄也大,造成死亡,按摩女应该不用负什么的责任,那是他自己自找的,做什么事应该量力而行,要知道自己是半斤八两,只知道一时爽快,死者也要负一半责任,但吃开的还是开按摩店老板。
嫖娼行为属法律不允许范围,因为死者生前从事的是违法行为,必须自担可能性大,导致死亡的原因,无非有以下几种。
一,死者生前患有疾病,因过度兴奋,诱发了心肌梗塞而忽然死亡,或其它急性疾病,这类人大部分上了年纪的老头为多。
二,嫖娼前服用伟哥等性药过量,导致的意外突发而死亡,加上心情过度紧张重叠,这两种是最常见的嫖娼死亡事件。
因嫖娼死亡的案件不少,一般都是死者家属状告卖淫者或房东,卖淫者一般都会受到罚款和治安拘留,有的房东也会受到波及,家属的理由是房东提供了非法场所,有房屋出租的房东就要特别注意了,否则出事就会引起很大麻烦。
卖淫女将嫖娼时猝死的嫖客尸体转移丢弃,该当何罪?
曾看过一篇报道,一卖淫女在与一年龄较大的嫖客发生关系时,该嫖客约七十岁左右,因兴奋过度引发心肌梗塞,猝死于卖淫场所。
该女一时慌了张,与旅店老板商量后,打电话给自己在老家的丈夫,由其大夫雇车将老者运回其老家,但不知为何该老者被埋时赤身裸体,可能是死的时候本没穿衣服,被埋时也没人给他穿一身衣服。
后来死者家属久不见人,便报警,警方最终查明了事实,最后以涉嫌侮辱尸体罪移交给检察院,在此过程中,卖淫女补偿了死者家属约五万元,已经是尽了洪荒之力了,最后检察院认为侮辱尸体罪成立,因为该老者被埋时没有穿衣服,但该女尽了最大努力补偿了死者家属,虽罪名成立,但免与起诉。
如果该老者下葬时,给他穿了衣服,会不会以侮辱尸体罪定性,或者以其它罪名起诉,则我也不知道了,这个只有专业的法律人士才能准确回答了。
男子在办公室嫖娼猝死,家属申请工伤认定,法律会支持吗?
肯定不支持。
如果说是因为嫖娼死亡,家属还言之凿凿,那么可以直接领回家烧了。
工伤需要两个条件。
一是因公。
也就说因为工作的关系,很明显嫖娼已经属于私人问题了,很工作内容无关。
二是不违法。
就算第一个条件满足,你也得合法才行。
就如同你上下班途中,遭遇了交通事故,如果是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也不能算工伤事故,相反才能算。
嫖娼合法吗?上班嫖娼合法吗?
所以这两个条件基本上是工伤事故规定所有情形的前提条件。
如题,两个条件都不满足,所以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而且还是妥妥的旷工。
要么上下班路上,要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上下班路上必须是对方为主责全责或对等责任。嫖娼违法,在办公室嫖娼不是在工作,工作时间做这些事应按公司管理规定处理。
但凡要一点脸的,就不会去申请他妈的工伤。明确的告诉你,法律不支持,国家不支持,党和人民也不支持。
现在社会上有些公务员,早已被糖衣炮弹击垮,丧失了信仰,丧失了尊严。对于这样的人,我们应该群起而攻之,狠狠地揭发他打击他。
65岁老汉嫖娼猝死,家属索要巨额赔偿,法院是否支持?
65岁老汉嫖娼猝死,家属索要巨额赔偿,法院是否支持?看了很多网友的回答,都不支持赔偿,从公诉良俗上说,嫖娼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人人唾弃。但是从生命的意义上说,嫖娼老汉应该得到赔偿。但,不是巨额。还要看事件发展的来龙去脉。赔与不赔警察调查清楚以后才能定性。
事件发生的主体是嫖娼老汉和卖淫女,这就要看发病时卖淫女是否尽了救助义务?是否拨打了120,是否报警。或者是逃之夭夭,老汉猝死是在嫖娼过程程,还是嫖娼之前这都有一定的说法。
不管怎么说?这都是一件非常不光彩的事情,家人的气愤和伤心是可以理解的,此时,他们把一切都怪罪在卖淫女身上,也不对。当事者迷,旁观者清,身在局外的人,我们可以指责当事人的赔偿要求是可耻的,但是错误只能有老汉一人承担,我们不应该波及他的家人。嫖娼卖淫是罪,也可恨,但是罪不至死。
对老汉使用什么刑法都失去了意义,怎么处罚,怎么解决?法律说了算。
这种事情,说出来都丢人,家属还好意思找别人索要赔偿,法院肯定不会支持的。
卖滛嫖娼本来就是违法乱纪的事,自己家出了这种事情,家属应本着大事化小的原则,不了了之,这种丟死人的事情,还大张旗鼓的找别人赔钱?他的子女今后还能走出去吗?不怕别人指背吗?要我说:他的子子孙孙几代人都抬不起头来做人!绝朴有臭不要脸的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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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啊完全是咎由自取!
这个事做的荒谬之极完完全全是咎狗之血!
这些不关妓女之事也!
这荒淫无耻迂腐之事不受法律保护也!
这荒淫无耻,荒淫无度,荒淫无道,荒谬绝伦迂腐之事不受法院支持也!
这荒淫荒谬迂腐之事不受法律法则法规法制维护也!
这荒诞不经,荒诞无稽,荒野大镖客荒淫荒谬迂腐之事完完全全咎由自取也!
谢邀,关于问题所提到的65岁老汉嫖娼案例,并未查询到相应的判决,但类似的案例其实并不少见,可能和大家按照自己本身价值观判断所不同的是,其实此种嫖娼猝死情形下,法院或多或少是支持了部分赔偿的,话不多说,我们以案例为证:
1. (2017)津0112民初7086号 韩某某、韩某等与张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韩某(已故)年事已高,但主动联系刘某嫖娼,并前去刘某家中,过程中出现生命危险,刘某叫朋友前来救人,用三轮车拉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韩某法定继承人们索赔5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韩某自身应承担75%责任,刘某承担25%,即近12000元。
2.(2021)陕08民终436号 XX、张XX、郭XX、刘XX与上诉人XX、刘XX、马X生命权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刘某(已故)和两个朋友共同饮酒,饮酒结束后,刘某前往招待所招嫖,凌晨心脏难受给家人打电话,家人未重视,第二日招待所老板发现其已经猝死,招待所老板与其弟弟达成补偿协议赔偿了6万,后其法定继承人将共同饮酒的两位朋友告上法庭,索赔近八十万。
裁判结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适当补偿1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但其实都可以简单总结,在公安排除了刑事案件故意杀人的可能后,我国多地法院在此种案件上,都会综合考虑该案侵权的实质性内容。
一般来说,断此类案就是一句话。
行为人因过错(卖淫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生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嫖娼行为)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两个成年人做出的两个共同的违法行为下,一方死亡,多少都会需要承担部分责任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60多岁了,还为老不尊。卖淫嫖娼本来就是违法的,还有脸要钱,怕是丢人丢的还不够吧!至于赔偿或多或少会有吧!身体不行还小马拉大车,这是找死的节奏,子女怎么还有面子去要钱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嫖娼前猝死索赔131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嫖娼前猝死索赔131万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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